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融资性贸易发文(融资性贸易文件)
本文目录一览:
- 1、什么叫融资性贸易
- 2、融资性贸易的四个特征
- 3、什么叫融资性贸易?
- 4、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建立的背景、职能、影响分别是什么?
- 5、8部委发文规范供应链金融 严控虚假交易和重复融资
- 6、为什么禁止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
什么叫融资性贸易
1、所谓“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帐款等财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金融工具及担保工具,实现获得短期融资或增持信用目的,从而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量。
2、融资性贸易,实践中又被惯常称为“贸易型融资”、“供应链金融”,常见于大宗商品贸易领域。
3、“融资性贸易”从2014年以来显现极大的风险,多地政府国资委部门都非常重视融资性贸易带来的风险。
4、2015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就融资性贸易的法律风险防控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数家大型中央企业参与法律风险防控措施的研讨,再次表明的国资监管部门对该问题的重视。
5、目前,国内关于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的概念,主要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广义上泛指商业银行为大宗商品贸易企业提供包括传统信贷业务在内的各种融资服务;狭义的概念则通常是指大宗商品结构性贸易融资,即商业银行以整个贸易流程作为融资对象,综合运用各种信用工具和担保工具,为大宗商品贸易商或生产企业提供个性化的组合贸易融资方案。
尽管国内学者普遍认同狭义的概念,但何为“结构性贸易融资”,学者们的认识不尽相同,有的学者理解为“一种个性化的组合贸易融资方案”;有的学者理解为“综合各方面力量和各种手段,创造性地设计、组合、结构融资方法与条件的特殊方法的通称”;还有学者理解为“将市场中的各种基本要素重新组合的一种结构化融资创新”。
融资性贸易是近年来广泛存在的一种贸易形式,实践中引发了大量法律纠纷,给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带来了许多风险和挑战。为加强融资性贸易法律风险研究,2015年下半年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与北京某事务所共同完成了融资性贸易法律风险防控及管理课题报告。
报告分析了我国融资性贸易的发展现状、产生纠纷的原因和特点,介绍了融资性贸易的参与主体及主要形式,通过大量典型案例分析了融资性贸易的商业、法律风险,提出了企业防范和应对融资性贸易纠纷的具体措施。
融资性贸易的四个特征
融资性贸易2013年融资性贸易发文的特征如下:
一、在融资性贸易中2013年融资性贸易发文,金融机构的授信理念比较特殊。
二、融资性贸易的融资方式非常灵活。
三、融资性贸易采取的融资工具多样化。
四、融资性贸易的参与主体愈发多元化,并呈现国际化趋势。
【拓展资料】
所谓“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金融工具及担保工具,实现获得短期融资或增持信用目的,从而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量。
“融资性贸易”,实践中又被惯常称为“贸易型融资”、“供应链金融”,常见于大宗商品贸易领域。
“融资性贸易”从2014年以来显现极大的风险,多地政府国资委部门都非常重视融资性贸易带来的风险,广东省曾明确禁止国有企业从事以融资为目的、无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发票等虚假贸易业务。
2015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就融资性贸易的法律风险防控进行2013年融资性贸易发文了专题调查研究,数家大型中央企业参与法律风险防控措施的研讨,再次表明的国资监管部门对该问题的重视。
融资性贸易的模式
一、托盘贸易模式。
通常会发生真实的货物流转,但是提供资金一方并不直接参与货物流转的过程。在托盘贸易中,如果企业作为实际出货方与托盘方订立合同,再由托盘方将货物转售给实际用货方,则企业虽未直接参与融资,但可能受到融资风险波及;如果企业作为托盘方直按联系实际出
货方和实际用货方,则有可能面对既不能根据与下游卖方的合同要求给付货款,又
不能根据与上游卖方合同要求交付货物的尴尬局面。
二、循环贸易模式。
主要表现为:回购返销购销双代理,连环贸易等形式。在这些交易形式中,通常不需要发生实际的货物流转。通过相同企业,或者关联企业之间签订内容相同的多份买卖合同,形成一个闭合的货物流转回路,帮助融资方取得资金在一定时间内的使用权,同时无需发生实际的货物流转。
三、委托监管模式。
四、仓储保管模式。
五、保兑仓模式。
六、保理模式。
七、信用证模式。
什么叫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帐款等财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金融工具及担保工具,实现获得短期融资或增持信用目的,从而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量。
“融资性贸易”,实践中又被惯常称为“贸易型融资”、“供应链金融”,常见于大宗商品贸易领域。
“融资性贸易”从2014年以来显现极大的风险,多地政府国资委部门都非常重视融资性贸易带来的风险,广东省曾明确禁止国有企业从事以融资为目的、无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发票等虚假贸易业务。
