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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法的现状(我国经济法的现状)

hacker2022-06-10 07:29:00足球联赛42
本文目录一览:1、经济法就业前景与方向2、

本文目录一览:

经济法就业前景与方向

1经济法学专业考研就业前景

随着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建设也处在一个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时期,特别是我国“入世”以来,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各经济组织、律师事务所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尤为突出。

法学专业对人才高素质、高学历需求较高。他们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还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背景和跨学科的行业知识。随着近年来对法学人才的学历要求越来越高,法学类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就业情况并不乐观。但高学历的法学专业研究生,特别是与经济、国际交往相关联专业的研究生,就业前景广阔。

2经济法学专业考研毕业就业方向

在法学类专业中就业率最高的是经济法学。主要到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政策研究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从事经济分析、预测、规划和经济管理工作。

法学专业是朝阳学科,从社会需要来看是大有发展前景的。从法律系毕业生就业现状来看,学生拥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能够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3经济法学专业考研热门院校

经济法学专业考研学校排名 学校名称

1 中国政法大学

2 北京大学

3 中国人民大学

4 西南政法大学

5 华东政法大学

4经济法学专业介绍

经济法学是一级学科法学下设的二级学科。此学科在法学体系中是一门新兴的、独立的学科主要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新中国的经济法学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与国外同类学科相比,我国经济法学的研究,无论是在发展速度还是在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从总体上来说,都是处于领先的地位,因此举世瞩目。经济法的研究成果,对于推动我国经济立法、经济守法和经济执法起着巨大的作用。在中国未来的法制和法治发展中,经济法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中国宏观经济的现状

第一,宏观经济运行总体平稳。

主要宏观调控指标处在合理区间,今年上半年GDP增长6.8%,连续12个季度保持在6.5-6.9%的区间。

物价温和上涨,1-8月份CPI上涨2%,涨幅较上年同期扩大0.5个百分点,PPI上涨4%,涨幅较上年同期放缓2.4个百分点。

新增就业显著增加,前7个月,城镇新增就业人数880万人,比去年同期增加25万人。

8月城镇调查失业率为5.0%,在全年预期目标之内。

第二,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提升,亮点较多。

经济结构持续优化。今年1-8月份,高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增加值分别增长11.9%和8.8%,均快于整体工业(6.5%)。

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产品不断涌现并茁壮成长,“互联网+”推动线上线下加快融合。

供给侧改革效应逐步释放,企业效益持续改善,1-8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增长16.2%。

消费结构升级趋势明显,网上零售增长28.2%,养老、健康、旅游、文化娱乐等服务消费需求持续旺盛。

制造业和民间投资增长加快,内生增长动力增强。

今年1-8月,制造业投资、民间投资分别增长7.5%、8.7%,较上半年提高0.7、0.3个百分点。

第三,金融运行总体平稳。

今年以来,我国坚持稳健货币政策,持续强化金融监管,加快推进金融市场开放。

实施四次降准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颁布资管新规,放宽金融市场外资准入,金融运行总体平稳。

货币供应量小幅回升,8月末,M2余额同比增长8.2%,相比去年末上升0.1个百分点。

人民币贷款平稳较快增长,前8个月,人民币贷款累计新增11.4万亿元,同比多增1.09万亿元,人民币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3.2%。

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利率稳中趋降。

经济法发展现状

经济有中国经济法的现状中国经济法的现状,空气没中国经济法的现状

什么是经济法?调整对象是什么?

经济法存在吗?它能与民法、行政法相区分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吗?要回答这些问题无疑要先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个较为准确的界定。因为通常人们判断一个法域是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关键是看它有没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事实上,我国许多经济法学者也都将此作为整个经济法理论的逻辑起点和认知入口,可见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确实非常重要。本文从分析国外两大法系中所存在的经济法现象的经济社会根源和目前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经济法所担负的特殊的历史使命入手,试图逐步揭示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找到一个较为令人信服的答案。

一、从各国经济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中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 简述各国经济法学界的主要观点

通常我们都认为现代经济法产生于德国。在经济法学创立之初,德国的经济法学家就对经济法有两派不同的看法,一派认为,经济法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不过是企图指出当时各种经济关系有趋向于法制化的观点而已;另一派则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中“企业法”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企业管理或完成经济企业者的事业而产生的关系:“社会法”说认为经济法是把“社会”作为调整对象的法,介于公私法之间:“组织经济法”说则认为经济法是同经济政策相适应的一个独特的法律部门。“统制经济法”说则认为经济法是统制经济固有之法。

日本也是一个经济法学较为繁荣的国家。其中较为著名的学者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是“为了弥补民法调整所不及的法律空白状况,即其中包含的与市民社会私人方面相对的公共社会方面”的内容而形成的法。 丹宗昭信则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是国家为了维持竞争秩序而介入市场的一系列法规。

