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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站后工程开工条件验收管理(地铁竣工验收)

hacker2022-10-02 06:00:34足球新闻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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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地铁8号线延伸工程首座车站通过开工条件验收

近日,由中国铁建华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属天津地铁8号线项目公司管理的天津地铁8号线一期工程(绿水公园延伸至中北镇)涪江路站地下连续墙具备施工条件,首片钢筋笼及危险吊装工程顺利通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监督验收,为工程下一步施工打下坚实基础。

福禄站是天津地铁8号线一期工程的中间站。位于西青区解元西路与涪江路交叉口。交通复杂,周围有很多地下管线。福禄站施工条件验收成功,标志着天津地铁8号线一期工程围护结构正式开工,是该工程首个进入围护结构施工的车站。

地铁8号线是天津市第八条地铁线路,6号线二期(8号线一期)于2021年12月28日投入运营。标牌为紫色,地铁8号线一期北段沿线在售新房包括:

绿水公园站

求深圳地铁施工管理办法/条例

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2006-11-23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地铁站后工程开工条件验收管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地铁站后工程开工条件验收管理:于幼军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地下铁道(以下简称地铁)建设的管理,保证地铁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地铁建设工程,是深圳市自筹资金建设的社会公益性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本暂行规定所称地铁建设,包括地铁建设工程、辅助工程、与地铁相连的地面和地上轨道工程以及地铁沿线的综合开发。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将地铁建设纳入深圳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分期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支持与配合地铁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与配合地铁建设,不得阻碍或影响地铁工程的进行。

第四条 地铁建设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建设和安全优质的原则。

第五条 深圳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是市政府设立的负责地铁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领导机构。

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铁办)在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的领导下,依照本暂行规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市政府、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有关地铁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各项决议地铁站后工程开工条件验收管理

(二)审核地铁建设规划,审议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提出的年度地铁工程建设计划、投资安排及资金组合方案,报经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批准后监督实施;

(三)研究审核地铁建设、运营、开发以及对外采购、招标投标中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管理地铁工程的设计、概预算和安全质量工作,指导地铁国产化工作的实施;

(五)协调解决地铁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征地、拆迁、交通、城管以及涉及各部门的相关问题;

(六)处理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地铁公司作为地铁建设项目法人,依照本暂行规定具体负责地铁建设的实施。

第二章 地铁建设规划管理

第七条 地铁建设应根据国家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地铁建设规划进行。

深圳市地铁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地铁建设规划)包括地铁路网总体规划和地铁路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地铁建设工程根据地铁路网总体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地铁路网总体规划作为城市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公共交通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市地铁办审核并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施。

第九条 地铁路网各线路详细规划由地铁公司根据路网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定后分期实施。

第十条 地铁路网总体规划和地铁路网各线路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地铁路网总体规划和地铁路网各线路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的编制、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地铁建设根据规划需征用或收回土地的,由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征用或收回;需拆迁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拆迁、安置。

第十三条 地铁建设工程所需通讯、供电、供水、排水、燃气和人防等管线及设施情况的资料,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统一向地铁公司提供。因管线及设施情况资料不详或不实而在地铁建设工程勘测或施工中遭受损坏的,地铁公司不负修复及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地铁建设单位有责任保护地铁沿线的通讯、供电、供水、排水、燃气和人防等管线安全。

对地铁建设必须拆除的规划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共设施,地铁公司应在施工期间设置临时性替代设施,并在施工完成后予以恢复。

第十五条 地铁建设需要拆迁、改移业经报建批准敷设的管线,由拆迁人按原敷设标准给予补偿;管线需要重新敷设或增容的,费用由管线权属单位承担。

地铁建设确需进行地下管线永久拆迁或临时迁移时,各管线权属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协商确定管线迁移方案并协助实施。

第十六条 地铁建设工程沿线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市规划国土部门和地铁公司无偿提供其所属建筑物的有关资料。

地铁公司需派员进入单位和个人的建筑物内对建筑物进行检测的,应提前向被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检测通知。地铁公司需派员进入边境管理区或军事管理区检测作业时,应提前通知其管理部门并办理有关证件。

地铁公司工作人员进行前款所列现场检测时,应携带有效证件并佩带检测标志。

第三章 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管理

第十七条 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是指以地铁地下车站和隧道两侧各50米内,地铁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各30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各10米范围内的陆域和水域。如需变更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范围,须经市政府批准。