2015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就融资性贸易的法律风险防控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数家大型中央企业参与法律风险防控措施的研讨,再次表明的国资监管部门对该问题的重视。
扩展资料:
“融资性贸易”的骗局
融资性贸易本质上是以融资为目的的虚假贸易。在逻各斯和中民飞的案件中,整个贸易链条甚至只有资金流和票据流,而没有货物流,脱实向虚,造成金融空转,严重违反中央政策。
早在2014年出台的《关于推进广东省属商贸业务风险防控及企业转型创新的指导意见》就明确规定,以借出资金赚取息差为目的的融资性贸易业务要限期清退,以融资为目的、无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发票等虚假贸易业务要坚决禁止。
融资性贸易也引起了国资委的高度关注。2015年下半年,国资委政策法规局与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共同完成了融资性贸易法律风险防控及管理课题报告,对国内融资性贸易的发展现状、产生纠纷的原因和特点以及融资性贸易的参与主体及主要形式进行了分析。
国资委对国企参与融资性贸易明令禁止。2017年两会期间,国资委主任肖亚庆指出,将严格控制盲目投资,单纯为了扩大规模,特别是融资性贸易要严格禁止。
2017年7月19日,国资委召开会议再次重申:违规融资性贸易要坚持“零容忍”,坚决严肃整治。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处理企业新发生的融资性贸易损失事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严肃追责问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融资性贸易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融资性贸易”骗局重重 信用证“黑金”利益链调查
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建立的背景、职能、影响分别是什么?
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使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进一步激化,西方国家的货币信用制度危机与国际收支危机加深,希望有更强大的全球性的国际金融组织来提供长、短期贷款,以期恢复经济和发展生产。同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西方资本主义强国为争夺世界市场而导致的“贸易战”对各国恢复经济的阻碍越来越大,各国对贸易自由化的呼声越来越高。而美国凭借其在战争中膨胀起来的雄厚实力,对外扩张的欲望极为强烈,试图建立一个以美国为主导的、稳定的、多边的国际贸易和金融秩序。另一方面,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新独立的国家,急需大量资金发展民族经济,平衡国际收支,但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援助”存有戒心,希望通过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来获得所需资金。此外,国际经济组织的出现还有赖于世界经济内在发展所提供的基础,由于生产和资本国际化的不断发展,需要各国共同干预经济活动,并进而产生了要求经济一体化、贸易自由化和金融一体化的倾向,使国际经济组织应运而生。在上述因素共同作用下,1944年7月,美国、英国、法国和苏联等44国参加了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召开的布雷顿森林会议,建立了旨在稳定国际金融、改善国际贸易环境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即世界银行)。此后,美国又提出《扩大世界贸易与就业方案》,建议建立国际贸易组织,以补充布雷顿森林会议,该建议得到许多国家的普遍赞同,并于1947年最终形成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这样,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5年后发展为世界贸易组织),就发展成为战后世界经济体系的三大支柱和世界市场的三大国际协调组织。(1)世界银行。世界银行(WorldBank)的全称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nternationalBankforReconstructionandDevelopment,IBRD),简称世行。它是布雷顿森林体系的产物。世界银行于1945年12月宣告成立,并于1946年6月25日开始正式运营,1947年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同属联合国专门机构,在国际金融领域紧密联系,相互配合,对稳定各会员国货币、促进各国经济稳定增长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世界银行的宗旨是:对各会员国用于生产目的的投资提供便利,协助会员国的复兴与开发,并鼓励欠发达国家进行生产与资源开发;通过参与私人贷款和私人投资方式,或对私人部门进行上述活动提供担保等方式,促进私人对外投资;通过鼓励国际投资以开发会员国生产资源的方式,促进国际贸易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在提供贷款担保时,世行积极寻求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和国际银行的合作。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行开始有计划地参与了各会员国国际支付和金融危机的救援工作,发挥了有益作用。