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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索道站维修计划书(索道维护保养)

hacker2022-07-13 00:34:19足球联赛65
本文目录一览:1、您好,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换证评鉴定审时需要注意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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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换证评鉴定审时需要注意些什么??

你好,一切按这个文件办就可以了,你换证的话要把交工资料好好准备一下,是要抽查的。

有问题继续问。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不适用于本规则。

从事上述施工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也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3个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若干等级。具体的分类分级方法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附件1)。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安装、改造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除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外,其他单位的资格许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管理;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或省级、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和公布。

第二章 资格许可条件

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具体规定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申请改造资格的企业还应有满足其改造业务需要的厂房与场地。

第八条 施工单位人员的素质与数量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了解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对承担相应施工的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全责。授权代理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限等内容;

(二)应任命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中的技术审核工作。技术负责人应掌握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三)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拥有一批满足申请作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技术工人中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数量应达到相应要求。人员数量等具体规定见《基本条件》。

第九条 应拥有满足申请施工需要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在法定计量检定合格的有效期内。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和申请施工类别的管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必须具有独立编制施工方案的能力,建立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中的土建、起重和脚手架架设等专项业务,可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委托给具备相应能力并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时,上述业务采用分承包形式完成的,施工单位的相应能力仅考核其控制分承包单位工作质量的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施工业绩,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首次提出资格许可申请并获得《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取证后第一年度内的施工业绩应达到《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考核年度业绩要求》(附件3,以下简称《业绩要求》)的规定;

(二)提出《许可证》复查换证申请的上1个年度的施工业绩应达到《业绩要求》的规定;

(三)取得《许可证》后的施工业绩应达到《基本条件》的规定。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仅为承担经许可由本单位制造设备的施工而申请相关资格的,可不受上述业绩限制。

第三章 资格许可程序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

第十三条 申请

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当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

(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申请单位在注册地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如分支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单独申请相关资格;如分支机构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特种设备施工资格应向其“法人”注册地的受理机构一并申请,约请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评审机构评审,并与其“法人”相应资格的评审同期进行,评审结果应征求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取得许可的,其“法人”的《许可证》上应注明该分支机构及许可的施工类别范围。

制造单位申请施工资格许可,可以与制造许可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别提出。与制造许可申请同时提出的,其许可条件评审应在制造许可评审时按照本规则规定一并进行。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客运索道施工资格申请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后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 受理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通知申请单位:

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2.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3.提出本次申请前,两年内曾出现第二十九条中任意一种情况的单位;

4.处于对办理《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单位;

5.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评审工作的机构。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单位,做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 评审

(一)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后,可持以下材料,约请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评审机构进行许可条件评审:

1.签署了受理申请意见的《申请书》;

2.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评审机构应向申请单位及时提供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申请单位可在自我评定合格后,与评审机构协商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必须将现场评审时间通报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派1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到场,现场监督评审工作质量。

(二)现场评审由评审机构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组由2名以上(包括2名)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一般为3~5人,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三)评审工作包括对施工单位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评审情况应当详细记录,评审组现场评审结束时,应当出具填写了评审组评定意见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报告》(附件4,以下简称《评审报告》)初稿,向申请单位通报并请申请单位在场人员签字。

(四)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组的评审记录和评定意见,经其负责人批准后,给出《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3种:

1.具备条件

符合所申请施工类别的各项条件和要求,可评为具备条件;

2.基本具备条件

基本符合所申请施工类别的条件和要求,在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认为最长6个月内经整改能达到要求的,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

3.不具备条件

对不符合第1款或第2款规定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五)对评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6个月内,对不符合项目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提交原评审机构组织复评。复评时仍不能达到具备条件规定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六)对经评审或复评提出不具备条件评审结论的,评审机构应当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受理机构。

(七)评审机构应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汇总《申请书》、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以及整改后复审时的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如果经复审时),报送受理机构。

已经取得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单位,对其另行申请《许可证》进行评审的重点是人员持证、设备、质量管理体系尤其是施工方案管理等条件。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2日。

