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煤炭矿区规划(发改委关于煤炭价格)
本文目录一览:
矿产资源规划取得的成效
各地积极建立规划实施的领导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取得明显成效。规划取得的重要成效,与规划的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是密不可分的,规划实施政策措施起到了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这里,将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成效简要阐述一下,目的是想通过各方面成效,来反馈、印证规划实施政策措施,以便更好地制定规划实施政策措施。
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实施评估报告》(该报告的评估时间是截止于2004年,为保持评估报告的原始性,此后的数据统计更新以备注的方式,将部分内容阐述到了2007年),其成效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2.3.1 公益性地质调查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得到强化
按照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矿产勘查分开运行、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和鼓励商业性勘查的规划要求,国土资源部认真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大调查,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取得了丰硕成果;通过采取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鼓励企业建立资源耗竭补偿机制、利用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益作为引导商业性勘查的政策性投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等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促进了投资主体多元化。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出现了投入增长、储量增长、新发现矿产地增长的局面,这对于缓解国内资源紧缺起到了重要作用。
规划实施以来,我国基础地质调查程度不断提高,实现了全国陆域中比例尺区域地质调查全覆盖等重要目标,围绕重要成矿区带、重要经济区带和重大地质问题关键地区开展了区域矿产、物化探、遥感和环境地质调查,在我国海域圈定出38个重要油气沉积盆地,铜、铀、钾盐等紧缺资源调查评价有所突破,钨、锡等优势矿产地位得到显著增强,中东部老矿山外围和重要成矿区带发现一批新的接替资源,西部地区新发现一批重大找矿线索,有望形成新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接替区。公益性地质工作的推进为商业性勘查提供了大量基础信息服务,降低了投资风险,许多成矿远景区成为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关注的热点,推动了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但总体看,地质工作程度偏低,后备勘查基地不足。
规划鼓励矿种和重点勘查区的商业性矿产勘查开发明显活跃。非油气矿产勘查许可证从1999年的4337个上升到2004年的16349个,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多元化的趋势开始显现,社会资金投入已经超过国家财政投入。按照规划要求,通过清理和制定有关的矿业政策,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有效地改善了矿业投资环境,矿业权市场建设取得初步进展,商业性矿产勘查不断发展壮大。2000~2004年,全国地质勘查总投入1234.7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占4.7%,地方财政占2.4%,企事业和其他资金投入占92.9%,成为地质勘查投入的主体。但各矿种之间的勘查投入结构并不均衡,在2000~2004年全国地质勘查总投入中,非油气矿产地质勘查仅占12.8%,投入明显不足,固体矿产钻探工作量与以往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与2001年相比,2007年全国地质勘查投入增长了1.8倍。
2000~2004年全国新发现矿产地1452处。规划确定的石油、天然气、煤、锰、铜、钾盐等重点矿产勘查工作取得重要进展,查明资源储量获得新增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内矿产资源需求量快速增长的压力。新增探明石油地质储量41.92亿吨,可采储量8.19亿吨;新增探明天然气地质储量2.50万亿立方米,可采储量1.52万亿立方米。重要固体矿产新增查明资源储量:煤465亿吨、锰(矿石)32636万吨、铜(金属)1700万吨、钾盐(KCl)60574万吨、铁(矿石)45280万吨、铅锌(金属)5356万吨、钨(WO3)10万吨、磷(矿石)63683万吨。但由于受市场需求拉动的影响,近年来多数矿种开采规模增长较快,主要矿产储量增长赶不上储量消耗,因而一些矿产储采比未能明显改善,其中铁矿石、铜、铅、锌等新增储量远低于开采消耗储量,储采比有所下降。
2.3.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宏观调控进一步加强
规划通过开采总量控制促进矿产品供需平衡,根据产业政策和规划准入条件调整矿山结构,设置鼓励、限制、禁止开采区优化矿山布局,加大矿山环境保护力度促进恢复治理,利用矿业权管理调控资源向大中型优势企业集中,通过政策引导促进西部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等,在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发挥了较大宏观调控作用。
矿产资源开采总量调控取得一定成效。规划鼓励开采的石油、天然气、铁、铜、钾盐、钽、铌等国内短缺的矿产,产量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2004年,原油产量1.75亿吨,天然气产量399.98亿立方米,煤炭产量19.56亿吨,铁矿石产量3.11亿吨,10种常用有色金属产量1.80亿吨。与规划基期1999年相比,石油产量增加9.37%,天然气产量增加195.45%,煤炭产量增加112.38%,铁矿石产量增加85.12%,10种常用有色金属产量增加62.64%,矿产品生产快速增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源保障。特别是近两年来,矿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势头强劲,矿产开采幅度增加较大。根据国内外矿产供需形势和规划控制要求,国土资源部对稀土、钨、锡、锑、钼、萤石、重晶石等产量过剩、开采总规模严重失控的矿产,连续两年以上暂停颁发采矿许可证,各地也相应采取了控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这些矿产开采规模和产量的过快增长。其中,钨、锑、钼、萤石调控效果较明显,开采总量增长不大,较好地保护了资源和提高了效益,但稀土、锡、重晶石等矿种开采量一直远大于规划目标,我国出口优势矿产总量调控任务仍十分艰巨。而煤炭受需求强劲拉动,开采量急剧上升,且投资热度剧增,申请勘查、开采许可的数量增长很快,目前产能又有过剩趋势。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得到优化调整。各地按照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的储量规模相适应的规划要求,严格执行规划准入条件和矿床最低开采规模制度,避免大矿小开,使矿山开采规模普遍有所提高。