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融资需求怎么写(建筑公司融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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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战略的举例分析
企业融资战略是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部分,也是中国企业制定和实施企业发展战略的被忽视,却是最重要的部分。但是,在当前,中国企业的发展战略本身就不被重视,或是被严重误导误读的情形下,讨论企业融资战略也是难以被企业理解和接受的。
从另一个层面上说,在没有企业发展战略的企业类型中,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战略,对于寻求外来资金推动企业发展和扩张,仍然是必要的。 是一家南方的小型国有企业
该国有企业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主要生产卷烟用纸材料,属于垄断行业及产品。2005年中期,与国外一家卷烟用纸巨头以及中国烟草总公司、广东烟草公司签订合资协议,四家共同成立一个高档卷烟用纸的合资企业,总投资为1亿美元,注册资本投入三分之一,约为3340万美元,其余投资由合资企业在投资建设和经营过程中融资解决。该国有企业在合资企业中的股权比例为15%,其对应投入的注册资本约为500万美元。
该项目的建设期为2年,项目投产后,合资企业的年度利润约为1.8亿元人民币,该国有企业每年可获得1800万元的平均投资收益。
该国有企业的融资计划是借款5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15年。在投产以后的年度会计决算后,逐年用项目收益偿还借款;根据该国有企业签署合资企业的出资协议办理用项目收益还款的保证协议书和公证事项。
这是一个非常错误的融资战略方案设计,完全不了解资本市场运行的基本逻辑和资金方的目的需求和价值取向。主要问题分析:
1、没有人会同意借款被用于股权投资;
2、没有人或机构会作长达15年的长期借款,法律上也不允许;
3、没有人会接受以协议中的投资收益(股权收益)作为借款的还款保证;
4、该国有企业的投资大大超过《公司法》规定的对外投资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50%上限,很可能导致投资无效。
就该国有企业和该项目融资的基本情况分析,给出的较为可行的融资方案和路径是:
1、采取基于股权基础的财务融资的综合融资模式和方案;实际上仍然为借款,采取了股权投资合作的方式;
2、借款年限确定在3-5年左右,期满可续。
3、由该国有企业与资金方共同成立一家新的公司来对合资企业出资;
4、以新公司的股权以及其在合资企业中拥有的股权作为融资资金和资产安全与控制的保障;
5、根据年限逐笔偿还借款资金及份额,视同该国有企业回购新公司的股权;
6、期满后,可将回购的股权质押给资金方(作为为还款项的保证),或继续进行外部融资(更低成本的资金)来偿还该借款。
7、在借款资金偿还完毕前,新公司的股权可由信托机构或相关资产管理机构托管(包括回购);
8、资金方违约不同意退出新公司的股权时,视为向该国有企业购买该项目和投资的权益,应当向该国有企业支付股权及项目溢价款项及违约金。 是河北一家民营企业(河北天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该民营企业依靠工程施工起家,现涉及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餐饮娱乐等行业,由12家全资子公司,为河北省政府重点扶持的大型民营企业。为实现“实施跨行业、多渠道、国际化发展战略,坚持走项目尖端化、发展多元化、资本国际化道路”的企业战略发展目标,开展广泛的融资业务。
就前述简单的企业发展战略看,该企业已经是走入了一个盲目发展误区,其企业战略本身并不符合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企业文化以及它的发展趋势,已经显露了该企业在对于发展战略选择方面盲目的市场跟从,缺乏主业方向和核心动力,缺乏确切的、可实现的描述。因而可以相信,该企业并不存在所谓战略文化,只是在追逐趋势,并且该战略实际上是由企业的“外面的人”在做,而不是该“企业”在做。
该企业的融资战略是期望通过实施收购、兼并、重组,运作包装上市来募集企业(也包括部特定的项目)发展和经营所需的资金。该企业对于企业上市地点的预期选择涵盖了全球的主要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芝加哥证券交易所、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法国、德国的证券交易所等)。
对该企业的融资战略的简评:
1、该企业还没有明白融资的目的,融来资金干什么?这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但是,很少有企业能够给出一个正确的答案,缺钱显然不是答案,这实际上是一个与企业发展战略密切相关的答案和课题。
2、“运作包装上市”的融资路径已经是一个老掉牙的套路,无论是国内证券市场,还是国际资本市场,都在对中国民营企业实施更加严格的审查,投资者对中国民营企业也有更多的怀疑和不信任,更何况该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业绩符合证券市场所需要的题材吗?仅仅“编故事”是不行的。再趟这场浑水,那就是在拿企业的发展、前途和命运作赌注。
3、有理由相信该企业与政府及官僚的勾结是密切的,但是,这会是企业发展永远的捷径吗?在这种看似的捷径中,实际上蕴含了难以估量的风险,特别是该企业将政府的支持作为融资资源(如,国内股票发行放开后,优先获得本地区的上市名额)的先天性优势和市场预期的基础,也就加大了资本风险发生的可能。
4、基于多元化的收购、兼并、重组,无论是在企业发展战略还是融资模式的选择,已经有很多事例证明不会获得成功的,多元化常常被引用或延伸为一种野心,并不符合该企业的经营业绩,该企业和该企业的领导人以及他的继承人是不懂得、也不会(并且也许是永远的)有驾驭多元化(还有国际化)发展的文化、能力。
基于有限的素材和了解,我们给该企业的融资战略提出了“三点带动”的融资策略性建议:
1、以建设项目(如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性项目(如餐饮服务、农业)的单一的或独立的项目融资带动企业规模的发展
