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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环保投资费用(煤炭厂需要投资多少)

hacker2022-07-18 16:47:58分类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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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煤炭价格,环保税会给煤炭行业带来什么影响

收环保税无疑会对煤炭行业的成本构成一定影响,会加大煤炭行业的成本,煤炭生产企业会把这部分成本转移给下游进而增加煤炭价格。

环保部对煤炭和钢材的限产会减少煤炭的供应和需求,总体来说还是会推高煤炭价格的。只要在供应侧造成限制,造成短缺的现象(假象),下游是市场化的,结果就容易造成价格上涨。

关于煤矿建设工程概算

呵呵煤炭企业环保投资费用,如今煤炭行业跌入低谷,三五年内是没救了,将来是否还能咸鱼翻身,那还看老天爷是否赏饭吃。

还有傻子跑到山西建矿煤炭企业环保投资费用

嘿嘿,都啥年月了,还有这等傻瓜。

谁建谁傻B啊。必定亏本。

现在煤矿大面积亏本,基本上赔得都裤子快穿不上了。

空地新建一座90-120万吨煤炭企业环保投资费用的煤矿,起码得搞6-8亿。地质条件不好搞十几亿的败家子也很多。

如果是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没有三五亿根本拿不下来,一些败家子也能把造价给黑吃黑搞成六七亿七八亿。不包括洗煤厂。

人工成本占比很小,也就是职工薪酬吧。

至于基础设施建设肯定在造价里面占最大比重。

环评等等跑手续的钱,那是个零头。

资源价款看地方政策,这是官方收取的钱,山西不按照矿业权评估公司评估价,而是直接规定吨煤多少钱,强行按照资源储量吨位收钱。这一般都好几亿。

运营资本化那要等到联合试运转或者投产竣工验收取证之后的事情。

至于你那个所谓资本化,大概是采剥或者地下采煤工作面形成后,即可暂时先产,搞一点产量(煤价高时候能产生利润),这个时候资本化,是防止它的利润外流,按照生产企业进行处理。现在谁生产谁亏本。

目前,投产之时就是亏本之时,就是倒闭将要到来之时。

煤矿工程建设成本结构,建议你找一份同井型的煤矿初步设计概预算说明书和清册,一看就明白了。

山西煤矿,还是不能干,不能去,不能开滴。

五六年前部分煤老板没有在兼并整合中将旗下煤矿变现卖给国企,现在悔得肠子都青了,跳楼都人不少哇,单一搞煤矿的资金链都断裂了,典型如邢利斌等等,死无葬身之地啊。

谁要建矿,谁就是有钱往火里扔,自寻死路。

下面是生产煤矿的运营成本大致构成。

煤矿主营成本

1、职工薪酬

2、修理费

3、动力费

4、折旧费

5、材料费

6、维简费

7、安全费

8、煤炭资源型费用(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摊销、矿产资源补偿款,这些都是官老爷收走的)

9、煤炭环保性费用(征地和塌陷补偿费、排污费、矿山环保恢复治理保证金、煤炭转产发展资金、其煤炭企业环保投资费用他环保性费用,这也是各路贪官污吏各种名目勒索的费用)

10、采矿承包费(如有外委队伍,则列入)

11、行政性收费(价格调节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补偿费、可持续发展基金、造林育林费、其他行政性收费,这是各路贪官污吏勒索费用)

12、税金(资源税、房产税、土地税等等,这是税务,皇粮国税必须交的,煤老板可以贿赂一下免交少交,国企不愿违规,奉公守法乖乖交吧。)

关于煤炭企业维简费、安全费的相关规定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煤炭企业环保投资费用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煤矿维简费)管理煤炭企业环保投资费用,完善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投入机制煤炭企业环保投资费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成

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鉴于原在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出项

目已经独立出来,单独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管理办法见本文附件1),因此,本规定所称

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

第三条 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

(一)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河南、宁夏、新疆、云南等省(区)煤矿,吨煤8.50元煤炭企业环保投资费用;�

(二)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煤矿,吨煤8.70元;�

(三)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吨煤9.50元;�

(四)其他省(区、市)煤矿,吨煤10.50元。�

本规定下发前,企业原执行的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与本规定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 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煤矿维简费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

(二)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六)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七)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八)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第六条 有关煤矿维简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集中企业提取的维简费。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未及事项仍按以前国家所发有关维简费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山西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是指什么?