煤矿的平均生产规模由1999年的2.1万吨/年提高到2004年的9.4万吨/年,铁矿由4.4万吨/年提高到8.3万吨/年,铝土矿由0.9万吨/年提高到2.1万吨/年。通过实施规划,限制了新建规模小、资源利用率低、破坏环境的矿山,淘汰了一批技术落后、生产能力低的矿山,并通过改组、联合、兼并和控股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非法开采活动,促进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全国矿山企业数量由规划基期1999年的165449个减少到2004年的124982个,其中小型矿山(含小矿)的数量由1999年的163110个减少到2004年的116199个,减少了28.76%,矿山规模结构明显改善,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利用效率的提高。许多地方实现了矿业产值增长高于产量增长幅度、利税增长幅度高于产值增长幅度的良好局面。但总体上看,小矿数量依然偏多,实现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的规模化开采的任务依然繁重。在全国矿山企业数量大幅度减少的同时,矿产开发的工业总产值实现了逐年提高,2004年达到8171亿元,是规划初期的2.2倍。同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产品结构不断优化,深加工程度不断提高,原煤洗选率提高了5个百分点,非金属矿产新的应用领域得到开拓。
2.3.3 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布局趋于合理
西部地区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步伐加快。按照规划“稳定东部,推进西部”的部署,国土资源大调查每年将60.00%以上经费安排到西部地区,加快提高基础地质工作程度,优先安排西部矿产资源潜力调查评价,并采取鼓励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政策措施,促进商业性地质勘查和矿业重心逐步转移至具备可靠资源基础的地方。西部地区从1999年到2004年矿产勘查投资年均增长率为12.40%,钻探工作量大幅度上升。西部新发现和新证实的矿产地不断增加,规划确定的十大矿产资源集中区,累计新发现矿产地441处,西部地区巨大的资源潜力初显端倪,矿产开发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逐步增加,许多地方矿业经济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柱。与1999年相比,2004年东、中、西部矿山数目比例由36∶35∶29变为31∶35∶34。2004年,西部地区矿产开发利用工业总产值达到2008亿元,占全国的24.57%;直接从业人数达230万人以上,占全国的28.36%。
矿山布局不断优化。各地根据规划确定的鼓励、限制、禁止开采区,设定矿产开采准入条件,严格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合理设置矿业权,采取规范、控制、关停等措施,调整布局不合理的矿区范围,避免新设置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安全生产等要求相矛盾的矿产开采项目。一些地方对规划限采区根据资源或环境条件,加强科学论证,确定开发利用方案,保证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到2004年年底,各省(区、市)规划禁采区内矿山数从4136个减少到455个;限采区内矿山数从11107个调整到6334个。矿山布局的优化调整,减少了一矿多开、资源浪费、环境破坏、矿业纠纷等现象,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取得积极成效。按照规划对国家规划矿区实行特殊保护措施的要求,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改委于2005年新设立了19个国家煤炭规划矿区,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管理,促进煤炭开发的合理布局和规模开采。对原有其他各类国家规划矿区也分别纳入规划分区进行管理,实行保护性开采。另外,一些地方还通过矿业经济区建设,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建立高度开放的矿业格局,带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布局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矿业生产的集约化规模化,并向高科技、高附加值方向发展。但近两年,受矿产品需求旺盛和产品价格高位运行的影响,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一矿多开和非法转让现象有反弹增多趋势,矿山布局调整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2.3.4 矿产资源回收利用水平有所提高
根据规划提出的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和效率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强化矿山企业资源消耗的自我约束机制,鼓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并加大了对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的监管力度。逐步完善矿山企业年检制度,把资源利用效率作为年检重要内容,认真执行矿产资源统计年报制度,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改委开展了全国范围煤炭资源开采回采率专项检查,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的工作取得进展。与1999年相比,石油、天然气矿产二次采油、三次采油技术推广应用得到深化,油气采收率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各地固体矿产采选综合回收率提高了2个百分点以上。一些矿山由于回采率水平提高,延长了矿山服务年限。但总体看来,资源利用方式粗放、浪费严重、效率不高的现象还未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规划加大了对共伴生矿和低品位贫矿资源综合利用的支持力度,各地引导和强制企业在采矿、选矿和冶炼等重要环节上切实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建立考核体系。同时,加强了监督管理,对共伴生矿床没有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的储量报告不予认定,没有综合开发利用方案的,不颁发采矿许可证和批准建设矿山,使得先进适用的采、选、冶技术、方法得到大力推广应用,既解决了资源综合利用问题,又提高了现有资源储量对经济建设的保证程度。有色金属矿产综合回收率达到35.00%,黑色金属矿产综合回收率达到30.00%以上,伴生金的选矿回收率达到50.00%以上,有色金属矿山和冶炼企业综合回收利用的黄金占全国黄金总产量的22.00%以上。大部分省(区、市)规划矿种的综合利用水平和采选冶回收率基本达到规划预期目标,降低了矿山企业成本,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尾矿资源及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等利用水平得到了逐步提高,仅2004年全国利用粉煤灰12000吨,减少压占破坏土地5000亩以上。各地利用煤矸石发电的比例在不断上升。矿产资源的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和综合开发正得到逐步加强,资源回收发展迅猛,推进了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的发展。