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征用或收回的地铁建设用地,无偿划拨给地铁公司使用。

第十八条 在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非地铁工程建筑,必须经市规划国土和建设部门批准,市规划国土、建设部门不得授权或委托其派出机构审批。

在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非地铁建设的勘察、钻探,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管线及其他设施需跨越或横穿地铁的,有关单位应事先征得地铁公司的同意后,再按有关基建报建批准程序报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在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征用或收回土地用于非地铁建设用途的,或对原有建筑物进行重建、扩建、改建的,市规划国土、建设部门在批准前应事先征询地铁公司的意见。

第二十条 凡在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对地铁建设工程构成妨碍的设施,应按规划要求予以拆除;确有必要并可以保留的,地铁公司应当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保护地铁工程的进展和安全。

第四章 地铁建设工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铁建设工程实行"地面服从地下"的原则,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的地面各项建设,应服从和配合地铁建设工程。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与地铁建设工程相冲突的,由市地铁办会同市规划国土和建设部门按照地铁建设优先的原则进行协调和处理。

地铁建设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铁公司应及时会同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制订疏解方案报市地铁办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地铁建设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暂行规定进行管理,确保地铁建设安全优质高效地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地铁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对地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及建设监理等项工作,按照法律、法规有关业主责任制规定,认真组织安排和进行管理,并严格控制地铁建设的投资、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二十四条 地铁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由地铁建设项目法人依法进行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五条 地铁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地铁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保修期内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由市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地铁建设工程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尚未有明确的部分,地铁公司可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对深圳地铁建设的有关批复,制定地铁建设工程的企业技术标准,并报市建设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地铁的通风安全,地铁公司可以在地铁车站或通风口附近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地铁工程建设沿线有关单位应服从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与地铁直接配套的项目,应按地铁建设规划和项目建设进度,与地铁主体工程同步进行建设。

第二十九条 地铁项目建成后,由建设项目法人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可由地铁公司报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批准组织试运行。在条件成熟时,由市政府或由市政府报请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第五章 地铁建设资金的来源与管理

第三十条 市计划、财政部门负责地铁工程建设政府投资资金的综合平衡和资金安排。市计划、财政部门会同地铁公司,根据地铁建设事业长远发展要求,对拟实施的各期地铁工程,编制资金安排计划及预算,经市政府审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市政府组织专家会议对地铁工程项目进行专项论证,并依据论证及设计方案确定项目总投资。

地铁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地铁工程固定资产投资、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度年度计划进行调整时,应由市地铁办审核,市计划、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地铁建设所需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设立地铁建设专户,管理地铁建设的非商业性资金。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地铁建设项目的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按建设合同和项目进度,分批将建设资金拨付地铁公司工程资金专户并监督使用。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支持地铁公司多渠道筹集地铁建设资金,保证地铁建设资金的落实,保障地铁建设可持续发展。

地铁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利用外资、吸纳社会投资股东、接受捐赠等渠道筹集地铁建设资金。

地铁公司对自筹地铁建设资金的运用、增值、还贷承担法人有限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地铁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地铁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应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六条 地铁建设需缴纳的各种税费,在市政府法定批准权限内可减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第六章 地铁沿线土地综合开发

第三十七条 在地铁建设用地和地铁公司以法定有偿出让形式和程序取得地铁沿线土地上进行特定区域的土地综合开发,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地铁建设规划,并与地铁建设同步规划。

地铁沿线土地综合开发应充分利用地铁地下及地面空间,严格依照地铁沿线特定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方式、范围和用途进行开发。

地铁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地铁公司根据规划地政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地铁沿线特定区域的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规划,报市规划国土部门综合协调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分期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地铁公司对经批准取得的地铁沿线规划用地享有土地综合开发权和物业管理权。综合开发的土地地价,按未建地铁时的地价核定出让给地铁公司开发。综合开发的土地地价款,按先开发后上缴原则,根据开发进度分期缴纳。

地铁公司进行地铁沿线土地综合开发所获得的收益,应全部用于地铁建设。

第四十条 地铁沿线土地综合开发,按本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未按本暂行规定有关程序取得批准,擅自在地铁建设规划区内进行新建、重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或者进行其他大幅增加或减少载荷量活动的,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按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和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被拆迁人不按征用土地或房屋拆迁公告的要求及时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或不按时迁出、交出土地使用权的,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按照有关征地和拆迁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妨碍地铁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造成地铁工程直接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阻碍、围攻、谩骂、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地铁建设工作人员,或故意挑起事端、寻衅滋事以及盗窃、哄抢地铁建设器材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