第十六条 审查发证

受理机构接到评审记录和《评审报告》等鉴定评审材料后,应根据本规则规定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审查合格的,应核发《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评审机构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由于评审机构原因导致提供材料不全的,责成相应评审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整合程序或补齐材料后重新审查,并应当同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二)评审机构工作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不属实或不能达到本规则规定条件和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包含安装或改造资格的《许可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包括委托省局受理、审查的)。仅有维修资格的《许可证》由省局发放,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作的证书,并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方法编号。

省局应在每个季度的第1周内,将本局在本次报告前1个季度内发出证书的复印件,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受理机构应建立发证单位档案管理系统,保存《申请书》和必要的见证材料。评审机构应当保存许可条件评审的全部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公告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及其许可的施工范围,由发证部门公告。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

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规划,受理机构提出,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并统一对外公布。评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应专业国家级、省级的检验检测机构或在国家、省级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组织,有10年以上相应专业工作历史,具有法人资格;

(二)不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等经营性活动;

(三)至少配备5名专业配置合理的专职评审人员,评审人员的经历应与评审业务相适应;

(四)建立并保持评审工作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通讯设备、档案保管存放条件;

(六)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资料;

(七)本地区有相当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家)的拟申请企业。

第二十条 评审人员由评审机构报送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考核,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机电类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熟悉相关的管理、技术和产品的标准以及施工工艺流程;

(二)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或者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有5年以上从事相关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或检验等相关工作经历;

(三)有较好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五)受聘于相关的评审机构,不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等经营性活动,能够保守被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评审机构应制定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的受理机构备案。现场评审计划应当及时向受理机构报告,每年开展评审的工作情况应当及时总结,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的受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评审机构在从事评审工作时,应自觉接受申请单位和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并应加强对聘用评审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评审人员业绩档案。对玩忽职守、丧失公正、以权谋私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行政处分或解除聘用的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取证单位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施工时,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本规则许可的施工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1.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电梯产权单位可以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该电梯的改造或维修,并由承担改造或维修的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2.制造单位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电梯产权单位拟自行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电梯改造的,必须按照本条第八款的要求更换产品铭牌,并由电梯改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二)取得电梯维修资格的单位,可以接受产权单位委托承担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并必须执行本条其他款项要求。

(三)安装或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相应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保证得到其必要的技术指导、合作与备品配件的供应。如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特种设备的制造许可资格,本款前述要求可不再履行,由承担相应施工的单位负责保障该设备满足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四)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自有职工能够及时抵达所维护保养电梯所在地,及时抵达的时间限制以双方协议规定为准,一般不应超过1小时。

(五)安装、改造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任命其中1名为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检查员不得少于1人。

(六)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1人。

(七)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并严格按照本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实施现场作业,确需调整施工方案时,必须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八)未经制造单位委托或同意进行改造的特种设备,改造单位必须更换该特种设备的产品铭牌,并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本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本单位《许可证》编号等。

(九)经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的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严格的自检。在用特种设备,承担维修或维护保养的施工单位,也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按下列期限进行自检:

1.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塔式起重机和升降机的期限为6个月;

2.塔式起重机和升降机之外的起重机械的期限为1年。

电梯改造、重大维修、维修、日常维护保养施工类别的划分,按照《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附件5)执行。

第二十四条 《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时取证单位应及时上报: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以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报原受理机构备案。

(二)单位名称变更时,应向原受理机构提出更换证书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批同意更名的文件(如果存在时);

2.新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原《许可证》;

4.取证单位更名后新的印章图样(不得为复印件)。

原受理机构在核定上述资料后,可以换发新的《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及作业项目许可范围不变,原证书由原受理机构收回。

(三)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作业人员数量、质量管理体系等本规则第二章规定的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及时报告原受理机构,以确定是否重新审查取证条件。

第二十五条 取证单位拟增加施工类别或者提高施工等级时,应当按照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填写《申请书》,向原受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相应评审和受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原《许可证》交回发证机构。

提高作业等级评审工作的重点是施工业绩考核及注册资金、人员数量等条件的评审,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1日。

第二十六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相应施工的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换证申请与审查等必须按照第三章的规定进行。逾期不申请或未通过换证审查的,即失去相应的资格,由原发证机构注销资格。过期的《许可证》交回发证机构。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除提供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取证以来的工作总结;