2.3.5 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初步改善
在矿山环境保护方面,矿产资源规划极大促进了各地的矿山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受到重视。15个省(区)制定了矿山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5个省(区、市)建立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15个省(区、市)建立了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或相关规定,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加大了对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力度,启动了部分地区动态监测工作,一些地方先后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定期报表和检查制度。各地在颁发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时,按照规划要求,严禁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以及铁路、国道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采矿,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此类现象的发生,严禁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并无法恢复的矿产开采项目。通过新建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监测、防治,减少了矿山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一些地方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示范工程,探索矿业和生态环境效益综合发展的有效途径,矿山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提高了矿山企业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规划实施后,各地积极推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一些地方除建立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还以政府文件形式作出详细规定,做好落实,并严格实施矿山闭坑验收制度,推进了一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项目,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治理工程,全国新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面积逐年增加。2004年全国新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面积27437公顷,其中,东部11省(市)新增恢复治理面积为15508公顷,中部8省新增恢复治理面积为8346公顷,西部12省(区、市)新增恢复治理面积为3583公顷。总体上看,全国新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面积逐年增加,但各地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率与规划确定的全国恢复治理率达到25.00%的目标还有不小差距,西部地区差距更大。
2.3.6 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初见成效
根据规划要求,各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明晰、规范外商投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审批程序。各级政府积极改善矿业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来华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鼓励地勘单位和国内企业参与矿产资源领域的国际合作,积极发展矿产品进出口贸易,“引进来”和“走出去”呈现新局面,对缓解矿产资源紧缺压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几年来,中国矿产勘查开发市场受到空前瞩目,矿业合作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引进来”的方式从单纯强调吸引资金向引进资金、技术、管理和人才并重方向转变,从单纯注重在矿产勘查开发领域吸引更多外资向更多地发展矿业服务贸易领域的合资合作转变,从主要依靠对外借贷和外国直接投资向直接利用国际矿业资本市场的方式转变。从2000~2004年,外商地质勘查投入总额达80.54亿元,占全国地勘费总投入的6.52%以上。但从投资结构来看,非油气矿产勘查费用仅占6.50%左右。外商投资我国矿产开发的矿山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开发利用产值逐年上升,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成为矿业“引进来”的重点区域,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地勘单位和国内企业参与国际合作迈出新步伐,境外矿产勘查开发取得了实质性进展。目前正在执行勘查开发项目涉及20多个国家,涉及油气、钾盐、铜、金、铁矿石、铝土矿、铅锌、铬铁矿等多个矿种。
矿产品贸易保持高速增长。2004年我国矿产品进出口总额为2 311.50亿美元,比1999年的679.50亿美元增长了2.4倍,其中进口额达到了1 479.04亿美元,矿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占全部商品贸易总额的18.26%。矿产品进口以石油、铁矿石、铜和钾盐等为主,短缺矿产资源的进口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国内加工制造业的需求。我国矿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出口以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有色金属、焦炭及煤砖为主,矿产品进出口结构总体上得到了优化,低价位初级矿产品的大量出口和深加工高附加值矿产品的大量进口得到控制。通过对钨、锡、锑、稀土等优势资源开采总量的调控,规范出口经营秩序,巩固和加强了在国际市场的优势地位。
现在国家对煤炭资源实施了哪些政策
由易煤网为您整理提供国家发改委煤炭矿区规划的资料: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个部门日前以联合令国家发改委煤炭矿区规划的形式发布了《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我国禁止新建煤矿及选煤厂建设永久性煤矸石堆场。
