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资讯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分类10 > 正文

分类10

中药复方制剂申请专利(中药药方专利的申请程序)

hacker2022-07-07 10:08:21分类1056
本文目录一览:1、如何申请国家中医药发明专利2、请问如何申请药物方面的专利?

本文目录一览:

如何申请国家中医药发明专利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下面分别就这三性的专利审查作一介绍。

1 中药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审查

《专利法》第22 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中药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审查应当遵循技术方案完全等同的审查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在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当中记载了与专利申请完全相同的技术方案时,该申请才丧失新颖性。

例如:申请号为 90109821的专利申请,其权利要求为: 一种癌前病变的阻断治疗药的制备工艺,其特征在于将黄药子、夏枯草、拳参、败酱草、山豆根、白藓皮制成一定剂型。审查员检索到的对比文献《抗癌中草药制剂》(人民卫生出版社1981年第一版,第187页)记载:抗癌乙丸,由黄独(即黄药子)60g、草河车(即拳参)60g、山豆根120g、败酱草120g、白藓皮120g、夏枯草120g各药共研细末,炼蜜为丸,主治癌症。因此该申请不具备新颖性。

2 中药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

2.1 中药产品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 按照中药产品的组成可将其划分为多活性组分的复方产品和单活性组份的单方产品。对于中药的复方产品申请来说,大多数申请的产品是以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工艺制成,而产品的医疗作用与生产该产品的原料配方组成有着密切的关系,原料组成这一重要的技术特征是大多数复方中药专利申请的发明点之所在,因此,可以说,在评价中药复方产品的创造性时,制备该产品的原料组成是决定性因素。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大多数中药产品是组成成分不清楚的混合物,很难用其成分组成来描述中药产品,而在本领域的技术实践当中,通常是根据制备产品的原料组方是否相同来判断两个中药产品是否相同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采用以产品原料表述产品的方式来描述中药复方产品,更适合于中药的技术特点。

2.1.1 中药复方产品的创造性的判断分如下几种情况 如果申请人所要求保护的产品,其原料组成是对现有方剂的改进,而制备方法属于常规方法,申请人应当提供可信性的对比实验数据或者对比疗效资料,说明这种改进与已有技术相比产生了何种意外的突出效果,其创造性才可以被确认。这种意外的突出效果可以是产生了新用途,可以是疗效的显著提高,可以是毒副作用的降低,也可以是成本的降低等。这种改进可以是对现有方剂的加减,也可以是对现有方剂中药物的替换。如果是对已知方剂的加减,申请人应当以可信性的举证资料说明这种加减之后给发明带来了何种意外突出效果。例如,现有技术中的生脉饮口服液用于治疗心悸、气短等心气虚证,如果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黄芪,制成一种新的口服液,申请人应当有可信性的对比实验资料或者对比疗效资料,说明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增加黄芪之后,制成的新产品与己知的生脉饮口服液相比具有什么突出的意外效果。

同理,在现有方剂基础上减去一味药,制成的新产品也需要如上所述的举证资料。

关于在已知方剂基础上的药物替换,可以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经过替换之后,形成的新的方剂与已知方剂相比没有实质性区别,这种方剂制成的产品,尽管在组分上与已知方剂已经有所不同,甚至不同名称的药物较多,但是,如果这种替换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一般性选择,也就是说,按照教科书的组方原则教导,进行这种替换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预料之中的事情,而且,这种替换也没有带来意外的突出效果,这种替换则被认为是不具备创造性的。

如果专利申请的中药其组成是一种全新的配方,现有技术当中没有记载与之相近或类似的产品,这种全新的中药具备创造性。

如果一种中药,由于制备方法的不同使得所制备的产品性能产生了意外的突出效果,这种方法制备的产品具备创造性。在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首先这种产品要具备新颖性。也就是说,经过这种不同的制备方法生产出的产品,在产品的特征上应当有别于现有技术,如果是已知的产品,作为产品已经不具备新颖性,这种情况下只能获得方法专利。

