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直接经济损失(合同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本文目录一览:
- 1、买卖合同中经济损失约定不清楚怎么办?
- 2、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如何赔偿?
- 3、买卖合同中经济损失怎么赔???
- 4、《合同法》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分别指什么?
- 5、合同纠纷的实际经济损失指哪些
买卖合同中经济损失约定不清楚怎么办?
、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怎么办
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也可以主张违约金。
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及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损失赔偿不是必然要约定的,如合同中未约定损失赔偿,但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仍应当赔偿。对于金钱给付义务中,因迟延支付,最直接也最易被预见的应当就是利息损失,即该笔款项被占用后,债权人无法进行存款获取利息收入等增值行为,或债权人因急用该笔资金未得而不得不向第三人借款而必须支付利息。
二、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如果合同主体约定了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应按约定数额给付违约金;如果合同主体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应按约定方法计算违约金;如果合同主体只约定了违约金,但没有约定具体数额,也没有约定计算方法,则视同无约定,并按照未约定情形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违约金不能仅局限于“违约金”三个字眼,如果有“滞纳金”、“赔偿金”,甚至是“罚款”等约定时,且从合同全文分析符合民法典中对违约金的规定,就应遵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按照违约金进行处理。
虽然法律授予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权利,但基于我国违约金以赔偿性为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2款同时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当合同当事人认为约定违约金过高时,可以请求法院依法核减;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违约金是否过高进行释明。
最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可以具体规定违约金的责任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果一方违约,但是违约金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请人民法院重新判决。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如何赔偿?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法律分析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要求劳动者一次性赔偿公司的损失予以支持。劳动者应承担赔偿数额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等具体情况酌情确定,且不得把属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经营风险扩大全部由劳动者承担。因为劳动者的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情况不在少数,单位应完善用人单位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细化各项工作流程,对劳动者加强安全保障、管理制度、劳动纪律、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从源头上预防经济损失的发生。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比例及赔偿方式。由于现阶段国家的法律、规定对这个问题没有统一规定,因而可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来弥补立法的缺失,一旦发生争议,该约定可作为裁决的依据。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买卖合同中经济损失怎么赔???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房屋差价的损失如何赔偿?
理论支点可得利益损失,也叫预期利益损失,是与现存利益相对的概念,是指在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合同中,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预期纯利润的损失。质言之,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的纯利润,不包括主观推测的损失以及为取得利润所支付的费用。可得利益必须是将来实际会得到的切实的利益,如果并非实际可以得到的,则属于主观的推测,不能计算在损害赔偿额内。可得利益具有如下特点:
(1)未来性。即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它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而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以及合同当事人的一定的付出才能得以实现。或者说该利益是确定的、无争议的,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将必然出现的一种损失。
(2)期待性。即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希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获得的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的利益。同时,这种可得利益应是在短期内能取得的利益,而不是久远将来因合同的履行而可能获得的效应利益。
(3)现实性。即可得利益已具备实现的客观基础和条件,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就会被当事人所获得。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实现这一利益作了一些准备,具备了转化为现实利益的基础条件。同时,这种可得利益通常应当是财产性利益,不包括非财产性的机遇等。
二手房交易中卖方恶意违约行为频发,考虑其主要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从客观方面讲,在二手房交易价格攀升过快的情况下,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几天后,房价就可能出现大幅上涨,即所谓的“一天一个价”。这种房地产市场动态交易环境就成为促使不诚信的卖房人萌发失信违约、“一房数卖”等念头的客观诱因。另外,大部分的二手房买卖都是通过中介机构居间促成,中介机构参与交易整个过程。在此过程中,由于监管不力,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操作频发,导致“阴阳合同”、双方意思表示送达不畅等问题。从主观方面讲,一些二手房交易中的卖房人缺乏市场交易的诚信意识,易受非法经济利益的驱使,企图以恶意毁约的不诚信手段来牟取房屋价格上涨带来的非法收益。在这种非法动机的驱使下,失信违约的表现可以概括为六大典型行为:一是恶意拖延交付房屋;二是恶意拖延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也就是过户手续;三是拒绝受领买房人交付的购房款;四是无理由故意退还购房款;五是以不充分、不正当的理由提出要求或者单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再履行;六是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前进行“一房二卖”或者“一房数卖”或者无交易基础的恶意过户,故意酿成房屋买卖合同在客观上无法实际履行的后果。不论具体表现如何,卖房人恶意违约的最终目的是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从而获得房屋价格上涨带来的非法投机利益。这种非法投机利益损害了守法买房人的正当利益,触犯了法律法规与道德底线,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践踏了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与精神。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这种投机行为应坚决打击。