以下就是两金资料,真实权威。

仅供参考。

山西省政府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全省煤炭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增长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3〕2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暂停提取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

(2014年起恢复征收?煤炭企业负担太重,各种地方税赋多如牛毛,当前煤炭市场持续低迷,形势非常不好,难道各级地方还是继续像前十年一样使劲汲取煤炭企业身上的血液?大批煤矿将陆续倒闭,特别是民营或者多种所有制煤矿,还包括部分管理不善成本偏高的国企煤矿,亏损持续,直至破产)

2007年10月1日起根据《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提取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和使用的政策遵循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目前,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计提标准为按原煤产量每吨10元提取,煤矿转产发展资金计提标准为按原煤产量每吨5元提取,提取的两项基金计入企业生产成本。

山西省人民ZF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政发〔2007〕41号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各市、县人民ZF,省人民ZF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煤炭开采企业:

为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规范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按照《国WY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煤炭生产企业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生态恢复投入机制,规范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促进煤炭生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按照《国WY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是指煤炭开采企业按本管理办法规定提取,保证用于本企业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污染治理和环境恢复整治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提取与储存

第五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标准为每吨原煤产量10元,按月提取。

原煤产量以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核定的产量为准。

第六条 对社会负担沉重、足额提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确有困难的国有重点煤炭开采企业,可根据其盈利水平、矿山服务年限、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的实际情况,提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分年提取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两年试点期内分年逐步提取到位,但第一年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应提取标准的50%。

第七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地税部门监督缴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经省财政部门同意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设帐户储存。

第八条 煤炭开采企业应当按本规定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储存到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财政部门按企业分设二级明细,单独核算,利息一并计入本金归企业所有。

第九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计入煤炭开采企业生产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具体核算办法按国家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章 使用

第十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使用范围:

1.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

2.矿区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源治理、废弃物综合利用。

3.采矿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及受灾村庄搬迁。

4.矿区自然、生态和地质环境的恢复,包括国土整治、土地复垦和矿山绿化。

5.与矿区生态保护、治理和恢复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煤炭开采企业要切实履行环境和生态治理的责任,根据环保部门制订的全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本矿区实施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具体方案,并按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监交级次报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环保部门要牵头组织同级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等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会审批复。方案批复后由煤炭开采企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依据环保及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治理方案,按项目将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直接拨付企业。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实施涉及到两户或两户以上企业的,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统一实施。其费用从相关企业提取的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中直接支付。

第十四条 对终止经营或关闭并实行清算的煤炭开采企业,已提取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如有结余,企业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已经环保等有关部门评定达标的,财政部门应当将扣除所得税后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返还企业;未达标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治理,结余资金继续用于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实施。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煤炭开采企业应按本规定足额提取、及时储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并纳入企业内部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地税部门要监督煤炭开采企业按本办法规定,足额提取、及时储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管理,并指导、监督地税部门和煤炭开采企业及时足额监交、储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第十八条 环保、国土、水利和林业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指导和监督煤炭开采企业完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 每年年度终了1个月内,县(市、区)财政、地税部门将上年度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储存、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市财政、地税部门。市财政、地税部门将上年度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储存、使用、管理有关情况和各县(市、区)上报情况进行汇总,于每年年度终了2个月内报省财政部门、地税部门。

第二十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煤炭开采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储存、管理、使用和财务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自设专户储存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如发现企业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储存、管理、使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将取消其自设专户,并纳入省级财政专户储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地税、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挪作他用。违反本办法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ZF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订本地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 条本办法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经济管理 环境保护 保证金△ 办法 通知

