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消防三防手持机价位的简单介绍
本文目录一览:
- 1、写煤矿三违的认识
- 2、三防手持机结构设计?
- 3、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
- 4、求化工厂消防应急预案!!
- 5、煤矿三违行为危害性的认识
写煤矿三违的认识
“三违”标准
一、采掘专业
严重“三违”行为
1、按规程规定应用而未使用前探梁的;
2、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
3、爆破距离不够或其他工序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要求;
4、采煤机、刮板输送机电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
5、初放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规定直设;
6、初放工作面未经会审擅自放顶;
7、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
8、采掘机运转期间,进入安全防护栏以里检修人员(规程规定的除外);
9、扒装机扒装期间,回头轮与扒装机之间有人逗留工作的 ;
10、工作面溜子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
11、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的;
12、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
13、回采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
14、扒装机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处理的;
15、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
16、工作面过断层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措施不按规定直设;
17、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材料;
18、施工前不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未及时用长把工具除去危岩、活秆或除去时无专人观察顶板;
19、修护独头巷道不由外向里逐棚(段)进行,有两组或以上人员同时施工,人员进入独头巷道维修点以里;
20、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贯通通知书的,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
21、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规程规定除外);
22、其他认为严重的“三违”行为 ;
一般“三违”行为
1、在煤壁区作业,工作前不敲帮问顶;
2、煤壁伞沿超过规定不处理继续工作;
3、煤层倾角大于25°时不设挡煤板、挡矸帘;
4、煤墙爆破后不按规程要求及时挂梁支护或爆破倒棚后不处理继续爆破;
5、不执行先支后回操作顺序;
6、失效支护不及时处理;
7、回出的支柱未按规定全承载;
8、有推棚、倒棚、偏帮问题不及时处理;
9、拆卸、安装挡煤板时不停止输送机运转;
10、三用阀的方向未按规定设置;
11、端面距超过后不及时支护;
12、特殊支护不合格,进行回柱放顶;
13、工作面用手镐或其他工具代替卸载把;
14、工作面上、下隅角放顶滞后超过规定;
15、工作面随意丢顶煤、底煤,浮煤超过规定;
16、切顶线未按规定使用挡矸帘;
17、支柱或回柱时单人作业;
18、煤帮有人作业时移工作面输送机;
19、架棚支护巷道支架间未按规定设撑杆或拉杆,撑杆或拉杆损坏未及时补设;
20、井筒作业没有防止人员、物料堕落措施;
21、管辖范围内迎头出现“三空”,后路有危棚不处理,继续施工;
22、耙装机封闭式金属挡绳栏、防止耙斗出槽的护栏、道卡子等安全设施不全或未正常使用;
23、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不可靠,用其他物料代替操作把操作;
24、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停留或工作;
25、耙装机回头轮挂在棚梁、腿、锚杆或钢带上;
26、用支护锚杆、锚索、梁、棚起吊或牵引物料;
27、修护巷道时大拉大换;更换巷道支护前,未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未及时除掉活矸危岩并及时架设永久支护;
28、掘进工作面开、透窝未按规定执行;
29、掘进使用的耙装机距迎头距离超过规定;
30、架棚支护未按措施规定腮帮接顶;
31、锚喷支护巷道失效或不合格锚杆未处理,就喷浆封闭;
32、锚喷支护巷道锚固前未进行初喷;
33、违规进入挂牌严禁通行的失修巷道;
34、维修巷道架设或拆除支架时,一架未完而终止工作;
35、倾斜巷道维修时分段进行施工;
36、斜巷挪移耙装机时机器下方有人工作或停留;
37、两个平行修护点之间距离小于20米;
38、 其他违犯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地测专业
严重“三违”行为
1、采掘工作面不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采的。
2、采掘工作面发现有突水预兆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
3、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老空区、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
4、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
5、各类巷道未按规定下达开工、复工通知单而进行施工的。掘进巷道停工后,未按规定下达停工后,未按规定下达停工通知单。
6、测量接到巷道停工通知单后,未及时跟测导线、填图未到迎头的。
7、其他认为严重的“三违”行为。
三、机电运输专业
严重“三违”行为
1、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
2、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
3、利用木棒代替保险插座;
4、强行送电或约时送电;
5、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浓度;
6、开关用木楔或用铜、铝、铁丝钩保险;
7、钢丝绳断丝率、磨损率超标仍继续使用;
8、手持式电气设备不使用隔离变压器;
9、特种设备检测设备、检验不合格,强令使用;
10、不停机、停电对机电设备进行维修故障或清理;
11、爬输送带、爬车、跳车、蹬钩头骑刮板输送机;
12、斜巷绞车提升运输时行人;
13、无措施运送“四超”车辆;
14、无措施用输送带或刮板输送机运物料;
15、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档”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不起不齐全、不完好时运输;
16、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和保险叉;
17、在斜巷中摘挂钩、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
18、斜巷超挂车辆。
19、蹬高作业不佩戴保险带的。
20、起吊重物时,起吊用吨位小于实际吨位的。
21、斜坡提升中途停车后,司机离开座位的。
22、其他认为严重的“三违”情况。
一般“三违”行为
1、在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制度;
2、擅自启动机电设备;
3、在停止运转的带式输送机上行走或作业时未将启动开关闭锁或留人看管;
4、输送带运转时更换托辊;
5、煤电钻、信号综保不按规定试验;
6、操作高压电气时不使用绝缘工具;
7、检修机械时没将启动开关闭锁或闭锁后无人看管或未挂停电牌;
8、不执行“两票三制”规定;
9、不执行停送电操作顺序;高压倒闸操作不认真执行唱票监护制和监护复审制;
10、供电系统施工时不按规定挂接地线;
11、起吊重物时重物或吊臂下方有人,或重物运行前方有人;
12、擅自调整电气设备保护整定值;
13、电缆线带电盘圈或“8”字;
14、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未拉隔离插销、隔离倒闸或拉开后不捆绑、不装绝缘板、不闭锁;
15、在罐笼上工作时不设保护伞和栏杆;井筒或登高作业时,工具不用绳栓牢;
16、未按规定验绳(包括检验)、验罐、检查井筒设施或记录不规范;
17、 其它违犯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通防专业
严重“三违”行为
1、无计划停风;
2、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
3、破坏、盗窃、盗用通防设施;
4、同时打开同一地点风门造成风流短路;
5、瓦检员脱岗、空岗、漏检、弄虚作假;
6、在瓦斯、一氧化碳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
7、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开、停局部通风机造成瓦斯超限;
8、推罐车撞风门;
9、发现火情和其他重大“通防”隐患不及时汇报;
10、采掘工作面干打眼;
11、无措施进入盲巷;
12、故意抹掉“一通三防”牌板上的记录;
13、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汇报处理或拒不执行瓦斯员撤人命令强行作业;
14、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放顶不及时造成瓦斯有毒、有害气体超限;
15、绞车拉车过风门;
16、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
17、不及时组织、安排、处理、汇报重大“通防”隐患;
18、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三原则;
19、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电;
20、瓦检员不在现场交接班;
21、瓦斯员填写牌板和手册不一致;井上瓦斯报表、手册、牌板未做到“三对口”;
22、其他认为严重的“三违”情况;
一般“三违”行为
1、“通防”人员携带仪器、仪表不合格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
2、停风后不及时撤到安全地点的;
3、临时停工地点不设置临时栅栏;
4、瓦检员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和携带仪器仪表损坏后不及时汇报、更换仍然坚持工作;
5、瓦检员不及时认真填写瓦斯记录表、牌板;
6、掘进耙装或爆破时掐风筒距迎头超规定;
7、维修一道风门时,另一道未挂警示牌的或无专人看管;
8、瓦斯传感器挪移不及时、未校对或误差超过规定未及时汇报处理;
9、风筒损坏没及时补上的;
10、高瓦斯矿井区域或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未挂瓦斯便携仪;
11、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放顶滞后切顶线;
12、台账、报表、记录弄虚作假;
13、随意关闭运煤转载点防尘阀门或不正常使用防尘设施;
14、防尘冲洗制度未按规定执行造成巷道煤尘堆积、飞扬未及时防尘;
15、抽放钻孔不按设计要求施工,钻孔施工时不采取防尘措施;
16、采掘工作面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施工;
17、煤层注水效果达不到标准强行生产;
18、局部通风机看管人员未进行风机倒台试验和现场交接班;
19、传感器失灵、断线不及时处理;
20、其它违犯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火工品专业
严重“三违”行为
1、爆破时不装水泡泥或用煤粉、块状物料及可燃性材料作为炮眼封泥;
2、放明炮、糊炮和违章处理拒爆;
3、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或私藏炸药雷管;
4、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5、不使用矿用防爆型发爆器爆破;
6、爆破前爆破工未发出信号;爆破后爆破工、班长、瓦检员未巡视爆破地点;
7、爆破母线未及时扭结或短路或有明线头;
8、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9、其它认为严重的“三违”行为;
一般“三违”行为
1、用车辆运输雷管未低于车厢上缘100㎜,或雷管箱侧放、立放;炸药装车高度超过车厢上缘;
2、火工品管理帐、卡物不符;
3、井筒运送爆破材料时,押运人员未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罐笼运送速度超过规定;
4、将爆破材料堆放或停留在井上、下口,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5、爆破材料库不按有关规定管理和操作;
6、雷管未按规定进行一次、二次导通或无导通记录;
7、库管人员不按爆破说明书审批雷管、炸药;
8、装做炮头时,未避开电器设备;折断或损坏雷管脚线;未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扭结成短路;
9、装药后,雷管脚线未悬空;脚线与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
10、装药前不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
11、炸药雷管未分开存放在专用材料箱内,专用材料箱放在不安全地点或警戒线以内;
12、未按爆破说明书布置炮眼、装药、封孔、联线进行爆破作业;
13、爆破工未随身携带爆破钥匙,或爆破后未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的;
14、每次爆破前,未进行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
15、炮采工作面未执行一组装药一次起爆;
16、采煤工作面规定爆破时留煤垛而没留;
17、爆破母线未悬挂的或与电缆、信号线未保持0.3米以上距离;
18、炮眼深度不够或封泥长度达不到规定的;
19、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
20、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无专门措施爆破或未封满炮泥;
21、发爆器不及时回缴;
22、爆破崩倒棚柱不处理而继续爆破;
23、放炮前后未检查、收集遗漏或未爆的雷管、炸药;
24、装好未放的炮未交接清楚;
25、转借雷管、炸药;
26、无措施进行反向装药爆破;
27、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继续进行爆破的;
28、爆破作业前、后不执行洒水降尘;
29、迎头20米范围内,积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爆破;
30、其他违犯规章制度的行为;
六、公共部分
严重“三违”行为
1、无安全措施安排施工;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生产;
3、规程从事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犯规定;
4、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
5、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6、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
7、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安排上岗;
8、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
9、破坏、偷窃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
10、无《安全运行许可证》组织生产或运行;
11、造成各类重大隐患的相关责任人;
12、喝酒后上岗;
13、私自携带烟火下井或在禁火区吸烟及使用火种;
14、其它认为严重的“三违”行为
一般“三违”行为
1、班中睡觉、打架;固定岗位脱岗、窜岗不执行交接班制度;
2、上、下井不排队候罐、候车,强上抢下;
3、未持证进入要害场所;
4、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
5、跨越输送带,不走专设过桥;
6、不按规定佩戴自救器;
7、穿化纤衣服下井;
8、不按规定发送信号或人行车、罐笼超员;
9、乘平巷、斜巷人行车不挂(关)防护链(门);
10、在井口20米内吸烟或有其他火源;
11、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
12、井口及井下人员不戴安全帽或在井下随意脱掉安全帽;
13、井下随意拆卸矿灯;
14、上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
15、司机不按规定信号操作;
16、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
17、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隐患;