世界银行从其诞生之后不久,通过组织国际上各种来源的资金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优惠贷款和投资,援助那些对受援国经济发展有特别重要意义的项目和行业,以支持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增长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从而也保证了发达国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世界银行的这种作用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在债务问题上,世界银行较好地发挥了它在南北之间的“斡旋”作用。通过提供调整贷款和技术援助等方式来帮助债务国实施以紧缩为特点的经济调整计划;以促进经济增长为核心向债务国提供新贷款;敦促发达国家通过多种方式减轻发展中国家的债务负担;承担为债务国还本付息提供资助;以及为低收入债务国建立减债基金等。其次,苏联解体后,世行接纳了苏联15个加盟共和国为世行成员国,并向它们提供美元支持,帮助它们实现经济的顺利转轨,以确保世界经济和政治的稳定。最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世行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起为危机爆发的国家提供经济援助,在稳定亚太金融市场、平息亚洲金融风暴以及缓和各国金融危机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世行从战略的高度履行着它维持和稳定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以及国际经济秩序的职能。但是,作为世行主要业务活动的贷款在政策引导上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例如,就结构调整贷款而言,随着20世纪90年代世界经济格局的变化,结构调整贷款的重点转向了支持和帮助发展中国家以市场经济为目标的改革。为此,世行要求借款国政府必须与之“对话”,承诺并制定结构调整计划,内容包括调整进出口政策、修改国家投资计划以及改革机构体制等,并要说明长期目标和短期措施,确定时间表,接受世行的定期检查。这种调控尽管有效地帮助借款国从经济结构上扭转国际收支的严重逆差,但却有干涉内政之嫌。此外,由于世行的领导权基本上由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所掌握,因而世行的业务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受美国所左右。但发展中国家的壮大及经济崛起,正在改变、影响着美国的绝对统治及影响。(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IMF),简称基金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1944年7月布雷顿森林会议拟定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建立的。它于1946年3月正式成立,1947年3月1日开始运作,同年11月5日成为联合国专营国际金融业务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在巴黎和日内瓦设有代表处。该基金组织是世界上最大的政府间金融机构之一,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货币体系的核心。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是:为会员国在国际货币问题上进行磋商和协作提供所需要的机构,促进国际合作;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均衡发展,借以提高会员国的就业和实际收入水平,并增强会员国的生产能力;促进汇率稳定和会员国间有条不紊的汇率安排,避免竞争性的货币贬值;为会员国经常性交易建立一个多边支付和汇兑制度,并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在有适当保证的条件下,向会员国提供临时融资,使它们在无需采取有损于本国和国际经济繁荣措施的情况下,纠正国际收支的失衡;争取缩短会员国国际收支失衡的持续时间,并减轻其程度。总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根本任务是,通过对会员国提供短期信用来减缓各国由于国际收支危机所引起的货币贬值竞争和外汇管制的加强,以维持汇率的稳定,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提高就业水平和增加国民收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自1947年成立以来,在加强国际货币合作、建立多边支付体系、稳定各成员国货币汇率波动、促进国际收支调整、维持货币制度的运行、促进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发展等方面,均发挥了不同程度的作用。基金组织通过建立各种贷款基金帮助发展中国家克服“外部冲击”和“内在因素”所造成的困难,如创立“缓冲库存贷款”,帮助发展中国家稳定初级产品出口价格,从而稳定国民收入;通过直接融资或间接融资,帮助发展中国家的债务国进行经济调整,一度使20世纪80年代发展中国家的债务危机有所缓和;在1994年底到1995年初的墨西哥金融危机、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等历次金融危机中,通常以低息贷款的形式帮助有关国家克服货币、金融危机。但是,由于基金组织的贷款是按份额分配的,因而主要发达国家占据了份额的绝大部分,但实际上,目前贷款的主要需求者均为发展中国家。经过九次增资后,发展中国家的份额在总份额中的比重不但没有上升,反而普遍有所下降。这种状况长此以往显然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同时,基金组织贷款的某些附加条件也不符合受款国的国情。由于基金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一些发展中国家国际收支失衡的原因分析不够准确和全面,无论对哪个国家提供贷款,均开出几乎同一付“药方”,这给受款国的经济带来了不少消极影响。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不少受援国对基金组织提出的几乎蛮横的附加条件纷纷表示不满,马来西亚等国甚至拒绝同基金组织进行借款谈判。