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震局职工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简单介绍
本文目录一览:
最新房地产档案管理条例
07年的
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档案管理,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档案(以下简称房地产档案)是指在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称各部门、各单位)房地产档案的管理。第四条 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以权属档案管理为核心,遵循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分类归档、多套分存、授权使用的原则。第五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房地产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的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协调与地方政府档案业务部门的关系。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档案工作接受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六条 产权人负责房地产档案的收集、保存、移交和利用等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组织、领导并监督检查本部门、本单位内各产权人的房地产档案工作。本办法所指产权人,即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所有权人”、“土地使用者”栏目记载的法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出资人或主要出资人承担产权人的职责。第七条 房地产档案分为权属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和使用管理档案。权属档案是指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转移、变更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证明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权属来源、变动情况等内容的文件材料。建设工程档案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和维修改造的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使用管理档案是指房地产在分配、调整及使用等日常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第八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一)产权人的身份证明、立项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二)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屋继承公证书、拍卖成交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或会议纪要等;(三)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位置图,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四)其他有关房地产的权属来源资料。第九条 房地产建设工程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一)项目立项申报文件和批复;(二)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规划意见书及附图、方案审查意见或方案复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四)年度投资计划、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申报文件及批复;(五)竣工结(决)算报告;(六)竣工图及设备技术说明书、试运行报告;(七)工程建设档案验收合格备案文件、管线测量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八)其他相关材料。第十条 房地产使用管理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一)办公与业务用房使用管理档案1.调配申请及批文;2.使用协议;3.物业单位招投标文件、物业管理合同、日常运行维护记录;4.设施设备运行、维修、维护、改造等记录。(二)住宅使用管理档案1.住房申请、临时入住通知单、腾退旧房协议、调配通知单、集资建房协议;2.职工住房档案;3.周转住房的装修、制度设立及分配方案;4.物业管理合同、费用支付单据、物业公司变更资料、物业管理工作的年度测评报告;5.职工住房配售办法、相关会议纪要及最终配售方案;6.住房的各类证明或信函。
第十一条 房地产档案归档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权属档案按照《城市房屋权属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归档;权属档案应为原件,原件已存其他档案馆或者确属另有重要用途的,可以是复印件或复制件,但须经产权人与原件校对、签章,并注明校对日期及原件存放处。(二)建设工程档案、使用管理档案按照国家《科技档案案卷标准》有关规定归档;除纸质文件外,有条件的还应保存缩微品及电子文件。第十二条 各产权人以年度为单位,及时收集、保存和移交权属档案、建设工程档案、使用管理档案,并在国家法定法规的期限内完成归档;有隶属关系的各产权人,其档案移交工作须服从上级管理部门的决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收集、保存部分建设工程档案及使用管理档案。建设工程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档案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保存。第十三条 房地产档案与现状不符时,产权人应及时变更档案。第十四条 房地产档案不完备的,产权人应组织力量补制。第十五条 权属档案应永久保存,建筑物续存期间应保存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使用管理档案的保存期限由产权人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第十六条 档案销毁需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同意,经上一级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档案销毁后应保存销毁清单。第十七条 产权人对所移交的档案有优先利用权;其他单位或个人需调阅、抄录、复制房地产档案的,应经产权人及档案管理部门同意。第十八条 产权人应指定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房地产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人员变动时须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结合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实际,定期组织开展档案检查和业务培训,提高房地产档案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应逐步采用先进技术,不断提高房地产档案管理的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回答人的补充 2009-05-31 10:56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对在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各部门、各单位应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规定收集、保存和移交房地产档案的;(二)涂改、伪造、倒卖房地产档案的;(三)房地产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四)其他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单位及其他按照规定纳入中央国家机关土地管理范围单位的房地产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地震局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国发[1985]115号),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和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函[1989]65号),以及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加强国家地震局所属各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资基金是用于职工各项工资性支出的专项基金。工资基金管理的目的,是落实国家工资总额计划,保证工资总额的合理增长。第三条 各单位人事部门要把本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列入人事计划管理的重要内容,工资基金管理的范围应与本单位的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的管理范围相一致,管理对象是该范围内的全部职工(含计划内用临时、季节有工)的工资。第四条 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并结合地震系统的特点,国家地震局职工工资总额由以下四个方面组成:
1、工资
(1)基础、职务(岗位)工资;
(2)保留、浮动工资;
(3)地区补助工资;
(4)临时工工资;
(5)其它工资性支付。
2、奖金
(1)奖励工资;