英美法系的国家因其传统不强调公私法的划分,所以也不关注与此划分密切相关的经济法。虽然在英美法学界绝大多数人迄今为止不主张使用“经济法”这一独立的概念,但并不代表这些国家就没有经济法现象,如今被称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就首先诞生于美国。

(二) 分析各国经济法现象和经济法产生的社会背景

不管各国对经济法承认与否或所持的观点有多大差异,事实上在生产高度社会化,垄断出现以后,以上各国都存在需要由公权力介入自由市场进行调整的特殊的经济关系,这种实际上的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

既然客观上有了调整的对象,那么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就要从法律部门形成的条件上看,我们知道,任何法律部门的形成,都需要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在客观方面,需要由社会环境造就出具有某种特殊性的社会关系和法律领域,而当时的德国,由于一战的战时经济政策,经济领域出现了新的立法活动和法律现象。在战后,又开始出现有关战后经济复兴的法令,有了刺激新的法律部门产生的法律现象。在主观方面,学者们对一系列的经济法规进行汇总分类,使经济法有了学术的土壤。所以,在笔者看来,经济法在德国产生,并形成一个法律部门决非偶然,而有着其深刻的社会背景。而从其产生的背景中我们又不难看出,经济法源于特别时期政府对于经济的无奈的干涉,其调整对象最初就是在非常时期需要国家介入干预调整的一种经济关系。

二、从经济法的经济根源中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凯恩斯主义的法律体现

在笔者看来,法律作为一个社会制度的上层建筑,都有其相应的经济制度为基础。如果说民法的繁荣是基于经济自由主义,那么经济法所体现的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无疑来自被称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经济学家的凯恩斯的经济理论。

古典经济学代表亚当。斯密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追求的仅仅是个人的利益,但“在这样做时,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去促进一个目标,而这个目标决不是他所追求的东西,由于追逐他自己的利益,他经常促进了社会的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正想促进社会利益时所得的效果大。”这就是著名的“看不见的手”原理。他主张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应是“无为”,崇尚经济自由主义,反对政府干预。但在1929-1933年经济大萧条冲击后,凯恩斯行动主义逐渐兴起,凯恩斯认为,亚当。斯密的理论是建立在完全市场机制的前提下的,但这在实践中并不存在,并非所有的经济当事人都有对称的市场信息和完全的理性且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的出现会使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机制失灵。所谓市场失灵,按照西方经济学家的观点,是指由于许多因素使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呈现出低效率运行的一种非理想状态,用博弈论的观点解释市场失灵的原因就是“个人理性与团体理性”的冲突。 而凡是市场可能失灵的地方,都是政府监管干预的地方,都可以揽入经济法管辖的范围内。

(二) 对市场经济在不同状况下的调整-分析经济法与民法异同

笔者认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市场运作良好时以个体为本位的私法,而后者则是市场失灵时以社会为本位进行补救的公法。但最终殊途同归,两者在目标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共同维护市场的稳定,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民商法的性质和特点适合当时社会经济自由竞争和市场调节机制的需要,它通过个体自由和权益的维护,不仅促进微观领域的公平和效率,而且由于它维持了市场的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使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能充分发挥作用因而使社会经济在宏观和总体上得到调节。所以有人说,民商法是市场调节的法律保障。

但19世纪末以后,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的出现使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机制失灵,其所引发的生产过剩、社会投资结构失调和周期性的经济危机,是民商法所无能为力的。 此时,经济法作为市场失灵时的一种救济措施和国家的调节机制就应运而生了。从这一角度来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只能是在市场失灵时需要靠国家公权力介入干预才能恢复正常自由市场秩序的经济关系。如果说民商法是保障市场自由、公平竞争的第一道防线,那么经济法就是进一步在需要的时候对市场秩序进行保护的第二道防线。

三、 从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现状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 从我国行政法的现状来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目前,我国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指公共行政或国家管理,并没有表示私营管理的意思,是相对于立法、司法的一个概念。行政法所调整的也主要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行政关系。 应该说,行政法对我国这样一个有着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国家来说,其产生和发展都是十分艰难的,所以其当务之急也是限制行政权的滥用,规范行政行为。在今后很长的日子里,恐怕还无暇顾及研究行政法在经济领域的适用问题。毕竟,目前我国政府的主要职能依然是发挥其政治职能而非经济干预职能。所以虽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国家干预的特殊的经济关系,但它与目前我国的刚刚起步的行政法依然是泾渭分明,各有一片天地的。

当然,随着国家职能的演进即经济调节职能的逐渐发达,国家福利制度的逐步完善,笔者相信,总有一天,政府职能的重心将从政治职能逐步转移到经济调节和社会福利保障等更趋社会化的职能上来。但目前来看,还过于理想化。

(二) 从我国目前社会的焦点问题来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改革开放硕果累累,但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以及在市场经济繁荣的今天,其所隐藏的社会问题却严重困扰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比如在企业转制过程中大量的下岗工人如何安置;如何解决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恶化的矛盾;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这些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的解决,靠追求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自由竞争是不行的,还要靠经济法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政府直接干预社会分配,发展“预算、税收、社会保障”。 保护市场自由竞争中淘汰下来的弱者的利益,使经济法和民商法成为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衡平点。从这一点看来,经济法还是大有作为的。