近年来,基金组织先后对有关贷款条件作了修改,但它们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贷款附加条件的缺陷。此外,由于基金组织的领导权掌握在西方发达国家手中,美国又凭借其经济实力,掌握了基金组织的控制权,再加之基金组织的管理法与投票权的规定,使得基金组织的一切大政方针的确定受美国金融资本所支配,在一定程度上,基金组织成了美国实行扩张的一个工具。尽管如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仍然无疑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金融史上最为成功的国际金融组织之一。可以预见,它仍将在21世纪的国际金融领域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及影响。(3)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简称世贸组织。它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贸总协定,GATT)。世界贸易组织是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于1995年1月1日建立,取代原关贸总协定,并按照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达成的最后文件所形成的一整套协定和协议的条款作为国际法律准则,对各成员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监督、管理和履行的正式国际经济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的总部设在瑞士的日内瓦。为了便于工作交接,世贸组织和关贸总协定在1995年曾并行一年。从1996年1月1日开始,世贸组织完全取代了关贸总协定,成为国际多边贸易体制得以运转的基础和法律载体。至2000年初,世界贸易组织共有成员135个。中国于2001年12月正式加入该组织。根据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部长级会议上签署的《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世界贸易组织建立的宗旨是:协议的成员方承认其贸易和经济关系的发展,应旨在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可持续发展之目的扩大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根据它们的各自需求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情况加强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有必要作出积极的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份额和利益;通过互惠和互利的安排,从实质上减少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并消除在国际贸易中的歧视性待遇;通过建立一个一体化的、更为可行的、持久的、包括关贸总协定以往贸易自由化的成果以及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在内的多边贸易体系,保持这些基本原则并进一步推进这一多边贸易体系。建立世界贸易组织这一正式国际经济机构的目的,是为了处理世贸组织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关系。为此,世贸组织的主要职能具体包括:组织实施世贸组织负责管辖的各项贸易协定或协议,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努力实现各项协定或协议的目标,并对所辖的不属于“一揽子”协议项下的诸边贸易协议如《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等的执行、管理和运作提供组织体系;为成员提供处理各协定、协议有关事务的谈判场所,并为世贸组织发动多边贸易谈判提供场所、谈判准备和框架草案;解决各成员之间发生的贸易争端,负责管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协议;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法规进行定期审评;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的关系,以保障全球经济决策的凝聚力和一致性,避免政策冲突;组织编写年度世界贸易报告和举世界经济与贸易研讨会,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世界贸易组织的诞生,是国际贸易体制发展的新阶段,也是贸易政策国际协调的重大发展。从世贸组织的运行实践来看,以世贸组织替代关贸总协定是可取的,它给世界经济带来了积极的效应。这种积极效应主要表现在:世贸组织扩大了世界各国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的交流,扩大了国际投资的领域,使世界经济贸易进一步走向国际化;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贸易保护主义的重新抬头,加快了世界逐步实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健全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抑制了一些发达国家利用国内法来干扰公认的多边贸易规则;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维护。但是,在世贸组织的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消极现象。首先,对区域集团和某些双边安排的排他性和歧视性做法,仍未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协调机制。