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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三

南通应急信息咨询服务标准(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hacker2022-06-09 21:14:26分类三53
本文目录一览:1、南通高速服务热线24小时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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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高速服务热线24小时电话

电话如下:

南通高速公路路况及报警救援服务电话02596777和02596196,有需要的网友可以在工作日时间内拨打电话进行咨询。这里还有高速服务的其他热线,分别是24小时交通运管监督热线:02596520。24小时交通广播网服务热线:02596911。

拨打电话注意事项:

拨打这种高速公路服务热线电话,首先要选择避免高峰时段拨打,不然会出现长时间等待,事情无法快速解决。其次就是在电话中要及时、快速、准确的描述出事情信息,以便于高效处理事情。最后是积极配合电话要求展开工作,协助处理。

南通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三五后的工资

5000往上。

应急管理局合同工起步工资为1900,没有年终奖,所谓13个月工资,只是基本工资,多则1000出头,少的只有五六百元。三五年后的情况还得视自身情况而定。

南通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南通应急信息咨询服务标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南通应急信息咨询服务标准,维护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经营、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是指符合《液化石油气》(GB11174)规定,以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规定的气瓶为包装物,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体混合物。

本办法所称的用户包括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应急保障和事故处置机制。第四条 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燃气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工作,接受市燃气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好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燃气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地区的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大对各类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的查处力度,构建长江三角洲区域信息共享、联勤联动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监管协作体系。第六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提高服务质量、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燃气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安全和节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宣传力度,提高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水平,引导广大群众增强安全意识。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进行安全和节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基本知识的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和节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公益性宣传。第八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依法受理有关瓶装液化石油气监督管理的举报和投诉,并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15日内处理。第九条 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办理自有气瓶的使用登记。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充装电子档案,及时将充装前(后)检查情况、相关充装情况等信息上传至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上传的气瓶信息应当与充装的气瓶上设置的二维码、钢印码等信息标志一致。第十一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其所充装的气瓶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第十二条 鼓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投保气瓶安全责任保险。第十三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实行用户档案管理,推行实名制销售,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并向用户发放供气使用凭证,定期向燃气主管部门报送用户管理等信息。

用户停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核销并收回气瓶。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确保其在经营活动中获取的用户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用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用户信息。第十四条 鼓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采用多种形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统一配送服务。第十五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及其送气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服务标准规定的时限,将瓶装液化石油气送达用户开户的地点。送达后,应当检查燃烧器具、气瓶及调压器、连接管等附属配件的安全情况。对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现场为用户进行接装南通应急信息咨询服务标准;用户要求自行接装的,送气服务人员应当示范接装方式、告知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送气服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送气服务人员的应急处置技能。

南通市机械企业安全标准化安全管理标准是什么?

南通市机械企业安全标准化安全管理考评标准

考评说明

1.本标准适用于南通市机械企业安全标准化的安全管理等级考评。

机械企业的安全管理是指机械企业的综合安全管理。

2.参加机械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等级考评的企业应对照安全管理考评表进行自评。

3.机械企业安全标准化的安全管理分为7个考评类目南通应急信息咨询服务标准,考评类目下设考评项目,如附表A。考评项目赋标准分,对照考评内容和考评办法对考评项目进行考评,评出各考评项目的考评实际得分,考评类目下各考评项目考评实际得分之和为该考评类目的考评实际得分。

4.机械企业安全标准化安全管理标准分为100分,考评以100分为满分。按照实际得分将机械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等级分为三级。安全管理考评实际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机械企业安全标准化一级安全管理(简称一级安全管理);安全管理考评实际得分在80分以上、但不足90分的为机械企业安全标准化二级安全管理(简称二级安全管理);安全管理考评实际得分在70分以上、但不足80分的为机械企业安全标准化三级安全管理(简称三级安全管理);安全管理考评实际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机械企业安全标准化安全管理不达标(简称安全管理不达标)。

附表A南通应急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机械企业安全标准化安全管理自评/评审表

自评/评审单位南通应急信息咨询服务标准: 自评/评审时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自评/评审组组长: 自评/评审组主要成员:

考评类目 考评项目 考评内容 标准分 考评办法 实得分

一、管理机构及人员

(18分) 1.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 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总人数少于300人的,可兼职)。