2.1.2 中药单方产品的创造性判断 对于单方中药专利申请来说,如果一种物质(植物、动物、矿物等)在文献中从未记载过,或者虽然记载过,但从未记载过具备药用作用,只要这种物质制成的中药,具有诊断、治疗或预防疾病的作用,用这种物质制成的药物具备创造性。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物质是与一定的方法联系在一起的,不管该方法是常规方法还是非常规方法,必须经过一定的方法将所述的物质制备成药。只是原料物质则不能获得专利,因为这种物质只是一种发现。

如果一项中药产品的专利申请,是以一种从已知中药原料中提取的有效部位作为活性成分,且这种活性成分是新分离出来的过去未曾报道过的物质,由于和已有技术相比从该已知原料中分离出了新物质,只要申请人以可信性的药效资料证实了其医疗作用,该产品即具备创造性。在此,对于分离方法是否是常规方法不作特殊要求。

2.2 中药方法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判断 对于已知产品(复方或单方)的制备方法,在生产过程中如果采用了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提取、分离工艺、炮制工艺或其他制剂工艺,与现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区别或产生了意外的突出效果,这种方法具备创造性。

对于提取、分离、炮制或其他制剂工艺来说,可以是某一过程方法的改进,也可以是多步骤的改进,而且,对于该方法的每一具体步骤来说,可能均属于常规方法,只要该专利申请的有益效果是由于工艺方法产生的,这种方法从整体上组合起来即具备创造性。

对于所产生的有益效果来说,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由于方法的改进给产品性能带来了改善,如增加了新用途,或者使得原来的疗效有所提高,或降低了副作用,或延长了储存期、纯度的提高、口感的改善等。另一种情况是给生产过程带来了改善,例如成本的降低、生产危险程度的降低、生产能耗的降低、原料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环境污染的降低、工艺的简化、质量控制的再现性提高等。

2.3 中药用途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判断 关于用途创造性的判断,应当是与现有技术的对比,也就是说,一种已知的产品过去没有这种用途,该用途也不能从其组成或现有技术当中容易地推导出来,专利申请给出了一种新用途,只要这种新用途是可信的,则被认为是与现有技术相比具备创造性。由于新用途发明的关键之处在于新的药理作用,因此,这种申请对于药效资料的可信性要求比较严格。

3 中药专利申请的实用性审查

实用性,是指发明的客体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而且,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必须是能够达到实际目的且能够应用的发明。

对于中药来说,发明一种药物,应当是具有医疗作用的产品,能够再现性地达到其治疗目的,这种再现性包括了产品的再现性和医疗效果的再现性,如果所发明的产品疗效不固定,无再现性,不能达到其发明目的,则不具备实用性。由此可见,一种中药产品专利申请,所发明的药物具备医疗效果是符合实用性的起码要求;而对于方法专利申请来说,该方法应当在产业上能够实施或使用;对于用途发明申请来说,该应用能够在产业上实现即可。

3.1 中药专利申请实用性的判断 对于一件复方中药专利申请,如果现有技术当中没有记载与之相类似的药物,这种情况下需要证实该药物具有医疗效果,并且该药物能够工业化生产,其实用性才能够被确认。

对于单方中药专利申请来说,如果一种物质(植物、动物、矿物等)在文献中从未记载过,或者虽然记载过,但从未记载过具备药用作用,只要申请人以可信性的数据或临床资料证明用这种物质制成的中药,具有诊断、治疗或预防疾病的作用,并且该药物能够进行工业化生产,用这种物质制成的药物具备实用性。

3.2 中药专利申请当中不具备工业实用性的几种情况

3.2.1 专利申请的药物不具备医疗效果或医疗效果不可信 有的申请在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当中,从未公开过所申请药物的功用,只是给出了药物的组成和制法,这种申请由于该药物不具有医疗作用而无使用价值,不具备实用性;如果所申请的药物其医疗效果不可信,申请人也没有可信性的证据证实专利申请药物的确切医疗效果,这种情况下,该申请的药物因不具备医疗效果而不具备实用性。

