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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准入门槛高于资本(木炭行业准入条件)

hacker2022-07-18 01:47:49分类1078
本文目录一览:1、在煤炭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那些主要问题,简述解决问题的主要措施地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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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煤炭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那些主要问题,简述解决问题的主要措施地理答案

煤炭是我国主要能源,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煤炭行业准入门槛高于资本的作用,是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煤炭行业准入门槛高于资本的资源保证。然而长期以来,在煤炭资源立法、执法以及管理体制方面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使煤炭资源没有得到合理开发利用。本文在列举我国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探讨了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并从法律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主要问题

我国煤炭资源分布广泛,总量丰富,储量居世界前列,且煤类齐全、煤质优良。煤炭资源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在我国一次能源的消费构成中占了76.4%的比重,是我国主要的能源, 同时又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从煤中可以提取200多种生产和生活必需品。

在未来新能源大规模利用之前,煤炭将是支持我国能源供应的国内主要品种,是我国今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但是由于我们对煤炭资源保护认识不足,对环境和生态保护重视不够,在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存在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不合理开采造成资源耗费率高,损失浪费严重

煤炭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其形成要经过漫长的地质时期,一旦采完也就消失了,在短时间内不能再生,这种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对煤炭资源保护和战略储存的重要意义。然而煤炭开采中采富弃贫、采主弃副的现象普遍存在,小煤窑的私挖滥采屡禁不止,给煤炭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

有关专家按照各类煤矿产量加权平均的方法,对煤矿的矿井回采率进行了估算,目前全国煤矿矿井回采率仅在30%左右,与国外矿井回采率最高为85%相比,相差悬殊。以煤炭资源储量占全国三分之一的山西省为例,“矿井回采率加权平均为38.7%,由于采矿方法落后, 机械化程度不高(国有重点煤矿98%以上,地方国有煤矿20%,乡镇煤矿低于10%),科技含量低,管理跟不上,造成厚煤层采不全,中厚煤层回采率低,薄煤层(0.7m~1.4m占全省煤炭总量的12%~18%)弃采, 每采1吨煤, 就要付出6吨~8吨煤储量的代价。” ①

(二)不合理开发利用带来严重的生态环境负面影响

尽管我国在《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中都对矿山环境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就目前情况看,煤矿开采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仍十分严重。“一是井工开采造成地表塌陷,露天开采挖损土地;二是造成水资源的流失与污染;三是污染大气环境。同时,我国煤炭利用产生的污染也十分严重,我国85%的煤炭直接用于燃烧,致使我国成为典型的煤烟型污染,煤炭燃烧排放大量的SO2, 已造成我国30%的国土面积受酸雨的影响。”②

二、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在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出现的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有观念、政策、法律、技术等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观念原因

煤炭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由于我国的煤炭储量丰富,使人们对我国煤炭资源产生“取之不尽,用之不完”的错觉。再就是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作为一次能源的煤炭与二次能源的电力相比,其价格相差很大。“2002年美国的终端售电单价为7.2美分/千瓦时,而电煤的平均到厂成本是3.57美分/千瓦时,售电单价是电煤单价的1.97倍。而同期,我国终端的售电单价是59分/千瓦时,电煤平均到厂成本约为12分/千瓦时,售电单价是电煤单价的4.9倍,远高于美国1.97倍的水平,说明我国煤炭价格偏低。” ③电煤在电力价格中的比例关系,印证了我国煤炭价格与电力价格相比偏低的事实。正因此,人们认为煤炭资源是无价或廉价的。这种资源无价或廉价的错误认识,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对煤炭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