抄送:****。

山西省人ZF办公T  2007年11月19日印发

山西省人民ZF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政发〔2007〕40号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煤矿转产和产煤地区经济转型,规范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按照《国WY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及财政B与国家发GW《关于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复函》(财建函〔2007〕2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转产发展资金)是指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企业所有、政府监督、专户储存,专门用于煤炭企业转产、职工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等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循“成本列支、自提自用、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各级政府财政、发展改革、经委和煤炭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 提取和储存

第五条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标准为每吨原煤产量5元,按月提取。原煤产量以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核定的产量为准。

第六条 社会负担沉重、足额提取转产发展资金确有困难的国有重点煤炭生产企业,可根据其盈利水平、矿山服务年限和转产发展实际情况,提出分年提取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两年试点期内分年逐步提取到位,但第一年提取标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50%。

第七条 转产发展资金由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于每月10日前在代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山西各分支机构)专户储存上月提取的转产发展资金。

第八条 转产发展资金计入企业生产成本。具体核算办法按国家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转产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1.发展循环经济的科研和设备支出。2.发展第三产业的投资支出。3.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支出。4.煤矿转岗失业工人转产就业支出。5.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转岗失业人员的创业补助支出。6.职工技能培训支出。7.接续资源的勘察、受让支出。8.迁移异地相关支出。9.发展资源延伸产业支出。10.其他社会保障支出。11.其他直接与接续发展相关的支出。 、

第十条 转产发展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等相关政策,需履行相关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的,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企业使用转产发展资金,由企业按项目组织实施,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依法监督。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转产发展资金按项目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委和煤炭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企业终止经营或关闭破产进行清算时,已提取的转产发展资金如有结余,应首先用于本企业职工安置,职工安置完成后仍有结余的,补交所得税后归出资人所有。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提取转产发展资金,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并按规定用途纳入企业内部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财政、审计、发展改革和煤炭部门对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储存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每年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上年度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企业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储存和使用管理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将上年度本市行政区域内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储存、使用管理情况及各县(市、区)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每年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报省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转产发展资金,并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储存和使用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发展改革、经委和煤炭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转产发展资金挪作他用。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煤矿 资金 办法 通知

建一个年产三十万吨洗煤厂需要投资多少人名币?

基建,设备,安装,调试,交钥匙工程的话,大概要600万,工程方不一样价格也不一样,现在这个市场不景气,但是却是个建洗煤厂的好时机。建议你扩大投资金额,把洗煤厂建设成60+的,现在环保审批很严格,山西小于45的都不批了,再者,企业的大型化是总的趋势,不一定什么时候就要求60+80+了,经济形势好的话,洗煤很赚钱哦,恭喜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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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末屿朻安(2022-07-18 17:49:23)回复取消回复

    途纳入企业内部预算管理。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财政、审计、发展改革和煤炭部门对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储存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 每年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上年度本县(市、区)行政区域

  • 语酌近臾(2022-07-19 02:00:07)回复取消回复

    府批准可以自设帐户储存。第八条 煤炭开采企业应当按本规定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储存到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财政部门按企业分设二级明细,单独核算,利息一并

  • 慵吋箴词(2022-07-18 22:48:36)回复取消回复

    、造林育林费、其他行政性收费,这是各路贪官污吏勒索费用)12、税金(资源税、房产税、土地税等等,这是税务,皇粮国税必须交的,煤老板可以贿赂一下免交少交,国企不愿违规,奉公守

  • 丑味邮友(2022-07-19 01:28:49)回复取消回复

    有困难的国有重点煤炭开采企业,可根据其盈利水平、矿山服务年限、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的实际情况,提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分年提取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两年试点期内分年逐步提取到位,但第一年提取标准不得

  • 假欢千夜(2022-07-19 02:10:15)回复取消回复

    度终了2个月内报省财政部门、地税部门。第二十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煤炭开采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储存、管理、使用和财务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