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肉专卖店日常管理条例(门店卖猪肉要办理什么手续)
本文目录一览:
- 1、哈尔滨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条例(1998修改)
- 2、哈尔滨市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办法
- 3、猪肉商业怎么管理?
- 4、哈尔滨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条例
- 5、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该条列中明确的提出了哪些要求?
- 6、开个猪肉专卖店 都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怎么个办理流程 先办哪一步啊
哈尔滨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条例(1998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预防生猪疫病,防止病害肉流入市场,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第三条 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应当坚持科学饲养、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加工、冷藏行业的监督管理;
(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猪饲养、防疫、检疫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猪屠宰厂和生猪肉(以下简称生肉)流通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肉品卫生管理,取缔非法经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猪屠宰、检疫、销售的管理。第二章 饲养管理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种猪场、商品猪饲养场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和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和卫生标准,市、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参加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第六条 饲养生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生猪免疫接种、驱虫、消毒和环境卫生等生猪疫病预防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建设商品生猪生产基地,分散养猪逐步向规模化、集约化养猪发展。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生猪,除自养自宰自食的外,必须实行圈养,不准散养或放养。
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垃圾场饲养生猪。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生猪饲养管理,组织好农村厕所和生猪圈舍建设。第三章 屠宰管理第十条 定点屠宰厂的设置,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设置规划,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定。第十一条 定点屠宰厂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第十二条 开办定点屠宰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设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圈、病猪隔离圈、急字间、屠宰间、内脏处理间、挂肉间、病害肉处理间;
(三)有上下水、淋浴、麻电台、吊滑、照明、通风、排气,粪便、污水、污物处理排放等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四)有必要的检疫、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污染物处理设施以及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冷藏设备;
(五)有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和销毁设备;
(六)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经考核合格的屠宰技术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七)有兽医检疫室和检疫人员、屠宰人员休息室;
(八)有健全的防疫、检疫、检验、消毒和质量管理制度;
(九)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其他防疫条件。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屠宰厂,不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市、县(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第十三条 开办定点屠宰厂,应当向市、县(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定点屠宰标志牌。
定点屠宰厂应当将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显著位置。
未经批准,不准开办生猪屠宰厂屠宰生猪。第十四条 定点屠宰厂屠宰技术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经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十五条 定点屠宰厂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屠宰生猪,应当在电麻击昏后立即吊挂宰杀放血,放血时间不少于5分钟;生猪分解后,应对胴体、内脏、头、蹄统一编号,妥善放置;摘除甲状腺、肾上腺等有害腺体和病变淋巴节;修整后的生猪胴体和副产品符合卫生标准。
在屠宰过程中,生猪产品不得落地。
哈尔滨市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杜绝病害肉流入市场保障市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哈尔滨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发布《黑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生猪屠宰和在本市建成区销售生猪内管理。第三条 生猪屠宰检疫和销售坚持区域定点区域流通做到活猪进城就地屠宰就地检疫检验就地上市供应。第四条 市区商品流通畜牧兽医卫生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生猪屠宰检疫和销售管理工作。
