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正规化工节能规范(中国节能天津)
本文目录一览:
- 1、如何在化工生产中进行节能降耗,节能减排
- 2、天津市公共建筑集中空调冷热水输配系统的节能设计建筑工程介绍?
- 3、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围护结构的构造设计规定建筑工程介绍?
- 4、化工规范以及标准
- 5、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如何在化工生产中进行节能降耗,节能减排
节约能源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长期战略方针。当今世界,资源短缺,供需矛盾日益尖锐,为了更好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快捷发展并最大限度保护环境,化工行业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已经刻不容缓也是重中之重。如何在化工生产中进行节能降耗与节能减排主要应从这几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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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能源及合理利用能源的政策、法规、规范和标准等,遵守国家对能源利用采取开发与节约并重的方针,做到"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2)选用先进的工艺设备及检测仪器,优先选用国家推荐使用的节能、节材产品。
(3)大力推广行之有效的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为主要内容的"四新"节约技术。
(4)紧紧围绕该建设项目的生产纲领和工艺流程,并采用先进、科学的工艺流程。
(5)从工艺、设备、管理等多方面入手,采取各种相应的节能降耗措施,降低能耗物耗。在采用节能设备和节能技术、加强管理、认真操作的基础上,实现优质、高产、低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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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建筑集中空调冷热水输配系统的节能设计建筑工程介绍?
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为贯彻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天津市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应用,根据天津地区的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而修定。其中,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集中空调冷热水输配系统的节能设计是怎样的?下面是建筑网带来的关于天津市公共建筑集中空调冷热水输配系统的节能设计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集中空调冷热水系统设计原则:
1、当建筑物所有区域只要求按季节同时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时,应采用两管制空调水系统;
2、当建筑物内一些区域的空调系统需全午供应空调冷水、其他区域仅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时,可采用分区两管制空调水系统;
3、当空调水系统的供冷和供热工况转换频繁或需同时使用时,宜采用四管制空调水系统;
4、对于冷水水温和供回水温差要求一致且各区域管路压力损失相差不大的中小型工程,单台水泵功率较大时,经技术和经济比较,在确保设备的适应性、控制方案和运行管理可靠的前提下,空调冷水可采用冷水机组和负荷侧均变流量的一级泵系统,且一级泵应采用变速泵;
5、系统作用半径较大、设计水流阻力较高的大型工程,空调冷水宜采用变流量二级泵系统。当各环路的设计水温一致且设计水流阻力接近时,二级泵宜集中设置;当各环路的设计水流阻力相差较大或各系统水温或温差要求不同时,宜按区域或系统分别设置二级泵。二级泵应采用变速泵;
6、冷源设备集中设置且用户分散的区域供冷等大规模空调冷水系统,当二级泵的输送距离较远且各用户管路阻力相差较大,或者水温(温差)要求不同时,可采用多级泵系统,且各级泵应采用变速泵。
集中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空调冷水系统的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5℃,空调热水系统的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10℃。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尽量加大空调水系统的供、回水温差;
2、如空调冷水系统的供、回水设计温差等于5℃时的冷水循环泵扬程大于30米水柱,则宜采用大于5℃的供、回水设计温差。采用大于5℃的空调冷水系统的供、回水设计温差时应论证设备的适应性;
3、冰蓄冷空调及区域供冷水系统的供、回水设计温差宜为8℃~10℃;
4、水系统规模较小、各环路水阻力相差不大且系统运行时段负荷变化较小时,宜采用一级泵系统,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一级泵可采用变速变流量的运行调节方式;
5、水系统规模较大、各环路水阻力相差悬殊且系统运行时段负荷变化较大时,宜采用二级泵系统。二级泵应采用变速变流量的运行调节方式;
6、两管制空调冷、热水系统的冷水循环泵和热水循环泵宜分别设置;
7、空调水系统的定压,宜优先采用高位水箱定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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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围护结构的构造设计规定建筑工程介绍?
