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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港煤炭发运管理办法(港务局煤炭公司)

hacker2022-06-08 10:12:21分类1076
本文目录一览:1、煤炭运输需要注意什么2、

本文目录一览:

煤炭运输需要注意什么

1.过磅,磅秤数字会跳,特别注意上称时显示器是不是归零。

2.装车,因为天气驻港煤炭发运管理办法的原因,还有地面驻港煤炭发运管理办法的质量,小心水分,还有地面的泥。别装进去。

3.司机,上车后有的司机会在路上加水,小心以水换煤。

4.卸货,特别是翻斗车,小心驻港煤炭发运管理办法他随便下一下就放下车斗来,那样车里面会有许多煤,驻港煤炭发运管理办法你就亏了 。

5.金钱,绝对要保证先钱后货,不然你要钱就会很难很难,我体验过的。

6.备注,没有算清楚账目的时候绝对不能有参与交易的任何人离开 。

处处小心,小心说话小心做事,稳重为本,不乱许诺

求煤炭仓库管理办法?

仓库管理的流程

随着市场的发展,产品的丰富,没有能文能武的水平,很难管理好。文要会电脑,制表格。武要会指挥,会安排。对仓库进行科学的管理,可以保证物料的正常供应和生产的顺利进行。

1. 仓储部门的职能:三个字:收 管 发

收:按订单收点物料,产品。

管:保管好物料,产品

发:发放物料,产品。

2. 储存注意事项:(P。92)我们归拢为:四化,四清,四保,四定位

四化:仓库管理科学化。(计算机,搬运机戒化)

存放规范化。(危险物品特别存放。按类别性质,划定存放区域,分类保管。)

堆放架子化。(有条件的要存入货架,露天存放要注意安全。)

堆放五五化。(堆成五五成行,过目成数,成方,成堆,成垛摆方。)

四清:仓库物料要做到物清,帐清,质量清,用途清。

四保:保质。(质量良好,无损失,无变质,无降等级。)

保量。(数量的准确,帐,物,卡相符,无差错,无缺少)

保生产。(收发迅速,面向生产,确保生产上的用料)

保安全。(提高警惕,加强防盗,防火,防事故。随时排除事故隐患,确保工厂利益不受损失)

四定位:按库别,货柜(架),货层,货位四个号次进行统一编号,并记录在明细帐卡上。

3. 收发料流程:它包含二个方面:材料的收发和产品的收发。

(1)材料的收发流程:

收:供应商 ——进料数量验收——进料品质验收——是否合格(不合格退给供应商)——入库入帐——表单的保存与分发

发:生产命令或领/补料单——发放物料——物料交接——帐目记录(表单的保存与分发)

(2)成品的收发流程:

收:成品生产——检验——是否合格(退回生产线)——人库人帐(成品人库单。P.132)——表单的保存与分发

发:出货指令——出货检验——是否合格(返工)——产品出货——记帐——表单

(3)成品出仓:仓管员接到《提货单》后,开出《成品出仓单》,经主管签字认定。

货柜到后,仓储部门核实货柜各种单据后,品管部OQC组(Outgoing Quality Control出货检验组)也派人监督出货,防止数量和品质异常事故的发生。

因各种原因发生成品入不完货柜,须提供柜尾照片,并填写《成品入柜异常报告》一并交业务部还计划物控部。

货装完后,检验组在《成品出仓单》签字,仓管员去开《出门放行条》,经货仓主管,计划物控部主管签字后放行。

成品出货人要详细填写《装柜资料单》

货仓管理员要按实际发出数量入好帐目。

4.收发料应遵循的原则:

(1)。仔细核对有关单证和凭证。按单据准确收发。

(2)危险物品的发放,要根据其性能要求检查容器及运输方式,不合要求拒收发。

(3)所有物料的收发,仓管员都要填清实际数量和价格

5.一般物料发放的注意事项:

(1) 余额记帐法:月末结帐一次。各种单据按月分类装订归档。

(2) 定期盘点制:保证帐,物,卡三相符。

(3) 检验复查制:对自然损缺,报次,报废的物料,仓管员提出项目,经报批,检验确实后转有关部门处理。

6.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

(1) 仓管员在检收危险物品时。首先检查密封包装情况,并核对发票,如发现有被启封的印机迹或数量不符的请况时,要立即查究。同时还要与供应商联系,并上报。

(2) 货入库后,即登记帐本,卡片和危险品收发情况表。并记录收发数量和出入库的人员情况,由被登记人签名。

(3) 危险品必须存放专用仓库,并要有醒目的危险标记。收发料后,应立即用封条或铅封将其封闭。

(4) 通常实行双人双锁保管。收发料必须二人以上同时进行。

7.物料卡的作用

(4) 帐目与物料的桥梁作用

(5) 方便物料信息的反馈

(6) 料上有帐,帐上有料,一目了然。

(7) 方便物料的收发。

(8) 方便帐目的查询

(9) 方便周,月,季,年度盘点

8. 交付(物料交接)交付过程注意事项:

(1)。运输期间的保护:易碎产品的保护,纸箱的防潮。

(2)中转的防护。选好地点,产品的丢失。

(3)发生问题的处理方法:有损坏,追加。用最有效,最快速的办法解决问题。

(4)交付的方式:FOB船上交货。FOR铁路交货。FOT货车交货。自提等。

(5) 品质复验等:

(6) 与顾客联络的方法。电话,手机。

无论是物料的交付还是产品的交付都要按合同的要求办。交付进度,交货状态,交货条件,供方必须做好安排,因保护产品品质的责任一直要到交付的目的地为止。

产品交货状态一般有:部件交货,整台交货,(高精密度的机床,冰箱,汽车),解体发运,(自行车,家具),散件装箱,大件裸体,单机成套交货等。

9 。物料管理技巧

(10) 定量包装:便于清点。

(11) 分别建卡:每个品种分别建卡,帐,物,卡相符。直观,明了。

(12) 记流水帐:随时记录变化的情况。始终保持帐,物,卡相符。

10.做帐与盘点

盘点:材料盘点按ABC分类进行。

外加工的要到加工地检查,清点。

盘点票不得更改涂写。

初点,还要复查。

做好记录。

抽查比例为5:3:2

给我一份关于煤炭质量管理的制度、体系!

为了有效落实公司对煤炭产品各生产、经营、管理环节的质量管控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煤炭质量管理过程的监督检查,提高全员质量意识,从而实现稳定、提升伊泰系列品牌,提高公司管理质量的目的,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1、制度执行情况考核

依据质量标准化体系要求,定期现场检查考核生产、运销及体系覆盖范围部门单位的标准化体系运行状况和产品质量管理状况。其中生产事业部、运销事业部占总体绩效40%。其他部门单位占100%(详见质量管理考核细则)。

2、生产、运销产品质量绩效考核,以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作为考核指标。占总体绩效60%。

2.1生产环节:根据各煤矿煤质不同情况,分别对各煤矿制定质量考核标准,标准的制定依据生产部预报的各煤矿质量为考核基点,以符合用户质量要求为满分。苏家壕、纳林庙一矿、纳林庙二矿、宏景塔煤矿以5300卡为考核起点,达到5450卡得100分,达到5500卡得120分。宝山、富华、凯达、大地、丁家渠、白家梁、诚意以4700卡为考核起点,达到4950卡得100分,达到5000卡得120分。酸刺沟煤矿以井口原煤质量为考核依据,以2800卡为考核起点,达到3600卡得100分,达到3800卡得120分。以每个煤矿上站平均质量数据为考核依据,分别对每个煤矿进行按月考核,结合上站数量加权计算各煤种得分,即为生产事业部产品质量得分。

如果有因煤矿煤炭赋存条件发生变化,导致煤炭质量明显变化(200卡以上),且持续时间较长(10天以上)的情况时,生产事业部应提前10天以上,以书面形式通知质量管理部。质量管理部确认后,需及时通知运销事业部,便于运销事业部及时作出调整调运工作。同时质量管理部根据煤炭质量实际变化情况调整该煤矿质量考核指标。

2.2、运销环节:对集装站采购社会煤矿的煤炭质量情况进行考核。根据煤炭采购合同中质量要求条款,取该社会煤矿每月上站煤质量的加权平均值进行比较,计算考核得分,达到合同要求得100分,高于合同30卡得120分。每低合同质量要求1卡扣1分。再按不同社会煤矿的不同调运量,加权计算各社会煤矿得分即为运销部调运绩效得分,最高得分为120分。权重占产品质量绩效20%。

对各集装站进港煤质量情况进行考核。依据煤种质量要求,对各集装站各品种煤每月进港的平均质量情况计算考核得分。伊泰3号达到5530卡得120分,达到5500卡得100分,低于5500卡时,每低1卡扣2分。伊泰4号达到5030卡得120分,达到5000卡得100分,低于5000卡时,每低1卡扣2分。再按不同品种煤的进港数量加权计算即为运销部发运绩效得分,权重占产品质量绩效60%。

对各港口转运办煤炭产品质量进行考核。对港口转运办每月进港煤平均质量(所有煤种的加权平均)与出港煤平均质量(所有煤种的加权平均)进行比较,出港煤质量达到进港煤质量得100分,高于进港质量30卡得120分,出港煤低于进港煤质量时,每低1卡扣2分。权重占产品质量绩效20%。

实行按月考核,在每月7日前,质量管理部将各部门单位的上月考核结果报企业管理部。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煤炭运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维护煤炭流通领域的正常秩序,保持煤炭产、运、销的衔接及供需总量的平衡,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要在重视发挥市场机制对煤炭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切实加强对煤炭运销计划的管理,搞好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煤炭运销计划管理体系。第三条 煤炭部及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煤炭运销工作实行行业管理,组织并保持煤炭供需的总量平衡。第四条 煤炭部与铁道部、交通部,在国家宏观计划的指导下,具体协商煤炭铁路运输计划及通过主要港口的水陆联运计划。煤炭部统一组织煤炭系统向运输部门提出铁路运输和通过主要港口水陆联运的月度计划,统一组织办理月度煤炭计划外运输;与有关部门共同协调处理编制和执行月度计划中出现的问题;检查监督煤炭运销计划的执行情况。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炭行业各种渠道、各种隶属关系、各种经营形式的煤矿。第二章 年度、月度煤炭运销计划的管理第六条 纳入国家统一分配运输计划的煤炭须严格按国家下达的分配、运输计划销售和运输。无特殊原因,不得擅自调整、变更。第七条 非纳入国家统一分配但纳入煤炭运输计划的煤炭销售和运输,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本条规定以外的煤炭销售和运输,暂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须按国家年度煤炭分配、运输计划,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与运输及购煤单位签订规范的购、运、销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并及时记录、掌握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 年度、月度煤炭运输计划的调整、变更。