其次,在实施各项协议时,存在不平衡的发展状况,发达国家大力推行那些与自身利益攸关的协议的执行,而对那些事关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协议,如纺织品协议的实施,则采取拖延态度,这势必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再次,大国操纵世贸组织一些重要决策的现象未得到改善,它们硬要把一些与贸易无关的问题纳入多边贸易体制。同时,一些发达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有选择地扩大贸易自由化的范围,或者要求制定一些新的国际规则,迫使发展中国家接受,使发展中国家贸易自由化进程脱离其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损害了这些国家经济的发展。最后,接纳成员的进程因政治因素和捞取经济实惠的策略而放慢,加入谈判的内容与世贸组织协议的规定出现脱节,把一些与世贸组织规则无关的双边经贸问题纳入谈判中来,致使谈判拖延不决,影响着多边贸易体制的进程及发展。
8部委发文规范供应链金融 严控虚假交易和重复融资
如火如荼的供应链金融迎来新的监管。
9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商务部、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号,简称226号文)。
近年来,我国应收账款增长率显著高于经济增速,且应收账款周转率持续下降。对供应链金融发展提出了需求。
226号文对供应链金融提出了23条政策要求和措施。与以往不同,该文“供应链金融”的定义中指出是“在真实交易背景下”。
即,供应链金融是指从供应链产业链整体出发,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在真实交易背景下,构建供应链中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一体化的金融供给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提供系统性的金融解决方案,以快速响应产业链上企业的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综合需求,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产业链各方价值。
目前,供应链金融的参与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互联网机构、各产业公司等。“国家对供应链金融的监管方向一直没有放松,只是供应链金融市场创新太快,有些地方推出一些鼓励扶持政策。226号文把监管主导权还是压到了传统银行和核心企业等机构。”一位华南机构人士表示。
产业链修复重构
在我国,供应链金融经过数次迭代发展。2008年,汽车、能源、钢铁、有色等行业供应链金融爆发。但到2012年,上海钢贸危机爆发后,供应链金融进入低谷期。2017年后,大量央企保理公司成立。到2019年,供应链金融迎来政策红利爆发期。
但与此同时,2019年7月,诺亚财富踩雷承光国际34亿元供应链融资,触发业内对于“伪供应链金融”的思考,对供应链金融的态度开始分化。
在226号文中,多次强调防范“风险”,多项要求中提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226号文要求,推动金融机构、核心企业、政府部门、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各方加强信息共享,依托核心企业构建上下游一体化、数字化、智能化的信息系统、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动态把握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建立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之间更加稳定紧密的关系。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产业链提供结算、融资和财务管理等系统化的综合解决方案,提高金融服务的整体性和协同性。
在供应链交易信息清晰可视、现金流和风险可控的条件下,银行可通过供应链上游企业融资试点的方式,开展线上贷前、贷中、贷后“三查”。支持探索使用电子签章在线签署合同,进行身份认证核查、远程视频签约验证。支持银行间电子认证互通互认。
在供应链金融关键的“确权”部分,226号文要求,鼓励核心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确权,为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便利,降低中小微企业成本。银行等金融机构应积极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减少应收账款确权的时间和成本,支持中小微企业高效融资。
规范发展供应链存货、仓单和订单融资。在基于真实交易背景、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可选取流通性强、价值价格体系健全的动产,开展存货、仓单融资。金融机构应切实应用科技手段提高风险控制水平,与核心企业及仓储、物流、运输等环节的管理系统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及时核验存货、仓单、订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值得注意的是,226号文指出“推动产业链修复重构和优化升级”“支持打通和修复全球产业链”。
具体是,供应链金融应以服务供应链产业链完整稳定为出发点和宗旨,顺应产业组织形态的变化,加快创新和规范发展,推动产业链修复重构和优化升级,加大对国家战略布局及关键领域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此外,文件还支持打通和修复全球产业链。金融机构应提升国际产业链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充分利用境内外分支机构联动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开拓多元化市场、出口产品转内销、加工贸易向中西部梯度转移等,支持出口企业与境外合作伙伴恢复商贸往来,通过提供买方信贷、出口应收账款融资、保单融资等方式支持出口企业接单履约,运用好出口信用保险分担风险损失。