(二)取证以来安装、改造和维修保养设备的汇总表;

(三)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四)原《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换证评审除须按照第三章的规定进行外,应当注重评审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施工的行为;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

(四)按照《基本条件》和《业绩要求》考核施工业绩;

(五)随机抽查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现场工作质量;

(六)为用户服务情况和用户反馈处理情况;

(七)有无重大质量事故等。

第二十九条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证机构应当通过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取证单位的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发证机构注销其《许可证》:

(一)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施工;

(二)施工质量严重下降或经抽查、复查发现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并在限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整改后,检验或审查仍不合格的;

(三)由其实施施工后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四)涂改、伪造、转让、出租或出卖《许可证》,以及向无资格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书的;

(五)由于施工质量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设备事故的;

(六)首次获得《许可证》的作业单位,取证后第1个年度的施工业绩未能达到《业绩要求》规定的;

(七)在组织施工和经营活动中,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消资格的。

已注销的《许可证》必须交回原发证机构。上述行为如已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处罚应当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申请单位对评审结论或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行为有异议时,可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诉意见。受理机构收到申诉函件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申请单位。对处理结论仍有异议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提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一条 评审机构或评审人员在进行评审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查情况属实,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规定的评审机构或责成评审机构对相应评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有意出具失实《评审报告》的;

(二)评审中发生较大失误的;

(三)泄露被评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向被评审单位索要额外钱物的;

(五)从事相关特种设备经营性活动的。

第三十二条 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对评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每年至少组织1次检查。发现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况或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时,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评审机构工作失误或错误,给申请单位造成的损失,由该评审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冒用《许可证》,违者将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有关单位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秉公行事,公正廉洁。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相关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评审机构交纳评审费用,取得《许可证》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发证机构交纳证书工本等费用。

第三十七条 同一单位同时申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本规则规定的《许可证》时,如按照规定其所申请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受理时,则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受理其全部申请。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时,应为多项许可条件评审的同时实施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

2.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

3.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考核年度业绩要求

4.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报告

5.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

二〇〇三年八月八日

相关资料下载:

· 附件1: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级表.doc

· 附件2: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doc

· 附件3: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考核年度业绩要求doc

· 附件4: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报告doc

· 附件5: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doc

怎样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

请看: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填写说明

1适用范围

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申请。

2封面

2.1 编号:申请书编号,由受理批准单位在受理后填写,编号方法同其许可证编号方法相同,但顺序号按实际顺序编排,可与许可证编号不一致,另外年份采用同意受理时的年份。

2.2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企业的全称,并盖单位公章,填写的名称与公章必须一致,并且是颁发许可证的唯一单位名称。

2.3 设备种类:填写申请许可的特种设备种类,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申请多种设备种类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单位,申请时,应当按不同设备种类分开填写。

2.4施工类别:按安装、改造、维修分别填写。

2.5申请日期:填写申请单位向主管部门(如果存在)或者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书时的日期。一般情况下,申请日期与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收到申请的日期,不应当超过1个月,以便保持最新的信息。

2.6 申请类别:首次申请填写“首次”,复查填写“第一次复查”、“第二次复查”等。

3 第1页

3.1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填写与申请设备种类许可相一致的单位的基本情况

3.1.1单位名称:填写申请单位的全称,必须和封面申请单位的名称完全一致。

3.1.2所在国:填写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国家名称。目前只有境内企业,故可填写为“中国”。

3.1.3所在省(市、区):填写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名称,如用北京、黑龙江、内蒙古等表示。

3.1.4所在市(地):填写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市(或者地、州、盟)的名称,直辖市可不再填写

3.1.5所在区(县):填写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名称。

3.1.6单位地址:填写申请单位的详细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号(村)等(本申请书所要求填写的地址均同此)。

3.1.7组织机构代码及所在地区代码:填写单位向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的代码,该代码作为安全监察机构信息管理追溯的代号,对于一个申请单位来说,必须保证具有其唯一性(本申请书有关组织机构代码的含义及其填写均同此,除申请单位外,其他有关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如无法填写,可以不填写);所在地区代码按照GB/T2260-1999的规定填写(即当地身份证号码的前6位数字)。

