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煤炭配置规定(鄂尔多斯煤炭信息部)
本文目录一览:
- 1、关闭与整合协同———内蒙古矿业整合模式
- 2、鄂尔多斯的煤炭属于什么类型的煤,煤炭的火焰长度和什么指标有关,煤炭烟量的大小和什么指标有关?
- 3、鄂尔多斯地区煤炭信息 包括区域的基本煤质,主要分布地点,储量产量等
- 4、鄂尔多斯的煤炭有什么种类,如何区别?
- 5、鄂尔多斯地区生产的三八块煤,用于山东民用取暖加做饭,需要无烟块煤,当地的块煤基本都符合这要求不?
- 6、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
关闭与整合协同———内蒙古矿业整合模式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整合走的是一条以矿权为核心的关闭与整合协同发展的路子。通过煤炭资源整合、技改和关闭不合格小矿,一是实现了煤矿集约化、规模化生产,资源利用率显著提高。整合后,全自治区地方煤矿全面淘汰落后的开采工艺,最终地方保留煤矿500座,煤矿年产规模将达到30万吨以上,平均资源回采率将提高15%左右,年节约煤炭资源4000万吨,相当新上30多座百万吨矿井。二是明晰了产权,全面实现资源的有偿使用。通过资源整合,建立现代企业模式,明确了各煤矿的产权,同时也加大了煤炭资源有偿使用的力度。三是彻底解决了国有矿山内的小矿问题和遗留下来的上下开采安全问题。四是矿山布局日趋合理,煤矿 “多、小、散”的状况得到了全面治理。五是安全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得到全面提升,环境保护工作得到全面加强。成功模式有:
3.3.5.1 边整合边关闭———鄂尔多斯煤炭资源整合模式
鄂尔多斯市地处内蒙古自治区西南部,与晋、陕、宁三省 (区)接壤,面积8.73万平方千米,含煤面积约占全市国土总面积的70%,约占全自治区煤炭储量的60%。2005年全市生产销售原煤1.5亿吨,居全国地级市之首,煤炭工业已成为全市的支柱产业。该市原有地方煤矿矿井532个,通过整合关闭最终达到300个,其中有135个保留矿井,剩余的397个矿井整合为165个,并按照符合规划、就近整合、实现规模开采的原则合并资源。整合煤矿各方签订的 《煤矿资源整合协议》规定,由其中的一个采矿权人办理采矿许可证,其他煤矿在整合后不主张权属利益的,保留煤矿申请扩大范围,其他煤矿申请注销原来的采矿许可证;煤矿整合的各方签订的 《煤矿资源整合协议》中以合股形式或者在整合后的煤矿中主张权属利益的,应先设立新的煤炭企业,由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参与整合的各煤矿全部注销现有的采矿许可证。
鄂尔多斯市积极采取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出台相应政策,全力推动煤炭资源整合与技改工作。一是能够主动整合并进行技术改造且回采率达到要求的煤矿,市、旗 (区)两级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二是对整合矿井周边及井田间不宜再设新矿业权的闲置边角资源,配置给整合煤矿,支持其扩大生产规模。三是对积极参与整合的矿井,政府在电网、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优先配套。四是对符合整合条件并主动参与整合的煤矿,各有关部门及时出具相关材料,为其办理采矿权合并手续。五是已进行资源整合的矿井,采用多井口生产或到2007年年底没有完成机械化开采改造,其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依法组织关闭。六是对具备整合条件但拒不整合的,如果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依法组织关闭。七是在开采工艺选择上,优先鼓励露天开采和机械化综合开采;对实行露天开采或机械化综合开采的煤矿,市、旗 (区)两级政府分别给予煤矿专项补贴100万元。对于资本金充足、抵押担保齐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好的煤矿,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协调解决露天开采煤矿、机械化综合开采煤矿的银行贷款问题。
鄂尔多斯市在煤炭资源整合中,坚持五项原则,确保整合工作顺利推进。一是坚持煤炭资源整合与促进采煤方法改革和提高回采率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煤炭资源整合,为保留矿井设置适合机械化开采的井田面积,要求整合的煤矿必须采用先进的采掘工艺,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方式,实现正规化开采。二是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整合后的联合矿井根据资源赋存状况、地质条件,按照 “宜大则大、宜中则中、宜小则小”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井型和采掘方式。三是坚持合理规模、高产高效的原则。整合后的煤矿,只保留一套有效证照,形成一套独立生产系统,尽量利用原有井巷工程设施,避免重复建设。确实需要重新建井的,应严格按照设计建井,多余井口一律关闭。严禁借整合搞多井口生产,防止出现 “假整合”现象。四是坚持 “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运作”的原则。各煤矿以资源为基础、以产权为纽带,采取联合、收购、兼并、重组等形式完成整合工作。整合中充分发挥大型企业的带动辐射作用和技术、资金、管理等优势,引导、鼓励、支持重点煤炭企业对地方小煤矿实施兼并、联营、参股、控股、收购,通过资产重组形成区域性的煤炭集团,提高煤炭产业的集中度和整体素质。五是坚持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易于整合和能实现规模开采的煤矿,以及煤炭延伸和加工转化搞得好、有潜力的企业,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和倾斜。
3.3.5.2 先关闭后整合———乌海市煤炭资源整合模式
在内蒙古自治区除鄂尔多斯市以外的各盟 (市)均采用这种整合方式。各盟 (市)先对不具备生产安全条件的煤矿实施关闭,再由地方政府对煤矿资源进行合理规划,处理关闭中产生的各种矛盾,明确采矿权主体,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按照自治区备案意见办理采矿权。如乌海市原有矿井100余处,通过关闭保留矿井仅23个,把关闭后的煤矿资源再规划成10多个矿区,引入有实力的企业设置采矿权。
鄂尔多斯的煤炭属于什么类型的煤,煤炭的火焰长度和什么指标有关,煤炭烟量的大小和什么指标有关?