18、生产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19、不按规定佩戴仪器仪表或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
20、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及不合格防护用品;
21、消防设施和器材不按规定安设;
22、发生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
23、违反规程、措施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24、其他违犯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防手持机结构设计?
三防手持机即采用三防设计的手持机。三防手持机设计的出发点是通过设计和材料工艺的综合选用来达到防水、防尘、防摔等目的。在三防产品设计中,高效的结构设计,不仅可以降低环境对设备性能的影响,还决定产品成本高低,是产品设计的主要内容。下面博拉图工业设计就简述一下三防手持机结构设计:
材料选择:正确、合理地选取材料,并通过对材料辅以一定的工艺处理措施,以提高材料的耐环境变化能力。如确保外壳结构不易变形,应采用高强度的工程塑料或采用质轻强度奥的合金材料;密封面采用密封盒弹性较好的硅胶材料等。
防水设计:依照电子产品外壳防护等级标准,手持机属于外壳结构防水且不怕腐蚀的小型通信设备。要达到防水等级IPX7,手持机结构设计时要采用防水圈、防水双面胶及局部封胶等防水形式。防霉菌设计:湿度较大的气候环境下,尽量避免采用点焊、铆接、螺纹紧固等结构形式,优先选用板金结构或整体浇铸机箱的结构形式,以避免形成缝隙腐蚀,同时在能形成缝隙腐蚀处加以密封处理或加密封衬垫。防腐蚀设计:对于易受腐蚀损坏而必须经常维护和更换的零件,应从结构上保证易于维修、更换。
三防技术是涉及结构设计、电子元器件装配以及工艺和生产技术管理等内容的综合性系统工程,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使“三防技术体系”逐步得到完善。随着人们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三防手持机逐步走进人们日常生活中,所以结构设计师在设计产品时应考虑整机的三防设计要求,整体提升产品的环境适应能力。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
这方面的答案太多了,法律法规也多。做体系需要这个,我们做了好几年,经常更新,但也不会很全,不过应该能满足要求了吧,给你个目录吧。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职业健康安全方面)
编号:AQ-JL-05 2010年1月8日
序号 名称 实施日期 适用部门 颁布部门
一、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次修正案) 2004.03.14 全国人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次修正案) 2009.02.28 全国人大
3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案) 1996.08.29 全国人大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3.05.01 全国人大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11.01 全国人大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009.05.01 全国人大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 2009.05.01 全国人大
9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2.05.01 全国人大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992.10.01 全国人大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9.04.01 全国人大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6.12.01 全国人大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年人保护法(2006年修订) 2007.06.01 全国人大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10.30 全国人大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管理法 2001.10 全国人大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修订) 1992.04.03 全国人大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修正) 2004.05.01 全国人大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4.07.01 全国人大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11.01 全国人大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3.01.01 全国人大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9.02.28 全国人大
23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8.01.01 全国人大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8.01.01 全国人大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8.01.01 全国人大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6.01.01 全国人大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08.01.01 全国人大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08.29 全国人大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8.10.28 全国人大
31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2.28 全国人大
33
二 行政法规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同法实施条例 2008.09.18 国务院
35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8.12.30 国务院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2008.11.14 国务院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008.11.14 国务院
38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2008.2.22 国务院
39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2008.1.13 国务院
40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08.1.1 国务院
41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8.10.10 国务院
42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2008.08.11 国务院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1984.01.06 国务院
44 工伤保险条例 2004.01.01 国务院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987.12.03 国务院
46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01.13 国务院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1987.07.01 国务院
48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004.01.09 国务院
49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02.12.01 国务院
50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04.03.01 国务院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职业健康安全方面)
编号:AQ-JL-05 2010年1月8日
序号 名称 实施日期 颁布部门
三 部门规章
51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2005.09.25 国务院
5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12.01 国务院
53 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 1984.07.18 国务院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1996.10.30 国务院
55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95.07.01 国务院
56 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04.21 国务院
57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000.12.01 国务院
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2007.06.01 国务院
5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06.01 国务院
60 特别重大事故及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1989.03.29 国务院
61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1956.05.25 国务院
62 国务院关于修改《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1995.05.01 国务院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1989.12.01 全国人大
64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2004.12.01 国务院
6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 2005.9
66 工伤认定办法 2004.01.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67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2003.07.02 国家安监局
68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修订) 2008.01.01 国家安监局
69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2007.11.01 国家安监局
70 煤矿安全生产整治实施方案 2001.04.28 国家安监局
71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暂行规定 2003.08.01 国家安监局
72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04.05.17 国家安监局
73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1991.10.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74 职业病报告办法 1989.01.01 卫生部
75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1997.07.01 煤炭工业部
76 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 2009.09.08 原煤炭工业部
77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2009.06.16
78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08.02.01 安全监察部门
79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05.07.2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80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 2005.09.26 国家安监局
81 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 2005.09.27 国家安监局
82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004.04.01 国家安监总局
8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1999.10.01 国家经贸委
8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005.07.01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85 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 1995.04.01 原煤炭工业部
86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1997.01.01 劳动部、化学工业部
87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证考核规定 1996.02.0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88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1995.10.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89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1995.01.2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90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990.01.1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91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 2009.07.01 煤炭工业部
92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2001.01.01 国家安监局(煤监)
93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03.22 公安部
9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03.15 国务院
95 化学危险品登记管理规定 2000.09.11 国家经贸委
96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994.05.01 公安部
97 煤矿井下安全标志(AQ1017-2005) 2006.03.01 国家安监总局
98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2004.09.01 公安部
99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1992.01.1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00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998.07.01 环保局、经贸委
外经贸部、公安部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职业健康安全方面)
编号:AQ-JL-05 2010年1月8日
序号 名称 实施日期 颁布部门
101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1997.01.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02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1990.07.01 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