企业危险品储存设施达到Ⅰ、Ⅱ类储存设施的,或企业使用甲、乙类危险品、剧毒化学品的,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 8 检查企业文件,没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文件的不得分。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能满足要求的扣5分,直至本项目分数扣完为止。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取得有效的培训合格证书。

说明:主要负责人是指被考核企业(单位)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厂长(经理)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被考核企业(单位)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 5 检查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发证机关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的或资格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视为没有证书,一人无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扣1分。直至本项目分数扣完为止。

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并进行年度审核、验证;

(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3)所有特种作业岗位都应设置具有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

5 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岗位和特种作业人员类别、持证情况。有特种作业岗位无特种作业人员,空一岗位扣2分;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资格证不符合要求,一人次扣2分;缺少一个特种作业人员的档案扣1分。直至本项目分数扣完为止。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2分) 1.安全生产责任制 应建立、健全下列人员或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主要负责人;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职能部门;

(4)各岗位人员。 7 检查企业的相关文件和记录。无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发发布令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视为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主要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得分;缺少一个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扣1分;缺少一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扣1分;一类(个)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明确扣1分;实际执行情况与责任的规定不一致的,发现一处扣1分;对责任制的适宜性未进行评审的或对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未进行年度考核的,扣5分。直至本项目分数扣完为止。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应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例会制度;

(2)安全检查;

(3)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4)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5)事故管理制度;

(6)外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7)危险源管理制度;

(8)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9)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1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2)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1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7 检查企业的相关文件和记录。无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发发布令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视为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缺一项制度扣2分;如果相关单位和人员不了解某项制度视为该项制度不落实,扣2分;对制度的执行情况未实施年度考核的,一项扣2分;缺少一类制度执行情况记录扣1分。直至本项目分数扣完为止。

3.设备(特种)管理 设备管理应做到:

(1)制定齐全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

(2)设备的点检、定修、更新、报废按照计划实施;

(3)按照制度规定检查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情况,存在问题及时处理;

(4)设备档案资料齐全;

(5)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厂家生产的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6)特种设备必须定期检验本体结构及安全装置,严禁“带病运行”。 5 检查企业的文件和记录。设备管理制度不齐全的,扣1分;设备的点检、定修、更新、报废未按照计划实施的,扣1分;未按照制度规定检查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情况的,扣1分,存在问题不及时处理的,扣1分;设备档案资料不齐全的,扣1分;使用无资质的厂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扣3分,未经检验合格就使用的的,扣1分;未定期检验的,扣1分,“带病运行”的,扣1分。直至本项目分数扣完。

4.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所有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 3 检查所有工种(岗位)操作规程。缺少一个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扣1分,直至本项目分数扣完为止。

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0分)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档案 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制定完善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2)贯彻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3)建立企业各类人员(包括外用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分部门汇总,一人一档;

(4)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总结,持续改进。 5 现场检查和查阅文件、记录。无培训计划本项目不得分;无“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一人次扣1分;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不健全,视情况扣1~3分;无培训效果评估、总结记录,一次扣2分;一人未经培训上岗扣2分。直至本项目分数扣完为止。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 各类人员的培训内容和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的要求: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其它从业人员(包括外用工、外来参观或学习人员);

(3)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所涉及的人员;

(4)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 5 检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进行现场能力测试。无教育培训记录视为未进行培训,不得分;没有教育培训大纲或教材扣2分;培训时间和内容不符合规定视情况扣1~3分;一人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扣1分。直至本项目分数扣完为止。

四、安全生产投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

(14分) 1.安全生产投入 安全生产投入应做到:

(1)制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2)按计划和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3)按计划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6 检查企业年度安措计划和财务报表。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未按规定审批视为无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不得分;财务科目中未设安全生产专款科目,扣2分;未按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视情扣2~4分;提取的安全费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奖励和日常安全管理要求,扣4分。直至本项目分数扣完为止。

2.安全设施“三同时”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做到:

(1)依照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严格履行立项、审批和审查等各项程序;

(2)项目的设计、评价和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安全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安全设施应符合安全设计的要求,变更安全设施,应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5) 企业危险品储存设施达到Ⅰ、Ⅱ类储存设施的,或企业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进行专项安全评价。

