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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做并购贷款融资顾问业务(并购贷款业务需求分析)

hacker2022-07-15 13:44:36国际足球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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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的投行业务主要有哪些?

按照国际惯例银行做并购贷款融资顾问业务,投行业务主要包含八类核心业务,证券承销、证券交易、资产管理、企业并购、理财顾问、风险投资、项目融资、资产证券化。

国内商业银行的投行业务最初是以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发行为核心内容,自2010年起货币政策调整所引致的信贷规模收缩,多家上市银行的投行业务扩张。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投行业务主要一是企业直接融资业务的发行承销商,如: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发行等。业务侧重为发行方案的设计、报批、发行跑腿等。

二是企业的融资咨询顾问银行做并购贷款融资顾问业务;三是银信合作模式下为企业提供融资业务,侧重信托贷款;四是侧重对大型企业集团的资金管理业务而收取手续费管理费;五是兼并、重组的投资顾问业务及并购贷款业务。

六是托管类业务和风险管理业务,侧重为通过资金类托管和对风险的专业化管理收取托管费和管理费、手续费;七是银团贷款融资牵头组团、离岸融资业务咨询,业务侧重为通过银团贷款的牵头组团收取一定的牵头管理费和承诺费,以及对企业的离岸业务需求代为联系离案金融机构并定制融资方案。

这几年发展下来,国内主要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已经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工建交行等均在总行和发达地区分行设立了独立的投资银行部,在其他部分分行设立了投资银行二级部,建立覆盖经济发达地区的、比较完整的投资银行业务体系。

此外,国内大多数投资银行部定位为统筹全行投资银行业务的综合部门,部分银行还理顺了投资银行部与境外机构的关系,算是各行初步建立了投行业务小分队吧。

不过,目前所有商业银行都无法获得IPO经营资格,堵住了商业银行为客户直接融资的大门,使得商业银行无法在股票包销和证券交易上服务客户。另外就是投行业务产品线不够丰富简单模仿同业的产品或服务进行“研发”同质化严重,收入结构单一,对传统业务依赖严重,新兴业务还处于发展初期,尚未形成规模。

在专门做贷款的公司做投融资顾问具体做什么工作,好不好做

投资顾问,说白了就是吸纳资金的业务,跟银行理财部是一回事。不过毕竟不是银行,客户群体主要是老头老太太,我建议你还是往外放款,不要吸纳。不靠谱的公司太多了,老板卷钱一跑,或者公司运营出问题你就头疼了

工商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5〕5号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加强商业银行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维护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或资产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的贷款。

第五条 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三)其他各项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四)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前,应当制定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并向监管机构报告。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的并购贷款业务。

第六条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充分考虑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明确发展并购贷款业务的目标、客户范围、风险承受限额及其主要风险特征,合理满足企业兼并重组融资需求。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管理强度高于其他贷款种类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并购贷款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业务流程、内控制度以及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购贷款的风险。

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并购贷款统计制度,做好并购贷款的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九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商业银行不符合业务开办条件或违反本指引有关规定,不能有效控制并购贷款风险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商业银行暂停并购贷款业务等监管措施。

扩展资料: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5〕5号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分别按单一借款人、集团客户、行业类别、国家或地区对并购贷款集中度建立相应的限额控制体系,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对单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第二十一条 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

第二十二条 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年。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具有与本行并购贷款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熟悉并购相关法律、财务、行业等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内部组织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对本指引第十一条到第十七条的内容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专业团队的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并购从业经验,成员可包括但不限于并购专家、信贷专家、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和财务专家等。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在并购贷款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主要业务环节以及内部控制体系中加强专业化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受理的并购贷款申请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二)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三)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可根据并购交易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有关调查并在风险评估时使用该中介机构的调查报告。

有前款所述情形的,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并通过书面合同明确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强贷前调查,了解和掌握并购交易的经济动机、并购双方整合的可行性、协同效应的可能性等相关情况,核实并购交易的真实性以及并购交易价格的合理性,防范关联企业之间利用虚假并购交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原则上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商业银行应采用更为审慎的方法评估其股权价值和确定质押率。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并购贷款风险评估结果,审慎确定借款合同中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分期还款计划、担保方式等基本条款的内容。

参考资料:人民网 ---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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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野欢皆叹(2022-07-15 19:58:26)回复取消回复

    ,并形成书面报告。前款所称专业团队的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并购从业经验,成员可包括但不限于并购专家、信贷专家、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在并购贷款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主要业务环节以及内部控制体系中加强专业化的管理与控制。第二十六

  • 孤鱼野の(2022-07-15 20:40:15)回复取消回复

    和证券交易上服务客户。另外就是投行业务产品线不够丰富简单模仿同业的产品或服务进行“研发”同质化严重,收入结构单一,对传统业务依赖严重,新兴业务还处于发展初期,尚未形成规模。在专门做贷款的公司做投融资顾问具体做什么工作,好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