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仓储项目卫生防护距离(煤制气业卫生防护距离)
本文目录一览:
焦化厂煤制气储气罐安全防护距离多少?卫生防护距离是多少?
《煤制气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T17222-1998)》规定了煤制气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煤制气厂及现有煤制气厂(包括煤气调压站及贮存库)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现有煤制气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条件下的煤制气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要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保主管部门确定。
多个车间排放同种污染物怎么计算卫生防护距离
根据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在100米以内时,级差为50米,则两种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确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均为50m;另据规定,当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气体的Qc/Cm值计算的卫生防护距离在同一级别时,该类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级别应该高一级。如果按上规定确定的话,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排放单元边界100m范围。
卫生防护距离是强制规定吗
卫生防护距离有两种:一种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另一种是以大气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指: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在项目厂界以外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它是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中提出来的,名称比“卫生防护距离”更客观些。 虽然两者名称有所差异,但无论哪种距离,都是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
二、主要不同之处
目前,有GB号的各种行业卫生防护距离基本是这样定义的: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的卫生防护距离是指: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中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指:通过计算后,超出厂界以外的范围,即为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 从上述可知,有GB号的各种卫生防护距离是以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为起点算起的,而大气导则是以厂界为起点算起的。
三、应用的原则
目前,环境影响评价中确定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的方法有:一是根据各行业单独制定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有GB号);一种是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的公式进行计算;还有一种是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提供的公式进行计算。 1、有GB号的卫生防护距离应优先执行。 2、对于大气无组织污染源而言,无GB号可执行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来说,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的公式进行计算就可。 3、有的地区,在计算防护距离时,需按《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同时计算,然后取最大值,也没有问题。
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3.11卫生防护距离计算
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与居民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按GB/T3840-91规定的公式计算煤炭仓储项目卫生防护距离:
ALrBLCQDcmc/)25.0(/50.02 式中:Qc—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煤炭仓储项目卫生防护距离,kg/h;
Cm—居住区中有害气体小时浓度限值,mg/m3;(参照以色列标准) L—工业企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
r—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
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参数,根据当地平均风速及企业污染源结构,由GB/T3840-91表五查取,本工程计算参数见表4-6。
表4-6 工程计算参数
污染物 源强Qc 标准Cm A B C D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值
HCl
0.16kg/h
4.0mg/m3
470
0.021
1.85
0.84
110m
经计算得出卫生防护距离L=110m,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正常生产时,该项目使用有害气体生产单元(皂化车间)与周围居住区之间应有200m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拟建厂址500m内无居民区、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但为防止由于生产设备非正常运行时对周围居民居住区环境造成污染,本环评建议厂区周边的居民住宅尽量远离本项目厂区建设,以保证居民身体健康。
正常情况下
苯乙烯在正常情况下的排放量是0.675t/a排放速率为0.28kg/h
苯乙烯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厂界标准值≤5.0mg/m3,表2苯乙烯排放量为6.5kg/h
表2-13 拟建工程苯乙烯废气正常排放情况一览表
污染源 处理措施 排放工序及排放量
引风机风量
(m3
/h)
排放量 总排放量
排放速率
稀释工序 冷凝回收装置 0.225t/a
0.675t/a
0.28kg/h
――
罐装工序
活性碳吸附装置
0.45t/a
6000
备注:苯乙烯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厂界标准值≤
5.0mg/m3
,表2苯乙烯排放量为6.5kg/h
非正常排放情况
B、非正常排放情况
苯乙烯大气污染物非正常排放情况即为排气筒活性碳吸附装置吸附能力下降至0,而车间内不饱和聚酯树脂的罐装工作继续进行。在这种情况下,苯乙烯将通过排气筒直接大气环境排放,非正常时苯乙烯污染物排放情况见表2-14。
表2-14 拟建工程苯乙烯废气非正常排放情况一览表
污染源 处理措施 排放工序及排放量
引风机风量
(m3
/h)
排放量 总排放量
排放速率
稀释工序 冷凝回收装置 0.225t/a
4.725t/a
1.97kg/h
――
罐装工序
活性碳吸附装置
4.5t/a
6000
鉴于该项目建成运营后必须对活性碳进行定期更换催活,从经济
苯乙烯大气污染物非正常排放情况即为排气筒活性碳吸附装置吸附能力下降至0,而车间内不饱和聚酯树脂的罐装工作继续进行。在这种情况下,苯乙烯将通过排气筒直接大气环境排放,非正常时苯乙烯污染物总排放量4.725t/a
该公司拟在稀释工序对挥发的苯乙烯采取吸收塔冷凝回收,罐装工序罐装过程中采取一定的密闭措施,然后通过集气罩收集含苯乙烯
废气引风机引至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为20米,并且在排气筒口安装JH-XW型活性碳纤维有机废气吸附-催化氧化装置加以处理后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详见表2-11至表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