(6)安全设施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8 查阅企业有关设计资料、图纸和技术文档。项目立项审批手续不全,扣2分;设计、评价或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扣2分;安全设施的投资没有纳入项目概算,扣2分;项目未进行安全预评价或安全验收评价,扣2分;初步设计无《安全专篇》或未经审查通过,扣2分;安全设施应符合安全设计的要求,一处扣1分;变更安全设施未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一处扣1分;危险品储存设施达到Ⅰ、Ⅱ类储存设施的,或企业使用剧毒化学品的,未进行专项安全评价的,扣2分;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扣2分。直至本项目分数扣完。

五、生产设施及作业安全

(20分) 1、生产现场安全 (1)生产设备应按工艺流程或机群布置,井然有序;留有必要的检修空间和安全通道;

(2)物料、半成品、产品定置放置,不得挤占安全通道。

(3)运转、冲压、开合设备的防护设施应齐全、完好,并设置安全联锁设施,防止误操作造成伤害。

(4)电气设备接线规范,接地符合规范,设有漏电保护设施。

(5)设备有专人定期维护、保养,不带病运行,不超负荷运行。

(6)检修作业应制订详细计划。制定安全措施;动火等应办理票证。

(7)使用甲、乙类气体的岗位,气瓶及管线应符合安全要求。 10 查现场。生产设备布置混乱的;无检修空间和安全通道,扣3分;)物料、半成品、产品放置挤占安全通道的,扣2分;运转、冲压、开合设备的防护设施不全或不完好的,无安全联锁设施,扣3分;电气设备接线、接地不规范,无漏电保护设施,扣1~2分;未安排专人定期维护、保养设备,扣1分;设备带病、超负荷运行,扣2分;检修作业无详细计划,或未制定安全措施,扣2分;动火等危险作业未办理票证,扣2发;使用甲、乙类气体的岗位,气瓶及管线不符合安全要求,扣2分。直至本项目分数扣完为止。

2、安全标志 (1)在岗位适当位置张贴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内容要具体。

(2)危险有害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识、警示标志,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应设危害告知牌

(3)通风、采光符合要求 4 查现场。岗位未张贴安全操作规程的,每处扣1分,内容不具体的扣1分;危险有害作业场所未设置安全标识、警示标志、危害告知牌的,每处扣1分;通风、采光符合要求的,扣1~2分。

3、作业安全 (1)岗位人员应熟练掌握岗位操作技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2)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3)不违章操作、违章指挥;不串岗、不擅自离岗,精心操作。 3 查现场。岗位人员操作不熟练的、不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扣2分;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扣1~2分;发现违章操作、违章指挥、串岗、擅自离岗,扣2分。

4、特种设备 (1)特种设备应定期检测,未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2)特种设备应运行正常、安全,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并保存记录。

(3)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3 特种设备未定期检测,使用未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不得分;)特种设备故障运行,未定期维护的、无检查记录的,扣2分;特种作业,无证上岗的,扣2分。

5、危化品储存安全 (1)危化品应储存在专门的设施内,建筑耐火等级、与周边防火间距符合规范要求,防雷设施完好。

(2)按规范配置消防栓、灭火器材,并处于完好状态。

(3)气瓶应分开设置空瓶库、实瓶库,库内通风良好、防雨防晒;

(4)危险区域严禁火种。 查处现场和检测记录。无专门的储存设施,或建筑耐火等级、与周边防火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防雷设施未检测合格,不得分;未按规范配置消防栓、灭火器材,或失效的,不得分;气瓶库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危险区域发现烟头、违章动火的,扣2分。

六、职业危害管理

(10分) 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应做到:

(1)对存在粉尘、有毒有害气体、辐射、噪声和高温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

(2)制定防治粉尘、有毒有害气体、辐射、噪声和高温等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

(3)制定持续改进计划。 4 查阅职业危害措施和检测记录。应采取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场所无措施,扣2分;没有职业危害检测记录不得分;职业危害检测与相关规定不符,扣2分;未制定持续改进计划,扣1分。直至本项目分数扣完为止。 1.1.1 