公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第五条 开办生猪屠宰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和《黑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并按照规定履行定点审批手续。第六条 定点屠宰厂改变生猪屠宰生产工艺流程应当报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到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猪屠宰厂应当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生猪定点屠宰厂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期限治理污染。第八条 经批准自行检疫定点屠宰厂和负责定点屠宰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屠宰规模和标准配备检疫人员屠宰规模较小定点屠宰厂配备检疫人员不得少于3人。第九条 定点屠宰厂检疫人员对进厂生猪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并做好生猪宰前检疫登记定点屠宰厂生猪屠宰检疫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当班检疫人员全部到岗后方可屠宰生猪并实施检疫检疫人员未到岗时定点屠宰厂不准屠宰生猪。
乡(镇)定点屠宰厂屠宰生猪和检疫时间由定点屠宰厂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约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人员未按照约定时间到岗检疫造成损失由检疫人员进行赔偿。第十条 生猪屠宰检疫印章和检疫票据应当由负责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定专人管理检疫结束后应当将检疫印章和检疫票据存放在保险柜中不准随身携带或者交由他人使用。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伪造检疫证明。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厂对生猪宰后检疫发现患有囊虫病肉尸及其产品必须进行化制发现患有其他疫病肉尸及其产品必须进行销毁处理检疫人员应当在化制或者销毁现场进行监督并进行登记。第十三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定点市级屠宰厂屠宰生猪肉可以在本市建成区内销售乡(镇)定点屠宰厂屠宰生猪肉应当在乡(镇)范围内销售。第十四条 非市级定点屠宰厂申请在本市建成区销售生猪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防疫条件产品检疫和产品检验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二)屠宰条件和工艺已达到机械化工厂化要求;
(三)日屠宰生猪能力在2000头以上;
(四)有运输生猪肉吊挂封闭式车辆;
(五)其他应当具备条件。第十五条 对申请在本市建成区销售生猪肉非市级定点屠宰厂实行注册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非市级定点屠宰厂应当向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由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畜牧兽医卫生工商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注册非市级定点屠宰厂屠宰生猪肉不准在本市建成区内销售。第十六条 在本市建成区内单位和个人申请经营生猪产品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取得生猪肉定点销售标志牌后方可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准经营生猪肉。第十七条 在本市建成区内从事生猪肉销售生猪肉制品加工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者使用生猪肉应当是市级定点屠宰厂或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注册定点屠宰厂屠宰生猪肉。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由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拆除屠宰设施滞留屠宰工具没收违法所得生猪产品并处以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
(二)定点屠宰厂改变生猪屠宰生产工艺流程未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由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三)定点屠宰厂变更法定代表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四)定点屠宰厂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除依据有关规定处罚外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五)定点屠宰厂在检疫人员未到岗时屠宰生猪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伪造捡疫证明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3000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属于定点屠宰厂伪造检疫证明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七)在建成区销售非定点屠宰厂屠宰生猪肉由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生猪肉并处以生猪肉总价值3倍以下罚款;
(八)在建成区销售未经注册非市级定点屠宰厂屠宰生猪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生猪肉总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九)在建成区销售检疫印章检疫票据不全生猪肉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未经批准经营生猪肉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建成区内生猪肉制品加工单位和个体户或者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使用未经注册非市级定点屠宰厂屠宰生猪肉由商品流通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十二)在本市建成区生猪肉定点销售单位和个体户有本条(七)(八)(九)项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生猪肉经营资格。
