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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化学领域(专利审查指南最新)

hacker2022-07-14 12:25:40未分类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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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专利申请里面的技术领域是什么意思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

该具体的技术领域往往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可能分入的最低位置有关。

例如,一项关于挖掘机悬臂的发明,其改进之处是将背景技术中的长方形悬臂截面改为椭圆形截面。其所属技术领域可以写成“本发明涉及一种挖掘机,特别是涉及一种挖掘机悬臂” (具体的技术领域),而不宜写成“本发明涉及一种建筑机械” (上位的技术领域),也不宜写成“本发明涉及挖掘机悬臂的椭圆形截面” 或者“本发明涉及一种截面为椭圆形的挖掘机悬臂” (发明本身)。

为什么化学领域的专利权有封闭式权利要求

不侵权!

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指南化学领域的保护范围是贯穿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地撰写、审查以及专利权存续阶段的一个核心概念。在撰写和审查阶段,申请人提出希望获得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审查员则对保护范围的大小是否合适(以及其他方面的问题)进行审查;在专利权存续阶段,专利权人享有由保护范围所确定的专利权。

2008年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专利审查指南化学领域:“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因此,依据一定撰写形式确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直接影响其保护范围的大小。而关于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3节提出了“开放式权利要求”与“封闭式权利要求”的概念:“通常,开放式的权利要求宜采用‘包含’、‘包括’、‘主要由……组成’的表达方式,其解释为还可以含有该权利要求中没有述及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封闭式的权利要求宜采用‘由……组成’的表达方式,其一般解释为不含有该权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确立了多个有关专利侵权判定的重要原则,其中,第七条规定了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方法,即专利法理论上的“全面覆盖原则”:“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封闭式权利要求”的概念适用于“组合物发明”,而《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组合物封闭式权利要求是指组合物中仅包括权利要求记载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组分,因此,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存在其他组分,则可以视为没有覆盖封闭式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从而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但是,对于开放式权利要求,则应当理解为覆盖了该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从而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即,开放式权利要求与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不同的。

专利审查指南说的第二章第四章第六章是什么意思

专利审查指南分以下几个部分,其中每个部分下又有章节。截取目录如下:

第一部分 初步审查

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第二章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第三章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第四章 专利分类

第二部分 实质审查

第一章 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

第二章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第三章 新颖性

第四章 创造性

第五章 实用性

第六章 单一性和分案申请

第七章 检 索

第八章 实质审查程序

第九章 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第十章 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第三部分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

第一章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初步审查和事务处理

第二章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

第四部分 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复审请求的审查

第三章 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第四章 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口头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

第六章 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若干规定

第七章 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

第八章 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

第五部分 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

第一章 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

第二章 专利费用

第三章 受 理

第四章 专利申请文档

第五章 保密申请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第六章 通知和决定

第七章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

第八章 专利公报和单行本的编辑

第九章 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

第十章 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十一章 关于电子申请的若干规定

其 他

索 引

修订说明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

在化学领域申请专利有哪些注意事项?

摘要:论述了化学领域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过程中常见的问题,针对如何能撰写出一份最大限度保护范围的专利申请文件,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专利申请;化学;问题;建议

一、引言

目前,我国发明专利年申请总量仅次于美国和日本,已成为名副其实的专利申请大国。2005年中国居民的专利申请量达到了9.3万项,比2004年增长42.1%,这个增幅是世界上最大的。从1995年到2005年的10年间,中国居民提交的专利申请增加了8倍以上。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李玉光所作报告指出,我国专利申请受理数量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截至2007年底,我国的发明专利申请量跃居世界第三。

虽然我国专利申请量近年来有了大幅度的增加,但国民的专利保护意识还需要不断加强,专利代理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仍需要大力提高,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增强我国专利保护水平。与我国炼油化工行业的飞速发展相比,相应的专利保护则显得相对落后,除了与专利制度在我国实行较晚有关之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化学领域相对于其他领域有极大的特殊性,这增加了化学领域专利保护的难度。

化学领域的这种特殊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表现在工艺条件的复杂性,就一个化工过程而言,所涉及的工艺参数和影响因素不仅很多,而且相互交叉;第二在于化学发明能否实施往往难以预测,必须借助于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得到确认;第三是有的化学产品结构尚不清楚,不得不借助于性能参数和/或制备方法来定义;此外还有发现一种化学产品新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意味着其结构或组成的改变,因此不能视为新的产品等等[1]。因此,撰写化学领域专利申请文件对于刚开始从事专利代理行业的新手来说具有一定的难度,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会遇到许多问题。

二、化学领域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常见问题

在撰写化学领域专利申请文件时遇到的问题相比于其它领域,有相似之处,也有特殊之处,下面列出了几类常见问题:

(一)前期检索工作不全面,没有找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背景技术写得不准确,导致在递交了专利申请文件之后,增加了与审查员之间的沟通时间,延迟了授权时间。

(二)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将关键组分或实验步骤省去,或者用自编的代号代替,使得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按照说明书内容实施该发明,从而造成专利申请被驳回。

(三)将发明内容全盘托出,原原本本将实验方案或实验过程写出来,虽然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但即使专利获得授权,保护范围也将很窄。而且将一些原本可以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创新点也一起公开,有点得不偿失,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四)分不清必要技术特征。共有技术特征和区别技术特征一起称为必要技术特征,由于没有找出最接近现有技术,因此不能准确划界,所以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不知哪些技术特征应该保留,哪些应该写进从属权利要求里,从而导致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限定过小,或是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使得技术方案不完整。

(五)实施例不充分或者只是写成条件实验。正是由于化学领域发明的复杂性,影响因素多,变量多,所以有时实施例不充分,没有兼顾权利要求里所有的工艺条件或配方的数值范围,因此导致实施例不能很好地支持权利要求。此外,有时代理人在撰写实施例时直接采用发明人提供的条件实验数据,即同时只改变一个变量,其它因素不变从而得到一个实验结果,这种实施例的弊端在于他人很容易就可以从条件实验看出实验的变化规律,虽然说专利是以公开换取保护,但我们的原则是以适度的公开换取最大限度的保护,因此,要避免这种情况,最好是多个变量一起变化。

(六)发明效果描述不充分,没有令人信服的试验数据和试验方法,只有断言。虽然为了统一审查标准,审查指南里定义了一个掌握本领域所有现有技术但不具有创造能力的虚拟的人,即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2],但即使如此,审查员在审查案例的过程中还是会或多或少地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因此,在描述发明创造所带来的良好效果时,需从各方面进行充分阐述,以说服审查员相信该发明创造具有创造性。

三、化学领域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一点建议

以下几点建议对于撰写出一份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应该会有所帮助。

(一)由于化学领域属于试验性较强的科学领域,影响发明结果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因此,在文件撰写过程中,要重视实施例的撰写。实施例一定要充分,而且实施例的数据和权利要求书的数据一定要一致,当有数据范围的时候两个端点值和中间值应该至少有一个实施例支持。一般的原则是,应当能足以理解发明如何实施,并足以判断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内都可以实施并取得所述的效果。

(二)在兼顾发明内容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要重视技术秘密的保护。对于化学领域专利申请,催化剂或组合物的配方、工艺条件等应当公开适度,即在保证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能够实施该发明,同时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其它工艺技术特征就可以作为技术秘密保留下来,不予公开。

(三)不应单纯追求专利申请的数量,在充分检索现有技术的情况下,保证具有单一性的技术方案应当尽量合案申请,以节省费用。

(四)在撰写权利要求时要善于将保护范围从点扩展到面。申请人向专利代理人提交其发明时,大多时候只给出了一种实施方式,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若局限于此具体实施方式,往往会使其保护范围过窄,他人在实施时,只要稍加变化,就可能绕开此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而不侵权。所以代理人需要分析弄清发明的实质,尽量使用概括性的描述来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再补充充足的实施例,这样才能为发明人争取到最大限度的权利。例如,在实施例里苯乙烯、乙烯基甲苯、1,3-二甲基苯乙烯、2,4-二甲基苯乙烯、乙基苯乙烯、对特丁基苯乙烯、α-甲基苯乙烯等等物质都可以被使用并起相同的作用,那么此时就可以将这一类物质概括为芳基乙烯类单体,此时就将保护范围从点扩大到了面。

(五)对于已知化学品或公知技术/方法转用于其他方面的发明属于新用途发明,在进行转用途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时首先要考虑新用途与现有用途技术领域的远近以及该新用途是否能够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只有新用途与现有用途技术领域相差较远,并且该新用途取得了预想不到的发明效果,此时才能认为发明具有创造性。

四.结束语

文中列出了专利代理实务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但远不至于这些,尤其对于一名企业专利工作者来说,在实际操作中要时刻以企业利益为重,加强业务知识的培训,切实提高业务能力,避免犯类似的错误,造成企业利益不应有的损失。

参考文献:

[1] 吴观乐.专利代理实务[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2] 审查指南[M].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发明专利申请书中发明名称字数有规定吗

《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

发明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下,例如,化学领域的某些发明,可以允许最多到40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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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夙世嘤咛(2022-07-14 14:03:46)回复取消回复

    .结束语文中列出了专利代理实务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但远不至于这些,尤其对于一名企业专利工作者来说,在实际操作中要时刻以企业利益为重,加强业务知识的培训,切实提高业务能力,避免犯类似的错误,造成企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