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监管平台建设冲刺(煤炭互联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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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1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促进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培育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鼓励具备条件的经营企业参与煤炭应急储备工作。第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引导煤炭经营主体加强自律,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二章 煤炭经营第七条 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保证煤炭质量,促进环境保护。第八条 煤炭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后,应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其中,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储煤场地及设施、建立信用记录的社会征信机构情况。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第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的煤炭经营企业名单,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 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布局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设在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区域内不同储煤场地的布局应体现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城市大型储煤场地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设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土、环保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储煤场地合理布局规划。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应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用户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主体在煤炭装卸、储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第十三条 加工经营民用型煤,应保证质量,方便群众,稳定供应。民用型煤应推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第十四条 鼓励加工、销售和使用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第十五条 煤炭经营主体应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
(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规定,实施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等行为;
(四)违反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偷漏税款;
(五)销售或进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以及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煤炭;
(六)储煤场地违反合理布局要求,浪费资源、污染环境;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煤炭产业政策或行业标准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 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作为参与煤炭经营、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第十七条 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第十八条 煤炭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其供应的煤炭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用户对煤炭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买卖双方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与工商、质检、环保、国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对煤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在每年一季度,向办理备案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年度有关经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煤炭计量、质量、环保等规定或标准执行情况。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应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动态监测,按季度报告主要煤炭买卖合同履行等情况。
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示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报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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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对煤炭企业的监管
现阶段加强我国煤炭企业安全监管的任务艰巨,依据国内外煤炭行业发展的实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煤炭安全的政府监管。
1、确立职能清晰的监管部门
要规范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以及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关系。针对我国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煤监、质检、安监等部门共同管理的局面,政府应该细化各个部门的职责,将其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这样既可以避免职能的交叉和监管权力的分散化,又可以实现责任、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2、解决政府监管的冲突
从法律上着手,解决现存的政府监管执行过程中中央与地方的冲突。理顺国家煤矿监管与地方煤矿监管之间的关系,赋予煤矿安全监管独立的执行权。虽然现行的一些规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约束了煤矿监管部门滥用权力,但是也导致了对煤炭企业安全问题整改的滞后。因此,应该在一定程度上赋予煤矿安监部门独立的执行权力。
3、健全善后保障体系
政府除了监管煤炭企业在煤炭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对事故发生后的问题也要做好相应的妥善处理。绝对不能只靠赔偿解决一切的情况。都是我们不愿意看到任何伤亡事故,但是一旦安全事故发生,就必须尽最大努力补救和挽回。同时也不能只靠某些官员的引咎辞职来平息各方舆论,这根本达不到处理的本质作用。在调查好安全事故的各方面原因后,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善后的处理。因此必须确保行政问责制真正落到实处。行政问责制度使广大的官员认识到自己不仅仅享有权力,更大程度上, 还承担着重要的责任。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遏制矿难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因此在现实中,要确保行政问责落到实处,避免“走过场”的现象发生。对于因不作为和乱作为而导致矿难的官员,要切实追究其责任,切实树立政府的公信力。
4、借鉴西方第三方监管机制
我国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实行的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这样的机构在监管中容易出现多头监管和监管真空。可见仅仅依靠政府和安监部门的力量来遏制矿难的发生是不够的。因此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第三方监管”的经验,建立以志愿团体、煤炭工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等为代表的第三方社会性的监管力量。这里的第三方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成立的,具有专业性质和一定的权威性、独立于煤矿企业和政府的安全监管机构之外。其合法性、专业性、权威性和独立性等特点对于强化煤矿安全的监管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引入第三方的监管机制,是改进我国煤矿安全监管机制的一个有效途径。
5、结语
煤炭行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命脉,是人民和谐生活的基础,我们不能为了经济的利益而牺牲人民的安全。煤矿的安全监管,是一个摆在政府和煤炭企业面前的关键问题。我们要正视自身监管体制的弊端和缺陷,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不断理顺关系,改进监管举措,促进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国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怎么样加强煤炭企业财务监管力度
3 加强煤炭企业财务管理的措施
3。1 构建财务管理体制 企业集团财务管理职能能否有效发挥取决于集团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煤炭企业集团由于资源范围广、产业链条长、下属单位多,因而构建“科学合理、集中管控、统分结合,收放有度”,符合煤炭企业实际需要的财务管理体制。
??其是加强煤炭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保证,是提高煤炭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关键。
3。1。1 完全管控。对分公司、全资子公司采取集权式财务管理体制。集团集中控制和管理其内部的经营和财务,并做出相应的财务决策,所有分公司与子公司必须严格执行集团母公司的决策,各分公司、子公司只负责短期财务规划和日常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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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绝对管控。对于控股子公司、三级及以下子公司采取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集团主要对其实行关键点控制,这些关键的财务控制点包括财务人员控制、资产变卖控制以及重大的资金调度控制等等。在遵守集团一致财务制度的基础上,相对独立的开展会计核算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其财务活动纳入企业集团整体规划内,会计核算资料并入企业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中。
3。1。3 有效管控。对集团内各企业采取分权式财务管理体制。在资金筹集、运用、工资、奖金、费用开支、利润分配、资产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方面有充分的决策权,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环境和公司情况作出重大的财务决策。
??集团公司通过下达资金预算、财务经营指标预算间接地对其进行控制,其重大财务活动纳入集团一体化政策中,会计核算资料上报集团公司统一汇总。通过实施一系列财务管理方法,整体优化了资源配置,加强了对下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提升了财务管理水平。
3。
??2 进行企业全面预算管理 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是煤炭企业集团加强科学管理的需要,是贯彻集团公司经营思想,落实集团财务目标的需要,是加强对分公司、子公司财务控制的需要。全面预算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各方面密切配合、精心组织。预算的编制要以企业集团总体方针、目标、利润为前提,统筹兼顾,采用“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程序进行编制,做到从各分、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保证集团总体目标的完成,全面预算管理具有“全员”“、全额”、“全程”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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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是企业集团经营思想的具体体现,在生产经营中发挥重要作用。企业集团要以发展规划为导向,以年度预算为控制目标,以滚动执行预算为控制手段,建立覆盖企业的生产、销售、供应、筹资、投资、研发等各个方面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预算主要包括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和财务预算。
??通过全面预算管理,可加强对现金收支的控制,增强企业防范与化解风险的能力,强化财务监督职能,有效地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3。3 加强企业资金管理 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挖掘资金使用潜力,加速资金周转,防止资金流失和体外循环,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要以财务管理、资金管理为中心,将集团公司的所有资金流纳入预算管理的范畴内,并根据效益优先和稳健性原则,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方向。
??①以资金的集中管理为前提,有效地解决在资金管理上存在各自为政,资金管理混乱的局面,加快资金周转速度,减少资金沉淀,进行集团公司资金的管理和控制。②结算中心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实行总量平衡,以收定支,按期编制集团公司年度、月度资金预算,并组织落实、实施。
??③物资总公司负责整个集团公司的材料、设备等物资的供应。对于物资总公司集中供应的物资,基层单位不得擅自采购,物资总公司采购物资的所需资金,由结算中心根据编制的预算统一拨付。
3。4 提高煤炭企业对外部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与应变能力 煤炭企业应把财务管理置于国家乃至国际的宏观经济和金融形势中分析,把握其变化趋势及规律,并制定多种应变措施,适时调整财务政策、改进财务管理办法,提高煤炭企业对外部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以此降低外部环境变化给煤炭企业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同时,煤炭企业应完善财务管理体制,配备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基础,使煤炭企业的财务系统有序运行,防范因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可能引发的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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