3.1.8法定代表人:填写申请单位合法的代表人,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致。

3.1.9邮政编码:填写与申请单位地址相应的邮政编码。

3.1.10电话:填写能够与申请单位联系的有效电话。

3.1.11传真:填写能够与申请单位联系的传真电话。

3.1.12电子邮箱:填写申请单位有效的电子邮箱。如果没有,最好在有关网站上注册一个(本申请书所填写的电子邮箱均同此)。

3.1.13互联网网址:填写企业互联网网址。如果没有,可以不填此栏。

3.1.14经济类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单位的经济类型,如国有、集体、股份、私营、个体、外商独资等。

3.1.15所属行业:对目前还存在的行业系统或者某行业集团的,可填行业或者集团名称,如铁路、石化、石油、电力等;对已经打乱行业界限的,可以填写申请单位上一层的管理部门,如某某公司等;如果申请单位已经作为一个完全的独立体,则可不填此栏。

3.1.16批准成立机关:填写首先批准设立的政府部门;如果企业自行设立,除工商外,再没有其他政府部门,如有上一级公司,可写上一级所属的公司,如没有上一级公司等,可以不填。

3.1.17营业执照登记机构:填写直接登记的工商部门,如某某市工商局、某某县工商局等。

3.1.18营业执照注册号:填写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编制注册号。

3.1.19成立日期:填写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成立,使其具有合法地位的时间。

3.1.20开始工作日期:填写批准申请许可或者批准试制的工作日期。首次申请,可不填写。

3.1.21固定资产:填写与申请许可相关的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

3.1.22注册资金:填写在工商注册的资金。

3.1.23管理者代表:填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的管理企业的人员姓名,如厂长的姓名等。如法定代表人与此代表是一人,也必须填写。

3.1.24管理者代表职位:填写管理者代表的职位,如厂长等。

3.1.25质量保证负责人:填写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正式任命的质量保证负责人。

3.1.26总人数:填写与申请许可相关的所有企业人员数。

3.1.27取得相关认证

填写除特种设备许可、工商注册以外的其他部门、机构、社会组织的认证、批准,如ISO等。

3.1.27.1 认证项目:填写认证的项目。如ISO9001等。

3.1.27.2 认证机构:填写进行认证的具体单位或者机构。

3.1.27.3 认证日期:填写取得认证有关证书的日期。

3.1.27.4 认证有效期:填写认证相关证书的有效期。

3.2 申请代理机构

填写代理许可申请单位办理有关许可手续的代理机构,如代理商、社会合法的咨询机构等。没有约请代理机构的可不填写。

3.2.1机构名称:填写申请代理机构的全称。

3.2.2代理负责人:填写承办该项代理业务的具体负责人员姓名。

4第2页

4.1 申请许可类别

填写申请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许可的具体类别。

4.1.1类别(类型):填写申请许可设备的类别,具体类别及以下条款的级别、品种(型式)、参数(型号)见相关的规定,也可参考《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填写说明》的附录1。

4.1.2级别: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如申请长输管道的安装,可填写“GA”。

4.1.3品种(型式):填写申请许可设备产品的品种(型式),具体品种(型式)见相关的规定,如果没有限制,则可以不填写。

4.1.4参数(型号):填写申请许可设备的型号或者参数,如果此类设备没有型号或者参数限制,则可以不填写。

4.1.5代表设备(限制范围、典型设备):按照有关许可规定,对申请许可的设备有限制,或者应该填写限制范围或设备,应当填写清楚,如果没有限制,则可填写其代表或者典型设备。

4.1.6原有许可:作为到期复查,可标注复查前原有的情况,即在此栏内标注“○”,新申请或者原有的不包括此项可不填写。

4.1.7新申请许可:新申请或者原有不包括此类的,即在此栏内标注“√”。如果复查,原有的项目仍然保留,则在此栏也应当标注“√”。

4.1.8备注:认为需要说明的问题,如果没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则可以不填写。