3.2.2 专利申请的药物,其原料中存在不能工业化生产或不能大批量再现的物质 如果申请的是一种产品,那么该产品必须在产业中能够制造。专利申请的药物,如果其制备原料当中的某些成分只适合于手工制作,或者其产量很低,根本不能够进行产业化规模生产,这种产品不具各实用性。例如,93114646.1号申请,其原料之一是使用昆虫的血液,实施例使用蚂蚁或蜜蜂的血液,这种原料的获得很难在产业上进行规模生产,因此,不具备工业实用性。再例如,申请号为90106424的申请,制备一种注射剂,采用人体大网膜为原料,由于人体大网膜的来源有限,使得该注射剂不能进行大规模工业化生产,因此,这种方法不具备工业实用性。

3.2.3 专利申请的药物有损公共利益 有一种药物,属于闻药,是通过人体闻到药物的气味而发生作用,该申请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使人体闻到该药物气味后能够晕厥而失去反抗能力的药物,用于防身之用,但是,这种药物同样可以用于犯罪,有损公共利益,因此,不具备实用性。

3.2.4 专利申请的方法只限于手工操作,不适合于工业化生产 例如:申请号为94106997的申请是一种治疗破伤风的药物,制备方法是把南瓜蒂埋藏在背风向阳的猪圈中一段时间后,将其炮制成片剂或胶囊。这种制备方法是不能进行工业化规模生产的,不具备实用性。

撰写思路分析:

1.对技术方案分析前的准备

1)了解相关领域的一般技术常识。

2)熟悉中药发明的常见类型:

A.中药提取物的发明:单一原料药提取的中药提取物发明;多种原料提取 的中药提取物。

B.中药组合物的发明:以活性成分为特征的发明和以敷剂为特征的发明。

a.含单一活性成分、并以所含活性成分为特征的中药组合物;

b.含多种活性成分的中药组合物;

c.以辅剂为特征的中药组合物发明,如环糊精包埋法;

d.以剂型为特征的中药组合物发明。

C.中药生产方法的发明。

D.中药用途发明:

a.新的动、植物或矿物或其提取物的医疗用途;

b.已有中药材或其提取物的第二医疗用途。

2.对技术方案的技术分析

1)确定技术方案所属的发明类型;

2)检查技术方案是否完整和清楚;

3)分析技术方案的关键技术。

3.对技术方案进行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的检索

4.对技术方案的法律分析

1)对技术方案申请专利的可行性分析:中药领域不予保护的主题如下:新发现的中药材、中医处方、中药的使用方法如脐疗法等。

2)对技术方案申请专利的把握性分析。

3)对技术方案申请专利的效力性分析。

首先以现有技术为准,分析隐藏技术诀窍和扩展保护范围的可能性。前提是两者都必须使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实施和能实现发明目的。隐藏的技术诀窍指的是隐藏重要的附加技术要点,没有这些技术要点,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仍能实施该发明,但其效果不如包括这些附加技术要点的产品或方法,是缺乏市场竞争力的。技术诀窍的隐藏首先取决于由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实施,其次取决于由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较,区别点的多少。只要有区别点足以证明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其余的区别点就可以作为技术诀窍或申请另外的系列发明以延长专利的实际保护期限。隐藏技术诀窍一定要保障所申请技术方案能够实施并且与现有技术有关键性技术的区别。

一般在中药配方的产品发明中,只能将配方中使其效果更佳的选择性组分和必要组分的最佳用量作为技术诀窍进行隐藏;在中药方法发明中,一般将工艺的最佳条件作为技术诀窍进行隐藏。

需要说明的是,这是跟具体情况相关的。如果将配方组分中的关键组分进行隐藏,造成的后果是因为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而导致申请专利失败,即使获得批准,自己的技术方案也没有得到真正的保护,起不到专利保护的作用。

清楚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后,在排除可以隐藏的技术诀窍后,把关键技术的区别确定为专利保护的核心。如何有效保护核心技术不被他人改动或采用类似方式实施该核心技术,必须将核心技术从技术角度予以扩展。代理人通常应该考虑,同时也是技术人员应该考虑的问题包括,君臣佐使分别是什么,特定配方效果是什么,如果减少其中组分,是否影响效果;如果不选用上述用量,会产生什么效果,达到最低要求的下国,需要的用量;是否必须口服,组分是否可以被其他中药替代。从而逐步判定出其中哪些技术特征是必需的,哪些是非必要的。

一般采用下列几种方法从技术上扩展保护范围:

♦ 上位概念的提升法,如汤剂的上位概念为口服剂型;

♦ 等同物替换法,如犀角用水牛角替代;

♦ 用量范围的延伸法,如将组分用量延伸到常规用量范围 。

还有什么不明白的,HI我,希望对你有帮助。

请问如何申请药物方面的专利?