通过单一的项目融资,而不是通过整个企业融资,除非是股权融资。
如果是采取股权融资,问题在于该企业会有那种符合资本市场规范要求的公司治理系统与文化吗?
民企普遍的过渡集中,权利垄断等弊端导致资方的防范和不信任,而单一项目融资给资金方投资、管理与退出的风险构筑了一道防火墙,以及能够实现风险分散和可控制。
2、通过融资和资产规模的扩张带动企业价值和融资能力的提升
融资的目的不仅仅是找到资金,而是加强企业的行业竞争力和市场盈利能力,单个项目的融资只需有方案,而作为企业融资战略设计,应该和企业价值的创造相关联。
融资不仅仅解决了企业经营所需的资金,需要由以企业价值作为融资能力的基础,同时企业价值和企业融资能力是相辅相成和相互促动的。
3、将融资活动转换成为企业的金融服务,带动企业经营和投资的资本管理融资、投资、经营、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结合形成企业内部的金融服务机制,融资不能够仅仅成为企业“找钱”的工具,而应该是企业经营的一种手段,它应当充分应用多种资本工具、金融产品以及服务手段、流程等为企业的投资、经营和资本管理服务,改变以资金腾挪、调头寸等方式为主的、甚至是瞒天过海式“资本运作”手法。 是一家上市公司(华夏建通 600149)
该上市公司准备开发和运营一个数字化社会服务网络系统,即基于网络运行和终端设备服务的公用和社会事业收费资源集合的服务平台,以及所搭载的资讯和广告服务。该项目刚刚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试点区域的示范建设,该公司期望融资或募集资本迅速在国内各主要大中型城市形成渠道垄断和市场垄断,切断后来投资者、模仿者的生存机会。
该上市公司在股市继续募集资本(增资、扩股、发行债券等)的机会很小,信贷融资能力较强,但是短融长投难以奏效。该公司对项目市场目标明确,但对于项目的投资运作以及融资规划模糊。该项目运营计划的业务涉猎范围过于宽泛所导致的投资人对于项目盈利能力和竞争力的担忧,同时项目概念松散,缺乏符合投资需求的简单明了的概念描述,市场定位也缺乏可操作性。现有的融资运作机构不能凝聚成为一个团队力量,(居然以所谓建立融资后备队伍的方式寻找资金来源)缺乏和不具备融资的知识能力和操作经验,企业旧有的体系、派别与文化遏制形成新的、强有力的经营文化。
该项目的设计(概念集合)人员在项目推广和资金募集过程中,竭力讲述和渲染该项目的广阔前景,特别是该项目终端上所能够搭载的延伸服务,因而大大弱化该项目的核心投资价值和竞争力,即庞大而快速的现金流量和相捆绑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因为,投资人看到的是项目投产后的价值、盈利能力和现金流,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安全退出保障,对于将来的市场空间和拓展领域、行业,不是私募投资者所关注的。
中小建筑工程企业未来发展前景探讨
2021年是建筑行业政策重大改革并实施的一年,尤其是针对中小型建筑企业,可谓利好消息不断!从减少资质申请项目,到放开小型工程项目的资质审核,再到400万以下工程项目采购的预留,无一不是政策面对于中小型建筑企业的倾斜,一系列利好的政策改革,将大力促进中小型企业的发展,与此同时,对企业本身的专业度要求更高,建筑资质的含金量也会越来越高,企业在提升工程专业技能的同时,应尽快办理相对应的建筑资质,这样以来,在重大利好政策来临之时,也好有张门票在手。
以下是小赋为大家解读并梳理——关于400万以下工程项目采购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型企业的相关政策:
《办法》要求主管预算单位要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一是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
二是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的采购份额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编者注: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建筑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为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1、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2、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3、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一、印发《办法》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中小企业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高度重视支持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2011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通过预留份额、评审优惠等措施,扩大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份额。办法实施以来,越来越多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目前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金额占政府采购总规模的比例超过70%。但是,政策执行中也逐渐暴露出预留份额措施不够细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为落实中央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完善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要求,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修订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助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二、修订后的《办法》明确和细化了哪些支持中小企业的措施?