此前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鼓励商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建立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发展线上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模式。
严控虚假交易和重复融资
值得注意的是,226号文指出了要防范供应链金融的多项风险。
226号文指出,核心企业不得一边故意占用上下游企业账款、一边通过关联机构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赚取利息。各类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应付账款的流转应采用合法合规的金融工具,不得封闭循环和限定融资服务方。核心企业、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挤占中小微企业利益的,相关部门应及时纠偏。
多位业内人士指出,在业务层面确实存在一些供应链核心企业,一方面拉长上下游中小企业账期,变相占用资金;另一方面,又在体外设立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等实体,将应付账款打包做成保理资产进行融资。
“延长账期”指向了核心企业,但也有供应链行业人士表示,核心企业除了在原来的账期内获得供应链金融利润外,也可以通过延长账期获得额外更多的利润。只要供应商和其他的融资渠道相比,这个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手续更简便、更适合自己,就会采用与核心企业合作的供应链金融的融资渠道。
宏观数据显示,目前应收账款账期仍在拉长。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1-7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31022.9亿元,同比下降8.1%。截至7月末,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15.59万亿元,同比增长14.0%。应收账款平均回收期为56.0天,同比增加8.4天。
国家统计局工业司高级统计师朱虹此前解读称,尽管7月份工业企业利润增长进一步加快,但上游采矿业和原材料行业累计利润降幅仍然较大,应收账款增速较6月有所上升导致企业现金流压力较大,加上国内外环境复杂严峻,未来利润增长仍有一定不确定性。
226号文要求,严格防控虚假交易和重复融资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供应链融资要严格交易真实性审核,警惕虚增、虚构应收账款、存货及重复抵押质押行为。对以应收账款为底层资产的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产品,承销商及资产管理人应切实履行尽职调查及必要的风控程序,强化对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
与此同时,“无牌”亦不得开展供应链金融。226号文要求,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不得以各种供应链金融产品规避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各类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应严格遵守业务范围,加强对业务合规性和风险的管理,不得无牌或超出牌照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金融业务。各类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向中小微企业收取质价不符的服务费用。
为什么禁止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
因为有些国有企业会从事以融资为目2013年融资性贸易发文的、无真实货物交易2013年融资性贸易发文的虚开发票等虚假贸易业务。
融资性贸易是近年来广泛存在的一种贸易形式2013年融资性贸易发文,实践中引发了大量法律纠纷,给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带来了许多风险和挑战。为加强融资性贸易法律风险研究,2015年下半年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与北京某事务所共同完成了融资性贸易法律风险防控及管理课题报告。
报告分析了我国融资性贸易的发展现状、产生纠纷的原因和特点,介绍了融资性贸易的参与主体及主要形式,通过大量典型案例分析了融资性贸易的商业、法律风险,提出了企业防范和应对融资性贸易纠纷的具体措施,包括加强签约前的资信调查、完善货物管理制度、重视合同条款中对于管辖法院的约定、采取资产抵押等方式规避风险,以及采取先行起诉、申请查封财产、采取刑事手段、申请调取对方内部文档等防范措施。课题研究成果对中央企业加强融资性贸易法律风险防范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扩展资料
融资性贸易的特征2013年融资性贸易发文:
(一)融资性贸易以真实贸易的存在为基础。
(二)金融机构在融资性贸易中扮演重要角色。
(三)融资性贸易多见于大宗商品贸易。
(四)融资性贸易依靠大宗商品本身的价值或未来的交易状 况来保障其安全性。
(五)在融资性贸易中,金融机构的授信理念比较特殊。
(六)融资性贸易的融资方式非常灵活。
(七)融资性贸易采取的融资工具多样化。
(八)融资性贸易的参与主体愈发多元化,并呈现国际化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