1月13日,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大型煤炭基地煤炭生产能力占全国总生产能力的95%左右;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控制在62%以内。到2020年,厚及特厚煤层、中厚煤层、薄煤层采区回采率分别达到70%、85%和90%以上;鼓励对“三下一上(建筑物、铁路、水体下,承压水体上)”煤炭资源、煤柱和边角残煤实施充填开采。到2020年,煤矸石综合利用率不低于75%;在水资源短缺矿区、一般水资源矿区、水资源丰富矿区,矿井水或露天矿矿坑水利用率分别不低于95%、80%、75%;煤矿稳定塌陷土地治理率达到80%以上,排矸场和露天矿排土场复垦率达到90%以上。到2020年,新增煤层气探明储量1万亿立方米。煤层气(煤矿瓦斯)产量400亿立方米。其中:地面开发200亿立方米,基本全部利用;井下抽采200亿立方米,利用率60%以上。到2020年,原煤入选率达到80%以上,实现应选尽选;重点建设环渤海、山东半岛、长三角、海西、珠三角、北部湾、中原、长株潭、泛武汉、环鄱阳湖、成渝等11个大型煤炭储配基地及一批物流园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燃煤发电技术和单位供电煤耗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到60%以上;燃煤工业锅炉平均运行效率在2013年基础上提高7个百分点,煤炭转化能源效率在2013年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低阶煤炭资源的开发和综合利用研究取得积极进展,新型煤化工产业实现高效、环保、低耗发展;实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可持续的发展目标。
1月29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会长王显政表示,政府将不再批准东部地区煤矿项目。
2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规定,大秦、京秦、京原、丰沙大铁路本线运输煤炭(指发、到站均在本线的煤炭)运价率每吨公里同步提高1分钱,即由现行9.01分钱提高到10.01分钱。取消马玉等3条铁路本线及跨线货物运输、长荆等10条铁路跨线货物运输特殊运价,改为执行调整后的国家铁路货物统一运价。
3月2日,由工信部、财政部共同推出《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初步设定的目标是到2020年力争节约煤炭消耗1.6亿吨以上。
3月24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煤炭深加工示范工程标定管理办法》为有序推进煤炭深加工产业化示范,进一步规范示范工程标定评价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提升科技创新、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
3月25日,国家能源局公布《关于促进煤炭工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国煤炭工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并对优化煤炭开发布局、调整煤炭产业结构、加强煤炭规划管理等工作,提出十条具体意见。
4月14日,发改委等六部门下发了《关于开展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提出将在全国开展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情况核查工作。将切实维护煤炭生产建设秩序,促进供需总量平衡。
4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公告,对可享受税收优惠的衰竭期煤矿和充填开采置换煤炭的定义、减税方式、备案资料等进行明确。
5月5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年)》提出,全国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到2020年,原煤入选率达到80%以上;现役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克标准煤/千瓦时,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到60%以上。
5月7日,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关于严格治理煤矿超能力生产的通知》和《做好2015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旨在遏制煤炭产量无序增长,调整产业供需结构。
6月3日,发改委、能源局和煤矿安监局共同下发的《关于落实违法违规煤矿煤炭相关治理措施的通知》称,需落实多项违法违规煤矿煤炭的相关治理措施,其中包括建立电煤合同执行与发电量奖惩挂钩制度。
7月9日,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促进煤炭资源税管理的规范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此外,自2014年7月14日,发改委联合煤炭行业相关单位、企业、政府等召开脱困工作联席会议,到目前已经连续召开了31次,会议中都将依法依规限制产量,改善供求关系作为重点工作来布置和研究。旨在改善国内煤炭市场供大于求、煤价大幅下跌的现状。
国家发改委核准煤矿建设项目需要申请人提交那些文件。
一、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
(三)《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 发改能源[2006]1039号)
(四)煤炭产业政策(国家发改委 2007.11)
(五)《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三、所需材料(一式二份):
(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规划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二)申请报告附件
1、下级发改部门项目申请文件
2、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3、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矿界范围划定批文;
4、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开办煤矿准入批文;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评审、通过的评估报告;
6、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批文;
7、省级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开采方案批复;
8、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文;
9、省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批文;
10、省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资源论证(取水)批文;
11、依法应当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出具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12、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函;
13、招投标初步方案;
14、所在地县(市)供电局或省电网公司出具的双回路供电系统方案;
15、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别编制、评估的安全预评价报告;
16、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应出具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节能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
1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事项办理流程