4.2申请人声明与签署

表明申请人承诺应当履行的义务。

4.2.1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许可单位的法人代表,同3.1.8一致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4.2.2职务:填写法定代表人在单位中的具体职位,如董事长、厂长等。

5

5.1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目前,有单位主管部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一般都填写“同意”。没有主管部门的,可以填写申请单位上一层的管理部门,如某某公司等;如果申请单位已经作为一个完全的独立体,没有任何管理部门,则可不填此栏,但申请单位必须在此栏内注明,“本单位不存在主管部门”,并在此栏盖申请单位公章。

5.1.1主管部门负责人:单位主管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签字。

5.1.2单位(公章):单位主管部门的行政公章,不允许用专用章代替。

5.2受理机关意见

表明负责实施许可审查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是否受理的意见。结论意见分为“同意受理”(指对申请的项目全部受理);“不同意受理”(指对申请的项目全部不受理);“不同意下列种类、级别、品种的受理(指部分受理),在此栏内要注明清楚。对全部不受理或者部分受理的,按照规定,要正式发出不受理通知书,说明不受理的具体原因,因此,要在此栏内注明不受理通知书的编号。

5.2.1经办人:由具体负责承办受理人员签字。

5.2.2负责人:具体负责承办受理机构的负责人签字,可按照各自的许可程序的有关要求决定。如国家质检总局可为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主管负责人。

6

6.1近几年施工数量

填写在申请前一个有效期内(一般为4年)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数量,新申请的可以不填写。年份可填写2004、2005等。

6.1.1数量合计:按设备级别和年份,填写总的施工台数。

6.1.2产值:按设备级别和年份,填写施工的产值。

7

7.1近几年施工典型设备情况(不含压力管道)

填写与申请要求相对应的施工典型设备情况,复查时为有效期内(一般为4年)的施工情况。如一页不够,可增加页数。

7.1.1工程项目:按施工时的项目名称填写,一般与合同一致。

7.1.2竣工日期:填写工程竣工的日期,按年月日填写(以下日期填写要求相同)。

7.1.3级别:同4.1.2。

7.1.4品种(型式):填写实际施工的设备品种(型式),应该与4.1.3一致,作为在许可审查时的安装改造维修历史依据。

7.1.5型号(参数):填写实际施工的设备产品型号(参数),应该与4.1.4一致,如果没有,则可以不填写。

7.1.6设备名称:按设备的实际名称填写。

7.1.7数量:填写安装改造维修的设备数量,以台计。

7.1.8使用单位:填写设备的使用(建设)单位。

7.1.9监检单位:填写负责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监督检验改造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

8

8.1 许可有效期内施工典型压力管道情况

填写与申请要求相对应的施工典型压力管道情况,复查时为有效期内(一般为4年)的施工情况。

8.1.1工程项目:同7.1.1。

8.1.2竣工日期:同7.1.2。

8.1.3类别:按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填写。

8.1.4级别:同4.1.2。

8.1.5参数

安装施工填写设计参数,改造和维修时可以填写允许运行的参数。

8.1.5.1 压力:填写设计或者运行压力。

8.1.5.2 温度:填写设计或者运行的温度。

8.1.5.3 介质:填写设计或者运行的介质。

8.1.6直径:填写主管道的公称直径。

8.1.7主要材质:填写主管道的主要实际材料牌号。

8.1.8数量:填写同类别、级别管道的施工长度。

8.1.9使用单位:同7.1.8。

8.1.10监检单位:同7.1.9。

9

9.1 申请单位资源

填写与申请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相关的基本资源情况。

9.1.1占地面积:填写与申请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有关的企业办公、生产等占地面积。

9.1.2厂房面积:填写与申请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有关的厂房建筑面积。

9.1.3曝光室面积:填写用于进行射线无损检测的独立符合环保要求的房间面积。

9.1.4设计人员数:具有设计能力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设立了专门的设计机构,填写其中的具有设计能力的设计人员。

9.1.5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数:填写按照规定需要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资格的作业人员的总数,没有资格规定的可以不填写。

9.1.6检查人员数:填写在生产各个工序中专门从事检查工作的人员数。

9.1.7无损检测人员数:填写具有无损检测资格的从事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数。

