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08年以前(08年以前的经济补偿怎么计算)
本文目录一览:
- 1、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计算工龄补偿时,08年以前的工龄怎么算?按新劳动法规定的一年工龄补一个月工
- 2、劳动合同的解除的经济补偿金08年前与08年后的区别
- 3、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
- 4、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金2008年以前的怎么计算
- 5、08年以前的经济补偿金是如何计算的
- 6、经济赔偿金 2008年前怎么算
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计算工龄补偿时,08年以前的工龄怎么算?按新劳动法规定的一年工龄补一个月工
2008年以前入职的劳动者,其经济补偿金按照分段计算、合并支付的方式进行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工作年限,一年工龄补偿一个月工资,不足一年的按照1年计算,并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按此标准进行补偿。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进行了修改,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针对2008年1月1日前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按照已废止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执行,即工作年限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不满一年的按照1年进行计算。2008年新法实施后,进一步规定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且支付标准按照解除劳动关系前12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标准。对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该三倍对应的数额作为标准进行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支付标准为劳动者为包含社保、福利、加班费等项目的应发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的解除的经济补偿金08年前与08年后的区别
一、经济补偿金补偿年限的限制不同:
(1)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金也有最高12个月的限制,但是只限定在几个特别的离职情形下,如协商解除的,是否受最高12个月的限制,与本人工资的标准无关。
(2)08年之后的经济补偿金也受最高12个月的限制,但限制的条件与离职情形无关,只与本人工资的标准有关,如果本人工资高于社平工资3倍的,则最高补偿不超过12个月。
二、工作年限的折算方法的变化不同:
(1)08年之前的按照没满一年折算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也折算一个月工资。
(2)08年之后的虽然也是每满一年折算一个月工资,但是不满半年的则折算半个月工资。
三、需要支付的情形的变化:
(1)08年之前需要支付、08年后不需要支付的,如员工提出动议、并经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的。
(2)08年之前无需支付、08年需要支付的,如用人单位因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
四、经济补偿金基数封顶的问题不同:
(1)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本人工资)无社平工资3倍封顶一说。
(2)08年之后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有社平工资3倍封顶的限制。
扩展资料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按照《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应根据违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
(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若劳动者工资高于社平三倍的,则最多付给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4)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补偿金
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
由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未对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进行封顶限制,而《劳动合同法》则对基数进行封顶,即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简而言之为“3倍+12月封顶”。
拓展资料:
“以前规定”和《劳动合同法》都对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进行封顶,“以前规定”对法定情形进行12个月的年限封顶,而《劳动合同法》只有在“基数”符合封顶条件时才对“年限”进行12月封顶,所以只需看基数封顶情况即可。具体的讲,如果《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也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时,《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要按照以前的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入计算。
由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并未对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进行封顶限制,而《劳动合同法》则对基数进行封顶,即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简而言之为“3倍+12月封顶”。因此,在不同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有所不同:1、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2、如果劳动者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确定基数,同时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
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金2008年以前的怎么计算
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从2008.1.1开始算起(劳动者晚于2008.1.1入职的按照实际入职日期算起)到劳动合同终止前一天止。
2008.1.1前的工龄不算。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金应如何给付?
08年以前的经济补偿金是如何计算的
《劳动法》08年以前经济补偿不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经济赔偿金 2008年前怎么算
因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合同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从2008.1.1开始算起(劳动者晚于2008.1.1入职的按照实际入职日期算起)到劳动合同终止前一天止。2008.1.1前的工龄不算。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08年以前: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08年以前,继续履行经济补偿08年以前;本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经济补偿08年以前;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