103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1990.07.01 司法部、公安部
104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1987.12.26 工业部、化学工业部、
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
石油工业部
105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995.04.0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06 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规则 1995.10.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07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理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1997.07.18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08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02.05.01 公安部
109 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1990.10.0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10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1995.11.0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1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06.01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12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1987.01.01 原劳动人事部
113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2005.09.01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14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2009.05.01 国务院
115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1988.01.01 卫生部
116 矿山粉尘浓度和尘肺病统计暂行办法 1989.07.2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17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1994.01.2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18 粉尘危险分级监察规定 1992.01.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19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2002.05.01 卫生部
120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1995.06.02 卫生部
121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1999.12.24 总工会
122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管理办法 1991.08.01 总工会
123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2001.12.31 总工会
124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1994.12.0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25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2003.08.01 国家煤监局
126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2004.12.01 国家煤监局
127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2002.03.28 卫生部
128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2002.05.01 卫生部
129 职业病目录 2002.04.1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30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 2009.07.01 国家安监局
131 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 1996.01.01 原煤炭工业部
132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2001.07.01 质量技术监督总局
133 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2006.06.07 国家安监总局
134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11.24 国家安监总局
135 电业安全作业规程 2005.03.01 国家电网公司
13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06.03.01 国家安监总局
137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 2005.09.26 国家安监总局
138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2000.03.06 国家经贸委
四 地方规章
139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的决定 2006.11.30 山西省人大
140 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 1997.09.28
141 山西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 1990.05.09
142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04
143 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2007.09.01
144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办法 2007.07.01
145 关于修改《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法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7.03.30 山西省人大
146 山西省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2006.11.01
147 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 1999.09.26
148 山西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1999.02.09
149 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 1999.09.22
150 山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2001.01.01 山西省政府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职业健康安全方面)
编号:AQ-JL-05 2010年1月8日
序号 名称 实施日期 颁布部门
151 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7年修正) 2007.09.01
152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8.01.01 山西省人大
153 山西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006.02.01
154 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 2005 山西省政府
155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 2005.12.06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五 标准及其它要求
156 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 1997.01.01
157 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整定细则 1998.03.24
158 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 1998.03.24
159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2004
160 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2006.06.07 国家安监总局
161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
16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09.05.01 国家安监总局
163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11.24 国家安监总局
164 电业安全作业规程 2005.03.01 国家电网公司
165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06.03.01 国家安监总局
166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 2005.09.26 国家安监总局
167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2000.03.06 国家经贸委
168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995.07.01
169 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 1987.11.09
170 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 2002.01.01
171 选煤厂安全规程 2005.
172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173 煤炭工业标准汇编(煤矿安全卷) 2008年版
174 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 2003
175 GB3869-1997体力强度分级
176 GB/T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177 GB/T672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178 GB/T1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179 GB8196-1987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
180 GB2893-1982安全色
181 关于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182 GB8958-198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183 GB12801-199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184 GB1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标准
185 GB6222-198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186 GB/T15606-1995粉尘防爆泄压指南
187 GB/T15603-1995常用化学品贮存通则
188 GB/T5748-19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189 GB10434-1989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
190 GB16197-1996车间空气中木粉尘卫生标准
191 GB16203-1996作业场所工频电场卫生标准
192 GB16194-1996车间空气中电焊烟尘卫生标准
193 GB8783-1988尘肺病诊断标准
194 GB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195 GB16153-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196 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
197 GB/T4968-1985火灾分类
198 GB/T13495-1922消防安全标志
199 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200 GB/T123301-1990体力搬运重量限值
201 GB3738-199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202 GB4053.1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职业健康安全方面)
编号:AQ-JL-05 2010年1月8日
序号 名称 实施日期 颁布部门
203 GB4053.2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204 GB4053.2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205 GB12266-1990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
206 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207 GB15606-1995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208 GB/T17045-1997电击防护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
209 GB5044-1985职业性接触毒物程度分级
210 GB5817-1986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211 GB/T13861-1992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分类与代码
212 GB2811-1989安全帽
213 GB2812-1989安全帽试验方法
214 GB2890-1995过滤式防毒面具通用技术条件
215 GB/T3609.1-1994焊接眼面防护具
216 GB5725-1997安全网
217 GB6095-1985安全带
218 GB/T6096-1985安全带检验方法
219 GB/T6233-1997自吸过滤式防微粒口罩
220 GB/T6244.1-1986过滤式口罩总透漏率的试验方法
221 GB/T6244.2-1987过滤式口罩过滤效率的试验方法
222 GB/T6244.3-1988过滤式口罩死腔的试验方法
223 GB/T6244.4-1989过滤式口罩对空气流呼吸阻力的试验方法
224 GB/T6568.2-2000带电作业用屏蔽服试验方法
225 GB/T11651-19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226 GB12011-2000电绝缘通用技术条件
227 GB12624-1990劳动防护手套通用技术条件
228 GB/T14866-1993眼面护具通用技术条件
229 GB15701-1995焊接防护服
230 GB16789-1997食品机械安全卫生
231 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
232 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233 GB 14161-93矿山安全标志
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求化工厂消防应急预案!!