猪肉商业怎么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六章 经济责任制
第七章 民主管理
第八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肉类加工和冷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食品流通过程中的工业生产环节,是经营畜、禽、蛋品等鲜活商品的重要手段。企业必须牢固树立为生产服务、为消费服务的观点,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密切配合收购、调拨、出口、销售等业务活动,支持畜牧业生产的发展,调节市场供应,满足人民生活需要,促进四化建设。
第二条 必需按照工业管理的办法对企业实行科学管理,企业的业务由食品公司统一管理,实行以省级管理为主,地(市)、县级管理为辅的分级管理体制。
关于企业的人事管理,当地组织部门对企业主要领导人的任免、调动,应与主管其业务的食品公司协商一致后办理。
第三条 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凡涉及政策性的重大问题应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企业党委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以生产为中心,组织各方面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保证国家计划的完成。
厂长是企业的行政领导人,禩企业生产、行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副厂长是厂长的助手,协助厂长分工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企业必须实行计划管理,全面指导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要挖掘内部的生产潜力,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计划。上级主管部门要为企业生产提供必备的外部条件。
第五条 企业各项计划的编制,肉类加工和冷藏企业要贯彻“积极可靠,留有余地”的原则,把主观能动性和客观可能性结合起来,搞好生产计划和各项计划的综合平衡。脏器生化药品的生产计划要贯彻“以需定产”的原则,搞好产销衔接。
第六条 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和不影响当地市场供应的前提下,企业可根据市场需要和生产能力,制订补充计划,生产市场适销产品。
第七条 企业必须加强统计工作,充实统计人员,执行工业统计制度和有关业务统计报表制度。
第八条 做好生产调度工作。
(一)根据年、季度企业计划,编制月度生产作业计划,组织均衡生产,保证顺利实现各项计划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二)抓好生产调度工作,旺季着重抓好短期调度,特别是日调度工作,企业要建立和健全生产调度网。调度工作形式:一般是开好调度会。同时要坚持深入现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总结经验,组织推广。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九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好坏,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关系到国家信誉。
必须坚持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逐步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屠宰、加工工艺操作规程,健全卫生、质量责任制,不断提高加工质量和卫生质量。
第十条 加强卫生检验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标准》,农业、卫生、商业、外贸四部颁发的《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商业部下达的《商业系统畜禽检疫防疫试行办法》和有关兽医卫生检验的规定等,保障人畜安全。
第十一条 厂长、生产副厂长对企业产品的加工质量和卫生质量负全面责任。企业必须制订各种产品的质量标准,建立与生产相适应的厂级卫生检验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兽医卫生技术人员,负责企业的产品检验、质量综合管理和卫生监督。
生产车间和班组,对所加工的原料、半成品、产成品的加工质量和卫生质量负有直接责任,车间主任应亲自抓好这项工作,各班组要有兼职的卫生质量员,配合班组长搞好班组卫生和质量管理。
生产工人必须严格按工艺规程操作和卫生责任制加强自检、互检,从始至终层层把好卫生质量关。
第十二条 严禁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出厂,对发生的质量事故,应查清原因,分清责任,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要逐步进行产品的结构改革,扩大分部位、分肥瘦的分割肉和小包装产品的生产比重。积极发展肉禽蛋品的复制加工,增加花色品种,为市场提供更多、更好的产品。根据生化制药的需要,积极做好脏器原料的采摘工作。充分利用畜禽副产品,搞好综合利用。
第十四条 经整顿批准的脏器生化制药生产,凡与加工企业合一的,对内为企业的分厂(车间),对外统称“生物化学制药厂”。实行独立核算,并根据药品生产的特点和要求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脏器生化药品生产必须设立独立的质检部门,并有自负化验能力。所有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典和各种法定标准,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五条 企业必须加强物资管理,实行物资消耗定额管理制度,抓好采购、验收、保管、送货、回收、修旧利废六个基本环节,广泛发动群众,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降低消耗,保证物资不损坏,不变质,不丢失。
第十六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保护环境的措施和治理“三废”的规划,大力绿化厂区,整洁车间场院,逐步做到不污染,不危害厂内外环境。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技术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对工艺、设备、动力、卫生检验、科学研究、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技术培训等工作,并建立技术责任制。
