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公众健康咨询活动(中医药咨询活动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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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中医药公众健康咨询活动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中医药公众健康咨询活动,保障和促进本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推进健康上海建设,保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医药服务、中药发展与管理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传承与创新、文化传播与开放发展、相关保障与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传承精华与守正创新相结合,发展中医药事业,推进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充分发挥中医药防病治病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本市坚持中西医并重,推动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促进中西医结合。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和发展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辖区内中医药的推广、应用提供支持,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健康服务中的作用。第五条 市、区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卫生健康、财政、经济信息化、医保、市场监管、药品监管、农业农村、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旅游、体育、知识产权、档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医药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相关规划,合理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健全中医药服务网络,建立以市级中医医疗机构为龙头,区级中医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中医科室为骨干,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为组成部分,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为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提供覆盖全民和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第七条 本市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建立中医药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师承教育贯穿始终,规模适宜、专业和结构合理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第八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与创新发展,完善中医药科研评价体系,推广应用中医药科研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第九条 本市推动建立长三角中医药协同发展机制,加强区域中医药合作,搭建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平台,推进中医药服务、教育、科研、产业等共建发展。
本市推动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促进中医药国际传播和应用。第十条 鼓励中医药学术团体组织开展学术交流、中医药咨询服务,宣传中医药知识,开展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
鼓励中医药行业协会参与制定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组织开展行业咨询、评价与技术培训,推动行业交流,反映行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第十一条 本市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鼓励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第十二条 本市对在中医药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等卫生健康相关规划,根据区域功能、人口分布、健康服务需求等因素,举办数量相当、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各区行政区域内政府举办的独立的中医类医院不少于一所。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四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传染病等专科医院,应当将中医药学科建设和人才发展纳入医疗机构整体规划,设置中医药科室,建立中西医协同机制,开展跨医院、跨专业的医疗服务和研究。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在中医药设施设备配置、人员配备和服务提供等方面提供相应保障,提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药服务能力,推进中医药融入家庭医生制度建设,实现中医药在家庭医生团队服务中的全覆盖。
市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应当通过组织中医药专家团队赴社区服务、设立专科专病联盟、在基层建立名中医工作室等方式,加大中医药优质资源服务基层的力度。第十六条 本市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鼓励连锁化、品牌化发展。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其他医疗机构综合运用中医诊疗技术和方法,提供中医药服务。
2012年健康教育工作计划
2012年度中医药健康教育工作计划
为了切实做好2012年度药健康教育工作中医药公众健康咨询活动,努力推进中医药技术与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紧密结合中医药公众健康咨询活动,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创建全省中医药特色示范区工作要求,制定本健康教育工作计划。
一、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开展中医药健康教育工作的对中医药公众健康咨询活动我中心重大现实意义,全力以赴,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履行好职责,确保各项健康教育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职责,加强督查调度,精心组织实施。结合我中心特点,把中医药健康教育任务分解到责任人,做到专人专管。树立责任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宣传合力。
(三)精心组织,确保落实。对宣传教育工作,实行自查、不定期检查,加强对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时管理。
(四)把握导向,注重实效。坚持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用群众语言和群众容易接受的方式开展中医药健康教育,增强中医药健康教育工作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实效性。
二、总体目标
广泛开展中医药健康教育和健康活动,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普及中医药健康知识,增强人们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促进全民健康素质的提高。
三、实施计划
(一)成立中医药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小组,开展中医药健康教育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例会。
(二)加强与居委会沟通、协作,共同探讨辖区内中医药健康教育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社区中医药健康教育计划。
(三)结合本社区的社区诊断情况,不定期为辖区内的残疾人、中风病人宣传推广中医诊疗方法,如针灸、理疗、拔火罐等中医疗法,针对运动、膳食、控烟、限酒等方面开展相关的行为干预活动。
(四)开展高血压病、糖尿病、冠心病、精神病等病人中医健康档案,实现计算机管理。
(五)发放健康宣传资料,举办中医药健康宣传大讲堂,悬挂宣传栏。
(六)针对老年人、妇女、儿童等重点人群开展中医药健康咨询工作,开展中医药卫生防病工作。
(七)进一步动员社会各界支持,深入基层群众,扩大中医药社会宣传面、服务覆盖面,进一步丰富活动内涵,创新活动形式,增强活动效果,锻炼职工、增强能力、提高水平,探索创新中医药文化宣传的机制和方法。
(八)普及中医药科学知识,真正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中医药、感受中医药、喜爱中医药、享受中医药。
四、健康教育效果评估
对辖区居民进行一次健康知识知晓、技能掌握、行为形成情况和健康需求等内容的健康教育效果评估。健康教育专干主要负责设计调查方案、调查问卷、评估总结等工作。
五、健康教育覆盖
计划于2012开展的健康教育讲座、公众健康咨询活动、健康知识竞赛、播放健康教育光盘、发放健康教育材料等工作的受教育人数覆盖辖区人口的90%以上,争取让更多的居民学习到需要的健康知识,从根本上提高居民自身的健康知识水平和保健能力,促进人们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12类45项都是哪些
截止2017年2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进行了修订,正式印发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现在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12类47项,不是12类45项了。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12类分别是: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包括高血压健康患者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47项分别是:
1、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居民健康档案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使用、居民健康档案的终止和保存;
2、提供健康教育资料、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
3、预防接种管理、预防接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4、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健康管理、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
5、孕早期健康管理、孕中期健康管理、孕晚期健康管理、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
6、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
7、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
8、患者信息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
9、筛查及推介转诊、第一次入户随访、监督服药和随访管理、结案评估;
10、中医体质辨识、中医药保健指导;
11、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和登记、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12、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
扩展资料:
制定《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好处: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是我国政府针对当前城乡居民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以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疾病患者为重点人群,面向全体居民免费提供的最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开展服务项目所需资金主要由政府承担,城乡居民可直接受益。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覆盖我国13亿人口,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健康息息相关。实施项目可促进居民健康意识的提高和不良生活方式的改变,逐步树立起自我健康管理的理念。
可以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及慢性病的发生和流行;可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服务应急处置能力,建立起维护居民健康的第一道屏障,对于提高居民健康素质有重要促进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四川省健康委员会-附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