基本内容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外部预案和内部预案两部分构成。
1)外部预案
外部预案煤炭消防三防手持机价位,由地方政府制定煤炭消防三防手持机价位,地方政府对所辖区域内易燃易爆和危险品生产的企业、公共场所、要害设施都有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外部预案与内部预案相互补充煤炭消防三防手持机价位,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内部应急救援能力不足更需要外部应急救助。
2)内部预案
内部预案由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内部预案包含总体预案和各危险单元预案。
内部预案的内容包括:组织落实、制定责任制、确定危险目标、警报及信号系统、预防事故的措施、紧急状态下抢险救援的实施办法、救援器材设备贮备、人员疏散等。
2 具体内容及举例
某化工厂“厂区基本情况”编写举例
①地理位置、环境、工程地质概况。本厂位于北纬某度某分,东经某度某分。占地面积82万平方米。厂区东邻某丙烯酸厂;南邻某煤气厂;西邻某码头;北邻某化工厂和某精细化工厂(以下内容略)。
②规模与现状。本厂创建于某年,是我国最早建设的化工基地之一。目前,本厂共有数千人,主要生产车间9个,辅助车间6个,组成以处级为单位的管理网络,其中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见图(略)。
本厂的主要产品有:顺丁橡胶、ESP、AS、苯酚、丙酮、丙烯腈、乳胶漆等。厂内因生产需要存在大量的有毒有害介质和易燃易爆物料。如:液氨、氢氰酸、丙烯腈、碳四、丁二烯、苯等,分布于全厂各个车间和部门。由于这些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料分布面广,贮存量大,一旦事故发生,必将导致物料外溢,燃烧爆炸,给工厂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③厂区道路与运输车辆情况。
A.交通情况:本厂主要交通道路有8条,浮码头2座,材料码头2座(建材码头和危险品码头),登陆艇码头1座(分布状况略)。
B.运输能力:本厂现有机动车201辆。车辆按功能,分布情况列表(以下内容略)。
2)危险源的数量及分布图
(1)危险源的确定。根据生产、使用、贮存危险物质的品种、数量、危险特性及可能引起事故的后果,确定应急救援的危险源,可按危险性的大小依次排为1号危险源、2号危险源、3号危险源等。
(2)画出分布图并标出数量。
(3)潜在危险性的评估。对每个已确定的危险源要做出潜在危险性的评估,即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危害及影响范围。预测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途径,如误操作、设备失修、腐蚀、工艺失控、物料不纯、泄漏等。
某化工厂20万t/a苯酚丙酮车间“危险源的数量及分布图”编写举例
①生产工艺及主要设备。
②生产工艺路线及流程图。本车间两套装置采用的是两种不同的工艺路线:
·2.4万t/a苯酚丙酮(老装置)采用传统的三氧化铝非均相烃化技术生产异丙苯,经氧化后生成过氧化氢异丙苯,再采用树脂分解法生产苯酚丙酮(工艺流程图略)。
·12万t/a苯酚丙酮(新引进装置)采用先进的分子筛液相烃化技术生产异丙苯,经三塔氧化后生成过氧化氢异丙苯,再采用硫酸分解法生产苯酚丙酮(工艺流程图略)。
③物料情况及危险分析。
·可燃性物料(略)。
·化学物料:一般来说,化学有机物料不仅易燃易爆,并且具有毒性,有的甚至为剧毒品,本车间的有毒物料及毒性归纳。每种毒物介绍:物性、在生产上的用途、人体吸入途径、急性中毒症状、慢性中毒症状、中毒后果、解药情况、救治办法(具体内容略)。
3)指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1)指挥机构。生产经营单位成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由厂长、有关副厂长及生产、安全、设备、保卫、卫生、环保等部门领导组成,下设应急救援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安全部门兼管。发生重大事故时,指挥领导小组立即到位,厂长任总指挥,有关副厂长任副总指挥,负责全厂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指挥部可设在生产调度室。在编制“预案”时应明确,若厂长和副厂长不在企业时,由安全部门或其他部门负责人为临时总指挥,全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
(2)指挥机构职责。指挥领导小组:负责单位“预案”的制定、修订;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实施和演练;检查督促做好重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指挥部:发生重大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组织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向上级汇报和向友邻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3)指挥人员分工。
a.总指挥:组织指挥全厂的应急救援;
b.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c.指挥部成员:在统一指挥下进行工作;
d.安全科长: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事故处置工作;
e.保卫科长:负责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管制工作;
f.生产科长(或调度长):负责事故处置时生产系统、开停车调度工作;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
g.设备(机动)科长:协助总指挥负责工程抢险抢修工作的现场指挥;
h.卫生科长(包括气防站长):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中毒、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
i.总务科长:负责抢救受伤、中毒人员的生活必需品供应;
j.供销科长: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工作;
k.环保科长:负责事故现场及有害物质扩散区域内的无害化处理及监测工作,必要时代表总指挥部对外发布有关信息。若无相应的科室时,其分工内容由职责相近的科室承担,且在预案中予以明确。
(4)处理紧急事故的组织结构如图5—2所示。
图5—2 处理紧急事故的组织结构
某化工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编写举例
(1)应急救缓体制及指挥系统。
①应急救缓指挥部设在厂生产调度室。
·指挥:厂长;
·副指挥:副厂长、总工程师;
·指挥部成员:副总工程师、生产处处长、设备处处长、保卫处处长、技术处处长、人事处处长、行政处处长、厂工会主席、供销处处长、安监科科长;
·日常以生产调度室为联络指挥部,一旦发生灾害,即由抢险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
②车间抢险救灾领导小组。
·车间指挥:车间主任;
·成员:安全员、工艺员、设备员、材料员、工段长、班长。
(2)应急救缓机构与人员职责(略)。
(3)应急救缓指挥系统图(略)。
4)装备及通讯网络和联络方式
为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事先必须配备装备器材,并对信号做出规定。
必须针对危险源并根据需要,将抢险抢修、个体防护、医疗救援、通讯联络等装备器材配备齐全。平时要专人维护、保管、检验,确保器材始终处于完好状态,保证能有效使用。
信号规定:对各种通讯工具/警报及事故信号,平时必须做出明确规定,报警方法、联络号码和信号使用规定要置于明显位置,使每一位值班人员熟练掌握。
某化工厂“装备及通讯网络和联络方式”编写举例
(1)抢险技术装备。
①消防车:6台,附消防车配置表(略);
②物资储备:氟蛋白泡沫液8t以上,干粉2t以上,抗溶性泡沫液4t;
③防毒面具:氧气面具呼吸器配备6套,隔热服2套。
(2)通讯设备及通讯网络。
①报警总机1台,电话120门,分布在全厂各车间和部门,随时可与消防队联系;
②JHM—85基地电台1台,JHM—85消防车载电台3台,FYA—903手持机6台,组成一个完整的通讯联络体系。
(3)信号规定。发生事故或灾情,通过现场报警、广播、报警总机及电话报告信息。