国家规划矿区内项目按程序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外项目按程序上报省级发展和改革委核准。
煤矿投资项目找国家发改委哪个部门审批
请认真阅读这个文件,现在发改委对投资项目仍然管的很严。即使是不需要审批的核准制和备案制项目,实际上仍然要事先与发改委沟通汇报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但是,现行的投资体制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需要增强。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四)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中属于《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备案手续。企业集团要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
(五)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六)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批准,选择一些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试点,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改革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增加企业债券品种。按照市场化原则改进和完善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运用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业务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制定相关法规,组织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鼓励银行和各类合格担保机构对项目融资的担保方式进行研究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资本实力,推动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七)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中央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要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资金计划。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对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
(六)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效益。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
(一)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全社会的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教育、科技、卫生、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战略资源开发等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包括必要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努力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引导社会投资。制定并适时调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协调投资宏观调控手段。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规模,保持国家对全社会投资的积极引导和有效调控。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多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适时制定和调整信贷政策,引导中长期贷款的总量和投向。严格和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社会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四)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统计工作。加强投资统计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资统计制度,进一步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存量和投资的运行态势,并建立各类信息共享机制,为投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
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三)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均须与政府部门脱钩,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我约束,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中介服务。鼓励各种投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合伙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改组改造。健全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确立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行业管理体制。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强化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四)完善法律法规,依法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与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投资要素合理流动、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市场环境,规范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和政府的投资管理活动。认真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财经纪律,堵塞管理漏洞,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执法检查,培育和维护规范的建设市场秩序。
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国 务 院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2.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五)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市供水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