地铁如何做好施工管理

一、地铁工程的特点

地铁做为方便城市市民出行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国内目前已有近30个城市在兴建或准备兴建地铁。它主要有以下特点:节省土地、减少噪音、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方针。但同时又有建造成本高、建设周期长、施工工序繁杂、结构物形式多样、施工风险大等缺点。

二、地铁施工内业资料的特点

内业资料是直接反映施工过程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载体,是日后地铁竣工验收、通车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和规范施工阶段的内业资料整理是当前地铁工程施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反映地铁工程施工管理水平的主要方面。

1、施工技术资料是城市建设及管理的依据之一。建筑施工单位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一定时期后,由于施工中存在着质量隐患或整改措施不得力等原因,工程很有可能出现一些质量缺陷,为了保证施工质量,延长工程使用寿命,必须进行维修和补强。这就必须通过查阅该工程的技术资料档案,以便采取合适、有效的措施。工程技术规划和设计人员必须详细地了解工程的结构形式、线路走向和布局,以便制定正确的方案和措施,这些资料可以通过查阅该工程的技术资料档案。

2、施工技术资料是工程质量的客观见证。质量就是“反映产品或服务满足明确或隐含需要能力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就地铁工程而讲,一座车站、一个区间、一条信号线路应满足建筑或者联系所需的功能和使用价值,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工程的建设过程,就是质量形成的过程,工程质量在形成过程中应有相应的技术资料作为见证。

3、施工技术资料是施工企业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建筑单位施工技术管理资料是在施工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技术文件材料转化而来的。它与完成工程主体有着同样的重要性,是工程承包合同的一部分。它是全面反映、记载建筑单位主体及施工过程的重要文件,是建筑单位施工的直接成果之一,对施工起着指导和依据的作用。它代表着施工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

地铁工程涉及专业多,有结构、建筑、装饰、通风空调、给排水、消防、综合监控、供电、通信、人防等近二、三十多个专业;时间跨度大,从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招投标到施工、交工验收起码也得6年以上的时间;涉及单位众多、勘察、各专业设计、各专业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施工内容多,仅就土建而言就有地下、地面、高架车站、桥梁、房屋、站场、隧道等。面对如此众多的专业、责任主体单位、施工项目,就应当制定统一的资料整编标准、制度和程序,并进而细化,是众多资料最终达到系统规范、清晰易查。

地铁工程资料主要包括管理资料、技术资料、质量控制资料、施工记录、测量、监测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验收资料、图纸等八大方面,基本同于一般的建筑工程,但又涵盖了市政、铁路、电力等专业的一些具体内容。

三、内业资料整理要求

“全”、“准”、“严”:“全”就是在内业资料齐全上下功夫,做到文件、资料项目齐全,不出现缺少文件和频率不足等现象。“准”就是在内业资料整理上严把准确关,确保资料填写的内容和数据的准确性,经得起推敲和检查。“严”就是在内业资料格式和组卷上,严把审查关,不合格的内业资料严禁进入工程档案室。

四、目前资料整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

在近两年的西安地铁二号线竣工资料检查、验收工作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并思考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总结而言,原因也很简单,就是领导是否重视和具体人员是否有责任心。相当一些项目平时不重视内业资料的管理,普遍存在“重外业、轻内业”的现象,且对内业资料的整理阶段性的进行,只“整”不“理”,导致内业资料逻辑性、数据性错误“百出”;另外工程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对相互的业务不熟悉,工作责任心差,且工作岗位不固定,工作连续性差,前后脱节,导致内业资料整理中的重复返工现象经常出现。具体反映出以下实际问题:

1、人员问题。

对于由谁编制资料,项目管理人员观念不正确。多数人认为资料就是随便安排个人员坐在屋里、对着电脑将表格填满打印即可,其实不然,我认为资料人员不能闭门造车,应当了解施工程序、内容和进度,而且还应当熟悉现场在干什么,否则做出来的资料就毫无可信度。

资料编制整理人员不稳定,更换频繁。资料整编工作时间跨度大、枯燥,而且没有完成实体那样有成就感,对于个人提升影响较大,因而项目上技术人员都不愿意做资料工作,导致人员频繁更换。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需要单位领导提高资料编制人员的待遇,另一方面还需明确责任,资料管理人员主要是负责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归档,并不是“做”资料,第一手资料应当是现场技术人员去填写,这样也就保证了资料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资料填写方面的问题