5)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任务和训练
(1)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应建立各种不脱产的专业救援队伍,包括:抢险抢修队、医疗救护队、义务消防队、通讯保障队、治安队等,救援队伍是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担负生产经营单位各类重大事故的处置任务。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医院应承担中毒伤员的现场和院内抢救治疗任务。
(2)训练和演习。加强对各救援队伍的培训。指挥领导小组要从实际出发,针对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模拟演习,把指挥机构和各救援队伍训练成一支思想好、技术精、作风硬的指挥班子和抢救队伍。一旦发生事故,指挥机构能正确指挥,各救援队伍能根据各自任务及时有效地排除险情、控制并消灭事故、抢救伤员,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某化工厂“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任务和训练”编写举例
(1)事故灾害抢险组织机构。
①救援指挥和通讯保障:由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
②应急救灾:由消防队负责,配置专职消防员69人,设有防火班、保养班、战斗甲班、战斗乙班;
③应急救护:化学事故应急救护小组负责, 组长:生产副厂长;副组长:设备副厂长;救护指挥:卫生科长;应急救护小组由卫生科全体人员组成(医务人员30名,卫生员22名,救护队15人);
④人员疏散:人防保卫科负责协助各车间、部门建立抢险救灾治保网络;发生事故灾害时负责人员疏散,维护厂内治安秩序,防止人为破坏,保障疏散线路畅通;
⑤恢复生产:由车间设备副主任负责,设备员制订抢险方案,保全组、仓库和抢险救灾突击队负责抢险抢修。
(2)应急救援演习。由厂应急救援指挥部牵头,依靠有演习能力的消防队、卫生科、人武部、保卫科进行事故防灾联合演习(每年1~2次)。
6)预防事故的措施
对已确定的危险源,根据其可能导致事故的途径,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各种预防措施必须建立责任制,落实到部门(单位)和个人。针对发生大量有毒有害物料泄漏、着火等情况,还应制定降低危害程度的措施。
某化工厂“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写举例
该化工厂把此项内容称为“监控网络、防范措施和责任”。
(1)重点安全控制点的确定。由于装置内的物料属热敏性强、易燃、易爆、有毒,因此,装置运行的危险性相当大。根据物料的分布情况,确认装置的重点安全控制点为聚合釜。
(2)重点安全控制点的监控网络和防范措施。
①重点安全控制点的管理网络图(略);
②重点安全控制点各级管理责任网络图(略);
③重点安全控制点、设备的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监控责任制:
·车间主任:全面负责,重点负责落实重点安全控制点的工艺操作指标及巡回检查内容;
·车间生产主任:负责制订、修订重点安全控制点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检查人员定期对重点安全控制点检查并作好记录;
·车间设备主任:负责制订、修订厂控制重点设备的安全管理办法;
·车间安全员:负责对重点安全控制点和易发生事故的部分进行日常检查、设置醒目的警告牌;
·车间工艺员、设备员、工段长在日常的岗位巡检中,加强对重点安全控制点的巡检,每天2次,并在日岗位台账中记录;
·操作工:每小时巡回检查挂牌一次,在交接班簿上记录重点安全控制点的情况。
(3)重点安全控制点的隐患及处理。装置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隐患,操作工会同班长确认后,按操作法及时消除隐患;如班内不能消除的,则通知车间管理人员及时制订消除隐患的方案并消除隐患;车间不能解决的,则上报厂调度及有关专业科室,共同协商消除隐患;对于装置运行过程中不能消除的隐患,则会同厂调度及相关专业科室制订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4)压力容器及附件安全管理规定。车间内在用的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查和检测,并做好记录;对容器的安全附件经常进行检查;要求操作工认真检查生产中运行的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技术人员,根据情况作必要的检查,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7)事故的处置
制定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方案和救援程序。
(1)处置方案。根据危险源模拟事故状态,制定出各种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置方案,如大量毒气泄漏、多人中毒、火灾、爆炸、停水、停电等,包括通讯联络、抢险抢救、医疗救护、伤员转送、人员疏散、生产系统指挥、上报联系、求援行动方案等。
(2)处理程序。指挥部应制定事故处理程序图,一旦发生重大事故时,第一步先做什么,第二步应做什么,第三步再做什么,都有明确规定。做到临危不乱,正确指挥。
重大事故发生时,各有关部门应立即处于紧急状态,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根据对危险源潜在危险的评估,按处置方案有条不紊地处理和控制事故,既不要惊慌失措,也不要麻痹大意,尽量把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某化工厂丁苯胶乳车间“事故处置方案和处理程序”编写举例
该化工厂把此项内容称为“事故的应急处理”。
(1)事故预分析。
①外界因素。
·停电:配制岗与脱气岗停止工作,无危险;聚合岗根据反应不同阶段采取不同措施(具体措施略)。
·停水:配制岗与脱气岗停止工作,无危险;聚合岗用水为夹套介质与搅拌轴封冷却(具体措施略)。
·停汽:配制岗在进行皂液配制时,若未加热或加热温度未达到指标,则停止配制。
·停风:聚合釜生产用氮为瓶装氮气,无影响;配制、脱气停止输送助剂至贮槽,其余无影响。
·停冷冻盐水:配制、脱气岗无影响。
②工艺过程异常导致的危险。
·设备故障:聚合岗位可能混合釜搅拌故障或混合单体进料泵故障,请电工修理。
·仪表失灵:装置内聚合温度、压力、流量(液位)均有一次仪表与二次仪表,若二次仪表故障则以一次仪表为准,若二次仪表失灵,造成一次仪表指示超温、超压,则按超温、超压采取措施(具体措施略)。
·超温:停止进料,开足夹套冷却水带走热量。
·超压:停止进料,超压原因由于丁二烯等单体自聚产生端基聚合物,造成安全阀堵塞,失去泄压作用。开启安全阀旁路使其泄压,当压力呈下降并于可控范围内,恢复进料。
·物料泄漏:胶乳生产中有危险的泄漏物质,主要有丁二烯和苯乙烯。
·丁二烯:一般是液面计管断裂或垫圈损坏阀门内漏引起,应马上关闭有关阀门,减少泄漏量,并迅速解决问题,同时用水冲散物料,使其气化散发掉。
·苯乙烯:泄漏原因同丁二烯,另外,当贮槽放空管跑料时,查明原因,马上关闭有关阀门,减少泄漏量,并用水冲,使苯乙烯集中后,尽量回收装桶。
(2)事故应急处理程序。事故一旦发生,车间救灾领导小组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机构汇报,并留有专人与上级保持联系,其他领导应带领全体成员及时奔赴事故现场,立即召集突击队员集中,煤炭消防三防手持机价位了解事故的发展情况,积极地投入抢险,并根据险情的不同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与上级来现场人员的配合,外车间支援人员的协调,岗位人员的留守和安全撤离等)。
(3)具体应急对策。
①火灾、爆炸事故。
·外部:打电话通知调度;
·内部:一般是于胶燃烧以及苯乙烯、丁二烯跑料燃烧。火势较小时,班长组织当班人员用轻水泡沫灭火机灭火,同时报告调度;火势较大时,直接报警,同时按岗位操作法紧急停车处理。
②暴雨洪水、风暴(略)。
③雷电灾害。
·击穿有毒物质贮罐:丁二烯、苯乙烯贮槽着火,关闭底部出料阀,用灭火机灭火,如火势大则报警处理;
·击穿电器设备:按停电处理,同时用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机对着火部位进行灭火,并请电工修理;
·击穿自控系统:用手动控制操作。
④飓风、龙卷风、台风灾害(略)。
⑤可燃物料泄漏。按丁二烯、苯乙烯泄漏情况处理,同时寻找泄漏点。
⑥其他灾害。参见岗位操作法中“装置具体应急对策”(略)。