中药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1.传统的保密 这是中药复方制剂申请专利我国中药行业上千年发展史中,业者进行自我保护所采用的传统手段。如以秘方的形式加以保护,保密措施就是我们熟知的“祖传”,“传子不传女”等。这在古代中药的采摘、炮制、处方还处于个人或家庭小规模经营活动的时期,是非常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中药生产已形成工业化大生产规模。

2.新药的行政保护 中药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在中药新药的申报过程中,国家对其类别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新药审批的规定,卫生部制定下达了《新药审批办法》和《有关中药部分的修订和补充规定》。新药保护只是国内强制性的行政保护措施,国内制药企业要想走向世界,积极参与药品的国际竞争,只有依靠专利这一武器才能保护自己的药品知识产权。

3.《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目前大多数中药企业对自己的产品所采取的保护措施主要是中药品种保护,它是以国务院颁布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为依据,属于一种行政法规的保护。

有专家认为中药品种保护实质上是知识产权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形式,应属于现在的商业秘密保护,具有审批速度快、保密性强、执行力强等特点,企业对中药品种保护采取了积极态度。应该说从中药领域的技术特征看,中药品种保护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在实践中,中药品种保护还存在着自身的缺陷中药复方制剂申请专利

(1)中药品种保护所保护的仅仅是中药品种,对中药技术开发的前期研究活动中的技术秘密包括处方组成和工艺制法是无法加以保护的。

(2)对于同一种中药品种,企业所享有的中药品种保护权不具有排他权。它主要针对中药作为一个品种上市的调节与管理,但是却不能解决该品种所含技术的财产归属。

(3)中药品种保护会受到专利保护的阻截。如果两个厂家同时开发一种产品,一方在开发初期将独立研制的产品或以正当方式取得的产品申报了专利保护,另一方即使获得了新药证书,也无法获得中药品种保护,其生产还将受制于获得专利保护的一方。从此可以看出,中药品种保护对企业不具有战略保护的作用。

4.专利保护 专利是保护发明创造最有效的手段,专利所保护的是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对于药品发明,其最本质的特征是:药品的技术特征、药品生产方法的技术特征和药品应用的技术特征。药品的开发与申请专利是密不可分的。在寻求专利保护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单纯的处方是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申请专利保护的应是可进行工业化生产的中成药产品。

(2)把握申请专利的时机。我国专利制度采用先申请制,即专利权属于先申请人,因此推迟申请很可能由于已被其他人占先或发明已被公开等原因而丧失专利权。而且,发明专利的审批时间一般需要2~4年,这段时间内专利的保护作用是“暂时性”的,不能提供很有效的保护,如果在此期间发生侵权纠纷对申请人也是很不利的。因此申请人应当及时提出专利申请,并利用中国专利法的规定控制后续程序,如进一步完善技术主题,适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及时申请复方制剂及用途等相关发明,以及药品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等等,这种立体交叉式的申请可使药物得到全方位的保护。

5.中药商标保护 1982年我国开始实施商标法,商标法规定,人用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注册不得在市场上销售。中药商标保护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统一商标与个别商标灵活运用。统一商标又可称为主商标,是指企业生产经营的中药产品均使用同一商标,成为企业的象征。个别商标是指中药企业根据产品的不同情况而采用不同的商标。它主要适用于不同类别、不同档次、不同品种及新的中药产品。当然,企业也可采用统一商标与个别商标相结合的策略,以统一商标为基础,创制个别商标,以达到和谐统一,既维护了企业商标的统一性,又突出了商标的个性化,如“三九胃泰”,“丽珠得乐”就是成功的范例。