2.劳动保护用品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规定发放。 3 检查发放记录、作业人员档案和劳动防护用品。没有发放记录不得分;发放的为非合格产品(“三证”不全)不得分;未按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发放,扣2分;发放周期不符合要求扣1分。 1.1.2 

3.员工健康监护 员工健康监护应做到:

(1)企业应定期为员工体检,并建立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2)对职业病患者,应按规定给予及时治疗、疗养;

(3)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并确诊不适合原工种的,应及时调离。 3 检查员工健康档案。未建立员工健康监护档案不得分;员工健康监护档案不健全,扣2分;未定期进行员工健康体检不得分;对职业病患者,未按规定给予及时治疗、疗养,不得分;对确诊患有职业禁忌症不适合原工种但未及时调离,扣2分。直至本项目分数扣完为止。 1.1.3 

七、事故及应急管理

(6分) 1.事故管理 (1)发生事故时,厂长或其代理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和处理伤亡事故;

(3)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2 查阅资料。发生事故时,厂长或其代理人未立即到现场组织指挥抢救,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不得分;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和处理事故,不得分;事故原因没有调查清楚或没有防范措施,不得分。直至本项目分数扣完为止。

2.应急管理 (1)应根据危险辨识和风险评价结果,并考虑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以及以往事故、事件和紧急状况的经验,认定潜在的紧急情况。

(2)针对认定的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评审和更新。

(3)加强应急预案宣贯、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救灾演习。

(4)配备必要的事故救援人员和装备、设施。 4 检查企业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记录。预案不以企业文件下发视为无预案不得分;认定的紧急情况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扣1分;无预案评审记录,扣0.5分;未按规定组织演习,扣1分;无演习方案或演习总结,扣0.5分;没有配备救援人员和装备、设施的,扣1分;人员和装备设施不足的,扣0.5分。直至本项目分数扣完为止。

附表

考评/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

序号 考评类目 考评项目 扣分点及原因说明 扣分分值 本项得分

一 管理机构及

人员

(18分) 1.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2分)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设备(特种)管理

4.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三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0分)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档案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

四 安全生产投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

(14分) 1.安全生产投入

2.安全设施“三同时”

五 生产设施及作业安全

(20分) 1、生产现场安全

2、安全标志

3、作业安全

4、特种设备

5、危化品储存安全

六 职业危害管理

(10分) 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2.劳动保护用品

3.员工健康监护

七 事故及

应急管理

(6分) 1.事故管理

2.应急管理

总分:

南通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优质均衡发展,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行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科学配置区域内的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差距。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实施工作。

机构编制、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相关工作。

市、县级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活动实施教育督导。第二章 招生入学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与分布状况、学校布局与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或者调整学校的施教区范围,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其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确定或者调整施教区范围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应当开展民意调查、征求公众意见、召开听证会、组织专家论证、开展风险评估、进行合法性审查等活动,由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于招生报名六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施教区的范围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第六条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核准的办学规模和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班额等,编制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建立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信息平台,开展入学需求监测预警,定期发布义务教育年度学位盈缺报告。第七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开展招生活动,随机均衡分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考试、评测、面谈等方式招生;

(二)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者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编班的依据或者参考;

(三)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费用;

(四)设立重点班、快慢班、特长班、创新班、实验班等,为选拔学生进行二次分班;

(五)违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求的其他行为。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的残疾儿童和少年、困境家庭儿童和少年、农村留守儿童和少年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者服务等方式为其提供工勤、教育辅助服务。

随迁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入学,平等享受免费和资助政策。第九条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优质普通高中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招生计划数作为推荐指标,按照各初中学校应届毕业生总数进行等比例分配,逐步提高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学生升入优质普通高中的比例。推荐办法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第三章 办学条件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行预算单列,确保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

财政、教育等部门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高于国家基准定额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并根据学生人均培养成本、物价变动、发展需求等因素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在校学生不足三百名的,按照三百名以上标准拨付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在校学生在三百名以上不足六百名的,按照六百名以上标准拨付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农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薄弱以及就餐人数多、寄宿生多的学校应当增加学生人均公用经费补助。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普通同级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的十倍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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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俗了清风1(2022-06-10 06:55:42)回复取消回复

    、标准班额等,编制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建立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信息平台,开展入学需求监测预警,定期发布义务教育年度学位盈缺报告。第七条 学校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