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合同常见条款(健康保险合同中有哪些特殊条款)
本文目录一览:
- 1、在健康保险合同中,除适用寿险合同的条款外,其特有的条款包括哪些?
- 2、健康保险合同中特有的条款
- 3、健康保险责任期条款
- 4、健康保险所特定的条款有哪些?
- 5、健康保险常见的标准条款有哪些?
- 6、在健康保险合同中特有条款
在健康保险合同中,除适用寿险合同的条款外,其特有的条款包括哪些?
不可抗辩条款。超额保险条款。防卫原因时间限制条款。团体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既存状况条款。转换条款。协调给付条款。
法律分析
购买医疗保险后,但凡生病住院都能获赔,实则不然。如有的产品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60日内(续保除外),因疾病在指定医院住院所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这就意味着在合同刚生效的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即使因病住院产生各项费用也无法获赔。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在不同的保险公司购买数份医疗险,出险后并不能拿到所有保单的赔付。这是因为医疗险作为一种补偿型保险,一旦发生理赔要参照补偿原则,即保险金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由于健康保险的保险金具有补偿性质,因此为防止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残疾后获利,在合同中可规定超额保险条款,即对于超额保险,保险人可减少保险金额,但要退还超额保险的保费部分。转换条款允许团体被保险人在脱离团体后若购买个人医疗保险,可不提供可保证明。但是,被保险人不得以此进行重复保险。将团体健康保险转换为个人健康保险时,被保险人通常要缴纳较高的保费,有关保险金的给付也有更多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八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职工互助医疗和医疗慈善服务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国家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健康保障需求。国家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健康保险合同中特有的条款
其特有健康保险合同常见条款的条款包括健康保险合同常见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其基本内容是健康保险合同常见条款: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在保险合同中列入不可抗争条款,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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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责任期条款
其一健康保险合同常见条款,就是免赔额条款。免赔额条款是健康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常见条款的常用条款,也是健康保险合同区别于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特征之一。该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须自己先支付一部分医疗费用,即保险人只负责对其医疗费用中超过免赔额的部分进行补偿。
接着我们在来看其二,就是这个比例给付的条款。其实这个比例给付条款也称为共保条款。比例给付条款规定,对医疗费用中超过免赔额部分的,采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赔偿办法。一般而言,被保险人自己需要承担的自付比例为20%-30%,其余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控制被保险人在接受治疗时的医疗费用总额。
其三,给付限额条款。给付限额条款针对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规定了费用或服务量的最高限额,限额以内由保险人承担,限额以外的部分需要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其四,等待期条款。等待期条款即观察期条款,健康保险合同基本上都设定了这项条款。该条款规定,在保险单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导致收入减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般情况下,一年短期健康险的等待期为31天,长期健康险的等待期为90-180天。
其五,受益人条款。受益人条款规定,一般情况下健康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身,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其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这一点与人身保险下的其他保险不同。
其六,也就是体检条款。大家要知道体检条款要求被保险人在提出索赔后,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接受由保险人指定的医生或医疗机构的体检,以便保险人确认索赔的有效性和具体赔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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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所特定的条款有哪些?
您好!健康保险中主要有六大特殊条款健康保险合同常见条款,即体检条款、免赔额条款、给付限额条款、按比例给付条款、等待期条款以及受益人条款。其中,免赔额条款是健康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常见条款的常用条款,也是健康保险合同区别于其健康保险合同常见条款他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特征之一。
一、体检条款
该条款要求被保险人在提出索赔后,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接受由保险人指定的医生或医疗机构的体检,以便保险人确认索赔的有效性和具体赔付金额。该条款适用于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二、免赔额条款
该条款是健康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也是健康保险合同区别于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特征之一。该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须自己先支付一部分医疗费用,即保险人只负责对其医疗费用中超过免赔额的部分进行补偿。
三、给付限额条款
该条款针对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规定健康保险合同常见条款了费用或服务量的最高限额。限额以内由保险人承担,限额以外的部分需要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四、按比例给付条款
按比例给付条款,又叫共保条款。它规定,对医疗费用中超过免赔额部分的,采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赔偿办法。一般而言,被保险人自己需要承担的自付比例一般为20%-30%,其余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控制被保险人在接受治疗时的医疗费用总额。
五、等待期条款
等待期条款,又名观察期条款。健康保险合同基本上都设定了这项条款,旨在减少被保险人的逆选择,控制道德风险。该条款规定,在保险单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导致收入减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通常来说,一年短期健康险的等待期为31天,长期健康险的等待期为90天-180天。
六、受益人条款
该条款规定,一般情况下健康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身,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其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这一点与人身保险下的其他保险不同。
健康保险常见的标准条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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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诺解答健康保险合同常见条款:
您好!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健康保险合同常见条款,它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享受合同权利的法律依据,也是处理保险纠纷的依据。健康保险合同中大都以固定的条款体现,由于健康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与其健康保险合同常见条款他保险合同有较大区别,在长期实践过程中,经过不断淘汰、修正、检验、完善,逐渐形成了一些内容固定、文字形式较为规范的常条款,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在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将这些常用条款规定为标准条款,为保险公司制定保险合同时选择使用。
健康保险合同中常见的标准条款主要有:年龄误告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宽限期条款、复效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自动垫缴保费条款、观察期条款、免赔额条款、给付比例条款、给付限额条款、保证续保条款。
在健康保险合同中特有条款
(C)既存状况条款
健康保险所特有的条款主要包括以下:
1.既存状况条款。该条款规定,在保单生效的约定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既往症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既往症是指被保险人在保单签发以前就已经存在但未在投保单中如实告知的伤残或者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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