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细则(沈阳商品房维修基金缴纳标准)
本文目录一览:
- 1、房屋维修基金什么情况下可以启动
- 2、公有住房买产权后设施损坏怎么维修
- 3、沈阳维修基金收费标准是什么
- 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 5、沈阳市房改办有没有针对购买房屋产权的相关政策?急急急
- 6、沈阳房屋维修基金征收标准?
房屋维修基金什么情况下可以启动
1、维修资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资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无风险的理财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扩展资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维修基金
百度百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公有住房买产权后设施损坏怎么维修
购买直管公房产权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由公房售后维修资金解决。如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公房售出后,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出现修缮问题由业主个人负责,可自行修缮也可委托修缮,费用由业主自己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缮,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费用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中列支。其中,住房售出后一年内,其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由售房单位负责保修。
购房时,购房人按售房款1%的比例交纳的基金;售房单位按售房款10%的比例提取的基金。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管委会名义存入金融机构,由物业管理单位管理使用,并按幢立账、分户核算,专项使用,定期公布收支,存款利息并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在管委会成立前由售房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按上款要求负责管理使用。管委会成立后向管委会移交。
规定明确,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损坏的,业主需委托修缮可直接向管理单位报修登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业主可直接向物业管理单位报修登记,也可向管房小组或管委会报修登记;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可向原售房单位报修登记。管理单位接到报修后,对报修项目认真查勘做好记录,并做好用工、用料及开工计划,按报修项目及时修缮,保证质量。修缮项目竣工验收后,管理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修缮项目属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按受益户住房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并从公房售后维修基金账户中据实列支。属于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业主个人支付费用。
按照规定,属于急修项目涉及使用安全和直接影响生活的,如水、电、烟道等工程,接报修后要及时赴现场查勘并安排修缮,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项目,应先采取临时措施。小修工程自报修时间起两天内安排开工。中修工程自报修时间起一周内安排开工。大修工程包括复杂工程或多项综合修缮工程,在不影响安全和使用的情况下可与业主商定开工时间。
自用部位包括:户门、户窗、户内的顶棚、内墙面、地面、非承重隔断墙、隔扇、自用阳台等;自用设施设备包括:户分电表以内电器及线路、户分水表以内的管道及配件、卫生器具和相关的下水管道。共用部位包括:全部承重结构、屋顶、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公用门厅、设备层、院墙等;共用设施设备包括:户分电表以外的设备和线路、户分水表以外的上水管道和配件、下水道干管、雨水管、垃圾道、烟道(排气孔道)、信报箱、避雷设施、共用电视天线等。
沈阳维修基金收费标准是什么
住房维修基金收费标准是按购房款2-3%的比例交纳,或者参考总房价按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交纳。住房维修基金属于业主,一般用于住房大规模维修。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入依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 为改变低租金制度,促进住房商品化,根据《沈阳市贯彻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国有直管住房和单位(含中央、省驻沈单位,军办企业)自管公有住房,均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及计算办法,均按统一规定的《沈阳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执行。第四条 租住公有住房的每户月租金额,由出租住房单位核定,并给住户填发核定后的租金通知单,做为住户按月交租的依据。第五条 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租金评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验收。第六条 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全市统一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同时,由所在单位按月给租住公房的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发住房补贴。其中,企业在职职工按本人标准工资(档案工资)加5元副食补贴的2%逐月计发;离退休职工以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加离退休后按国家及省市规定应增加的工资性补贴为基数,按2%逐月计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结构工资即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含职务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的2%逐月计发。计发补贴基数不足百元的按百元计发。
为便于计算与发放,月标准工资100元(含100元,下同)及其以下的,月补2元;100元以上到150元的,月补3元;150元以上到200元的,月补4元;200元以上到250元的,月补5元;250元以上到300元的,月补6元;300元以上到350元的,月补贴7元;350元以上的,月补8元。
住房补贴核定后,即为定额补贴,在下次调租前不得变动。
计发补贴的工资基数以一九九二年底的工资基数为准。