答:修订后的《办法》主要从以下四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细化预留份额的规定。要求主管预算单位要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一是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二是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的采购份额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二)完善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方法。修订后的办法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评审时给予小微企业报价6%—1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同时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三)多措并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办法》在资金支付、信用担保等方面对支持中小企业也作出了规定。一是鼓励采购人适当缩短对中小企业的支付期限,提高预付款比例;二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导中小企业采用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三是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四)增强可操作性。为推动预算单位更好地落实预留份额政策,《办法》细化了预留份额四种具体方式,包括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包、采购人要求联合体参加或者要求供应商分包等;明确了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可以不预留给中小企业的五种具体情形,便于采购人科学合理地预留采购项目。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主管部门等相关主体责任,增强了政策执行的刚性。
三、预算单位应当如何落实好政策?
答:各级预算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按照《办法》规定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二是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者对小微企业给予评审优惠的具体措施。例如,整体预留采购项目、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供应商向中小企业分包的,要明确预留的标的和金额,并在供应商资格条件中作出规定;未预留份额的,要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鼓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向中小企业提供优惠条件。三是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四是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财政部将把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作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各省级财政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实现对中小企业精准支持。
四、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小企业是否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答: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享受扶持政策,只需要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证明文件,或事先获得认定及进入名录库等。中小企业对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并于2020年2月27日上线运行,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广大中小企业和各类社会机构填写企业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目前已向社会公众提供超过80万次查询服务。
对中小企业的规模类型有争议时,《办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五、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哪些建议?
答:为更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中小企业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时发现商机。目前中国政府采购网已实现全国范围内全覆盖,采购意向公告、招标公告等各类采购信息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集中统一发布。建议中小企业明确专人,随时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的采购意向、采购公告(包括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等)信息,并参考采购意向公告内容,选择感兴趣的项目,提前做好参与政府采购的相关准备工作。