2.1资料填写不符合现场实际施工内容。一些施工单位对于检验批表格中涉及的内容不认真仔细阅读,或理解不到位,将一些与本工地施工无关的项目也填写其中。例如,目前车站结构施工中主梁或次梁中基本上就没有弯起钢筋,而在钢筋安装检验批表格中对于此项目相当一些单位的资料上都打勾;装修工程中将构造柱或圈梁的钢筋端头弯钩也理解为弯起钢筋。

2.2 签字人员不统一,字迹不一致。

(1)同一负责人在各种资料中的签字字迹不一致。

(2)不同负责人所填写的资料内容字迹一致。

各项目人员调动频繁是造成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另外一方面是资料上报不及时,积少成多以致来不及签。

2.3 自检资料、抽检资料、试验资料之间不对应。

(1)自检资料中的各种检验未按根据施工工序的顺序来填写。钢筋检验、模板检验、砼浇注三者之间的时间先后不对应。测量资料与工序检验资料在时间和日期上不对应。

(2)自检、抽检、试验资料对同一施工工序而言,时间、内容上不对应,特别应注意砼浇注日前与试件的制件日期。

2.4 资料数据间的逻辑关系经不起推敲。如钻孔灌注桩中钻孔深度、钻孔前孔底标高、沉淀层厚度、孔深等几项内容分在不同的检测阶段,填写在不同的表格内,却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要仔细推算;路基填筑表格中高程检验、虚铺厚度、压实厚度检验等在数据上也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

2.5 填写内容不符合图纸及规范要求。对每一检验批中的主控项目必须全部合格,一般项目合格率需达到80%以上。搞清表格中的项目是定量还是定性指标,是填写偏差值还是打钩,要根据现场情况和规范要求去填写,表格中的数据来自施工现场,但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2.6 表格的顺序及种类应根据各分项工程的工序来定,一般情况,每个工序都要做记录和检验,不得漏项。

2.7 资料中存在明显的数据错误、涂改、漏填现象。

2.8 填写字迹潦草。尤其是签名,经常可以看到一些管理人员的签字龙飞凤舞,让人无法辨认。

以上这问题是具体资料中的问题,解决起来就是三个字:严、精、细。“严”是严格、严谨的态度,从一开始就树立良好的心态,有一个端正的态度,那么就会有良好的结果,从开始就要认真对待内业资料,不要抱着完成任务的心态;“精”是精通内业知识,使内业资料不停留表面,有精髓,有精神,做到精准、精细;“细”是细心,细节决定成败,往往一些细节性的东西会注定一件事情的成功与否,细节也是人们往往最容易忽略的地方,在内业管理过程中,细节也体现的尤为重要,图文不符,文字不同,字迹潦草,这可以说是内业整理管理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也正是这些问题,从而造成大量资料的返工,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所以在整理的初始,内业管理人员就应该细心对待,严格把关,决不能犯如此低级错误。还要会细化,将内业资料进行细化,做到面面俱到。

五、想法和建议

1、内业资料的管理是一个长时间、不间断、有规律的整理过程,对于资料管理建设单位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人员去督促、指导、检查各项目的资料整编工作;

2、确保各种技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真实是灵魂,完整是保障。

3、应提早介入,制定好归档资料清单、填写要求;

4、加强培训,组织各单位相互交流学习;

5、强化监理职能,日常资料要求监理严格把关;

6、多与地方档案管理部门联系沟通,必要时请他们一起检查,及早发现和解决问题。

通过工程实践看,我们在进行内业资料编制、归档等管理工作方面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内业资料出现不完整,不统一,不系统等缺陷。地铁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多,如果各单位主责人员都能够做到严、精、细,我认为内业资料管理工作一定能够达到全面、系统、规范,一定能够为建设过程留下一份见证。

上海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地铁站后工程开工条件验收管理了加强地下铁道管理地铁站后工程开工条件验收管理,保障地下铁道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地铁站后工程开工条件验收管理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地铁站后工程开工条件验收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下铁道(以下简称地铁),是指城市地下有轨公共客运系统,包括与其相连接的地面、高架部分。

本条例所称地铁设施,是指地铁的隧道、高架、轨道、车站(含出入口、地下通道)、车辆、机电设备和其地铁站后工程开工条件验收管理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地铁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地铁建设和运营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上海市地铁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地铁总公司)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业组织,负责管辖范围内地铁建设和运营的具体管理工作,按照本条例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地铁沿线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地铁的建设和运营,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安全第一,规范服务的原则。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六条 地铁专业规划由市市政局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 市市政局应当按照地铁专业规划,制订地铁建设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确定地铁规划控制区域范围。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地铁规划控制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当征求市市政局的意见。第九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地铁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地铁建设使用地面以下的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地铁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上方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第十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地铁车站时,应当根据客流量和乘客换乘需要以及用地条件,预留停车场、公共厕所等设施用地。

