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煤炭制品征收资源税(销售居民用煤炭制品按规定不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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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煤矿需要缴纳什么税?
私营煤矿与国有煤矿一样
煤矿税费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1999年6月7日,财综字[1999]74号)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需缴纳此款项;
一次或分期缴纳,不得超过2年
采矿权价款
1、焦煤、1/3焦煤、肥煤:3.80元/吨;
2、炼焦配煤(瘦煤、贫瘦煤、肥气煤):3.10元/吨;
3、无烟煤:3.30元/吨;
4、贫煤:2.70元/吨;
5、优质动力煤(弱粘煤)、气煤:1.50元/吨;
6、其它煤种:1.30元/吨。
《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2006年2月2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公布)
一次或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6年;如果采矿权的矿产地不是国家出资勘察探明的,则不需缴纳此项价款
探矿权使用费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1999年6月7日, 财综字[1999]74号)
逐年缴纳
采矿权使用费
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1999年6月7日,财综字[1999]74号)
逐年缴纳
资源税
3.2元/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山西等省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2004]187号)
企业所得税3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企业为30%+地方所得税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
增值税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居民用煤炭制品按13%征收
资源补偿费
产品销售收入的1%乘以开采回采率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公布)
每年的7月31日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生产安全费用
(一)大中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8元,其中:45户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吨煤不低于15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5元;
3、露天矿吨煤不低于3元。
(二)小型煤矿
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10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6元。
《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5年4月8日发布实施)
维简费
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吨煤8.50元在成本中提取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4年5月21日发布实施)
土地复垦费
竖井0.6元/吨,斜井0.4元/吨;露天0.6/吨
《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1995年8月29日颁布实施,晋政发第66号);《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山西省人大常委员会1999年11月30日公布)
因挖损、塌陷、压占、淹没等造成基本农田破坏的,应当按照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未划入基本农田的土地,根据破坏的面积每667平方米征收1500元
森林植被恢复费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于2002年10月25日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水资源费
各类工业用水非超采区取水的标准为每立方米0.50元,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为每立方米0.60元;非超采区采矿排水为每立方米0.12元,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为每立方米0.14元。
《山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水资源费征收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污水排污费、
废气排污费、
固体废物排污费
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它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护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可持续发展基金、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煤矿转产发展基金
20 元/吨、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
可持续发展基金是由能源基地建设基金转化来的,能源基地建设基金2006年12月31日到期;该三基金的具体数额目前还为草案
附注:
1、除了以上所列税费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还要根据实际情况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交城市房地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交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商投资企业不缴纳)以及其他一些费用。
2、据报道,煤炭行业平均综合税率为14.65%,税负的结构比例为:增值税66.52%,资源税及资源补偿费17.2%,其它税费16.24%。
3、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一)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
(二)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
(三)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
1 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
第十条 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
2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焦煤:8——30元/吨 其他煤0.3——5元/吨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3.探矿权采矿使用费: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
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第四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十四条 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第十一条 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4造林费 《山西省地方煤矿造林费用管理办法》地方煤矿造林费用由煤矿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造林专管机构负责收交当地财政,专户储存,县收县用,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5.山西省林业建设基金
《山西省林业建设基金代征办法》
第五条 煤炭、铝、铁、铜生产企业在销售或自用开采的原煤、铝、铁、铜矿石时,由当地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资源税的同时,按资源税的课税数量,收取林业建设基金。
第八条 林业建设基金是林业部门用以发展林业的专项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统一安排使用。地方税务部门应将代征的林业建设基金全额上缴,任何单位或部门都不得随意挤占、截留和挪作他用。
6.矿管费和企管费 安全费
山西煤炭工业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收取煤矿矿管费和企管费的通知
矿管费,由煤矿按月实际产量吨煤0.15元全部交县煤炭局,县煤炭局吨煤留0.09元后,交地市煤炭局吨煤0.06元,地市煤炭局吨煤留0.04元后将吨煤0.02元交省煤炭工业厅。
企管费,由乡镇煤矿按月实际销售收入的1%提取后交县煤炭局,县煤炭局按收取额留70%,地市煤炭局留20%,交省煤炭工业厅l0%。各级给同级乡镇局的分成比例另定。
收取矿管费和企管费均领取物价部门印制的《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为了加强对煤炭矿管费和企管费的征收、管理、监督和足额收费,以保证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行。各地市煤管局要向同级物价局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并同省煤炭工业厅签订收费上交合同,地市物价局据此颁发《收费许可证》,缺上述手续之一者,不予发证。地市对县也可照此办理。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五条 安全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7维简费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
(一)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河南、宁夏、新疆、云南等省(区)煤矿,吨煤8.50元;
(二)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煤矿,吨煤8.70元;
(三)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吨煤9.50元;
(四)其他省(区、市)煤矿,吨煤10.50元。
本规定下发前,企业原执行的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与本规定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 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其他:煤炭运输包括短途运输费用、铁路运杂费、海运运杂费。具体名目为,汽车短倒费、公路集资费、计量费、服务费、专项维修费、铁路运费、过轨费、点装费、车皮维修费、站台租赁费、海运运费、洒水费、堆存费、平仓费等。
洗煤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吗
一、正面回答
洗煤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收资源税,如果蒋其开采的原煤用于加工洗煤,则在原煤移送环节不交税,以加工成洗煤后,以洗煤销售额为基础计算资源税。
二、分析详情
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具体规定是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三、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类,具体包括:
1、原油,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
3、煤炭,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原油、天然气、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居民用煤炭制品属于资源税的的征税范围吗
在2019年
先看一下什么是“居民用煤炭制品”。
问:煤炭产品的增值税税率,有的是13%,有的是17%。请问,应该如何区分?
浙江省国税局12366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居民用煤炭制品,税率为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条规定,居民用煤炭制品是指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这就得分:
1,煤饼,煤球、蜂窝煤,引火炭是不征资源税。
2,小煤矿,零星销售炭,征资源税。原则依据: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黏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资源税。
居民用煤炭制品增值税的税率是多少?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文件附件1第二条明确居民用煤炭制品的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十、居民用煤炭制品
居民用煤炭制品是指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