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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三

2014广州生育保险(广州生育保险报销)

hacker2023-01-15 17:30:26分类三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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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具体实施办法是什么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应当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含雇工 ,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 ,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 ,在单位所在地的区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 ,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在本市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 ,同时在本市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并负责本市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各区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生育保险费征收等工作。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事务 ,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

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审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地税、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费。

当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 ,由各级财政给予补足。[1]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资金构成2014广州生育保险

(一)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月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0.85%的比例 ,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 ,超过部分不计算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 ,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第八条 本市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统一筹集、统一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分账核算 ,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九条 用人单位已为其全部职工参加本市生育保险 ,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其职工(以下统称参保人)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本市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含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下同)和生育津贴。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下统称“三个目录”)的规定。

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符合诊疗规范和“三个目录”范围的以下医疗费用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2014广州生育保险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 ,包括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 ,终止妊娠的费用 ,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产前检查项目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的通知》(粤人社规〔2014〕6号)的规定执行。产前检查项目分为常规项目和备查项目 ,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产科行业规范和参保人妊娠的实际需要确定检查项目及其检查次数。[1]

(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 ,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参保人在生育期间发生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按规定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一条 以下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因医疗事故依法应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的生育医疗费用;

(二)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三)应当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五)参保人或其亲属自主选择的特殊医疗服务或超规定范围的诊疗费用及服务设施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三条 参保人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参保人生育假期:顺产的 ,98天;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另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另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1个婴儿 ,增加15天。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 ,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 ,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 ,45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和早产不成活的 ,75天。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 ,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按产前15天及产后至死亡时的实际天数计算。

(二)参保人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2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 ,3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 ,30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 ,10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 ,14天。同时施行上述两种节育手术的 ,合并计算假期。

(三)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假期或晚婚、晚育奖励假期以及看护假期 ,参保人不享受生育津贴 ,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产假工资。

国家、省、市对生育休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作出新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参保人根据相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 ,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规定计发生育津贴:

(一)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 ,其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计发给用人单位。

(二)参保人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 ,用人单位停止为其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从停止缴费当月起 ,生育保险基金停止对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 ,欠缴费期间参保人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 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 ,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1]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二)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三)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证明;

(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五)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或者计划生育手术的 ,还应当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第十六条 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 ,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 ,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申请支付此类参保人的生育津贴 ,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资料外 ,还须补充以下资料:

(一)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 ,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

(二)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

(三)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逾期未提供申请支付生育津贴资料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其参保人的生育津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申请支付生育津贴的资料后 ,经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 ,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支付生育津贴;不符合支付条件的 ,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八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明确服务项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及有关费用结算标准等事宜 ,并将定点医疗机构的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 ,应当于妊娠满12周后 ,按以下办法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一)参保人应当自主选定本市一家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二)办理参保人就医确认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将参保人的有关资料即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 ,即在生育保险信息系统中作出标识 ,传递给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 ,该机构即成为参保人“选定医疗机构”。

(四)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参保人首次在选定医疗机构产前检查时 ,由选定医疗机构为其打印确认回执 ,作为参保人的就医凭证。

(五)参保人在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期间 ,原则上不得改变选定医疗机构。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变更选定医疗机构的 ,应当持原就医确认凭证和变更事由的相关凭证 ,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六)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

2.《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4.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5.近期证件照片。

第二十条 参保人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待遇应当执行以下就医管理规定:

(一)参保人须在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选定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和分娩。参保人选定的医疗机构 ,其同一法人机构管理的本市其他同等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即可视同参保人的选定医疗机构(以下统称视同选定医疗机构)。参保人因急诊分娩可在非选定医疗机构就医 ,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选定医疗机构。

(二)参保人需流产、引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不需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凭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 ,自主选择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1]

(三)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往高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须经转出定点医疗机构科室申请、报该机构医务科同意。转院时 ,转出、转入定点医疗机构须分别填写《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转院登记表》(以下简称《转院登记表》)。

(四)参保人因特殊情况需在异地产检、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的 ,须在异地就医前经单位确认填写《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申请表》(以下简称《异地就医申请表》) ,并携相关资料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 ,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就医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平均定额标准(以下简称定额标准)结算。其中 ,生育的医疗费用定额标准按“产前检查费用定额标准”和“住院分娩费用定额标准”分别确定。

定额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施。

严重高危妊娠病种范围参照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参保人办理就医确认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总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内的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标准结算;超过1万元的部分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 ,按服务项目方式结算。

参保人自主选择“无痛分娩”等特殊医疗服务 ,超过基本医疗服务或“三个目录”规定标准的费用部分 ,由参保人负担;参保人自主选择“三个目录”规定范围以外的高新技术服务费用 ,由参保人全额负担。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属于个人支付的 ,由定点医疗机构向个人收取;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记账 ,每月汇总后 ,提供《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申报表》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参保人在多家视同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等费用) ,由参保人选定的医疗机构并账 ,按一个生育人次相应产式(或者术式)的定额标准 ,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第二十三条 转出和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分别凭《转院登记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与转出和转入定点医疗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4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并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足。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

(一)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

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单独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存入银行的生育保险基金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计息。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十三条 职工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职工所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

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第十四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二)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三)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广州2014年五险一金最低标准

广州2014年五险一金最低标准是多少?

专家提醒, 社保 与 公积金 缴费是按年度计算的,五险一金缴费基数选定后,在同一年度内不再变更。以社保为例:通常,社会保险缴费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如:2013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年度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而不是自然年度的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因此,我们说2014年五险一金缴费标准,通常包括了2013年度的下半年与2014年度的上半年,每年6、7月份相关的缴费标准就会有变化。另外,每个城市对社保与公积金相关的缴费政策有不同的规定,具体请以所在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数据为准,以下数据仅供参考!

1、2013年度广州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一)社保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单位,12%,个人8%

医疗保险 :单位,8%,个人2%,还有12.45元/月的大病保险

失业保险 :单位:1.5%,个人0.5%

工伤保险 :单位:0.5%,个人不用缴费

生育保险 :单位:0.85%,个人不用缴费用

(二)社保缴费基数

从2013年7月1日起,以2012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社会保险待遇和征收相关的缴费标准。2012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215元;2012年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313元,从2013年7月1日起调整2013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

调整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1289元调至12645元;下限从2258元调至2529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根据本人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缴费基数选定后,在同一社保年度内不再变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从14367元调至15939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从2873元调至3188元。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广州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即1550元。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5313元。

2、2013年度广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

(一)缴存比例

1.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每个单位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倍。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现行政策文件规定,向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由我中心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二)缴存基数

1.自2013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2年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2.缴存基数的上限为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5313元×5=26565元。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际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3.2013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

2013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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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生育险要怎么报销多少钱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2014广州生育保险的医疗费用2014广州生育保险,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2014广州生育保险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2014广州生育保险,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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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弦久辜屿(2023-01-16 05:29:32)回复取消回复

    金缴存基数由201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2年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2.缴存基数的上限为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5313元×5=26565元。职工

  • 寻妄邮友(2023-01-16 00:19:21)回复取消回复

    。(二)参保人需流产、引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不需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凭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 ,自主选择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1](三)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往高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 惑心野慌(2023-01-16 02:33:54)回复取消回复

    阴Ⅲ度破裂)另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另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1个婴儿 ,增加15天。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 ,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 ,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 ,45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和早产不成活的 ,7

  • 孤央鹿鸢(2023-01-16 01:52:49)回复取消回复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2.缴存基数的上限为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5313元×5=26565元。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际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