二是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办法》规定了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包含的内容。在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的采购公告会载明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地点和方式,中小企业要按照采购公告的指引,及时获取采购文件,并根据采购文件要求,认真准备响应文件和《中小企业声明函》,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
三是配合做好监督检查、投诉处理有关调查工作。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过程中需要对中小企业进行认定的,不需要中小企业提出申请,而是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函,请其作出认定。政府部门针对中小企业认定开展相关调查时,供应商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四是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维护合法权益。《办法》规定,未按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中小企业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执行政策,采购过程或者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相应法律制度规定进行质疑、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 政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 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融资
一般而言,建筑企业主要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或发行债券等方式融入资金,其中金融机构是其主要融资来源,也是企业杠杆资金的主要源头。相应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作为金融机构依据企业资信和经济状况向其授予的信用额度,亦是制约建筑企业贷款、开具保函等授信业务的关键。而在授信额度有限的情况下,不少建筑企业走上了“高杠杆、高负债、高周转”之路,这则进一步加剧了其财务风险与经营风险。
随着“防风险、降杠杆”任务渐成主导,降低财务杠杆、转变高负债经营模式,也逐渐成为建筑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1、优化经营结构,降低企业运行杠杆
杠杆好比一把双刃剑,在发挥财务杠杆效应的同时也为企业带来了财务风险。因此“降杠杆”并不意味着舍弃杠杆,关键在于舍弃短线保利思维、发展精细经营策略。
一方面,建筑企业应优化业务结构,提高杠杆应用效率。在应用杠杆模式经营时,企业需充分考量负债筹资可能引发的财务风险。具体而言,投标阶段企业应立足长远,坚决杜绝亏损项目、大额垫资项目,适当放弃资金占用大、投资回报低的项目,踊跃承接业主资信良好、资金下拨到位的项目;施工阶段企业应动态把控回款节点,积极应对可能的回款困难,与此同时也要强化建设成本管控,多方位提高项目毛利率;竣工阶段企业应敦促结算提速,进一步加速结算资金周转。
另一方面,建筑企业应优化资本结构,最大化杠杆收益。在负债筹资时,企业应在资本成本与杠杆收益间权衡利弊,确保投资利润率大于债务利息率。长远看来,企业应结合自身实力合理进行负债经营,如在盈利能力、筹资能力、偿债能力不足时主动降低负债比率,采用国际公认的50%资产负债率警戒水平等。
换言之,建筑企业应积极利用杠杆提高长期效益,而非博取短期利益。唯有如此方能以财务杠杆撬动发展杠杆,实现可持续发展。
2、盘活企业资产,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降杠杆”不仅要求降低负债,也要求盘活资产。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先后开展的清理规范保证金、清理拖欠工程款及民营企业账款等专项工作,都是清理存量资产、盘活闲置资产的顶层设计。
以工程保证金为例,名目繁多的巨额现金往往被无息占用短则数月、长则数年,这对于产值利润率不足3%的建筑行业而言可谓雪上加霜。因此,加强长期挂账保证金清理力度,提高保函对保证金的替代比例渐成重要趋势。其中,保函中的工程保险保函具有显著的“降杠杆”作用:工程保证保险是一种高杠杆的保险产品,保费相对较低,而保障额度却很高。对于投保企业而言,一方面通过这种杠杆作用能够使用较少资金而实现高额资金利用,另一方面也得以利用高杠杆产品释放企业授信额度,进一步争取金融机构授信。
而在盘活沉淀资金后,建筑企业也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分配固定资金与流动资金,优化资金管理;加强内源融资、减少外源融资,降低融资成本。而后通过提高融资能力、强化履约能力,建筑企业才能真正提升核心竞争力。
3、运用社会资金,畅通资金融通渠道
“降杠杆”不仅要求“节流”,也要求“开源”。积极引入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等社会资金作为工程项目投资资金,也是建筑领域“降杠杆”的有效措施。
以保险资金为例,其参与“降杠杆”大有可为。由于保费收入和保额赔偿或给付常常在时间上不一致,这一特征赋予保险以聚集社会资金的能力。且保险资金的长期、稳定特征契合工程建设项目期限长、资金需求大的特点,能够较好满足“降杠杆”策略对资金的逆周期需求。且随着保险新“国十条”以及《关于保险业支持重大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政策的不断放开,保险资金的可应用范围已不再局限于交通、通讯、能源、市政和环保五个行业的基础设施,不仅支持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重大工程,投资模式也增加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