(2)节约奖;
(3)台站资料评比奖;
(4)收入提成奖;
(5)其它奖金。
3、津贴
(1)野外工作津贴;
(2)艰苦地震台站津贴;
(3)夜班、加班津贴;
(4)高原地区补贴;
(5)科研津贴;
(6)工人技师津贴;
(7)工龄、教龄、护龄津贴;
(8)书报费;
(9)其它津贴。
4、各种补贴
(1)副食品价格补贴;
(2)肉类等价格补贴;
(3)煤、粮、房、水、电补贴;
(4)其它补贴。
凡属于工资总额组成的项目,不论是由工资科目开支的,还是从工资科目以外的其它经费科目开支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实物形式发放的;均纳入工资基金管理。第五条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范围:
1、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出差伙食补贴、误餐补助、冬季取暖补贴、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等。
2、有关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均不列入工资总额的组成范围。第六条 国家下达的国家地震局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是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依据。国家地震局在接到人事部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后,要尽快将计划落实到各单位,各单位根据国家地震局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全年的分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各单位的年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不得超过国家地震局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如有特殊原因出现缺口时,首先在单位内调剂解决,调剂解决不了的,再按计划管理程序办理追加手续,在未批准前原计划不得突破。第七条 国家地震局在下达工资总额计划时,要核对各单位编制,对超过定编人数的单位,其超编人员,除国家规定增加的工资补贴外,一般不再增加工资总额,只能维持原有工资水平。在调整职工人员计划时,工资总额计划应同时调整,并及时办理工资总额计划追加(核减)手续。第八条 在国家计划未下达前,国家地震局可核定所属单位第一季度工资总额初步计划。核定时,按上年度同期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扣除其中不合理的部分,增加合理的部分予以核定。待国家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在全年工资总额中统一核算。第九条 根据国家下达给国家地震局的职工人数计划,对各单位增减职工所需增减的工资总额,已在核定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中充分考虑,所以各单位在人员变动后,一般不再调整工资总额计划,如有特殊情况,人员变动较大,需要调整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时,按照计划管理程序审批,由国家地震局在调整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的基础上,核增(减)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第十条 调整工资的增资指标,是工资总额计划的组成部分,国家地震局根据国家规定的具体调资政策和时间安排,专项下达。调整工资增资指标下达后,各单位要相应调整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职工档案管理规定
一般来说职工档案必须有专人管理中国地震局职工住房档案管理办法,而且保管档案的人员必须要去专门培训中国地震局职工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如果职工辞职离开单位后中国地震局职工住房档案管理办法,档案要帮转移到人才交流中心。
国有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办法
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1992年6月9日,劳动部、国家档案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档案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按照档案完整、真实、精练、实用的要求,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使企业职工档案工作纳入全国档案工作管理体系,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现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请遵照执行。
企业中由国家任命的干部,其档案管理,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的工人档案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一、企业职工档案卷皮、档案袋样式和规格
二、转递企业职工档案材料通知单及存根(本刊略)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第六条 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第七条 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职工档案;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职工档案材料;
(三)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
(六)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定期向企业档案室(馆)移交档案。
(八)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 档案的内容
第九条 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
(五)政审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材料;
(八)处分材料;
(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四章 档案的收集、保管和销毁
第十条 职工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对职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
第十一条 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档案材料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第十三条 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经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五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职工档案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五章 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档案应凭盖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章的介绍信。
(二)查阅、使用企业职工档案的单位,应派可靠人员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三)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事先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经企业或企业受权的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五)各单位应制定查阅档案的制度。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六)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制办理。
第六章 档案的转递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第十九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附件一:企业职工档案卷皮、档案袋样式和规格
一、档案卷皮(卷面、卷底各一页)
1、卷皮规格:长27.4厘米,宽20.5厘米;左边设三个装订线眼,眼距(从眼中心算起)8.3厘米;线眼中心距左侧边沿1.5厘米,上下线眼中心距上、下边沿均为5.4厘米。
2、卷面标签:由装订线处向左设“标签”两个,供填写编号、姓名、籍贯用。规格为:上下高6.5厘米,左右长9厘米。两个“标签”距卷面上、下边沿各为6厘米,并与卷面装订线相连接。
3、卷皮材料:一般可采用三百克的单面白板纸加包布面,或只用布包边角,也可以用纸裱糊,但不宜过厚,以减轻档案重量。
4、卷皮颜色:应采用浅色,如浅黄、乳黄色等,不要用大红、大绿,或黑、兰、紫等深色。卷面上的字,一律用正红色。
5、卷面项目:“企业职工档案”、“姓名”。
6、字体与距离:“企业职工档案”用楷体(72磅),字与卷面上边沿距离为7厘米;“姓名”用大一号宋体,与卷面下边沿相距5.5厘米。
7、卷面里页印“注意事项”:
(1)注意保密,不得遗失,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
(2)爱护档案,不要涂抹、勾画及乱加批注。
(3)卷面与材料不得拆散,不得随意增加或抽出材料。
二、档案袋
1、规格:长30厘米,宽23厘米,厚(折叠部分)2.5厘米。
2、材料质量:可根据条件选用较好的牛皮纸。
3、袋面项目:“企业职工档案袋”、“姓名”、“制作单位”。
4、字体和字的颜色与档案卷面同。“单位”在“姓名”下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