9.1.8焊接人员数:填写具有焊接资格的从事焊接工作人员数。

9.1.9电气工程师人员数:按有关规定,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有一定数量电气工程师的,该栏填写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数量。

9.1.10机械工程师人员数:按有关规定,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有一定数量机械工程师的,该栏填写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数量。

9.1.11其他专业人员数:填写除9.1.4,9.1.5,9.1.6,9.1.7以外的担任各项专业工作的人员数。

9.1.12设计能力:填写有能力和资格承担的设计设备的品种数。

9.1.13年产值:填写设计或者计划能够达到的年产值。

9.2 各部门人员组成

填写各科室、生产车间的人员情况

9.2.1部门:填写科室、部门、车间的名称。

9.2.2部门负责人:填写部门负责人,如科长、车间主任的姓名。

9.2.3部门人员数:填写科室、部门、车间的人员数。

10

10.1 管理、专业、作业人员情况

填写与申请许可相关的按要求必须持证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或者作业人员。包括无损检测、焊接等人员,但不包括与安装改造维修无关的其他持证人员。填写时,按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人员和无损检测人员、焊工、其他作业人员顺序填写,页数不够,可另附页。

10.1.1作业项目:按规定要求和持证项目填写,如焊接责任人员、无损检测、焊接等。

10.1.2持证作业类别(方法):填写持证作业类别(方法),一般用符号表示,如无损检测中的射线检测,用RT表示;焊接人员可按规定用焊接方法的代号表示,对于专业技术人员,如果没有持证则不填写。

10.1.3持证作业级别(项目):填写持证作业的级别(项目),一般用符号表示,如高级射线检测检测人员,可用Ⅲ(级)表示;焊接人员可用项目符号表示。

11

11.1 主要施工设备状况

按照许可有关规定,申请某类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应当具备的相应的施工设备及其能力,其填写的能力和数量应该符合许可条件的规定。一页不够,可以增加页数。

11.1.1设备能力:填写能够满足规定要求的同一种设备能力的范围。如设备名称为卷板机,设备能力为最大板厚:70mm。

11.1.2设备数:填写同一名称、同一设备能力的设备数。

12

12.1 主要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状况

按照许可有关规定,申请某类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包括理化试验设备、仪器等。填写的能力和数量应该符合许可条件的规定。

12.1.1仪器设备能力:填写要求同121.1。

12.1.2仪器设备数:填写要求同12.1.2。

12.2 自行校验仪器设备能力

填写经过批准可以自行校验强制性检定、校验仪器设备范围,以及没有纳入强制性检定,但按照规定必须进行周期校验的仪器设备及其校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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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分支施工单位情况

填写所属固定的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施工单位情况。没有分支施工单位的则不填写。

13.1.1单位名称:填写具体的名称,如某某施工队等。

13.1.2负责人:填写施工队伍的具体负责人,如委托法人等。

13.1.3单位地址:填写分支施工单位的固定的办公地址。

13.1.4法人性质:可按照委托法人或者非法人填写。

13.2 分包、外协情况

按照许可条件,规定可以分包、外协的施工情况,如无损检测、热处理等。主要是填写相对固定的分包、外协情况单位。

13.2.1分包、外协项目:按无损检测、热处理等填写。

13.2.2分包、外协单位名称:填写负责具体分包工作的单位。

13.2.3申请单位质量保证负责人:申请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单位质量保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分包、外协情况予以确认,在此栏签字。

14

14.1 提交的文件资料

按照许可有关规定,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有关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等。

14.1.1序号:填写文件资料的顺序号。

14.1.2文件资料名称:填写提交的文件资料名称。

14.1.3篇幅或页数:填写文件资料的篇幅或者页数,如图纸一般以篇幅表示,文字资料一般用页数表示。

14.2 备注:申请单位认为应该申明的事项。

15其他有关事项

15.1 申请书份数:本表至少一式四份。

15.2 申请书印制方式:申请书放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有关机构的网站上,由有关机构或者申请单位下载使用,自行用A4篇幅的70克复印机纸打印,不再进行统一印制。