停车场、公共厕所等设施用地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一条 地铁建设资金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和经营地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二条 因地铁建设拆迁房屋的程序和安置补偿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地铁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技术规定。

地铁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禁止任何单位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地铁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第十四条 地铁工程竣工后进行试运营,应当具备基本运营条件,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铁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运营。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地铁用地范围内,市地铁总公司享有从事房地产、商业和广告等经营活动的优先权。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地铁建设、运营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十七条 市地铁总公司应当保障地铁正常运营,安全、迅速地运送乘客。

电力、通讯、供水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市地铁总公司保障地铁正常运营。第十八条 市地铁总公司应当提供可靠的运营设施,保持售票、检票、自动扶梯、车辆等设备完好,车站、车厢清洁,出入口、通道畅通,标志醒目。第十九条 地铁工作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礼貌待客、规范服务用语;播音清晰、准确、及时。第二十条 地铁票价由市市政局提出方案,经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一条 市地铁总公司应制订《地铁乘客守则》,报市市政局批准后实施。

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地铁乘客守则》。第二十二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无车票或者持无效车票的,市地铁总公司应当按照单程总票价补收票款,并加收二十倍票款。第二十三条 在地铁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进入轨道或者隧道;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旋转闸;

(四)强行上下车;

(五)吸烟、随地吐痰和便溺、乱吐口香糖渣和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六)涂写、刻画和擅自张贴;

(七)擅自设摊和从事销售活动;

(八)乞讨、卖艺、躺卧;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政府发布的地铁建设管理办法在哪里找

青岛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十五届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全文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轨道交通建设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建设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承担统筹领导职能,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承担。

市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财政、审计、安全生产监管、交通运输、人防、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相关工作。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与轨道交通建设相关的房屋和土地征收与补偿、信访事件处理、补偿争议协调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青岛地铁集团统筹承担全市轨道交通投融资、招投标、建设、资源开发与运营等企业主体责任。

第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安全第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优先发展、分期建设、多元投资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轨道交通建设,不得阻碍或者影响轨道交通建设。

规划用地

第七条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等。轨道交通规划由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合理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城市道路、铁路、公路、航空、港口和其他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衔接。

第八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以及客流量、乘客换乘需要,预留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以及换乘枢纽、公交车站、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等公用设施用地。

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土地专项储备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规划和周边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用地,提前纳入土地储备。

第九条

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依法实行划拨。

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与其他用地不能分割的,市规划部门应当提出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以及地下结构要求的规划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据政府批准的供地方案,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使用情况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和权属登记。

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面以下的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但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在轨道交通建设用地范围及空间内,享有土地与物业、广告、商业资源等的综合开发经营权。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结合轨道交通设施一并开发使用的其他地表、地上及地下空间,其使用权与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使用权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一并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相关公用设施用地应当与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一并纳入轨道交通建设用地的征收范围。征收和补偿工作由轨道交通沿线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实施。

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前,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周边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市政基础设施等进行调查和记录。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期间,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进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内进行检测或者鉴定的,应当提前告知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改管线和市政基础设施、占用绿地、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查找使用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市政基础设施、人防工程等档案资料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第十七条

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改管线和市政基础设施、占用绿地、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的,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提出迁改计划。产权单位根据迁改计划制定迁改方案,依法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轨道交通建设时序要求完成迁改。产权单位进行供热管线迁改的,应当避开采暖期。

迁改费用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产权单位提出方案,经市审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依法承担;非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提高标准或者增容的,增加部分或者超出标准部分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轨道交通建设期间,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结合项目工程对交通、周边居民出行、文物保护以及重要场所、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影响,提出占路调流方案,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对占路调流方案进行核查和研究,并按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完工后,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组织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三个月;试运行合格并按程序报批后,由运营单位进行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试运营验收合格的,投入正式运营。

第二十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

保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设立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控制保护区范围包括: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海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设置特别保护区,范围包括: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三米内;

(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者路堑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四)车辆段用地范围外侧三米内;

(五)高压电缆沟水平投影外侧三米内;