企业领导班子中要配备技术人员,大型企业应配总工程师,中型企业应配有主任工程师,小型企业应有工程师或技术员。要有明确的分工,做到有职、有责、有权,对企业技术工作负全部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企业长远和近期的挖潜、革新、改造和技术发展规划;
(二)制订和修改产品的企业标准,组织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试验和对重大技术问题的攻关;
(三)组织制订合理的工艺流程、技术操作规程和设备维护检修计划;
(四)组织技术教育,推动技术革新,推广技术和科研成果。
第十八条 冷库管理要认真执行《商业部门冷库管理办法》,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到科学管理,正确使用、精心维护、计划检修。加强库房管理,建立维护保养、检修制度。做好商品的养护、 保管工作, 按规定要求掌握库温,做到库内温度均匀,商品做到先进先出。
要严格执行机器和建筑物的维护检修和验收制度。按照具体情况,制订大、中、小修的计划和要求。检修项目都必须经过验收、认可,修用双方签字后,方能交付运转。大修由厂部负责验收,中修由车间负责验收,小修由工段或班组负责验收。
第十九条 企业要加强科研工作,紧密联系生产实际,着重于解决笨重体力劳动,增加花色品种,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等方面的研究和革新。
科研和革新项目,完成后要组织技术鉴定,确有成效的好经验,要及时总结,做好推广工作,尽快形成生产能力。
第二十条 企业应建立技术档案制度,统一管理技术资料、技术书籍和各项技术文件。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工人、技术人员和干部的培训工作,有计划地实行全员培训,建立职工教育制度。制订职工教育的长远规划和具体计划,采用多种形式,迅速造就一支又红又专的职工队伍。
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业务,学技术,学管理,掌握能胜任工作的业务知识。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 《商业企业职工业务技术等级标准》 定期考核,作为以后调资、晋级的参考和授予技术职称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企业安全工作必须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管理,防止一切事故的发生。对各类仪表、设备必须定期检修校验,各种设备都不允许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行,对特殊工种(制冷、制药、焊接、驾驶等)的操作,必须经过安全训练,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操作。要特别重视冷库安全管理,严防火灾。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 统计、 处理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要立即上报。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大中型企业要设置总会计师,企业的经济核算和财务工作,要在厂长领导下,由总会计师负责。企业的财会部门除配备主管行政领导外,也要选拔符合条件的会计师和助理会计师,按照职责分工,办理财会业务,并在总会计师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领导企业的经济核算工作,考核经营成果,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二)按时记帐、结帐,组织编制成本、财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企业执行财经纪律,支持财会人员行使职权;
(四)组织培训财会人员、班组核算员;
(五)督促财会人员执行商业部颁发的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纪律;
(六)签署对外财会报表,保证如实反映经营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企业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财务监督,严格实行经济核算,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努力达到优质量、高工效、低消耗、多盈利。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编制和执行成本、财务计划,一切收支都要纳入计划,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
企业要严格执行商业部颁发的《八项财务纪律》。加强资金管理和各项专用资金的管理,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准相互挪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在成本中的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不准乱挤成本,乱支费用。企业应上缴的税金、利润、专用基金,必须及时上交,不准扣留迟缴。合理使用企业留成、基本折旧资金和大修理基金。企业或主管部门集中的大修理基金,应全部用于企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不得移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企业要加强固定资金管理,购置固定资产和更新、改造,都应考虑经济效益。企业要加强流动资金管理,根据产、供、销情况,制订资金定额,将生产资金、成品资金、储备资金,由财会部门负责综合平衡,统一调度,做到不积压、不浪费,加速资金周转。
第二十八条 企业要建立和健全经济核算体系。大、中型企业厂部、车间实行成本核算,班组实行定额管理,小型企业实行厂部成本核算。企业应开展利润考核工作,不断提高盈利水平。
第二十九条 企业必须加强定额管理。一般应制订劳动、原材料、动力消耗 、费用、流动资金、物资储备、设备利用等定额,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和考核办法。
第三十条 企业应实行工商分别核算,工厂不负担商业政策性亏损。畜、禽进厂作原料购进, 加工(或冷却、结冻)的产品, 按核定的出厂价向有关业务经营单位办理结算手续。产品的冷藏,按规定收取冷藏费。小型企业也可以实行收取加工费的办法。