(二)政策原因

过去我们在对待经济发展问题上,指导思想出现了偏差,片面强调地方利益和经济指标的增长,只注重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形成了煤炭工业粗放经营的经济增长模式。长期以来,煤炭工业实行了“有水快流”的政策,对煤炭开发采取了“大、中、小型煤矿并举, 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导致乡镇、个体煤矿迅猛发展,甚至失控,占用了大量的资源。而这些小煤矿大多布局不合理,设备简陋陈旧,技术力量薄弱,环保措施不到位,其回采率仅10%,远远低于国家规定, 这种“掠夺式”的乱采、滥挖使国家宝贵的煤炭资源遭到严重浪费,并且造成了当地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三)法律原因

煤炭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最有力也最权威的管理手段是法律手段。但我国在煤炭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方面的法制宣传不够,执法力度不够,法律制度还不很健全和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煤炭立法不完善。 目前,我国煤炭立法是由法律、法规、规章等构成的。主要有《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煤炭、矿产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行政规章以及各地方人大和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存在的问题是:

(1)煤炭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不合理。 煤炭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国家对进入煤炭行业的企业要给予一定限制。我国对煤炭企业的设立实行许可原则,由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我国《煤炭法》第十八条(四)规定:“有符合煤炭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资料(五)规定的 “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虽然都有环境保护的内容,但矿山设计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由哪个部门审批认定,是环境保护部门还是煤炭管理部门没有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再就是从《煤炭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开办煤炭企业的六项条件来看,条件低,不细化,使许多生产技术条件比较差的小煤矿能够通过审批成立,从而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2)我国煤炭资源有偿使用的法律规定尚不健全,资源税费的征收不尽合理。

我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也规定:“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法律规定有偿取得采矿权的方式比较单一,缺乏激励机制。对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的规定,也不尽科学。

《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税是调节部分矿山企业的级差收益,鼓励企业间的平等竞争;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是对资源消耗的补偿,是矿山企业的‘资源’成本,是调节矿产资源所有者和采矿权人之间的产权关系,是对已消耗的资源的货币补偿。煤炭属于矿产资源,是一种高耗竭性资源,矿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这两种形式的费用的征收都是以销售数量或销售收入为计税和收费依据,不能真实反映煤炭作为矿产资源本身的价值,没有体现出煤炭资源资产化管理和资源有偿使用的全部内涵,不利于提高资源回收率,也不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导致了煤炭资源的价值和价格相背离。

(3)缺乏可操作性强的措施,保护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 我国《煤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 但是怎样进行保护性开采,采取何种措施保护,如哪些煤种属于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没有确定,没有建立稀缺煤种资源储备制度等使得保护乏力。在我国丰富的煤炭资源中“焦煤、肥煤、瘦煤等主要炼焦煤稀缺,据统计,全国肥煤资源量373亿吨,焦煤资源量695亿吨,瘦煤资源量445亿吨,三者仅占查明煤炭资源量的14%,优质炼焦用煤则更少。”③由于缺乏操作性强的措施,焦、肥、瘦煤等稀缺煤种得不到有效保护。

《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煤炭法》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煤炭资源回采率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资源和开采条件确定。”但这些规定随意性强,可操作性弱。因为没有一个统一的、动态的、比较公平的量化的标准。这也正是造成煤炭资源开采回采率低,损失浪费严重的原因之一。仅“1980年至2000年,全国煤炭资源浪费280亿吨。”⑤

《矿产资源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没有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煤炭法》虽然在第六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的回采率的,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但由于没有统一的量化的标准,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往往是一句空话。

2.煤炭资源保护的执法力度不够。 在煤炭资源管理中存在审批不严、稽查不够的问题,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小煤窑屡禁不止。1998年,国家开始实施“关井压产”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效果。2001年5月国家经贸委又下发了《关于加大关井压产、总量调控力度确保煤炭经济形势进一步好转的通知》,加大关井压产力度,加快关闭国有井田范围内各类小井,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自办小井。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近几年已关闭的小煤矿,进行一次全面的复查。但是随着近一两年来煤炭价格的上涨,小煤窑又死灰复燃。

3.煤炭资源保护法制宣传不够。 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煤炭法》第三条规定:“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但是在实际开采过程中却没有得到彻底的贯彻和执行。在许多人眼里,国家的资源好像是白给的,谁能挖到手就是谁的,根本不知道非法采矿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技术原因

