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肥最新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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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最低社保缴费基数 要交多少钱
2021年的合肥社保缴费按照最低缴纳基数为3017.01元计算,社保费用是1025.71元,职工个人部分需缴纳316.79元。
其中职工个人需要缴纳的费用分别是:失业保险的0.5%——15.9元,医疗保险的2%——60.34元和养老保险的8%——241.36元,共计409元。
而企业部分需要缴纳的费用分别是:失业保险的0.5%——15.09元,工伤保险的0.1%——3.2元,医疗保险的6.4%——193.09元,养老保险的16%——482.2元,大病/补充/大额医疗15元,共计708.92元。
合肥2021年职工社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安徽省有关部门近日公布,2020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975.14元/月,以此核定2021年全省社会保险费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7925.42元。按照国家关于缴费基数下限过渡相关要求,为减轻企业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负担,我省2021年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429.11元。
我市根据新缴费基数上下限对参保职工2021年度个人缴费基数进行核定,并对截止到2021年11月21日17:00在职参保,且在2021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名单中的职工,进行2021年1~11月的差额补(退)收。因缴费基数调整产生的差额补(退)金额,将体现在参保单位12月份账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合肥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2022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本单位参保人员实际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其中:月缴费工资基数低于2880元的,按2880元计算;超过15750元以上的部分,不记入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不低于2021年度全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的100%(5250元)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10个档次,分别按保留档(上年度最低缴费基数2880元)及2021年度省定第二档(月标准5250元)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确定,年缴费金额为6912元、7560元、8820元、10080元、11340元、12600元、18900元、25200元、31500元、37800元。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在职人员的四档年缴费金额为3456元,退休人员的四档年缴费金额为2764.8元,在职(退休)的三档年缴费金额为1728元,在职(退休)的四档补费为2419.2元。另外,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年缴费180元,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年缴费36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合肥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
合肥市最低社保缴费基数要交300左右。社保缴费标准是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需要准备工资表这些证明。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