实务争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对于房屋差价损失赔偿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房屋差价损失因无法确切计算,故不宜判决支持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房屋差价损失应予赔偿,其属于实际损失。如果当事人之间对房屋差价赔偿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后合同与前合同之间的差价确定房屋差价损失,或以房价上涨时另购同等条件房屋需多付出的价款,或者房价下跌时另售房屋少获得的价款标准确定。
作者观点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值得商榷。
首先,应区分可得利益与履行利益。损害赔偿是一个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一般发生在合同履行中因违约所产生的赔偿责任与合同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后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之中。这一问题还与二手房交易中的其他问题交织并存,在“一房数卖”、连环买卖、“阴阳合同”、共有房屋、无证售房、中介问题、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纠纷中均有可能出现。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实务中的疑难问题,这一问题涉及信赖利益、履行利益与可得利益等概念。尤其是履行利益与可得利益,由于概念上没有厘清,实务中经常将二者混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该条实际上区分了可得利益与履行利益。所谓可得利益,是指仅限于未来可以得到的利益,它不包括履行本身所获得利益,即不包括交付货物或支付货款本身,而主要是指获取利润所对应的利益。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必须具有一定的确定性。所谓履行利益,是大陆法系中的概念,是指法律行为有效成立,但因债务不履行而生的损失,又称为积极利益之损害,其是与信赖利益相对应的概念。可见,可得利益与履行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均不相同,不应混为一谈。笔者认为,房屋差价损失应属于履行利益范畴。
其次,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损害赔偿应以完全赔偿为原则。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相对于超额赔偿而言的,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完全赔偿是对受害人的利益实行全面、充分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来看,由于违约当事人的违约而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当事人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房屋是普通百姓赖以生活的安身立家之所,近年来,各地房价成倍上涨,对于大多数购房人而言,其所购买的房屋一旦因为出卖人恶意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将不可能再以同样的价格购买到同样条件的房屋,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这种损失是守约方遭受的实际损失,是可以计算的。按照违约损害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损害赔偿是以当事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标准,损害赔偿不能超过实际损失,即受害人不能因此获利,而违约方的过错程度也不能作为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标准。
最后,房屋买卖合同中对于违约赔偿范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对差价损失赔偿进行约定的,守约方请求赔偿的,应予支持。应当明确的是,只要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一方都不得拒绝履行。房屋价格变动属于商业风险,即使房屋价格短期内涨跌幅度很大,也不能认为是情势变更,出卖人更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善意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应予支持。《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违约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有两种,主观计算方法和客观计算方法。主观计算方法又称具体计算方法,它是指根据受害人具体遭受的损失、支出的费用来计算损害额。主观计算方法将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损失作为确定违约损害赔偿的依据。客观计算方法又称抽象计算方法,它是指以代替履行的市场价格作为确定违约损害数额的依据。
综上所述,在房屋买卖纠纷中,由于违约方恶意违约造成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请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因该损失属于履行利益损失,应予赔偿。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应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准,如果有约定的具体数额或者具体计算方法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具体约定的,则以主观计算方法与客观计算方法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如果约定的损害赔偿过高或过低的,应予增加或酌减。
《合同法》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分别指什么?
合同法》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分别指:
1、直接损失就是指实际上造成合同直接经济损失的财物减少、灭失或损毁合同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因此增加的支出合同直接经济损失;
2、间接损失就是指可得利益的损失或其他可能造成的损失。
具体来说如下:
一、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的对称。又称“积极损失”。是指民事主体因不法行为遭受的财产利益直接减少的损失。财产损失的一种。其中既包括侵犯财产权行为造成的财产灭失或毁损;也包括违约行为造成的财产利益的丧失或耗费;还包括侵犯人身权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支出或丧失。根据多数国家的法律,对于受害人因不法行为遭受的直接损失应当依实际赔偿原则赔偿。
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的对称。又称“消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是指民事主体因不法行为遭受的可得财产利益的损失。财产损失的一种。按照大陆法各国的民法理论与实践,构成间接损失的可得利益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当事人已经预见或应当合理预见的预期利益;
(2)必须是未来必然能够得到的利益;
(3)必须是直接与违法行为相关联并因之而丧失的利益。对于间接损失的赔偿,大陆法各国的民法规定不尽相同。根据合同直接经济损失我国法律,因一般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造成的间接损失原则上应当全部赔偿。
扩展资料:
合同直接经济损失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纠纷的实际经济损失指哪些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合同直接经济损失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主要种类合同直接经济损失:一、合同效力纠纷1.无效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2.有效合同纠纷,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二、口头和书面合同纠纷1.口头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2. 书面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三、国内和涉外合同纠纷四、有无名合同纠纷这是从合同名称是否法定角度来对合同进行划分。合同法具体规定名称的合同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则为无名合同。五、标准和非标准合同纠纷除上述五种划分合同纠纷的方法外,还有从其他角度进行划分的,如可划分为合同订立纠纷、合同履行纠纷、合同变更纠纷、合同转让纠纷、合同终止纠纷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