煤炭资源的调查规划和勘查工作有待加强,煤矿生产的机械化、集约化程度低,采矿方法落后, 科技含量低,煤炭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水平低,洁净煤技术还有待推广。

三、我国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法律对策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的要求,这不仅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政策和体制保障,也对环境资源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应当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以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切实执行煤炭开发中“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做到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针对我国煤炭资源在开发利用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一) 完善煤炭立法

1.严格实行煤炭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

建设高产高效集约化矿井,逐步取代小煤矿,减少煤炭资源浪费,是煤炭工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由之路。这就需要建立煤炭勘探、开发准入制度,提高煤炭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完善对开办煤炭企业条件的规定。对已有企业,要严格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可以根据煤炭资源赋存情况和开发要求,增加对企业年生产能力、回采率的要求,将不符合条件的组织、个人拒之门外。对此有些地方立法已做出规定,如《山西省煤炭资源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开办煤炭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得少于30万吨,开采零星资源

、极薄煤层及残采、复采的矿井,年生产能力不得少于3万吨;煤炭资源的采区回采率,开采薄煤层不得低于85%,开采中厚煤层不得低于80%,开采厚煤层不得低于75%。

2.完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

为了避免煤炭开发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以预防为主。对煤炭建设项目实施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将其作为煤炭企业设立和发放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前置程序。我国已于2002年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矿产资源法》、《煤炭法》中应对此做出相应规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通过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3.完善现行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完善现行的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规定,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应将核定回采率考虑在内,煤炭资源补偿费应以经过合理评估的煤炭价格作为依据,以此促进煤炭开发者提高回采率,并真实反映煤炭资源的价值,达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的。 《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对资源税的用途未作规定。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97年修正)第11条的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为了支持我国煤炭工业的发展,国家应规定将征收的资源税费的一定比例用于煤炭科研项目的研究、科研成果的推广以及对企业的环保资助等。对此,可借鉴美国的做法。美国联邦政府对煤炭工业的扶持突出表现在为煤炭的研究和开发提供资金和为环保提供资助。在煤炭研究和开发方面,联邦政府主要是加强对洁净煤技术的扶持力度。在环保的资助方面,美国通过建立废弃矿山土地复田基金帮助采后煤矿的复田。大力发展洁净煤技术,推进洁净煤技术产业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解决由于煤炭开采和利用所引起的环境问题。此外,为了推进煤炭企业的技术创新,对于采用先进技术,超过核定回采率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如减交资源补偿费等。

4.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

为了合理开采,保证后备资源,应明确划定煤炭国家规划区、重要经济价值矿区,确定特殊煤种和稀缺煤种,对特定煤炭资源实行战略性保护,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实施统一规划和保护性开采。对于以上特定资源的开采,必须经国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级政府批准,开采方案需组织专家论证,以保证其科学性、合理性。

5.煤炭法的修改还应注意与修改后的《刑法》、《行政许可法》的衔接问题。新刑法已取消了类推,《煤炭法》第七十九条中关于“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提法,显然不符合新刑法精神。应对类似条款进行修改。再如,对开办煤炭企业的审批、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等规定都应当修改,使之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二)加强煤炭执法

1.实行保证金制度。 为了提高煤炭回采率,减少浪费,可以让煤炭开发企业交保证金,如果达到核定回采率,则退还。为了保护土地资源,《煤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开采煤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由采矿者负责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为促使采矿者履行其义务,可以令其交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如“美国的《露天开采控制与复田法》规定:煤矿主在开采前须交纳复田保证金,保证金数额须足以支付预计的全部复田费用,具体由州环保局确定。复田保证金待复田后按一定程序归还矿业主。对不按计划复田者给予罚款或刑事处罚。”⑥

2.关闭年生产能力在法定吨位以下的小煤矿。 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国家政策的小煤矿要坚决关闭,而且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发动群众,监督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的违法行为,如实行对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有奖制度。

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廉洁执法、熟悉法律的监察队伍,严格执法,加强监督,杜绝执法中的腐败行为。

(三)将环境资源保护的宣传和法制教育相结合,提高全民的认识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强化可持续发展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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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属于竞争行业还是寡头垄断?