15.3 填写申报方式:目前因条件不成熟,不能在网上在线填写申报,也不能利用软件填报建立数据库,只能下载用一般文书格式进行填报。我们将积极创造条件,首先能够利用软件进行填报,再争取尽快能够在网上进行填写申报,和建立数据库。

15.4 填报中问题的处理:在表格下载中,存在问题,请与相关网站联系;对表格填写内容的问题,请与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联系,联系电话82262240。

15.5 申请书页脚标注:现申请书的页脚表示为共×页第×页,请根据填写后的实际页码填写。

如何严格执行特殊作业证,检修报告书的填写,审批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含:岗位责任制) 为保证本单位正常经营工作顺利进行客运索道站维修计划书,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为本单位的发展提供合法、安全、可靠、经济、有效的硬件设施设备保障,使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明确单位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责的制度,应根据部门和人员职责分工来明确具体内容,充分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形成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本单位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XXX同志(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客运索道站维修计划书;其客运索道站维修计划书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的特种设备岗位责任制如下(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级人员的责任制,但必须包括有关法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责任制。)客运索道站维修计划书: (一)岗位责任制 1、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法定代表人岗位职责: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明确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的措施,设立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资金的投入,制定、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负责组织编制应中国预案和应中国演练。 负责本单位事故、突发事件的应中国、调查、处理和报告。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在法人领导下,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 定期、不定期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等工作。 明确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使用、维保、检验等)的各个环节及责任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管理。 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应中国预案的制、修订,具体负责应中国预案的演练;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和报告等。 (3)特种设备相关使用部门及负责人员岗位职责: 在法人领导下,配合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对本部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落实本单位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本部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传达、贯彻上级及安全管理部门的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 负责本部门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明确本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维保、检验的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员,并协助安全部门做好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及管理。 做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以及安全附件、仪器仪表的检测、校验工作;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配合检验机构做好检验工作。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应中国预案的制、修订,具体负责应中国预案的演练;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和报告等。 确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的编制、修订。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严格执行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齐全完好。 持证上岗,严格按照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操作有关设备,不违章作业,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特种设备的运行中的异常情况,出现紧中国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启动应中国预案,报告领导。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提高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 按照单位安排,认真参加应中国演练,做好应中国反应等工作。 (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严格执行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本单位使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齐全完好。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出厂时所附带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注册登记文件、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年度检验报告、日常运行记录、故障排除及维修保养记录等。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本单位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安全、正常、有效使用,特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一)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凡属特种设备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XX部门审核并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由XX部门负责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装前,使用部门先确定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 安装完成后,本单位(或者应督促安装单位)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二)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本单位XX部门XX同志负责向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四)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是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的唯一可追溯的技术文件。各相关责任人均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妥善保管。当需调阅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责任人应严格照章办事,履行调用借阅手续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给资料借阅人。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运行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五)特种设备使用制度 1.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知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2.各设备使用地点、场所(如:锅炉房、电梯机房等)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格履行出入人员登记手续,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一律按规定登记进入。凡进入危险场所其他人员(包括领导检查、外来参观、设备维保、设备检测人员)进入,应由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陪同下进入,进入后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不得操作特种设备。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上述地点、场所。 锅炉房实行24小时运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发现事故隐患应正确处理,并及时上报。 设备使用地点严禁吸烟,使用明火,放置杂物等。 3.依据《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特种设备的作业或管理工作。