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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丰满区女子妨碍公务(女子因妨碍公务被抓)

hacker2022-06-12 03:35:17足球联赛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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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的构成特征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等正常的公务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首先,妨害公务行为,除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以外,必须是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实施。“暴力”,一般是指对侵犯对象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进行其他人身强制,如捆绑、拘禁、殴打等,但也并非仅限于此。“威胁”,是指以加害本罪对象或其亲属的人身、破坏其名誉或毁损其财产相恐吓,从而迫使本罪对象不能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其次,行为对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工作任务的阻碍,既可以表现为迫使本罪对象不能或不敢实施其正常的公务活动,也可以表现为强迫其违背职责,实施依法不应当实施的行为。最后,行为发生的场合是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工作任务或者履行职责期间,特别是当行为对象是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时,必须是发生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

在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时,本罪属于行为犯;在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本罪属于结果犯,即本罪的成立要求有严重后果。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前述四种人员正在依法执行任务或履行职责而有意对其进行阻碍。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 罪处罚。

[法律法规]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 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 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公民和组织依法有义务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协助、构成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 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200.4.24 高检发释字〔2000〕2号〕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 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 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女孩打了交警以妨害公务罪拘留了怎么办,严重吗?

一个女孩打交警以妨害公务罪拘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性质比较严重。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吉林一女子敲盆被拘,寻衅滋事在法律层面会被如何界定?

网传吉林长春一女子吉林丰满区女子妨碍公务,在基本生活物资有保障的情况下,却仍在小区业主群里煽动“敲盆行动”,企图向相关部门施压,结果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罚款300元。

疫情防控常态化,配合防疫是我们每一位公民的基本义务。但是,我们同样也有表达合理诉求的权利。那么,我们可以怎样合法地表达诉求呢?合法表达诉求与寻衅滋事妨害管理的界限又在哪里呢?

寻衅滋事的刑事法律规定

寻衅滋事,轻者,构成行政违法吉林丰满区女子妨碍公务;重者,构成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从法律规定上来看,要求达到情节严重、恶劣。

情节严重、恶劣的标准又在哪里?

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某一犯罪,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该罪名的四大构成要件,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客体为社会秩序。在这两者均满足的前提下,重点考虑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是否达到情节标准。主要表现在:

严重

1、主观恶性。比如一贯表现,屡教不改、多次寻衅滋事等。

有无

2、因果关系。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间接因果关系必然轻于直接因果关系。

3、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其中,有无采取暴力手段,是否有组织有预谋,是否公开进行等,都是考量因素。

4、行为的时间和地点。比如光天化日、大庭广众下寻衅滋事,必然比晚上私密进行更恶劣。

5、危害后果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寻衅滋事是否构成情节恶劣,有非常具体的规定,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直接搜索相关法条,如有疑问,我们评论区见。

总之,寻衅滋事罪除吉林丰满区女子妨碍公务了在形式上侵害社会秩序,罪名成立的一个关键立足点在于情节严重、恶劣。否则,则不应以刑事犯罪论,而应以行政处罚为宜。

寻衅滋事的行政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显然,新闻中这位女子被行政处罚,在于她实施了第四项中的违法行为。那么,“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到底包括什么?对不起,此题无解。

因为这一规定,本身就是个兜底条款,就是因为具体的表述无法囊括所有的寻衅滋事行为,才有了这样一条存在。只要本质上以非法方式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就可能构成本条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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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边侣午言(2022-06-12 14:48:35)回复取消回复

    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 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200.4.24 高检发释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