垄断。 煤的资源是有限的。占有了就是占有了。煤是必须的。所以,要价在产煤的公司。路人回答。

不是寡头,沃尔玛是寡头,它依靠规模经济击垮竞争对手。汽车也是垄断,科技含量高,资金量大,不是容易进入的行业。

竞争性行业,例如种苹果。

你如何看待煤炭行业未来的发展?

经历了快速发展阶段后,我国煤炭行业即将进入产能调整后的平台期。结合发达国家煤炭行业进入平台期的业态特征,分析认为我国煤炭行业未来业态将呈现生产和消费向大型煤炭基地集中、生产主体和消费领域趋于固定、生产企业向能源供应商发展、煤田服务公司成为煤矿建设和运营主体、煤炭利用向包括CO2在内的近零污染物排放发展等发展趋势。这些趋势的推进将主要依靠市场自身的力量,但也需要政府改变直接干预的宏观调控方式,依法依规对现有涉煤行政审批事项和相关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制订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收费标准,以排放标准控制能源消费量,调控和优化能源消费结构,重塑公平的能源竞争环境。

补充资料:

一、我国煤炭业态未来发展趋势

经历了“黄金十年”后,2014年我国煤炭生产和消费量开始出现下降趋势。随着我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大气污染治理等政策的陆续出台和实施,短期内煤炭生产和消费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仍将进一步下降。然而,按照客观规律,煤炭行业自身也将针对挤压生存空间的压力进行优化调整。优化调整提升的生命力和外界的压力将在一段时间后趋于平衡,预计将在2020~2030年进入煤炭生产和消费相对平稳的平台期,此后将稳定相当长一段时间。随着煤炭生产和消费进入平台期,煤炭业态也将适应性变化,预计将呈以下发展趋势:

(1)煤炭生产和消费向大型煤炭基地集中

我国于2006年开始大型煤炭基地建设,2014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新疆大型煤炭基地是国家第十四个大型煤炭基地,我国煤炭开发将继续延续基地化的发展趋势。2005年大型煤炭基地产量占煤炭产量的不到60%,2010年提高到87%,2016年提高到近94%。按照《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国能煤炭【2014】571号)提出的目标,到2020年大型煤炭基地煤炭生产能力将占全国总生产能力的95%左右。预计到2030年这一比例将进一步提高。

当前,我国煤炭主要消费在东南沿海地区的城市群。随着城市对能源的要求逐步升级,作为终端能源消费的煤炭将逐步由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煤炭在生产地转化为清洁的电力、油气等,利用高等级电网、管道输送到城市将是必然的发展趋势。目前,煤炭在产地消费的比例仅有30%左右,预计到2030年前后有望提高到50%甚至更高。

(2)煤炭生产主体和消费领域趋于固定

我国煤炭资源整合自2008年始于山西,之后陆续推广到河南、内蒙古、陕西、山东及贵州等省份,实现了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的态势。2016年全国煤矿数量约9000处,比2005年减少了近2/3;此后,进入煤炭产量平台期,煤炭行业进入门槛抬高,利润保持在相对合理的水平,新进入者和退出者大幅度减少,煤炭生产主体趋于固定。

我国煤炭主要用于燃煤发电、工业炉窑、煤化工,燃煤发电占50%左右,工业炉窑占20%左右,煤化工占20%左右,剩余10%左右民用。多年来,随着节能减排的要求逐步提高,用于发电的煤炭消费比重不断提高,工业炉窑、民用等分散用煤比重逐渐减少。

