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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土地使用税(经济适用房出售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hacker2022-07-10 16:12:23足球联赛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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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具体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营业税(现改为增值税):目前没有相关营业税(增值税)优惠政策。

2、契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交契税;如果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综合地价4%的税率缴纳契税。

3、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各省规定不一样。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如湖南省规定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但是需要完备备案手续,例如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7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开发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确认备案表》、经济适用住房的批准文件及经济适用住房的明细资料(包括街号、楼号、楼层、房号、户型、面积、价格或预计价格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列入省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5、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6、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企业为自己职工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征收土地使用税吗?

按现行税法免征条例经济适用房土地使用税,你所说情况不属于免征条款,应此企业为职工建设经济适用房,一样得征收土地使用税。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土地使用税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经济适用房土地使用税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经济适用房土地使用税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对缴纳耕地占用税有没有优惠政策?

有优惠政策。

国务院曾于2007年8月在《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中提出经济适用房土地使用税,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

两部门发出的通知对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进行经济适用房土地使用税了规定经济适用房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经济适用房土地使用税,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通知还规定,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根据通知的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按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广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房,能否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规定经济适用房土地使用税,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经济适用房土地使用税,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经济适用房土地使用税,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济适用房的土地增值税该怎么清算

经济适用房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经济适用房土地使用税,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称,自2007年1月1日开始,除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外,本市房地产开发商预(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一律按1%预征土地增值税。

据北京地税相关负责人解释,原来新房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是:普通住房不征,非普通住房按0.5%征收,商业用房按1%征收。“原来税率比较多,现在统一经济适用房土地使用税了税率,简化了征收环节的程序。”其中“普通住宅”是指单栋号内户平均建筑面积140平方米(含)以下的。

扩展资料:

北京房地产信息网负责人表示,今年下半年,北京房地产市场住宅售价与成本之间的差距拉大,开发商的获利空间增加,1%的成本增加不会转嫁给消费者。

伟业顾问总经理透露,开发商对每个项目都有5%左右的不可控成本预算,1%的成本增加应该在开发商的承受范围内。他还强调,房价的涨跌最终取决于供求关系,与住宅开发成本没有必然联系。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北京住房开征1%土地增值税 征收对象是开发商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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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礼忱谷夏(2022-07-10 21:21:16)回复取消回复

    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通

  • 拥嬉抹忆(2022-07-11 00:25:38)回复取消回复

    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

  • 听弧凉墨(2022-07-11 02:40:07)回复取消回复

    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

  • 辙弃鹿鸢(2022-07-10 16:35:30)回复取消回复

    使用税,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经济适用房土地使用税,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