(2)重点突出商标名,淡化药品通用名称。我国传统的中药和西药相比、较少使用商品名,通常只有通用名称。对于中药企业而言,由于目前中成药的生产主要以古典名方或传统制剂为主,这些通用名经过历史的积淀,也蕴涵着无穷的文化品位和市场价值,因此将其淡化而重新启用商标名,也存在着一定风险。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对中药新品,即专利保护或中药品种保护的产品上应重点突出商标名;2古典名方或传统制剂的新的生产厂家或市场占有率较低的厂家,可尝试启用新的商标名,而淡化通用名。3在市场上已有较高商标知名度的产品,可以通过商标宣传来巩固自己的市场。

(3)重视商标宣传。

(4)防止商标名淡化。对商标名如果宣传、使用不当,或被人无意或恶意是地滥用,也会由于商品过于知名而导致商标名淡化,即该商标失去显著性,在消费者心目中已成为该产品的代名词,致使该商标最终成为产品的属类商标。要防止商标失去显著特征而变成通用名称,一般可采取以下方法: 1在商标上一定要注明“注册商标”或“R”,以免他人发生误解。2在宣传和使用上要注意把商标与他的通用名称结合起来,如尼康照相机,让公众知道商标名和通用名称的区别。3一旦发现他人将自己的注册商标作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使用时,应及时发出警告,以阐明商标名与通用名称的区别。4在一个新产品被开发成功之后,应创造一个对公众来说可以使用,可以接受的通用名称,否则公众就会避繁就简,逐渐把商标作为通用名来使用。5在药物说明书上,将两者描述清楚。

(5)避免注册不当。

(6)道地中药材应使用注册商标。

总之,中药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保护方式。

中药专利申请要多长时间?中药专利申请怎么才能成功?

中药专利申请要多长时间?中药专利申请怎么才能成功?中药产品通常是复方制剂,但处方是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如产品具有独特的生产工艺或已知产品的生产工艺改进均可申请方法专利。下面我们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中药专利申请要多长时间?发明专利申请一般是2年左右,实用新型是6-8个月,外观设计是4-6个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发明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实质审查请求;收到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后,缴纳申请费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审查意见;如授权则会收到授权通知书及办登通知书,缴纳办登费用,收到专利证书;如驳回则会收到驳回通知书。中药专利申请怎么才能成功?1、产品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是一种产品。中药产品通常是复方制剂,但处方是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因为处方是医生根据具体病人的病情所开的药方,是一个配药的过程,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性,即在实际操作中,不能使用处方这一措辞。单味药的提取物(有效部位)①结构明确的单一化合物:属于有机化学领域,用结构定义.②结构不明确的提取物:由于制成产品的组分和含量已与原料有所不同,且不存在原料药之间的配伍特征,所以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应采用原料和生产工艺(制备方法)进行定义,生产工艺应包括生产步骤、工艺条件、参数等。2、如产品具有独特的生产工艺或已知产品的生产工艺改进均可申请方法专利。作为药品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其特征部分应包括原料和生产工艺,原料特征的内容与药物产品权利要求的内容基本相同,生产工艺特征包括生产步骤和生产工艺条件,如温度、浓度、压力、时间等。常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产品的新的制备方法.例如,一种从珍珠母贝中提取珍珠液的方法,其发明点在于将现有技术中的砂轮、人工打磨、盐酸水解工艺改进为用醋酸作剥离剂、硫酸水解,并提高了产率.②测定方法。例如,有效成分含量的测定方法,印度向中国提出了使用色谱指纹图谱测定和鉴别植物或动物、天然或合成来源的提取物成分的方法的专利申请。③中药材的种植方法。④中药材的加工、储存和保鲜方法.3、这种申请指发现了某产品固有的、但迄今为止未被认识的新的性质或功能,从而将该产品用于新的领域或目的的发明申请。例如,发现用作解热镇痛的阿司匹林可用于治疗心血管疾病(抗血栓).撰写时,权利要求可不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但应包括所应用的对象及应用的领域或目的,例如,阿司匹林用于制备治疗血栓药物的应用。较为多见的有以下几种类型:①已知中药材的新用途。例如,何首乌防治骨质疏松症的新用途。权利要求应撰写为何首乌在制备防治骨质疏松症药物中的应用.②新的药用部位的用途。例如,鼠尾草提取物在制备用于治疗杜普伊特伦挛缩的药物中的应用。③已知复方的新用途。④新复方的用途。关于中药专利申请要多长时间?中药专利申请怎么才能成功?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想要申请中药专利,请联系我们在线客服,或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全国免费服务热线,我们有着多年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经验,一流的业务团队和全心全意为顾客服务的理念,一定能帮助您顺利申请。

我应该怎么去申请专利呢?是药品方面的.

