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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二

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怎么样)

hacker2022-10-30 00:00:42分类二96
本文目录一览:1、徐州医保局电话号码是什么2、南京市医保中心电话?

本文目录一览:

徐州医保局电话号码是什么

为方便参加徐州医保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用户查询个人医保信息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徐市州医保管理部门开通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了热线电话0516-83726006及0516-83726012可咨询医保个人账户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相关信息。

徐州医保局医疗保险统一查询电话:0516-83726006,内容包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比例查询,医保卡余额查询等。

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电话:0516-83726012

拓展资料

一、自2021年10月11日起,市区医疗(生育)保险相关业务由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经办时间为每月11日至次月6日,每月7日至10日为结算期,结算期内暂停办理相关业务。

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经济开发区人社部门、贾汪区医保部门同步办理相关业务。

9月20日至9月30日,参保单位已至人社部门申报过停保业务的,由市医保中心与社保中心进行对接,不需要重复提交材料。

二、自2021年10月11日起,原“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大厅”(现更名为“徐州市医保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K盘)和“徐州人社”APP(保留医保功能)恢复使用。

三、结合疫情防控要求,为避免经办场所人员密集、拥堵,有效提高医保经办工作效率,建议参保单位优先选择K盘办理业务,以免在窗口办理排队时间过长。

未领取、已领取因毁损或丢失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k盘的参保单位,医保部门免费发放1次。k盘的申领、发放、具体操作使用流程,请及时关注徐州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K盘信息推送、微信业务群、QQ业务群及人社部门的相关网上平台。

以下业务类型需各参保单位通过k盘进行办理:1.人员新参保;2.人员停保;3.缴费基数申报;4.单位基本信息变更;5.人员基本信息变更;6.开具参保证明。

其他业务正常线下办理。

四、市(区)各医保经办机构具体信息如下:

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泉山区王陵路72号(云龙公园北门对面)

电话:0516-85800729

鼓楼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鼓楼奔腾大道数字产业园4A栋 (金博星城小区西门对面)

电话:0516-87620051

云龙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绿苑路9号云龙区政务服务中心 (民祥园农贸市场南侧50米)

电话:0516-80277805

操作环境:浏览器 电脑端:macbookpro mos14打开google版本 92.0.4515.131

南京市医保中心电话?

址:南京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二期16楼

服务热线:12333

办公电话:025-68788033

传真号码:025-68788012

在线查询:南京社保查询个人账户

上班时间:国家规定正常工作日

公交路线:

1、乘坐公交85路、有轨电车1号线到 奥体中心东门 公交站下步行160米。

2、乘坐57路公交车到 庐山路·奥体大街 公交站下步行250米。

3、乘坐公交41路、92路、129路、134路、160路、170路、186路公交车到 新城大厦 公交站下步行270米。

4、乘坐92路公交车到 奥体大街 公交站下步行320米。

5、乘坐雨桥线公交车到 青石村 公交站下步行550米。

微博:2097065610

邮编:210019

网站:

管辖范围:玄武区、秦淮区、鼓楼区、建邺区、雨花台区、浦口区、六合区、栖霞区、江宁区、溧水区、高淳区。

南京社保局简介

职能简介

(一)负责编制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南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定和实施政府奖励制度,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

(三)负责南京市人力资源开发的综合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拟定全市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管理规则,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四)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南京市就业创业规划和促进就业政策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建立面向全市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指导全市技工院校的业务工作。

(五)负责建立和完善覆盖南京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定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六)负责南京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综合调控;拟定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管理全市社会保险基金。

(七)拟定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定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八)拟定南京市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负责高层次创新人才、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深化职称和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

(九)拟订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

(十)拟定南京市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负责南京市劳动标准执行监管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负责起草并实施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地方性法规,受理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二)负责南京市人力资源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拟定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或定居的政策。

(十三)负责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发布和政策业务咨询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南京社保局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025)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水西门大街61号 86590961

玄武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南京市珠江路275号 57715037

白下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南京市苜蓿园大街112号 84251210

鼓楼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中山北路88号建伟大厦22楼 83209011

秦淮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秦淮区中华路505号 52852009

建邺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南京市嵩山路18号 86468868

下关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南京市热河南路152号 58762686

浦口区社会劳动保险所 南京市江浦街道珠江路5号 58154077

栖霞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栖霞区和燕路417号 85391385

雨花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雨花区雨花东路1号 52883434

六合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南京市延安路78号 57122549

江宁区社会劳动保险所 东山镇竹山路211号 52282014

溧水县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稽核中心 溧水县永阳镇中山路3号 57207081

高淳县社会劳动保障所 高淳县淳溪镇固城湖北路51号 57311616

南京社保其它相关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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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南京市医保卡要换成江苏省的,在什么地方办理?

南京社保转到苏州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流程如何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准备什么材料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一)转入

所需资料:

1、《异地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异地参保证明。 可以转入险种:养老、医疗。

流程: 申请人带齐所需资料到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开具《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或《〈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回执》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凭该函或回执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把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保险关系转移清单和《异地转入养老金通知单》递交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

(二)转出

1、资料:户口本身份证;

2、流程:员工本人携带资料到社保局办理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打印参保凭证。

江苏宝应医保中心电话

在老城区,只要说出红卫桥,宝应人都可以给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你指路怎么走,因为你没说你在什么地方,不然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我可以直接告诉你怎么走了,到了红卫桥那边就看到医保中心了,门朝南的,或者随便问一个人一分钟就能找到,老城区很小的,或者你可以追问,说你的具体地点,然后告诉你怎么走

地址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叶挺路91号

电话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514)88282921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睢宁医保地址电话号码

睢宁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0516-12333。

地址:睢宁县永安路22号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下午15:00-18:00;春、秋、冬季(10月1日-6月30日):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07-05,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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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运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第三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第四条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第五条 医药卫生部门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实行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加强医药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医疗和经营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第六条 建立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会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参加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全市社会保障监督工作,依法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基金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第七条 对举报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和侵害参保人员利益行为的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第八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其覆盖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部省属单位和外地驻苏单位,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第九条 上述范围内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包括在用人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和退休人员,均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谋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也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第十条 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按照《苏州市市区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社保中心实行统筹管理。第十一条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按照《苏州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照顾政策。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按照《苏州市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大专院校在校生,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医疗费用仍按照原规定执行,资金由原渠道解决。第十四条 职工因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列支;尚未实行工伤、生育保险的地区,仍按照原规定由原资金渠道解决。第三章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十五条 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第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统一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统一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的上限、下限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公布。

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不包括由财政全额拨款、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和人员)。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来源为用人单位缴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拨和财政补贴相结合。其中用人单位统一根据参保人数,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按月缴纳;社保中心在11%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中划出一个百分点,按月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转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市级财政按退休人员每人每年100元标准补贴,今后随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

自谋职业等灵活就业人员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1%按月缴纳。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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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泪灼软祣(2022-10-30 01:25:29)回复取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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