(3)煤炭生产企业向能源供应商发展

目前,我国煤炭企业以向市场提供煤炭产品为主,有的直接出售原煤,产品结构单一,市场竞争激烈。随着我国能源需求升级,终端用户将更多的是需要清洁能源产品,而不是煤炭本身。煤炭行业也将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充分利用煤矿的优势,在煤矿区将煤炭资源转化为电、热、气等对外供应,煤矿转变为清洁能源生产基地,煤炭企业转变为清洁能源供应商。特别是煤炭坑口发电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化组合,可充分利用燃煤发电的稳定性,规避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不稳定性,提高电力的整体清洁化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单纯燃煤发电的污染物减排和碳减排压力。

(4)煤田服务公司将成为煤矿建设和运营的主体

煤炭生产技术的快速进步要求有与之适应的生产组织方式。近二三十年煤炭生产技术快速进步,而煤炭生产组织方式未发生根本性变化,目前的大多煤炭企业集团依然更像是小型社会,功能齐全,专业化程度不够。煤炭企业集团从复杂的小型社会形态解脱出来,成为以资本运作为核心的投资产业集团。在获取资源后,将煤炭由资源到产品的全部开发工作分配给专业化的煤田服务公司完成,煤田服务公司成为煤矿建设和运营的主体。

(5)煤炭利用向包括CO2在内的近零污染物排放发展

随着环保要求的提高,我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逐步提高。目前,我国正在推进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烟尘、SO2、NOx排放分别可达到10mg/m3、35mg/m3、50mg/m3以下。近年大量推广的高效煤粉工业锅炉,采用布袋除尘器使烟尘排放低于10mg/m3,采用低硫煤和湿法脱硫装置使SO2排放低于50mg/m3,采用低过量空气系数、空气分级燃烧技术使NOx排放低于200mg/m3,达到天然气锅炉排放标准。随着技术革新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燃煤发电、燃煤工业锅炉的常规污染物排放将超越燃气排放水平,向近零排放发展。

扩展资料:

一、煤炭市场发展趋势分析

在欧美市场,绿色可再生能源快速替代煤炭,近几年欧美国家的煤炭消费持续下降,2020年美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首次超过燃煤发电量,全年煤炭消费量下降21%;欧盟国家煤炭消费量下滑幅度更大,欧盟27国2020年煤炭进口量下降32.7%。

在亚洲市场,例如越南、印尼和南亚的印度、巴基斯坦等国,煤炭消费量还有增长潜力。2020年,越南、巴基斯坦的煤炭进口量均实现正增长,印尼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煤炭产量和消费量虽然都出现下降,但疫情稍有缓和后,马上加快了燃煤电厂的建设步伐。

从整体来看,全球范围的煤炭出口和消费重心逐渐向亚洲转移趋势明显。

—— 以上数据及分析来源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煤炭物流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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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冢渊简妗(2022-07-18 05:33:25)回复取消回复

    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但是在实际开采过程中却没有得到彻底的贯彻和执行。在许多人眼里,国家的资源好像是白给的,谁能挖到手就是谁的,根本不知道非法采矿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技术原因煤炭资源的调查规划和勘查

  • 慵吋旧竹(2022-07-18 04:33:54)回复取消回复

    动群众,监督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的违法行为,如实行对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有奖制度。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廉洁执法、熟悉法律的监察队伍,严格执法,加强监督,杜绝执法中的腐败行为。(三)将环境资源保护的宣传和法制教育相结合,提高全民的认识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通过报纸、电台

  • 慵吋空宴(2022-07-18 04:32:18)回复取消回复

    至更高。(2)煤炭生产主体和消费领域趋于固定我国煤炭资源整合自2008年始于山西,之后陆续推广到河南、内蒙古、陕西、山东及贵州等省份,实现了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的态势。2016年全国煤矿数量约9000处,比2005年减少了近2/3;此后,进入煤炭产量平台期,煤炭行业进入门槛抬高,利润保持在相对合理的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