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单位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政府单位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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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200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逐步增加防震减灾事业所需经费投入。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责任制,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第五条 生命线工程和有可能因地震破坏造成有害物质泄漏的单位及人员密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防震减灾工作制度。第六条 市、区(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计划、规划、建设、公安、民政、卫生、交通、水利、经济、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第八条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九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并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第十一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二)省以上地震安全性评价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
(三)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确认书。第十二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没有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计划、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立项、用地和施工等手续。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已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进行工程建设,并不得降低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设计标准。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对所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评价的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第十五条 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地震构造环境;选择工程建设用地必须避开地震活动断裂。第十六条 已经建成的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第十七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地震灾害进行预测,并根据地震灾害预测结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第十八条 地震、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每年3月的第一周为全市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宣传及科普知识宣传周。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教育活动。第二十条 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二十一条 本市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
市、区(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并负责本辖区内的震情信息收集、分析与核实,在提出初步预测意见后,报上一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 已发布地震中期预报的区域,在震情跟踪过程中如发现有明显临震异常,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情况紧急时,可以由市或所在区(市)人民政府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对吗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政府单位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是对的。
根据政府单位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我国《防震减灾法》第八条的规定政府单位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国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国家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本案中,市里开展防震减灾教育活动,在人口密集的地方进行人员疏散演练,提高大家在逃生时的应急及自救自护技能,并通过媒体对这方面知识进行宣传,可以在地震灾害发生时有效地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减少不必要的非震伤害,对单位和个人都是非常有利的。依据法律规定,对于防震减灾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的义务。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是为政府单位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地震防范措施
主要有三方面措施:
一是地震部门要加强地震监测预报;
二是各级政府视情启动应急预案;
三是广大群众要做好防震避震的准备。
地震预防的法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培训相关技术人员,建设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
国家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给予必要支持。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二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抗震救灾资金、物资。
第四十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经济实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险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扩展资料:
违法地震防范法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三条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监测成果和监测设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国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依照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的规定缩短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的资格;情节严重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或者在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十九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等信息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条 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或者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资金、物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的防震减灾工作实行( )的方针
我国的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 ,答案应选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培训相关技术人员,建设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
国家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给予必要支持。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二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抗震救灾资金、物资。
第四十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经济实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险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防御地震
防御地震——居安思危、未雨绸缪、防震减灾、防患未然
在各种自然灾害造成政府单位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的死亡人员中,地震灾害所占的比例最高,约占51%,远远高于气象、地质、海洋、林业等其它灾害,所以地震灾害被列为群灾之首。
政府单位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我国处于世界两大地震带之间,是一个多地震的国家。仅1900年以来,我国就发生了6级以上地震600多次,除贵州、浙江两省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发生过6级以上地震,地震灾害触目惊心。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并于1998年3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全社会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活动的重要法律。
依法减灾
1、我国的防震减灾工作概括为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和震后救灾与重建等四个环节。
2、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3、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计划。
4、加强科学技术研究,不断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5、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各项政策,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6、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和民兵要执行国家赋予的防震减灾任务。
7、加强地震监测预报,逐步提高监测预报水平。
8、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确保地震监测工作。
9、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10、发布地震预报的权限在省、市级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擅自发布地震预报的权利。
1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12、已建成的重要建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按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采取必要的抗震家固措施。
13、对受地震破坏可能引起火灾、水灾、爆炸、泄毒等次生灾害源,政府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1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
15、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与可能,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储备。
16、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 保险。
17、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
18、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灾,并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
19、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20、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政府可以采取交通管制、生活必须品统一发放等紧急应急措施。
21、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区政府要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开展群众性自救和互救。
22、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区政府要做好伤员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23、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24、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邮电、通信、供水、供电等工程。
25、在震后救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26、任何单位不准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27、国家依法保护地震遗址遗迹。
28、对违反防震减灾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震科普之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