引入社会资金参与项目投资,一方面能够降低建筑企业资金压力,另一方面也能与第三方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此外,建筑企业还可应用市场化债转股、发行中长期金融工具等直接融资方式,作为金融机构贷款这一间接融资方式的有益补充;有效运用金融风险管理工具,也是降低杠杆率、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创新之举。
最后,从中观层面卡紧高杠杆源头,也是建筑领域“降杠杆”的重要措施。主管部门应严格规范工程款支付与结算,强化工程造价监管:通过落实工程预付款制度,减少垫资施工的情况发生;通过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一方面缩短竣工结算时间,加快资金周转率,另一方面遏制拖欠工程款,卡紧高杠杆源头。
建筑企业融资方式有哪些
流动负债一般由短期借款、结算负债(主要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定额负债(主要包括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费、预提费用以及其他应付款等)等组成。
按偿付要求高低排列,流动负债在中小建筑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主要集中于四大科目: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处借得的短期借款,发生于企业向其他企业购买材料、商品、其他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等经营活动中的应付账款,自个人处借得的其他应付款,以及由非流动负债转成的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企业在资金上应对危机的实力体现,也是影响企业盈利水平的重要因素。与此同时,流动负债也是建筑企业短期偿债的主要对象,对于其风险防范可谓至关重要。
1、高流动负债的形成原因
从外部环境看,一方面我国建筑市场上项目业主要求承包商参与项目融资的现象较为常见,屡禁不止的业主拖欠工程款也向承包商施加了较多资金压力;另一方面政府投资项目近年来加速向资金需求量大的BOO、BOOT等建设方式转变,甚至在BOT方式中,建筑企业需承担100%的项目融资责任。而工程建设项目作为投资量大、建设和运营周期长的资金密集型项目,加之建设过程中名目繁多的资金占用,共同构成建筑企业资金能力和融资能力的较大考验。
从内部经营看,利用财务杠杆进行负债经营,一向是建筑企业扩大经营规模的重要方式。由于负债经营能够借他人资金为企业改造技术、更新设备、弥补周转缺口并提供额外收益,因此历来是产值利润率徘徊在3.5%上下的建筑企业的普遍选择。其中,流动负债相对非流动负债而言成本更低,且用于固定资产、研究开发等方面时成本可直接计入费用,更为建筑企业青睐。
因此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高流动负债问题,可谓环境因素与经营因素两相作用的结果。尤其在金融强监管的宏观环境下,在房地产收紧的中观背景下,叠加项目成本管理弱、会计基础工作弱的经营现状,外部环境要求和内部经营选择都促使建筑企业不断进行债务性融资,流动负债更是水涨船高。
2、流动负债过度可能给建筑企业带来风险
流动负债的适度应用有利于建筑企业价值的最大化。然而由于其偿还要求较高,因此一方面要求建筑企业具备较强的资金货币变现能力,另一方面对建筑企业资金链风险管理的考验较大——随着财务杠杆效应由正至负的转变,过度负债经营也可能成为建筑企业经营的“拦路虎”。
流动负债在负债中占比较高或比率升高时,首先会提高建筑企业的负债偿还压力,带来债务风险。债务风险是企业因借入资金增加而丧失其偿债能力的可能性和企业利润(股东利益)的不确定性。随着还本付息成为固定的财务负担,建筑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需格外谨慎——一旦某一个经营环节出现较大失误,到期必须偿还的流动负债都可能直接拉断资金链,将建筑企业推向资不抵债的深渊。
其次,较高的流动负债率意味着,建筑企业可能会因为财务结构存在风险而面临再融资风险。再融资风险指企业再次融资(包括再次获取负债)的困难:当建筑企业的流动负债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时,债务人出于风险考虑可能会拒绝再借入资金,或由企业承受相对更高的债务性融资成本。
债务风险和再融资风险的加大都会影响建筑企业整体效益,导致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面临挑战。
3、流动负债风险的防范与应对
对于流动负债风险的防范,最有效的途径就是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建筑企业不可能为了规避债务风险和再融资风险而完全不取得流动负债,关键还是在“取得多少流动负债”和“以多大的成本取得流动负债”间取得平衡。因此,建筑企业首先应在短期负债和中长期负债间均衡安排,避免还款高峰的集中出现,并有计划地开展穿插偿还;其次应合理决策流动负债金额,在满足短期生产经营需要和承受短期偿债压力间巧妙博弈,实现债务限额与偿债能力相匹配;最后应选择最佳的融资渠道,将流动负债成本降至最低,保证资金利润率高于负债成本率是不变前提。
与此同时,建筑企业应主动应对流动负债可能产生的偿债风险。首先,抓住工期是如期偿还流动负债的关键,当然这以强化工期管理、减少工程变更等工作为前提,要求建筑企业全面加强工程管理能力。其次,建筑企业应加强举债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后的使用管理,减少资金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损耗,通过转变粗放的经营管理方式实现流动负债的最大化利用。
长远来看,企业的资信水平是制约负债水平的关键,这也要求建筑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活动,全面提高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和履约能力。