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设备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安全负责人报告。 各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条件审核,保证作业人员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等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培训应做出记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的作业。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可根据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以及设备使用说明书、运行工作原理、安全操作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制定,具体内容可参考《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设备运行前,做好各项运行前的检查工作,包括:电源电压、各开关或节门状态、油温、油压、液位、安全防护装置以及现场操作环境等。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禁止不经检查强行运行设备。 设备运行时,按规定进行现场监视或巡视,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按要求检查设备运行状况以及进行必要的检测;根据经济实用的工作原则,调整设备处于最佳工况,降低设备的能源消耗。 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同时启动备用设备。若没有备用设备时,则应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尽快排除故障或抢修,保证正常经营工作。严禁设备在故障状态下运行。 因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动作,造成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根据故障显示进行相应的故障处理。一时难以处理的,应在上报领导的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抢修故障设备。禁止在故障不清的情况下强行送电运行。 当设备发生紧中国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5.各使用部门应加强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修,填写检修记录,并按规定时间对安全附件进行校验,校验合格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安全附件的显著位置,并送交XX部门备案。 6.设备使用部门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30天,向相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各设备使用部门应予以积极地配合、协助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检验工作。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根据特种设备检验结论,通知各使用部门做好设备及安全附件的维修、维护工作,以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等级和使用要求。对设备进行的安全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整改记录,应建立档案记录留存。 7.单位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定期(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组织安全检查和巡视,并做出记录。各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属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但每月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情况紧中国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XX部门。 8.特种设备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由X部门向XX区特种设备监察科办理注销手续。 9.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本单位制定了详尽的、可靠的、操作性强应中国预案,主要内容包括:应中国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应中国救援预案启动程序;紧中国处置措施方案;应中国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应中国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经费保障。应确保在遇到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能够迅速控制及疏导人员,防止引发事故。 应中国预案另行公布(具体要素和范例可参考《应中国预案要素》和《使用单位电梯应中国救援预案》),单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演练做出记录存档。 10.本单位负责人XX(或XX部门),将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各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使用部门。 11.本单位结合年终评比工作,对在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过程中成绩突出的部门或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使用管理不善、设备隐患较多,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罚,触犯法律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 设备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单位内部逐级审批,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严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一经发现除给予严肃处理外,责任人还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责任。 三、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是保证设备安全运行、降低能源消耗、延长设备使用寿命的有效手段,各设备使用部门应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本制度。 (一)根据设备使用的规范要求、使用年限、磨损程度以及故障情况,编制设备的年度、月、周、日维护保养计划,明确维护保养工作的开始时间及完成日期,按期完成计划项目。 (二)根据设备运行周期,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按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维修和保养。维护保养工作应根据设备的不同部位,编制维护保养项目明细,对易磨损、老化部位实施重点维护保养,及时更换破损、变形部件,保证设备的安全等级和质量标准。 (三)在维护保养工作中,摸索设备使用及磨损规律,确定维护保养周期。依据维护保养周期,储备维护保养工作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保障及时有效地实施维修保养计划。 (四)在不影响维修保养质量的前提下,大力提倡修旧利废。增强设备维修人员节支降耗意识,减少或降低维修保养的物料消耗。 (五)维修保养工作切忌走过场,敷衍了事。应建立设备维护保养档案记录,将每次维修情况、维修内容、更换配件情况用文字记录备案。使维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为员工专业技术培训提供教案。做到心中有数。设备使用部门的管理人员应随时掌握维护保养计划的落实情况,并负责监督检查,使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化、规范化。 设备维修质量高低,取决于维修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各部门应加大维修人员专业技术培训的力度,使其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才能满足本单位硬件设施设备不断更新的技术要求。 (六)当设备发生故障时,维修人员应迅速赶赴设备现场,根据故障现象,分析判断故障原因,并针对故障原因实施有效地维修处理。同时,对设备故障点相关部位进行附带检查,防止遗漏其它事故隐患。确认排除故障后,交由运行人员启动设备,待设备运行正常后方能撤离设备维修现场。 如果达到了应中国预案的预警要求,应迅速启动应中国预案,确保紧中国情况得到有效处理,防止故障扩大。 (七)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国家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和电梯管理部门应督促日常维护保养单位XX公司、维保人员XXX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按时认真完成维保工作,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填写相应的维保记录,并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XX公司,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中国救援措施。 上述安全管理制度请各设备使用部门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并依据有关要求贯彻落实。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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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澄萌逐鹿(2022-07-13 04:51:01)回复取消回复

    1.11其他专业人员数:填写除9.1.4,9.1.5,9.1.6,9.1.7以外的担任各项专业工作的人员数。9.1.12设计能力:填写有能力和资格承担的设计设备的品种数。9.1.13年产值:填写设计或者计划能够达到的年产值。9.2 各部门人员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