(六)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

(七)轨道交通过海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根据批复的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轨道交通建设时序,划定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具体保护范围,征求区(市)人民政府意见后,经市规划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二条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配合轨道交通建设。

新建市政基础设施、人防工程与轨道交通建设相冲突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轨道交通建设优先发展的原则进行协调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规划、城乡建设、水利、公安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征求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意见:

(一)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二)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三)爆破、基坑开挖、桩基础施工、顶进、锚杆作业;

(四)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挖砂、打井取水、采石;

(五)在过河、过海隧道段疏浚作业和抛锚、拖锚作业;

(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建设和设施安全的作业。

在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除已经规划批准的或者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轨道交通在建、已建线路的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活动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会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经论证达到轨道交通设施保护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二十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负责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安全巡查,发现其他施工作业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消除妨害。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采纳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建设资金

第二十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实行政府投资和多渠道筹集相结合。鼓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等融资方式筹集轨道交通建设资金,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可持续发展。

鼓励境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轨道交通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包括: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地铁建设基金;

(三)地铁沿线两侧及站点周边五百米内土地出让收益与相关物业开发收益等政府资源性收益资金;

(四)沿线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上缴的地铁资金;

(五)国家、省安排下达的用于地铁项目建设的各项资金;

(六)银行贷款以及通过融资方式取得的地铁资金;

(七)其他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和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分年度确定投资计划,相关部门按确定的投资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市本级政府轨道交通资金的筹集,协调负有投资责任的相关区(市)人民政府轨道交通建设资金按时到位。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的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纳入地铁专户管理和核算,实行专款专用,并根据工程进度分期拨付。通过银行贷款等其他渠道筹集的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青岛地铁集团根据轨道交通建设进度和工程实施计划等因素,编制下一年度地铁项目投资需求计划和还本付息计划,按程序报批。市财政部门按照程序下达年度资金预算,及时拨付地铁专户资金。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对轨道交通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及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轨道交通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施跟踪审计。

第三十二条

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审批费用,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减免。

安全应急

第三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预评价,在施工前进行工程安全报监,施工过程中进行安全检查,建设项目竣工后试运营前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三十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轨道交通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其他建设工程与轨道交通工程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轨道交通设计规范和安全要求。

第三十六条

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三十七条

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与协调。

第三十八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监测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和质量检测,并根据监测和检测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工程安全。

第三十九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安全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健全事故预防、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四十条

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当根据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轨道交通建设实际情况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源,编制深基坑失稳、隧道塌方、漏水、地面大面积沉陷等专项应急预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当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两次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演练。

第四十一条

轨道交通建设发生突发事件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预案的规定向事件发生地的区(市)人民政府、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及安全生产监管、城乡建设等部门报告。事件发生地的区(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尽快恢复建设。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关于轨道交通规划、用地、建设等管理规定的,由城管执法、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质量检测等单位有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作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施工前会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经营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行为处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

第四十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未按规定制定相关预案,或者未按规定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轨道交通设施损坏或者影响轨道交通正常建设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系统、轻轨系统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是指轨道交通建设主体工程、辅助工程、与轨道交通相连的地面和地上轨道交通工程以及轨道交通站点配套服务用地范围内的综合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隧道、轨道、高架线路、地面线路、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等)、车辆及车辆段、机电设备系统、变电站(所)、控制中心等,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设施。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9月25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青岛市轨道交通用地控制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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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澄萌音梦(2022-10-02 13:41:12)回复取消回复

    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轨道交通设施损坏或者影响轨道交通正常建设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系统、轻轨系统等采用

  • 澄萌离祭(2022-10-02 14:11:03)回复取消回复

    市长地铁站后工程开工条件验收管理:于幼军 二00

  • 绿邪拔弦(2022-10-02 17:16:43)回复取消回复

    公司提供。因管线及设施情况资料不详或不实而在地铁建设工程勘测或施工中遭受损坏的,地铁公司不负修复及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地铁建设单位有责任保护地铁沿线的通讯、供电、供水、排水、燃气和人防等管线安全。 对地铁建设必须拆除的规划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共设施,地铁公司应在施工期间设置临时性替代设施,

  • 北槐乙白(2022-10-02 15:25:57)回复取消回复

    ,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三个月;试运行合格并按程序报批后,由运营单位进行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试运营验收合格的,投入正式运营。第二十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

  • 末屿溇涏(2022-10-02 10:25:20)回复取消回复

    围外侧五米内;(七)轨道交通过海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根据批复的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轨道交通建设时序,划定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