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口煤炭设计院二手房(浦口煤炭设计院家属小区)
本文目录一览:
- 1、中国煤炭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怎么样??
- 2、入户诈骗另起犯意,然后实施盗窃的构成什么罪?
- 3、在煤炭设计院工作的后来有没有后来去煤矿工作?
- 4、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怎么样?
- 5、南京煤炭设计院和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是一家吗?南京煤炭设计院怎么样啊?
- 6、煤炭设计院宿舍交通方便吗?应该怎么过去?
中国煤炭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怎么样??
你一刚毕业的去这地方干嘛?这就是一个养老的地方,正儿八经的事不会让你经手的,单位的大事都是俩三个人说的算的,小事才是一堆人商量那种。单位各种待遇都不错,但是你要是一直在这地方干着还可以,从这出来就不好混了。我的意见啊:大江南北的走一走,各地方都闯一下,这才是人生啊。以上是我对这种研究院的了解,你说的那个我并不知道,我知道的是大京都的这院那院的,你自己考虑吧。
入户诈骗另起犯意,然后实施盗窃的构成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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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2015年12月)规定:非共同租住者非法进入合租房实施盗窃,不论是进入客厅、厨房等内部公共区域还是进入各租住者的房间,均属于入户盗窃。 合租者在租房内盗窃其他租住者财物的,如果是在客厅、厨房等内部公共区域盗窃的,不作为入户盗窃; 如果是进入其他租住者的房间盗窃的,则应视为入户盗窃。
深海鱼:对于合租房情况较为复杂,实践中也不能机械的参照适用上述意见, 比如同事之间、好友之间、或者一开始不是很熟可是住着住着很熟了,这些情况下,同住人员之间的关系相当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彼此之间互相窜门是常有之事,也不拒绝室友随时进入他的房间。那么这样的话,即便客观上符合“户”的特征,但其入户的非法性不能千篇一律的认定,要考察双方平常的关系以及平常对对方的开放程度决定,比如儿子去父母家里,父母对儿子随时到访都不排斥,显然不能认定为非法入户,如果父母和儿子关系比较僵,不允许儿子未经同意随意进入屋内,那么就可以认定入户的非法性。
相反,还有一些情况比如房东将整套合租房切割成了不同的卧室分别出租,虽然厨房、客厅、卫生间共用,比如”胶囊公寓”,这种情况下,整套房子内各住户之间是缺乏信赖基础的,不能等同于家庭成员关系,他们彼此之间是通过各自的卧室与外面隔离的,是不允许其他室友随意出入的,各自的卧室是不允许其他住户进入侵犯的,合租者进入其卧室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如下判例就说明了上述道理。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宁刑二终字第178号
2014年12月24日8时许,被告人韩某甲在南京市浦口区浦东路20号煤炭设计院家属区17幢2单元502室内,趁其合租同事李某上班之机,推门进入被害人李某的房间,窃得李某放置在床尾柜鞋盒内的人民币30000元。
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甲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人民币40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入户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百分之五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韩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甲的亲属已经退赔了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李某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韩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上诉人韩某甲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其上诉理由是,其不是入户盗窃;原审判决量刑过重。韩某甲当庭还提出,其进入李某房间是为了向李某问带早餐之事。
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李某的房间他人平时也能进出,具有公用性质,不具有户的特性;上诉人韩某甲是为确认带早餐而进入李某房间,犯意是在进入李某的房间后产生的,故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韩某甲具有自首情节;韩某甲认罪态度好、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又系初犯、偶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等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但适用法律不当,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辩护人提出韩某甲具有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检察机关当庭予以认可,且一审判决已予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韩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韩某甲是因被害人李某让其带早餐,其进入李某房间进行确认,尔后产生犯意”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韩某甲在侦查阶段、原审法院庭审阶段及其上诉状中均未提及过上述辩解意见,其辩解也得不到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的印证,故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韩某甲的辩护人提出“韩某甲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侦查机关在被害人房间发现韩某甲的指纹,认定其有重大作案嫌疑后,由民警将其抓获归案,并非是一般性排查,其不具有自动投案条件,不能认定为自首,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韩某甲的辩护人提出“ 被害人李某的房间他人平时也能进出,不具有户的特性”的辩护意见及上诉人韩某甲提出“其不构成入户盗窃,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辩解意见, 经查,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证人韩某乙、辛某证言可证实李某与韩某甲等人均为同事关系,几个房间都没有门锁;结合上诉人韩某甲以往供述其在案发前一天进入李某房间找视频探头,发现李某放3万元的地方及被害人李某当庭陈述 同住人员均可相对自由、随意进出其他房间的情形,李某居住的房间虽与外界相对隔离,但不完全符合“户”的特征, 故韩某甲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对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在煤炭设计院工作的后来有没有后来去煤矿工作?
