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严查增值税煤炭虚开(煤炭贸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文目录一览:
- 1、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法律依据是什么?
- 2、关于税务局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政处罚
- 3、公司拿着虚开来的16万增值税发票去税务局抵税,如果税务局查到,会如何处罚?
- 4、税务打击虚开发票
- 5、国家税务局怎么发现虚开增值税发票的
- 6、税务局查到增值税发票是虚开的怎么办
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法律依据是什么?
1、按国家的规定,应该是虚开行为。
2、虚开分为四种形式: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认为你的情况是为他人虚开(因为B企业和你没有经济业务,而你却为其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3、破解办法:让B直接把款项付给你(在和A谈生意的时候就这样严格规定,否则,为了安全不做);再有就是不给B开任何票,给A开普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2004]536号
关于税务局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政处罚
您好国家税务严查增值税煤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条例》规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国家税务严查增值税煤炭虚开,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未名明德
公司拿着虚开来的16万增值税发票去税务局抵税,如果税务局查到,会如何处罚?
公司拿着虚开来的16万增值税发票去税务局抵税,如果税务局查到,可以告知公安机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最高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税务打击虚开发票
1、按国家的规定,应该是虚开行为。
2、虚开分为四种形式: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认为你的情况是为他人虚开(因为B企业和你没有经济业务,而你却为其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3、破解办法:让B直接把款项付给你(在和A谈生意的时候就这样严格规定,否则,为了安全不做);再有就是不给B开任何票,给A开普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2004]536号
国家税务局怎么发现虚开增值税发票的
税务机关一般会采取稽查的方式发现需开发票,稽查时可以采取联查的方式进行,既要查销售方又要查采购方,对销售方稽查一般是通过进销存,看看双方的业务是不是真实的。采购方看你不是有真实的付款采购行为,采购是不是与自身的业务相关。具体要查的事项很多,不是一两句能说的清楚的。
税务局查到增值税发票是虚开的怎么办
虚开国家税务严查增值税煤炭虚开的增值税发 票的处理方法国家税务严查增值税煤炭虚开:
纳税人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国家税务严查增值税煤炭虚开,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当纳税人是善意的取得对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 票,专用发 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 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国家税务严查增值税煤炭虚开;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 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 票且取得国家税务严查增值税煤炭虚开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 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当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 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即,对于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以及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 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额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