8)工程抢险抢修
有效的工程抢险抢修是控制事故、消灭事故的关键。抢险人员应根据事先拟定的方案,在做好个体防护的基础上,以最快的速度及时堵漏排险、消灭事故。
目前,国内有些外资企业在安全管理上狠抓“事故预防”和“疏散撤离”。发生事故立即“报警”,但一般不主张“抢险”,因为公司财产已作保险,事故损失可由保险公司负责。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因此,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组织抢险救灾,防止事故扩大。
某化工厂罐区“工程抢险抢修”编写举例
这是一段关于贮罐接管、法兰及相应附属管道发生泄漏时的堵漏工程抢险抢修方案。
(1)堵漏抢险前的准备工作。
①发生泄漏的贮罐内物料,应尽可能地向其他相同物料贮罐转移卸料,以降低液位和压力;
②划出防火防爆警戒线;
③对泄漏贮罐周围的其他贮罐开启消防喷淋水予以保护;
④命令有关人员作好向贮罐或泄漏部位顶水的准备工作;
⑤命令堵漏人员准备好堵漏器具,防爆工具、空气呼吸器等,根据泄漏部位和规格尺寸,准备好相适应的堵漏夹具、液压注胶器和密封胶等,随时准备进行堵漏。
(2)顶水操作。
①通知消防队车到现场准备向泄漏贮罐或部位顶水;
②班组顶水操作人员配合消防队安装好顶水消防带,班长通知消防车向所泄漏贮罐或泄漏部位顶水。贮罐的进水阀门由班组顶水操作人员负责控制开关;
③顶水操作人员应密切注意泄漏处情况, 当发现泄漏点开始向外喷水而不是物料时,可以认为顶水已达到预期效果,堵漏操作可以接着进行;
④向贮罐顶水,必须密切注意贮罐的液位和压力,严禁超液位和超压,并根据泄漏处喷水情况,随时通知消防车队人员调节出水量。
(3)堵漏操作。
①班组堵漏人员必须检查空气呼吸器达到正常有效后,背好空气呼吸器、戴好面具,拿好事先准备的防爆工具、相应夹具、注胶器和密封胶等进入泄漏现场(堵漏人员一般为2人组成);
②堵漏人员将与泄漏部位相匹配的堵漏夹具固定在泄漏部位,并用螺栓固定,待完全固定后,用事先已填装好密封胶的液压式注胶器向夹具的预留注胶孔内注入密封胶;
③在注胶过程中,泄漏处的泄漏量会逐渐减少直至消失,此时可以认为堵漏抢险已基本完成。
(4)堵漏抢险结束工作。
①妥善固定夹具并检查是否有效;
②停止向泄漏点顶水;
③停止向其他贮罐的消防喷淋;
④清点器材,撤回;
⑤向上级汇报,并接受上级核查。
9)现场医疗救护
及时有效的现场医疗救护是减少伤亡的重要一环。
(1)车间应建立抢救小组,每个职工都应学会心肺复苏术。一旦发生事故出现伤员,首先要做好自救互救,发生化学灼伤,要立即在现场用清水进行足够时间的冲洗。
(2)对发生中毒的病人,应在注射特效解毒剂或进行必要的医学处理后才能根据中毒和受伤程度转送各类医院。
(3)在医院和厂内卫生所抢救室应有抢救程序图,每一位医务人员都应熟练掌握每一步抢救措施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某化工厂“现场医疗救护”编写举例
这是以危险源得出的一些有毒物质中毒现场抢救措施。
(1)氯气。
①特征:呈黄绿色、有毒气体(刺激性)。
②中毒症状:
·轻度:咳嗽、气急、流泪、胸闷;
·严重:剧烈咳嗽、呼吸困难、心率快、面部发紫、肺炎。
③急救措施:
·将中毒者迅速撤离现场,移到空气新鲜处静卧;
·将中毒者松解衣扣和腰带;
·予以止咳、吸氧等对症治疗。
(2)丙烯腈。
①特征:无色透明流动液体,具有特殊的杏仁气味。
②中毒症状:有头痛、头晕、全身乏力、上腹部不适、恶心、呕吐、胸闷、呼吸困难、口苦、手足麻木、有时心悸、恐惧、烦躁、多汗、抽搐、昏迷等症状。
③急救措施:
·将中毒者迅速撤离现场,移到空气新鲜处,更换被丙烯腈污染的衣服、清洗皮肤;
·给予氧气吸入;
·轻度时注射50%硫代硫酸钠10~20mL必要时可反复使用;
·对内吸中毒者,除上述急救外,还需2%碳酸氢钠或1:50000高锰酸钾洗胃;
·对症治疗;
·严重者送医院急救。
(3)苯。
①特征:无色透明具有特殊香味的油状液体。
②中毒症状:
·轻度:有兴奋、头痛、头晕、咳嗽、恶心、心悸等症状;
·重度:有眩晕、全身醉样感觉、反应迟钝、神志恍惚等症状;
·严重:可产生神志突然丧失、深度昏迷、血压下降、瞳孔放大及心跳加快、出现幻听、幻视等症状。
③急救措施:
·将中毒者迅速撤离现场,移到空气新鲜处,脱去污染的衣服、彻底清洗皮肤并注意保暖;
·有呼吸困难则给予氧气吸入;
·若呼吸有停止,应持续人工呼吸;
·严重者送医院治疗或抢救。
10)紧急安全疏散
发生重大事故,可能对厂区内、外人群安全构成威胁时,必须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紧急疏散与事故应急救援无关的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在最高建筑物上应设立“风向标”。疏散的方向、距离和集中地点,必须根据不同事故,做出具体规定。总的原则是疏散安全点处于当时的上风向,如图5—3所示。
图5—3 紧急疏散范围
对可能威胁到厂外居民(包括相邻单位人员)安全时,指挥部应立即和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引导居民迅速撤离到安全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某外资公司“紧急安全疏散”编写举例
这是一家外资公司关于“应急疏散计划”的程序性文件摘录,值得借鉴。
(1)紧急疏散信号。公司发生任何紧急情况时(特指在公司应急疏散警铃鸣响时),公司所有员工以及来访人员,必须遵循公司“应急疏散计划”行动。
(2)对应急准备小组成员的要求。警报发出后,小组成员应立即到达指定负责区域,指导公司员工与来访人员有序离开大楼。在所有人离开后,检查各人负责的区域,在保证没有任何无关人员滞留后再行离开。发现受伤人员时,在确认环境安全的情况下,必须首先进行伤员救助,同时有权要求附近任何员工协助。在不能确认环境安全或环境明显对救助者存在伤害时,应首先做好个体防护后再进行救助工作。
(3)对员工的要求。警报发出后,全体员工应无条件关闭正在操作的电气设备,同时按照“紧急疏散示意图”离开大楼到指定地点集合。在发现有同事或来访者受伤时,应首先判断环境的安全性再进行救助。全体员工尽快离开大楼后,应迅速在事先指定地点集中,同时由各部门经理或授权人员统计应到人数及来访人员人数并及时向集中区统计人员报告。以便及时煤炭消防三防手持机价位了解是否存在员工或来访者滞留建筑物中。全体人员在指定集中地点停留,直至警报解除。
(4)对司机及警卫的要求。警报发出后,公司司机、租赁车辆司机、来访人员车辆司机必须立即将各自车辆驶离停车场,以免阻碍外部组织救助车辆的通行。工厂警卫应及时将厂区大门开至最大,同时指挥厂内人员及车辆单向离开,并禁止再次进入,指挥外部组织救助车辆有序进入厂区。
(5)集中地点的安排。厂区东西门外侧某广场,为发生紧急情况后人员集中区。
(6)再次进入的程序。目的是确认紧急情况结束,危险已经消除。
步骤:首先由设备管理员检查确认所有电器设备的开关闭合后,打开主电源、照明开关、紧急通道指示灯,然后由公司设备人员打开火灾自动检测系统,最后全体人员进入。
(7)紧急疏散示意图(略)。
11)社会支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生重大事故,本单位抢险抢救力量不足或有可能危及社会安全时,指挥部必须立即向上级和相邻单位通报,必要时请求社会力量援助。社会救援队伍进入厂区时,指挥部应责成专人联络,引导并告之安全注意事项。
某机械加工厂“社会支援”编写举例
此内容有时被称作“外部可利用资源”,一般可制成表格。详见表5—1。
注:紧急事件发生后,由厂安全部门报警,报警务必说明:本厂厂名、所在地址和方位、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外部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厂区,厂安全人员应作向导,并说明紧急事件的情况。
——《安全评价》(修订版)(煤炭工业出版社,2004年1月)
煤矿三违行为危害性的认识