住房补贴由出租住房单位出具“租住公房证明”,职工转交所在单位做为发放住房补贴的依据。第七条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工人,凡住房不超过国家或省市住房控制标准的,因提租增支,对其净增支部分,按下列规定由所在单位给予补助:红军时期的,对净增支部分给予全额补助;抗日时期的,对净增支部分按70%补助;建国前的,对净增支部分按50%补助。本人去世,住房由其配偶或父母接续住用的,其租金净增支部分仍按上述规定享受补助。其配偶再婚或完全由子女接续住用的,不再享受上述规定的补助。第八条 人均使用面积不超过住房控制标准的社会救济户、单位职工定期困难补助户、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户和烈属抚恤户,因提租增支,对净增支部分,可由本人申请,分别由民政部门或职工所在单位酌情给予补助。第九条 自全市统一提高公有住房租金之月起,对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新增租金部分(新增租金=新租金-原租金),按20%由市统筹,用于社会补偿(如住房解困)。各出租住房单位于每月十五日前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上缴上月新增租金统筹部分(超标加租部分不统筹),报送租金报表。
在核定上缴统筹租金额度时,原租金低于市房产管理部门原定统一租金标准的,按下列租金标准计算原租金基数:平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0.13元,楼房为0.17元。
统筹新增租金工作,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业务指导、抽查核实。第十条 各出租住房单位提租后的租金仍存在现开户银行。第十一条 此次因提高租金给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发放补贴,包括按出售公有住房办法购房拥有全部产权和公私共有产权住房的职工,不包括住私房和住独身宿舍的职工。但过去租住私房职工享受的补贴仍按沈劳发149号《关于职工租用私房租金补贴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实行新租后,如遇有借故拒交租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三条 凡地方职工租住军队、铁路、煤炭、石油等单位住房的,其租金执行该单位标准,住房补贴凭出租住房单位出具的证明,按沈阳市补贴标准从提租之月起发给。第十四条 东北制药总厂、新阳机器制造公司等提租补贴一步到位的房改试点单位,其补贴水平仍按试点规定执行。
由市、县(市)、区房管部门所属房产经营单位经租的青年公寓的押金成本租金标准不变。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沈阳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
沈阳市房改办有没有针对购买房屋产权的相关政策?急急急
疑难公有住房今起可以出售了 2008年11月05日08:15 沈阳晚报
按现行房改政策卖不了的公有住房,如今也能出售给个人了;而且,卖房的收入将用于这部分住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今后,像“三不管”的公有住房再出现房顶漏雨这样的棘手问题也能解决了。11月4日,沈阳市房产局下发《关于解决出售公有住房疑难问题的通知》,对这类住房的出售进行了具体规定。
“无主房”也能卖了
沈阳市从1995年开始正式出售公有住房。目前,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工作已接近尾声。但企业在体制改革、权属变更中,部分公有住房出现弃管、产权不清、产权单位灭失、产权单位不具备房改操作条件等情况,按现行《沈阳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沈政发[1994]52号)及实施细则规定:“公有住房由产权人负责出售”,这部分公有住房无法参加房改。
因此,沈阳市下发了《关于解决出售公有住房疑难问题的通知》,按现行房改政策规定无法出售的公有住房的出售问题,采取由区(开发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负责,区级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售,社区全力配合的方式解决,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向职工出售。
售房收入用于修房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收入,由出售单位存入专用账户。如果确实急需支取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费用,需要经出售单位审核,区政府批准后,按相关政策和规定支取。
出售后的住房,继续由原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没有管理单位的,由出售单位指定或者委托管房单位进行管理。对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进行修缮,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由管理单位或者委托的单位组织,维修费用可在售房收入中支取。
如果您想咨询出售公有住房方面的相关政策,可以拨打沈阳市房产局房改办电话82978631进行咨询。
相关链接
出售“疑难公有住房”的程序
申请房改购房人为承租代表人,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住房租赁证(或其它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区(开发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填写《出售公有住房核查表》(一式3份)。
出售单位(部门)要根据申购人的住房地址、公有产权房来源情况等信息,到市或区(开发区)、县(市)房产产籍部门核查相关情况(产籍部门免收查档费)。并到原产权单位或原产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了解公有住房产权弃管、破产、转属转制等无法为承租人办理房改手续的具体情况,并将结果填入《出售公有住房核查表》。
经核查确认,符合出售条件的,出售单位(部门)将《出售公有住房核查表》交与申购人所在社区,社区负责对申购人的承租人身份情况、同住人情况、使用权变更情况、住房租借情况等予以核查,并签署意见后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复核签署意见后,返给出售单位。
经出售单位(部门)核查符合条件的,要以出售单位为甲方、申购人为乙方的形式,与申购人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及“出售公有住房补充协议书”。
出售单位在与申购人签订两协议书后,按现行的出售自管公有住房的程序、价格和政策进行房改操作。并在所填写的“售房清册”和“售房发票”的名头后,括号注明“出售公房”。
市、区(开发区)、县(市)的房产权属登记部门,收到出售单位的房改售房相关手续后,为申购人办理权属登记。(张晶 吴佳)
沈阳房屋维修基金征收标准?
从2002年3月1日起,凡在沈阳购买商品房(含非住宅商品房)、回迁房(套型外增加面积部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缴交的维修基金,住宅建筑面积高于每平方米2300元(含2300元)价格的,按每平方米2300元2.5%比例计缴;低于每平方米的2300元的,按实际购房价款的2.5%比例计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