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结合天津市经济的发展和当前建筑节能减排的要求,在总结《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2010)实施情况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工程经验,依据国家节能设计标准,参考了国内先进地区的做法,通过反复论证而修订。其中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围护结构的构造设计规定是怎样的?下面是建筑网带来的关于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围护结构的构造设计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外墙外保温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减少混凝土、金属等挑出构件及附墙部件。当外墙有挑出构件及附墙部件时,应采取隔断热桥或保温措施;
2、外墙外保温饰面宜选用涂料装饰;
3、外墙外保温节点应加强密封防水构造措施。
屋面保温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屋面应加强保温,屋面保温宜采用干做法;
2、保温屋面有挑檐时,屋面保温层的铺设应延伸至外墙皮。
外门窗保温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外门窗的透明部件除采用真空玻璃之外均应具备两个或以上封闭气体间层的构造,气体间层宽度宜为(9~20)mm;
2、外门窗框与墙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发泡聚氨酯等高效保温材料填堵,其洞口周边缝隙内外两侧应采用硅酮系列建筑胶密封,严禁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当外窗安装采用金属附框时,附框内应满填保温材料,且外墙外保温材料应完全覆盖附框;
3、外墙采用外保温时,外门窗宜靠外墙主体部位的外侧设置,外窗台应采取防渗、防水措施。
居住建筑设置凸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北向不应设置凸窗;
2、东、西、南向不宜设置凸窗,当设置凸窗时,凸窗凸出(从外墙面至凸窗框外表面)不应大于400mm,且其不透明的顶板、底板、侧板的传热系数均不应大于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限值。
3、当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窗面积和凸窗所占的墙面积应按凸窗相对应的洞口面积计算。
封闭式阳台的保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应设置隔墙和门窗;
2、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封闭栏板和封闭窗的热工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且北向阳台外封闭窗的面积不应大于阳台外封闭总面积的60%;
3、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不设置门窗时,应按相应的要求进行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公共管道井、电梯井、通风井、设备间等非采暖空间与采暖空间的隔墙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50W/(m22K),当截面积小于0.5m2的可不做保温处理。
地下室、半地下室外墙保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室外墙应根据不同用途,采取合理的保温措施;
2、与土壤接触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外墙保温层应与室外地坪以上外墙保温层衔接;
3、与土壤接触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应小于本标准规定的限值;
4、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包括下沉庭院)外墙保温层厚度应与室内地面以上外墙相同,其传热系数不应大于本标准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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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规范以及标准
法律分析:化学工业用水量较大,工艺生产大多是在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剧毒和易腐蚀环境中进行,不同生产工艺排出的废水中所含有害物质也不尽相同,对收集含有腐蚀性、可燃性、挥发性物质的废水系统的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设计和选材具有很高的要求。因此,化学工业给水排水管道工程设计,应在保证生产安全、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建筑节能,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墙体生产、使用,建筑节能天津正规化工节能规范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守本规定。
农村村民自建住房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采用粘土烧结而成的实心和空心粘土砖以外的墙体材料。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活动中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使建筑物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本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第五条 对在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
自2003年7月1日起,在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和溏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内的建成区,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工程,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自2003年1月1日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前款所列地区范围内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住宅项目建设设计和住宅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再予以批准。第七条 本市推广发展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轻型)结构、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结构、钢结构、承重复合墙体结构等新型建筑结构体系。第八条 本市推广发展下列新型墙体材料:
(一)承重混凝土空心砖块和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天津正规化工节能规范;
(二)加气混凝土砌块和条板;
(三)多功能、轻质(复合)墙体;
(四)高掺量的利废制品;
(五)国家和本市鼓励发展的其他墙体材料;第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无地方标准的,由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无质量标准或者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生产、销售。第十条 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墙体材料,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防止对人体造成危害和污染环境。第十一条 利用废渣、废灰等生产的墙体材料,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变化,结合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及时组织编制和修订建筑工程设、施工、竣工验收标准。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未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二)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与应用技术的科研项目;
(三)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开发的科研项目;
(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管理费用;
(五)奖励在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十五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情况之一,需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使用单位或个人向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二)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
(三)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市财政部门审定;
(四)市财政部门根据审定意见拨付项目所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第十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