“三违”标准 一、采掘专业 严重“三违”行为 1、按规程规定应用而未使用前探梁的; 2、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 3、爆破距离不够或其他工序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要求; 4、采煤机、刮板输送机电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 5、初放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规定直设; 6、初放工作面未经会审擅自放顶; 7、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 8、采掘机运转期间,进入安全防护栏以里检修人员(规程规定的除外); 9、扒装机扒装期间,回头轮与扒装机之间有人逗留工作的 ; 10、工作面溜子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 11、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的; 12、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 13、回采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 14、扒装机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处理的; 15、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 16、工作面过断层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措施不按规定直设; 17、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材料; 18、施工前不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未及时用长把工具除去危岩、活秆或除去时无专人观察顶板; 19、修护独头巷道不由外向里逐棚(段)进行,有两组或以上人员同时施工,人员进入独头巷道维修点以里; 20、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贯通通知书的,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 21、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规程规定除外); 22、其他认为严重的“三违”行为 ; 一般“三违”行为 1、在煤壁区作业,工作前不敲帮问顶; 2、煤壁伞沿超过规定不处理继续工作; 3、煤层倾角大于25°时不设挡煤板、挡矸帘; 4、煤墙爆破后不按规程要求及时挂梁支护或爆破倒棚后不处理继续爆破; 5、不执行先支后回操作顺序; 6、失效支护不及时处理; 7、回出的支柱未按规定全承载; 8、有推棚、倒棚、偏帮问题不及时处理; 9、拆卸、安装挡煤板时不停止输送机运转; 10、三用阀的方向未按规定设置; 11、端面距超过后不及时支护; 12、特殊支护不合格,进行回柱放顶; 13、工作面用手镐或其他工具代替卸载把; 14、工作面上、下隅角放顶滞后超过规定; 15、工作面随意丢顶煤、底煤,浮煤超过规定; 16、切顶线未按规定使用挡矸帘; 17、支柱或回柱时单人作业; 18、煤帮有人作业时移工作面输送机; 19、架棚支护巷道支架间未按规定设撑杆或拉杆,撑杆或拉杆损坏未及时补设; 20、井筒作业没有防止人员、物料堕落措施; 21、管辖范围内迎头出现“三空”,后路有危棚不处理,继续施工; 22、耙装机封闭式金属挡绳栏、防止耙斗出槽的护栏、道卡子等安全设施不全或未正常使用; 23、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不可靠,用其他物料代替操作把操作; 24、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停留或工作; 25、耙装机回头轮挂在棚梁、腿、锚杆或钢带上; 26、用支护锚杆、锚索、梁、棚起吊或牵引物料; 27、修护巷道时大拉大换;更换巷道支护前,未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未及时除掉活矸危岩并及时架设永久支护; 28、掘进工作面开、透窝未按规定执行; 29、掘进使用的耙装机距迎头距离超过规定; 30、架棚支护未按措施规定腮帮接顶; 31、锚喷支护巷道失效或不合格锚杆未处理,就喷浆封闭; 32、锚喷支护巷道锚固前未进行初喷; 33、违规进入挂牌严禁通行的失修巷道; 34、维修巷道架设或拆除支架时,一架未完而终止工作; 35、倾斜巷道维修时分段进行施工; 36、斜巷挪移耙装机时机器下方有人工作或停留; 37、两个平行修护点之间距离小于20米; 38、 其他违犯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地测专业 严重“三违”行为 1、采掘工作面不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采的。 2、采掘工作面发现有突水预兆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 3、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老空区、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 4、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 5、各类巷道未按规定下达开工、复工通知单而进行施工的。掘进巷道停工后,未按规定下达停工后,未按规定下达停工通知单。 6、测量接到巷道停工通知单后,未及时跟测导线、填图未到迎头的。 7、其他认为严重的“三违”行为。 三、机电运输专业 严重“三违”行为 1、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 2、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 3、利用木棒代替保险插座; 4、强行送电或约时送电; 5、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浓度; 6、开关用木楔或用铜、铝、铁丝钩保险; 7、钢丝绳断丝率、磨损率超标仍继续使用; 8、手持式电气设备不使用隔离变压器; 9、特种设备检测设备、检验不合格,强令使用; 10、不停机、停电对机电设备进行维修故障或清理; 11、爬输送带、爬车、跳车、蹬钩头骑刮板输送机; 12、斜巷绞车提升运输时行人; 13、无措施运送“四超”车辆; 14、无措施用输送带或刮板输送机运物料; 15、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档”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不起不齐全、不完好时运输; 16、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和保险叉; 17、在斜巷中摘挂钩、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 18、斜巷超挂车辆。 19、蹬高作业不佩戴保险带的。 20、起吊重物时,起吊用吨位小于实际吨位的。 21、斜坡提升中途停车后,司机离开座位的。 22、其他认为严重的“三违”情况。 一般“三违”行为 1、在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制度; 2、擅自启动机电设备; 3、在停止运转的带式输送机上行走或作业时未将启动开关闭锁或留人看管; 4、输送带运转时更换托辊; 5、煤电钻、信号综保不按规定试验; 6、操作高压电气时不使用绝缘工具; 7、检修机械时没将启动开关闭锁或闭锁后无人看管或未挂停电牌; 8、不执行“两票三制”规定; 9、不执行停送电操作顺序;高压倒闸操作不认真执行唱票监护制和监护复审制; 10、供电系统施工时不按规定挂接地线; 11、起吊重物时重物或吊臂下方有人,或重物运行前方有人; 12、擅自调整电气设备保护整定值; 13、电缆线带电盘圈或“8”字; 14、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未拉隔离插销、隔离倒闸或拉开后不捆绑、不装绝缘板、不闭锁; 15、在罐笼上工作时不设保护伞和栏杆;井筒或登高作业时,工具不用绳栓牢; 16、未按规定验绳(包括检验)、验罐、检查井筒设施或记录不规范; 17、 其它违犯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通防专业 严重“三违”行为 1、无计划停风; 2、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 3、破坏、盗窃、盗用通防设施; 4、同时打开同一地点风门造成风流短路; 5、瓦检员脱岗、空岗、漏检、弄虚作假; 6、在瓦斯、一氧化碳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 7、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开、停局部通风机造成瓦斯超限; 8、推罐车撞风门; 9、发现火情和其他重大“通防”隐患不及时汇报; 10、采掘工作面干打眼; 11、无措施进入盲巷; 12、故意抹掉“一通三防”牌板上的记录; 13、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汇报处理或拒不执行瓦斯员撤人命令强行作业; 14、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放顶不及时造成瓦斯有毒、有害气体超限; 