截至2017年底,建筑行业上市公司流动负债在负债总额中的占比已高达77.4%。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在举债经营的动态理财过程中,转移、分担、防范和化解流动负债风险是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建筑企业应强化债务管理,并通过抓工期、加强债务资金管理和对应项目实施情况监管等途径主动应对流动负债风险。
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净资产这块有什么要求
建筑企业净资产是指企业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受企业的盈亏情况而增减。从内部结构看,净资产由实收资本、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部分)、资本公积三部分组成,分别对应着投资者投入企业的原始投资、生产经营期间所得利润、资产增值三项内容。
企业经营以净资产为起点和基础,因此净资产一方面制约着建筑企业的经营活动,另一方面也反映着建筑企业的经营业绩。
1、净资产直接关系企业资质认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建筑施工企业融资需求怎么写: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015年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进一步明确,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条件中的资产指净资产,改变了此前《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于注册资本金与净资产的双重规定。随后,2016年6月住建部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的“注册资本”统一修改为“净资产”,并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中的“实缴注册资本”统一修改为“净资产”——当前,净资产已成为建筑业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工程勘察企业的资质申请条件,直接关系企业资质认定。
而当前我国建筑业主要依靠资质管理等行政手段实施市场准入,企业资质认定直接关系到建筑企业的竞争力和对外品牌优势,必然通过约束项目投标、承建等对建筑企业的经营业绩造成影响。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将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报告(其中必然包含净资产)作为必须提供的材料,实践中企业净资产规模等财务指标也常被作为资格预审的评审因素。
2、净资产构成建筑企业履约基础
在建筑业这一资金密集型产业,净资产作为建筑企业进行经济活动的经济支柱、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与速动资产等财务指标共同构成建筑企业履约的基础。在我国,四大建筑巨头净资产规模均超过一千亿,能够弹性应对项目不付预付款、须垫付前期施工资金、进度付款节点滞后等情况,也能够较好履行工程材料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义务。
此外,净资产作为建筑企业履约能力的要素之一,也将影响建筑企业对于融资方式、担保方式的选择。
一方面,净资产会影响建筑企业的融资方式选择。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企业发行债券需达到一定的净资产规模,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建筑施工企业融资需求怎么写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且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 40%。
另一方面,净资产也可能影响建筑企业的担保方式选择。不少担保公司在担保受理条件中都明确:申请担保额不超过该企业有效净资产的70%(有效净资产即扣除存货及应收账款中的呆坏账、待摊费用、无法确认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项目的净资产额)。
3、净资产收益率反映企业盈利能力
巴菲特曾在公开场合谈到:“我所选择的企业,都是那些净资产收益率超过20%的好企业”。如果说净资产间接反映建筑企业的履约能力,那么净资产收益率(Rate On Equity,简称ROE)则直接反映建筑企业的盈利能力。
净资产收益率是净利润与净资产的比率,体现建筑企业运用净资产获得收益的能力。由于净资产收益率也反映所有者对企业投资部分的盈利能力,因此还被称为股东权益报酬率。在杜邦分析中,净资产收益率还可进一步分解为资产净利率(净利润/总资产)乘上权益乘数(总资产/净资产)。其中,资产净利率能够衡量企业利用资产获取利润的能力,权益乘数能够反映企业利用财务杠杆进行经营活动的程度。因此相比于净资产等单一财务指标,ROE更能反映建筑企业的基本面状况。
当然,孤立考察净资产收益率也不能全面反映一个企业的资金运用能力,如企业通过负债回购股权虽能够提高净资产收益率,却不能够真正改善资金利用效率;将净资产收益率与总资产收益率一起分析,方能更全面地考察建筑企业盈利的风险程度。
在建筑行业,原建设部早在2005年便于《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尽快使本企业的经营规模、技术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和净资产收益率等达到国际同行先进水平”的目标。如今,长期高ROE已是优秀建企的必要标志,如中国建筑的净资产收益率连续四年保持在15%左右,河北建设还在2017年取得了ROE26.28%的好成绩。
净资产事关建筑企业的经营与履约,建筑企业应在经营中不断完善决策者和管理者对公司筹资、投资、相关业务会计处理方式的选择,持续提高净资产质量。净资产收益率更事关建筑企业的盈利能力,建筑企业应通过优化资本结构、加快总资产周转率、提高销售净利率,逐步增加净资产收益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