1、用煤部门、用煤地区或供煤地区的国家年度分配计划总量的变更,由要求变更的部门、地区于变更执行月的35天以前,向煤炭部提出变更的理由和具体变更内容,由煤炭部商国家计委同意后办理。

2、用煤部门、用煤地区或供煤地区的国家年度分配计划总量不变,只在同一省、市、自治区的范围之内变更用煤单位或供煤的矿务局(矿、地区),由要求变更单位的主管部门于变更执行月的35天以前,商有关省、市、自治区的煤炭主管部门及有关铁路、交通部门同意后办理,报煤炭部备案。

3、年度供需总量不变,部门、地区供需计划不变,月度计划内供需时间的提前、错后以及供需煤炭品种、质量的变更,由要求变更的单位于要求变更的执行月的35天前,商对方及有关铁路、交通部门同意后办理,报有关省、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备案。

4、涉及铁路限制口、港口通过量的变更,须报煤炭部商有关部门同意后办理。

5、违反“煤炭合理运输流向”的变更,按“煤炭合理运输流向”的规定办理。第十条 月度煤炭运输计划,按以下规定执行:

1、按照铁路、交通部门核定的月度煤炭运输计划均衡发运。

2、铁路运用车、非运有车均需按本办法规定发运煤炭。

3、凡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有关煤炭发运事项,暂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月度煤炭铁路、水路联运计划的编制第十一条 月度煤炭铁路、水陆联运运输计划(简称“月度煤炭运输计划”,含通过铁路限制口、港口计划,下同),由煤炭部统一组织编制。第十二条 对月底煤炭运输计划,按照国家计划签订的购、运、销合同(或运输、购销合同)和按照本办法办理的调整、变更计划,不得随意变动。第十三条 各级煤炭主管部门,按本办法指导和组织所属煤矿编制月度煤炭运输计划。第十四条 月度煤炭运输计划采取“统一规定、分级管理、规范编制”的方法编制。

1、各省、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在编制各月度计划开始的45天前,在对所属矿务局(矿、地区)编制月度计划和调整、变更计划的情况进行审核研究后,制定出编制月度煤炭运输计划方案,于编制月度开始的35天以前报煤炭部统一审核。

2、煤炭部于各编制月度开始的30天以前,对各省、市、自治区煤炭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编制月度各矿务局(矿、地区)煤炭运输计划方案,进行审核,经确认符合规定和确定进行调整后,即作为编制月度煤炭运输计划的依据方案,下达到省、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

3、各省、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根据煤炭部确定的编制月度煤炭运输计划依据方案,指导才组织所属矿务局(矿、地区)进行编制。如因特殊原因需变动时,必须经煤炭部同意。

4、月度煤炭运输计划按铁路部门规定的时间,由各省、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统一向铁路、交通部门提出。

5、各省、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于每个编制月度开始的35天以前,必须将铁路、交通部门核定的上月煤炭运输计划以及有关情况报煤炭部。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管理,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第四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第五条 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国家经贸委指定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委托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第六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

(三)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四)经营设施与场地证明;

(五)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证明。第八条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第九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人申报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第十条 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煤炭经营营业执照。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设立条件变更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 煤炭经营企业终止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煤炭经营资格注销手续。第三章 煤炭经营第十四条 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煤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第十五条 从事煤炭经营,应当依照合同法规定,由买卖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

煤炭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数量;

(三)品种、规格、质量;

(四)价格;

(五)交货方式;

(六)发出地点(站、港)和到达地点(站、港);

(七)履行期限;

(八)货款及运杂费的结算方式,买卖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纳税登记号;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第十六条 煤炭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另一方提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请求而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七条 需由运输企业承运的煤炭,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煤炭用户依照合同法与运输企业签订煤炭运输合同。第十八条 煤炭运输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煤矿企业或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运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的煤炭;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运,并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煤炭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卸煤炭。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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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痴者卿忬(2022-06-08 15:13:33)回复取消回复

    定的其他有关煤炭发运事项,暂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月度煤炭铁路、水路联运计划的编制第十一条 月度煤炭铁路、水陆联运运输计划(简称“月度煤炭运输计划”,含通过

  • 酒奴温人(2022-06-08 12:46:06)回复取消回复

    输合同。第十八条 煤炭运输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煤矿企业或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运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的煤炭;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运,并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煤炭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卸煤炭。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