有!设计院做的就是设计工作,本身就是和选煤厂有密切的业务往来,到现场指导工作和监理都是很正常的,所以:在设计院工作的到煤矿工作的还是很正常的!
待遇问题:在设计院和你的工作业绩有关,而在煤矿就是和你的职称、技术还有你的人际有关了。煤矿的工作环境差点,福利待遇要好许多。
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中国煤炭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始建于1964年,原名水城煤矿设计研究院。1973年迁址山东,更名为煤炭工业部兖州煤矿设计研究院。1995年10月成建制搬迁至江苏南京,更名为煤炭工业部南京设计研究院。1998年7月,成为以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集团)为核心企业的中煤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成员单位。2002年1月更名为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2008年4月,国务院国资委重组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和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成立了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设计院成为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2011年6月,与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南京研究所联合重组,组建新的中国煤炭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南京研究所成为南京设计研究院的二级子企业。
南京设计院设有采矿、选煤、环保、电力、机械、煤化工、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公路、铁路、桥梁、勘察、测量、工程经济等近30个专业,拥有煤炭行业、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市政公用行业(燃气、地铁轻轨除外)、机械(重型矿山机械)设计,工程勘察综合类、工程监理、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工程造价、智能建筑(系统工程设计)、环境污染防治等12项甲级资质,电力、环评等多项乙级资质,以及煤炭经营资格、煤炭检测计量认证资质、进出口资质、城市及道路照明施工工程三级资质等。1993年获国家外经贸部授予对外经营权。
四十多年来,我院先后承担完成了涉及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的一大批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任务。先后完成数百对矿井、选煤厂设计,以及一大批建筑、电力、交通、市政、环保、建筑智能、自动化及控制等勘察设计、咨询评估和工程监理任务。率先在全国勘察设计系统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承担完成工程总承包项目十多项。实施“走出去”战略后,与俄罗斯、印度尼西亚、土耳其、越南、蒙古、澳大利亚、乌兹别克、印度等十几个国家开展技术合作、工程设计与总包业务。
法定代表人:由胜武
成立日期:1989-10-24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江苏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249681059H
经营状态:在业
所属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英文名:Zhongmei Scientific Industry Group Nanjing Design Institute Co.,Ltd.
人员规模:500-999人
企业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浦东路20号
经营范围: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承担国内外甲级煤炭工业、建筑、机械、市政工程、智能建筑、环境污染防治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节能评估;工程地质及岩土工程地质及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工程总承包;工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咨询及工程技术服务;乙级电力设计;压力容器设计;上述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为技术合同签订方代购设备、器材;矿山工程技术与装备研发、制造、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煤炭质量检查;物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南京煤炭设计院和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是一家吗?南京煤炭设计院怎么样啊?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原名煤炭部南京设计院浦口煤炭设计院二手房,现属煤炭科工集团浦口煤炭设计院二手房,应该和你所说的煤炭设计院是一家,地址在:浦口区浦东路20号
煤炭设计院宿舍交通方便吗?应该怎么过去?
城市:石家庄
楼盘名称:石家庄煤炭设计院宿舍
公交线路:裕华路:10路、29路、59路、311路,“民心广场”站下车,西行100米路南即到
其他交通方式:裕华路行驶至草场街交汇处,西南角即到
(所载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售楼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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