第六章 经济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企业要积极推行经济责任制,克服“大锅饭”的弊病。肉类加工和冷藏企业仍执行利润留成制度,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形式和办法要参照工业企业的规定办,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第三十二条 实行经济责任制要摆正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关系,兼顾三者的利益,并保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害。防止利大大干,利小不干。要保证产品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乱摊成本等现象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 企业要处理好发展生产和改善生活的关系,积累和消费的关系,职工多得必须在国家增收的基础上并要瞻前顾后,照顾左邻右舍。
第三十四条 企业的经济责任制要同经济核算和搞好定额管理结合起来。对于产量、品种、质量、消耗、劳效、成本、利润、资金等八项经济技术指标,要进行严格考核。对于各项定额要参照本企业的历史先进水平和同行业的平均先进水平以及企业的潜力,进行测评,制订各种定额。
第三十五条 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将各项生产任务和质量、卫生检验指标,以及文明生产、安全生产、设备维护、保养、计量记录、考勤考绩等,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和职工。
第七章 民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建立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必须实行政治民主,技术民主,经济民主,生活民主。可以根据需要建立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工人三结合小组,研究生产、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在工会领导下建立经济监督、职工培训、安全卫生、合理化建议、生活福利、计划生育等组织。
第三十八条 在条件具备时,可以民主选举车间主任、班组长。
第八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九条 要结合企业的特点、职工的思想实际,开展经常性的、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教育要讲求实效,落到实处,防止简单化,不搞形式主义。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 以精神鼓励为主。 解决职工的思想问题,要坚持说服教育,以理服人。
第四十条 企业领导干部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讲党性、守法纪,实事求是,倾听群众意见,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政治工作干部要作风正派,谦虚谨慎,熟悉业务。共产党员要起骨干作用。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工会等组织的作用,把广大群众团结在党的周围,保证各项生产任务的完成。同心协力,办好企业。
第四十一条 要教育职工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觉悟,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要教育职工提高警惕,同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分子进行斗争,以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加强对青年职工进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本职工作的教育。鼓励职工学文化、学技术、学管理、全民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十二条 要关心职工生活,努力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办好集体福利。加强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合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企业要定期检查职工身体,对于有碍食品卫生质量的病员应调换工种。要注意照顾女职工的生理特点。按国家政策规定,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健全奖惩制度,做到有奖有罚,赏罚分明。对贡献较大的集体和个人,对敢于向坏人坏事作斗争,使国家财产免受或少受损失者,根据情况由企业给予表扬,或报请上级授予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奖金。
对犯错误的职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或处分。严重失职,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或破坏财经纪律,损公肥私的,要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企业大、中、小型划分标准为:
冷库储藏设计能力,大型为五千吨以上,中型为一千吨至五千吨,小型为一千吨以下。固定资产原值,大型为一千万元以上,中型为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小型为五百万元以下。屠宰设计能力,生猪班宰,大型为三千头以上,中型为一千头至三千头,小型为一千头以下。牛羊班宰,大型为二千头以上,中型为八百至二千头,小型为八百头以下。具体划分规模时,三条符合一条,就高不就低。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商业部系统各肉类加工和冷藏企业(包括禽蛋加工厂、屠宰厂等企业)。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可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因地制宜地制订补充规定。
哈尔滨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预防生猪疫病,防止病害肉流入市场,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第三条 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应当坚持科学饲养、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市)商业、农牧、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商业部门负责生猪屠宰、加工、冷藏业的行业管理,系统内生猪检疫、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管理,商店、肉类加工单位肉源渠道等日常管理;