15、绞车拉车过风门; 16、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 17、不及时组织、安排、处理、汇报重大“通防”隐患; 18、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三原则; 19、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电; 20、瓦检员不在现场交接班; 21、瓦斯员填写牌板和手册不一致;井上瓦斯报表、手册、牌板未做到“三对口”; 22、其他认为严重的“三违”情况; 一般“三违”行为 1、“通防”人员携带仪器、仪表不合格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 2、停风后不及时撤到安全地点的; 3、临时停工地点不设置临时栅栏; 4、瓦检员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和携带仪器仪表损坏后不及时汇报、更换仍然坚持工作; 5、瓦检员不及时认真填写瓦斯记录表、牌板; 6、掘进耙装或爆破时掐风筒距迎头超规定; 7、维修一道风门时,另一道未挂警示牌的或无专人看管; 8、瓦斯传感器挪移不及时、未校对或误差超过规定未及时汇报处理; 9、风筒损坏没及时补上的; 10、高瓦斯矿井区域或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未挂瓦斯便携仪; 11、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放顶滞后切顶线; 12、台账、报表、记录弄虚作假; 13、随意关闭运煤转载点防尘阀门或不正常使用防尘设施; 14、防尘冲洗制度未按规定执行造成巷道煤尘堆积、飞扬未及时防尘; 15、抽放钻孔不按设计要求施工,钻孔施工时不采取防尘措施; 16、采掘工作面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施工; 17、煤层注水效果达不到标准强行生产; 18、局部通风机看管人员未进行风机倒台试验和现场交接班; 19、传感器失灵、断线不及时处理; 20、其它违犯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火工品专业 严重“三违”行为 1、爆破时不装水泡泥或用煤粉、块状物料及可燃性材料作为炮眼封泥; 2、放明炮、糊炮和违章处理拒爆; 3、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或私藏炸药雷管; 4、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5、不使用矿用防爆型发爆器爆破; 6、爆破前爆破工未发出信号;爆破后爆破工、班长、瓦检员未巡视爆破地点; 7、爆破母线未及时扭结或短路或有明线头; 8、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9、其它认为严重的“三违”行为; 一般“三违”行为 1、用车辆运输雷管未低于车厢上缘100㎜,或雷管箱侧放、立放;炸药装车高度超过车厢上缘; 2、火工品管理帐、卡物不符; 3、井筒运送爆破材料时,押运人员未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罐笼运送速度超过规定; 4、将爆破材料堆放或停留在井上、下口,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5、爆破材料库不按有关规定管理和操作; 6、雷管未按规定进行一次、二次导通或无导通记录; 7、库管人员不按爆破说明书审批雷管、炸药; 8、装做炮头时,未避开电器设备;折断或损坏雷管脚线;未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扭结成短路; 9、装药后,雷管脚线未悬空;脚线与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 10、装药前不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 11、炸药雷管未分开存放在专用材料箱内,专用材料箱放在不安全地点或警戒线以内; 12、未按爆破说明书布置炮眼、装药、封孔、联线进行爆破作业; 13、爆破工未随身携带爆破钥匙,或爆破后未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的; 14、每次爆破前,未进行电爆中国路全电阻检查; 15、炮采工作面未执行一组装药一次起爆; 16、采煤工作面规定爆破时留煤垛而没留; 17、爆破母线未悬挂的或与电缆、信号线未保持0.3米以上距离; 18、炮眼深度不够或封泥长度达不到规定的; 19、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 20、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无专门措施爆破或未封满炮泥; 21、发爆器不及时回缴; 22、爆破崩倒棚柱不处理而继续爆破; 23、放炮前后未检查、收集遗漏或未爆的雷管、炸药; 24、装好未放的炮未交接清楚; 25、转借雷管、炸药; 26、无措施进行反向装药爆破; 27、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继续进行爆破的; 28、爆破作业前、后不执行洒水降尘; 29、迎头20米范围内,积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爆破; 30、其他违犯规章制度的行为; 六、公共部分 严重“三违”行为 1、无安全措施安排施工;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生产; 3、规程从事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犯规定; 4、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 5、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6、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 7、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安排上岗; 8、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 9、破坏、偷窃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 10、无《安全运行许可证》组织生产或运行; 11、造成各类重大隐患的相关责任人; 12、喝酒后上岗; 13、私自携带烟火下井或在禁火区吸烟及使用火种; 14、其它认为严重的“三违”行为 一般“三违”行为 1、班中睡觉、打架;固定岗位脱岗、窜岗不执行交接班制度; 2、上、下井不排队候罐、候车,强上抢下; 3、未持证进入要害场所; 4、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 5、跨越输送带,不走专设过桥; 6、不按规定佩戴自救器; 7、穿化纤衣服下井; 8、不按规定发送信号或人行车、罐笼超员; 9、乘平巷、斜巷人行车不挂(关)防护链(门); 10、在井口20米内吸烟或有其他火源; 11、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 12、井口及井下人员不戴安全帽或在井下随意脱掉安全帽; 13、井下随意拆卸矿灯; 14、上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 15、司机不按规定信号操作; 16、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 17、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隐患; 18、生产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19、不按规定佩戴仪器仪表或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 20、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及不合格防护用品; 21、消防设施和器材不按规定安设; 22、发生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 23、违反规程、措施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24、其他违犯规章制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