鄂尔多斯的煤炭有褐煤、长焰煤、不粘结煤、弱粘结煤、气煤、肥煤、焦煤。碳是煤中最主要的可燃元素,也是煤中最基本的成分,其含量约占40%~85%。1KG碳完全燃烧生成二氧化碳,能放出约32825.56KJ热量。1KG碳不完全燃烧生成一氧化碳,只能放出约9258.06KG的热量。碳的燃烧特点是不易着火,燃烧缓慢,火焰短。煤的碳化程度越深,即含碳量越多,则着火和燃烧越困难。煤中不能燃烧的矿物质在燃烧时将形成灰分。灰分是煤的的杂质。煤中的杂质有氮、氧、水分和灰分。煤炭烟量的大小和煤中的杂质有关。
鄂尔多斯地区煤炭信息 包括区域的基本煤质,主要分布地点,储量产量等
鄂尔多斯主要鄂尔多斯煤炭配置规定的煤炭来源在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就是和陕西大柳塔交界鄂尔多斯煤炭配置规定的地方。还有准格尔旗。
关于煤质准格尔旗鄂尔多斯煤炭配置规定的不知道。乌兰木伦镇在4000—6000不等。
达拉特旗也有。但大多数是矸石煤。
建议要买好煤去陕西。
鄂尔多斯的煤炭有什么种类,如何区别?
煤炭种类划分标准不一样,有按化学性质分的,有按照物理性质分的。
有按照用途分的,鄂尔多斯市的话一般有 动力煤(粉煤、沫煤),块煤,长焰煤,炜煤,精煤等。有各种的说法。
鄂尔多斯地区生产的三八块煤,用于山东民用取暖加做饭,需要无烟块煤,当地的块煤基本都符合这要求不?
块煤是黑色原煤,不同煤矿鄂尔多斯煤炭配置规定的煤软硬有些区别,用锤子敲比较松散鄂尔多斯煤炭配置规定;碳是煤礁石,是焙烧出来鄂尔多斯煤炭配置规定的,质地坚硬,无烟耐烧,一般工业用,民用价格太高。
无烟块煤和有烟块煤在不烧的情况下区分较难,经常接触的人用手掂一下就可得知:最重的是煤矸石,颜色发灰;次重的是无烟煤,颜色黑又亮,也有发乌的;最轻的是有烟煤。
对于没有经验的人来说:最大难度没有轻重的概念哦。建议到就近煤场看一下,增长一些经验,对生活很有好处的,不买又不花钱,煤场老板会很热情的告诉你什么煤有烟、无烟、耐烧等等。
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绿色矿山建设与管理鄂尔多斯煤炭配置规定,促进矿业绿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和已建生产矿山鄂尔多斯煤炭配置规定的绿色矿山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的规划和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第三条 绿色矿山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建设、部门协作、分类指导的原则进行。第四条 绿色矿山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行业标准。
新建、改扩建矿山应当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鄂尔多斯煤炭配置规定;未达到标准的已建生产矿山应当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第五条 采矿权人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第六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做好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市、旗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绿色矿山建设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能源、财政、水利、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绿色矿山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绿色矿山建设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绿色矿山建设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广泛宣传绿色矿山建设,提高群众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认识水平和参与程度,营造良好的舆论宣传氛围。第二章 绿色矿山建设第一节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节能减排第八条 矿产资源开发应当与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城乡建设相协调,推广应用绿色开采技术,最大限度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扰动和破坏。
矿产资源开发应当达到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
共伴生矿产资源应当综合开发利用,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科学利用固体废弃物、废水等。第九条 采矿权人在矿山开采、选矿中应当建立生产全过程能耗核算体系,采取节能减排措施,减少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相关指标应当符合国家限额要求。第十条 露天煤矿采煤作业、排土场占地、矿坑水疏排等应当符合相关设计要求,废渣、矸石、尾矿等处置应当符合安全、环保等相关规定。
露天煤矿应当建设规范完备的水循环处理设施和矿区排水系统,循环使用矿坑水。采掘场有旧巷火区或者开采容易自燃的煤层,应当采取灭火措施并设置煤层消防设施。第十一条 井工煤矿开采应当减少对区域原始地质和水资源的破坏。新建、改扩建井工煤矿在环境敏感地区、生态脆弱地区、井下强含水层、地下水严重渗漏区域适宜采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的,应当采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已建生产井工煤矿,鼓励采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等开采技术。
充填开采应当优先利用煤矸石等固体废物充填采空区,减少矸石升井和地面堆存。充填区域的选择及充填开采方案应当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相结合。第十二条 井工煤矿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矿井水应当清洁处理后综合利用,优先用于矿区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生态用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提高矿井水综合利用率。未经处理的矿井水不得外排。矿井水确需排放的,应当达到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十三条 煤炭开采企业应当对煤系地层高岭土等共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评价,制定煤与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保证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不低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的指标。第十四条 煤炭开采企业应当制定煤矸石综合利用方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鼓励煤炭开采企业或者其鄂尔多斯煤炭配置规定他综合利用单位采取井下充填、露天采坑回填、发电、生产建筑材料、制取化工产品、筑路、土地复垦等方式对煤矸石进行科学合理利用。
新建、改扩建煤矿以及选煤厂禁止建设永久性煤矸石堆放场(库)。确需建设临时性堆放场(库)的,其占地规模、选址应当与煤炭生产和洗选加工能力相匹配。煤矸石临时性堆放场(库)选址、设计、建设以及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