(二)农牧部门负责生猪饲养管理,负责国有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以外的检疫人员的培训、考核,生猪检疫,承担生猪疫病防治、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和生猪及其产品流通环节的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卫生部门负责生猪屠宰厂和生肉流通环节的卫生监督,协助农牧部门做好生猪饲养管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肉品卫生管理,取缔非法经营,协助有关部门加强个体肉店肉品卫生和个体饭店肉源的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协调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第二章 饲养管理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种猪场、商品猪饲养场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和卫生标准,市、县(市)农牧部门应当参加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第六条 饲养生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生猪免疫接种、驱虫、消毒和环境卫生等生猪疫病预防工作,并接受农牧部门兽医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建设商品生猪生产基地,由分散养猪逐步向规模化、集约化养猪发展。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生猪,除自养自宰自食的外,必须实行圈养,不准散养或放养。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生猪饲养管理,组织好农村厕所和生猪圈舍建设。第三章 屠宰管理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以下简称生猪屠宰厂)设置布局,由市、县(市)商业部门会同农牧、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在市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开办生猪屠宰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生猪屠宰厂设置布局;
(二)选址应当在城镇规划区以外非居住区;
(三)厂房与设施应当结构合理、坚固,便于清洗;
(四)生产车间的位置、地面、墙壁、天棚和生产工艺流程符合卫生标准;
(五)设有待宰圈、病猪隔离圈和用墙壁间隔的急宰间、屠宰间、内脏处理间、挂肉间、病害肉处理间;
(六)日均屠宰50头生猪的,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当在150平方米以上,高度在3米以上,日均屠宰量增加,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当相应比照增加;
(七)有上下水、淋浴、麻电台、吊滑、照明、通风、排气和粪便、污水、污物处理排放设施,日均屠宰量达到100头生猪以上的,应当设有机械化生产线装置;
(八)有检疫设备、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和销毁设备;
(九)有兽医检疫室和检疫人员、屠宰人员休息室;
(十)有健全的兽医防疫、检疫、检验、消毒和质量管理制度。
在县(市)其他乡、镇开办生猪屠宰厂应当具备本条前款(一)、(三)、(四)、(五)、(八)、(十)项规定的条件,(二)、(六)、(七)、(九)项规定的条件,可参照执行。第十二条 生猪屠宰厂工作人员,由卫生部门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培训合格证和健康证明后持证上岗。第十三条 开办生猪屠宰厂,应当按下列规定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一)向市、县(市)商业部门提出申请,由商业部门核发《屠宰许可证》;
(二)经商业部门同意后,由卫生、农牧部门进行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
(三)凭商业、卫生、农牧部门核发的《屠宰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兽医卫生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第十四条 已经批准开办的生猪屠宰厂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由商业、农牧、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吊销《屠宰许可证》、《兽医卫生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该条列中明确的提出了哪些要求?
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主要规范了屠宰场,让他们开始规范化管理,一些不合格的宰杀点将要被取缔。其中比较明显的要求是“一猪一身份”,确保市场上的每一块猪肉,都能够找到最终的源头。另外还有召回机制,一旦发现猪肉有问题,必须快速召回并且进行无害化处理。
1、一猪一身份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在乎食品安全,可是偏偏有些屠宰场,为了赚钱把病死猪和注水猪拉到市场上去卖。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建立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确定了屠宰场对生猪进出场的查验和登记,必须严格执行。这一改动意味着,市场上发现坏猪肉,将能直接找到源头。卖了就不负责的事情,正式成为过去式。
2、猪肉召回制度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问题的生猪必须召回原来的屠宰场,进行无害化处理。虽然有这样的规定,但是在召回的时候,会出现很多麻烦,中间可能会让问题猪流向市场。现在相关规定,已经要求对召回提出解决方案。以后一旦发现问题猪,可以及时进行召回,避免对市场和人们造成影响。
3、对普通人的影响
新条例对普通人影响最大的地方,就是屠宰场的规定。在很多地区,过年都有杀猪吃肉的习俗,有时候自己吃不完,会拿到市场上去卖。按照规定来说,自养、自宰、自吃没有问题,可不能拿到市场上去。如果一定要上市场卖,就必须到规定的屠宰场。在新条例的影响下,一些不合格的屠宰场渐渐关闭,像是四川地区过年的杀猪宴,中间就多了一层步骤。现在有关部门正在建议,正规屠宰场下乡杀猪,建立乡下的屠宰点,以解决这一问题。
开个猪肉专卖店 都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怎么个办理流程 先办哪一步啊
开办猪肉专卖店只需办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即可,猪肉属于农产品,无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扩展资料: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百度百科-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