四、结语

行文至此,应该可以下个结论,说经济法的确存在,其调整对象就是一切需要由国家介入干预的特殊的经济关系,且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条件下经济法存在的意义重大。为了明天的自由竞争的市场,为了更为公平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了人们在经济上的公共利益,我们还是要好好发挥今天经济法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杨心明主编《当代经济法学》(第二版) 同济大学出版社 2000年10月 第10页。

[2] [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 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5月,第24-29页。

[3] 杨心明主编《当代经济法学》(第二版) 同济大学出版社 2000年10月 第12-13页。

[4] 周林彬《经济法的经济根源》 载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研究》第一卷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

[5] 漆多俊《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载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研究》第一卷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65页。

[6] 杨解君、肖泽晟《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2页。

[7] 李昌麒《论市场经济、政府干预和经济法之间的内在联系》,载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研究》第一卷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66-69页。

这里还有一篇,太长了,给个链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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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经济法体系主要包括哪几个部分?

(一)国内经济法体系内容的学说

由于对经济法的对象、性质等的理解不同, 经济法制度在国内学者之间存在分歧。有人认为, 经济法体系应该包括两个子部门, 即市场调节法和宏观调控法 ("二分法")。

市场调节法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产业结构调节法、金融法、税法、金融法方法和外贸管理法。

有人认为, 我国应建立市场经济法律部门的市场经济关系的全面调整,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包括以下三个模块: 市场立体法、市场法行为规律、市场宏观调控法 ("三点法")。有人认为,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正在发展和变化, 因此法律制度的内容也在不断发展和变化。

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多层次、全面的经济法体系。经济法体系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 (调整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一般术语) 和宏观调控法 。

在传统经济法制度存在缺陷的情况下, 建立的新经济法制度应该是多样性与统一的统一, 是稳定与灵活的统一, 是当前与先进的统一, 是国内的统一经济法体系的内容应由规划法和反垄断法组成。

从这些角度可以看出, 学术界对经济法体系的内容, 主要从两个方面来看, 首先是从经济法制度上不属于经济法的法律规范, 二是解决经济法制度的关系 "与经济法和相关法律部门 (如民法、行政法) 之间的关系。

(二)经济法体系的内容的划分

首先, 分析了经济法体系是否包括市场主体法。我们从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的主体--出发, 指的是国家在协调国家经济运行、依法享有社会主体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中。

经济法的主体一般分为两类: 一类是指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流通与组织合作等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人管理, 以及参与经济活动的相应组织, 如企业。

前一类属于行政法管理, 后一类是一般意义上的市场主体, 具体指从事生产和交流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所有涉及经济活动的主体中, 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

其次, 分析了社会保障法是否被纳入经济法体系。如前所述, 经济法体系是指根据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 由不同分类组成的统一的整体有机联系, 即经济法的重点是解决金融问题。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它与经济法密切相关, 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同于经济方法的目的和调整对象,它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

扩展资料:

经济法体系的特点

1、稳定性这是由 "系统" 的特点决定的。它是一个框架, 是一种结构。只有保持稳定, 才能支持整个制度的存在, 不断完善, 而不是摇摇欲坠, 少数渴望崩溃。稳定是确保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2、发展稳定是相对稳定的, 一切都从存在走向发展。只有有了发展的天性, 事物才会有旺盛的生命力。在社会快速变化的背景下, 经济法所依据的社会环境不断变化。也就是说,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是一成不变的, 会出现新的经济区, 需要国家进行必要的干预。

这也意味着, 需要出现新的法律法规, 并继续在我们已经构建的制度中增加新的法律法规, 以确保国民经济的安全运行。

3、和谐即, 完整和相关。构成法律制度的各种经济法律法规虽然具有不同的性质, 但它们是根据逻辑的统一在系统结构中梳理的, 是有机的联系、相互作用, 而且有一个具体的依赖关系, 否则由经济法体系构成的经济法就不能发挥独立的法律部门应该发挥的作用。

4、科学经济法体系的科学性是确保其稳定和发展的前提。构建科学的经济法体系, 为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存在和发展, 始终纵观经济法的总体情况, 把握其内部构成要素, 理顺两者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等法律部门, 不断完善, 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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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辙弃鹿鸢(2022-06-10 09:58:18)回复取消回复

    位,因此举世瞩目。经济法的研究成果,对于推动我国经济立法、经济守法和经济执法起着巨大的作用。在中国未来的法制和法治发展中,经济法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中国宏观经济的现状

  • 竹祭征棹(2022-06-10 17:10:25)回复取消回复

    降准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颁布资管新规,放宽金融市场外资准入,金融运行总体平稳。货币供应量小幅回升,8月末,M2余额同比增长8.2%,相比去年末上升0.1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