中药

中药提取物、中药复方、中西药复方;已有中药的新剂型;中药成分新的提取方法、中药的新炮制方法、中药材的培育方法、药物检测方法;已有中药的新适应症等。

西药

全新化合物、化合物的异构体、化合物新晶型、对已有化合物的修饰产物、化合物的新的盐、酯、酸;西药复方制剂、中西药复方制剂、已有药物的新剂型、全新剂型;化合物的制备方法、药物的制备方法、药物检测方法;已有药物的新用途等。

生物技术

基因序列、有功能的核苷酸片段、氨基酸序列、载体、质粒、工程菌、细胞株、疫苗、多肽;构建方法、纯化方法、分离方法、分析方法、检测方法;生物制品新用途等。

医疗器械

各种新的医疗器械、含有药物成分的具有医疗作用的有形载体。

把握时机

当发明的想法在头脑中刚一成形,即使这时还没有成功,申请人就该记录这个发明的内容了,一旦完成了发明,要立即判断哪些内容可以申请专利保护。在专利检索的基础上进行评估,最好能获得执业专利代理人的帮助。由于我国采用先申请制,因此在评估之后尽快将专利申请提交到专利局是至关重要的,同样的发明内容只授予一份专利权,该权利属于最先申请的人。申请之前应严格保密,方式因公开造成新颖性丧失。

撰写专利申请文件

申请人通常会聘请执业专利代理人帮助进行专利申请,双方签署委托协议后一般由申请人提供专利交底材料,代理人根据交底材料的内容进行文件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等,其中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法律性文件,其他文件对发明做详尽的披露并对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给予文字和实质上的支持。

专利检索

接下来, 申请人需要进行全面的专利查新检索,其范围不仅涉及中国专利,还包括中国的科研论文、国外专利文献和公开出版物等。如果都没有检索到与发明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现有技术,则可以考虑尽快申请专利。一般,执业的专利代理人能够为申请人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站上和文献馆里保存了上百万件的专利文献,各个国家专利部门的网站上也开通了免费的专利数据库供公众查询使用。

电脑检索还不够充分

机检方式在很多时候帮上了大忙,但这也不是万无一失的。依据使用的数据库、使用者的检索经验和语言水平,会有不同的检索结果,有时也会遗漏重要信息,例如关键的图片或者化学结构式。

另外,如果使用者不了解如何利用网上的资源并且缺乏对法律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的理解,他将无从对检索结果作出正确的判断。因此,最好还是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进行检索,那里拥有国内最全面的各种数据库资源,检索人员一般都是专利审查员,具有丰富的检索经验和较好的外语能力。由于专利局给出的检索报告不做分析,申请人最好委托执业专利代理人帮助进行判断和分析。

专利申请过程

检索结束后,发明人就可以判断是否需要进行申请了。专利申请被受理后将暂时保持在一种法律结果不确定的状态,也可以称为“专利审理中”状态,根据专利类型和发明内容的不同,这个时间一般会持续1-3年,直到专利申请被授权或者驳回。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

  • 孤鱼迷麇(2022-07-07 13:28:23)回复取消回复

    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使人体闻到该药物气味后能够晕厥而失去反抗能力的药物,用于防身之用,但是,这种药物同样可以用于犯罪,有损公共利益,因此,不具备实用性。3.2.4 专利申请的方法只限于手工操作,不适合于工业化生产 例如:申请号为94106997的申请是一种治疗破伤风的药物,制备方法是把南瓜蒂

  • 末屿颇倔(2022-07-07 11:05:46)回复取消回复

    机检方式在很多时候帮上了大忙,但这也不是万无一失的。依据使用的数据库、使用者的检索经验和语言水平,会有不同的检索结果,有时也会遗漏重要信息,例如关键的图片或者化学结构式。 另外,如果使用者不了解如何利用网上的资源并且缺乏对法律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的理解,他将无从对检索结果作出正确的判断。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