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范围(火车意外伤害保险)
本文目录一览:
- 1、交通意外险包括哪些范围
- 2、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 3、火车(列车)保险都包括哪些内容?例如长时间晚点停滞,有没有经济赔偿?
- 4、铁路乘意险保险范围
- 5、中国铁路意外伤害保险
- 6、什么是意外伤害保险范围
交通意外险包括哪些范围
交通意外险包括乘客在乘坐客运大众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等范围。主要包括火车,飞机,轮船,汽车,地铁等交通工具。
具体保障范围包括:
1、一般的交通意外险包含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四大交通工具,区别在于乘坐的交通工具不同,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障范围会出现些许变化。
2、飞机意外
假如是不固定地乘坐不同交通工具,买份交通工具意外险包含航空意外,是比较适合的。
3、火车意外
交通工具意外保险比航意险的保障范围更大,除了保障乘坐飞机时的意外风险外,乘坐火车、地铁、轻轨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均会赔偿。
4、轮船意外
乘坐轮船出游情调是肯定有的,但千万别忘了购买轮船意外险,人保的“交通工具意外险”就包括了乘坐轮船遭受意外伤害的赔偿,保额高达30万。
5、汽车意外
汽车意外是日常生活中发生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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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第一章 保险对象及保险手续第一条 凡持票搭乘国营、或专用铁路火车之旅客,均应依照本条例之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投保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其手续由铁路管理局办理,不另签发保险凭证。第二章 保险期限第二条 保险有效期间,规定自旅客持票进站加剪后开始,至到达旅程终点缴销车票出站时为止,如需搭乘路局免费接送旅客之其他交通工具时,则搭乘该项交通工具期间亦包括在内。第三条 旅客所乘之火车,在中途因故停驶或改乘路局指定之其他班车者,在中途停留及继续旅程中,保险仍属有效。第四条 旅客在旅程中途自行离站不再随同原车旅行者,其保险于离站时起即告失效,但经站长签字证明原票有效者,在重行进站后,保险效力即行恢复。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第五条 旅客之保险金额,不论席座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规定为每人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①第六条 旅客之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百分之二收费,由路局核算代收汇缴保险公司。第四章 保险范围第七条 旅客在保险有效期间内,由于遭受外来、剧烈及明显之意外事故(包括战争所致者在内),受有伤害须治疗者,由保险公司按实际情况给付医疗津贴,其数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之全数为限。第八条 旅客遭受意外事故受有伤害,以致死亡、残废或丧失身体机能者,除依照第七条之规定给付医疗津贴外,另由保险公司依照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甲、 死亡者,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乙、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者,两肢永久完全残废者,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与一肢永久完全残废者,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丙、 完全丧失身体机能永久不能继续工作者,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丁、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者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者,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戊、 丧失一部分身体机能永久不能复原影响工作能力者,视其丧失机能之程度,酌给一部分保险金。第九条 旅客在一次旅程中,遭受意外事故,构成第八条所列一项以上之情事时,其保险金给付,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之全数为限。第十条 本条例所列之保险金额连同医疗津贴,系属法定给付之最高责任,如遇意外事故发生,旅客或其家属不得再向铁路管理局要求任何额外给付。第五章 除外责任第十一条 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或医疗津贴之责:
甲、 疾病、自杀、殴斗或犯罪行为而致死亡或伤害者。
乙、 失踪者(但因车辆失事或意外事故而致失踪者,不在此限)。
丙、 因无票爬跳车而致死亡或伤害者。
丁、 有诈欺行为意图骗领保险金或医疗津贴者。第六章 医疗津贴及保险金之给付第十二条 旅客遭受意外事故须予治疗者,在有铁路医院地区,应由铁路医院代理保险公司负责处理,无铁路医院地区,应由路局会同出事地点之当地政府或有关机关,按照当时实际情况代为负责处理,其医疗津贴由保险公司或其特约代理处根据铁路医院或其他指定医院、医师之证明确定后,依照第七条之规定给付之。第十三条 旅客遭受意外事故以致残废或丧失身体机能者,应由其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取具铁路医院或其他指定医院、医师及铁路管理局之证明文件,由保险公司或其特约代理处根据此项证明,确定应给保险金数额。第十四条 旅客遭受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或完全依赖该旅客供养者,取具铁路管理局之证明文件,必要时并须取具居住地政府之户籍证明,向保险公司或其特约代理处申请给付保险金,如遇领款人发生争执时,应按照上列顺序决定之。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保险金,须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之,逾期丧失申请之权利。第十六条 保险金之给付,应由保险公司或其特约代理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于十五日内办理之。第七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条例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定后发布施行,修改时亦同。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二个月内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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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 系指旧人民币,折合新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火车(列车)保险都包括哪些内容?例如长时间晚点停滞,有没有经济赔偿?
根据国务院第628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2013年1月1日废止。也就是说,所有火车票将不再包含票价2%的保险费用。
强制险的取消不代表今后出现事故铁路部门就可以推卸责任。若事故责任属于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运输企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赔偿。废除强制保险后,市民只是少了此前强制保险覆盖的部分保障。同时,乘客也可以自愿再购买一份乘车意外人身保险,如果发生意外将可以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从1月1日起废除的还有《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今后,铁路旅客一旦发生人身伤亡,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不再是现在的上限15万元,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金额上限也不再只有2000元。
目前保险公司还没有针对铁路运输的人身意外保险,不过作为替代,乘客可以购买短期的交通意外保险。短期交通意外保险产品可保障出行者的安全,乘坐各类交通工具的旅客都可投保,其保障范围涵盖道路(含自驾车)、列车、轮船、民航班机意外伤害事故,甚至连地铁都在保险范围,充分满足各类出行人群的保障需求。
对于你说的晚点滞留,目前没有相关赔偿的规定。
目前只有平安推出飞机晚点的保险创新,列车这方面的,据我所知,目前国内为零。
铁路乘意险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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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5年11月1日开始铁路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范围,乘客在购买火车票铁路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范围的同时铁路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范围,还可一同购买铁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服务,也就是铁路乘意险。铁路乘意险保费3元,最高保障30万元意外身故、伤残和3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乘客可自愿投保。
中国铁路意外伤害保险
中国国家铁路的旅客意外保险源于1951年《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原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其手续由铁路局办理,不另签发保险凭证。”
1959年财政部和铁道部发布了《关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自1959年起由铁路接办的联合通知》[财保发(59)字第3号、铁运客余(59)字第374号],规定从1959年起,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从保险公司划给铁道部接办。
这是因为1959年国家撤销了保险公司,因此目前铁路运输企业既承担着铁路旅客运输,又承担着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现由铁道部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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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意外伤害保险范围
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包括是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铁路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范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给付残废保险金铁路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范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金;按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人保险金。目前,市面常见的意外保险主要有综合意外险、交通意外险、旅游意外险。
意外保险的保障期一般为1年,短期的也有几天的。消费者一般买1年期的比较实惠。单次意外保险主要针对长假或者短期出远门的消费者,但是如果已经买了1年期的意外保险,就没有必要再买短期单次意外保险了,除非消费者觉得保额不够。这些常见的意外保险公司是不赔的》购买意外险不是一个盲目的过程,很多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会给自己买一些可能不是那么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意外险的保障范围需满足,“外来的”一般指被保险人自身之外的因素作用造成的。例如铁路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范围:碰撞、摔砸、打压、烧烫伤、电伤、家里常见的猫抓狗咬、煤气泄漏、溺水、火灾、食物中毒等。“非本意的”指的是本人不希望发生,无法预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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