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背景能修改吗(发明专利背景技术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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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申请的专利文件可以随意修改吗?
对专利申请文件不能够随意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部分可以修改,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部分可以修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后还能修改吗?
向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后,在专利申请阶段,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专利对专利文件修改总的原则是修改不能超范围,即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如果是申请人主动提出修改专利文件的,在提出修改的时间上,满足法律的要求,即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得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如果申请人是被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就是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情况下,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或者是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做出答复的情况下,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不能修改专利的7种情形:(1)将某些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认定的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和/或说明书;(2)为使公开的发明清楚或者使权利要求完整而补入既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地导出也不能由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直接获得的信息;(3)增加的内容是通过测量附图得出的尺寸参数技术特征;(4)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未提及的附加组份,导致出现原申请没有的特殊效果;(5)补入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从原始申请中导出的有益效果;(6)补入实验数据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和/或补入实施方式和实施例以说明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内发明能够实施,(但这些补充的信息可以放入申请案卷中,供审查员审查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时参考);(7)增补原说明书中未提及的附图,一般是不允许的;如果增补背景技术的附图,或者将原附图中的公知技术附图更换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附图,则应当允许。
发明专利的背景技术如何撰写?
背景技术撰写时存在的问题 (1)出现贬低性语言
例如发明专利背景能修改吗,一件发明涉及一种“纸浆浓度自动控制仪”。在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发明专利背景能修改吗,申请人介绍了国内某厂(具体指明了该厂的名称)生产的一种同类产品,申请人在对该产品的结构方面存在的一些不足进行分析之后,写到“该产品在使用中调整时间长,可靠性低,精密度低,故障率极高”,这种缺少具体技术数据的泛泛的贬低,实际上构成对该产品的反宣传,日后难免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2)对背景技术的了解和描述不准确、不客观
一是将现有技术的水平认定的过高。从而将不必要的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中,使保护范围变小。
二是将现有技术的水平认定的过低。在说明书中未对某些必要的技术特征进行公开,而作为技术秘密,使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尽管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根据审查员所检索的最相关的对比文件对背景技术部分进行修改,但对于说明书中那些不属于现有技术的技术内容却不能修改。所以在撰写文件是有必要进行比较全面的检索,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意识来评价背景技术。
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后如何修改,哪些情况不能修改?
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后如何修改,哪些情况不能修改?
对于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请求书的修改程序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程序不同。请求书的修改,必须通过专门的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办理,申请人要填写“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变更申请人、发明人等著录项目的,还需缴纳一定的费用。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人来说,有两次机会修改申请文件。第一次是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第二次是对专利审查员第一次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被限制为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同时,法律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有限制性规定,即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范围。也就是说,对说明书的修改,主要限于非实质性部分,对于实质性部分,比如发明目的、技术解决方案和实施例等,则不允许修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不能超出说明书的范围。对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仅限于对不清晰的线条或者对视图的明显差错部分的修改。申请文件修改后提交时,要按规定填写“补正书”或者“意见陈述书”,写明修改文件的名称和内容,并提交修改文件的替换页,还应附上“申请后提交文件清单”一份。
一、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后如何修改
(一)提交替换页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的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替换页的提交有两种方式。
1、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和修改对照表--这种方式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多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所有作了修改的附图。申请人在提交替换页的同时,要递交一份修改前后的对照明细表。
2、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和在原文复制件作出修改的对照页--这种方式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少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申请人在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的同时递交直接在原文复制件上修改的对照页,使审查员更容易察觉修改的内容。申请人提交的替换页应当一式两份。
(二)审查员代为修改通常,对申请的修改必须由申请人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对于申请文件中个别文字、标记的修改或者增删及对发明名称或者摘要的明显错误,审查员可以依职权予以修改,并通知申请人。此时,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者圆珠笔作出清楚明显的修改,而不得使用铅笔进行修改。
二、专利文件不能修改的情形
作
为一个原则,凡是对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作出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修改,均是不允许的。具体地说,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异地导出,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这里所说的申请内容,是指原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公开的内容,不包括任何优先权文件的内容。
不能允许的增加内容的修改,包括下述几种:
(1)将某些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认定的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和/或说明书;
(2)为使公开的发明清楚或者使权利要求完整而补入既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地导出也不能由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直接获得的信息;
(3)增加的内容是通过测量附图得出的尺寸参数技术特征;
(4)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未提及的附加组份,导致出现原申请没有的特殊效果;
(5)补入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从原始申请中导出的有益效果;
(6)补入实验数据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和/或补入实施方式和实施例以说明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内发明能够实施,(但这些补充的信息可以放入申请案卷中,供审查员审查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时参考);
(7)增补原说明书中未提及的附图,一般是不允许的;如果增补背景技术的附图,或者将原附图中的公知技术附图更换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附图,则应当允许。(卓一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