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回迁房(回迁房下房本是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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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产权房”是经济适用房吗?
并不一定。如是经济适用房那么必然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回迁房,但实际上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回迁房,还有很多遗留产权房屋并不一定严格属于经济适用房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回迁房,只是情况接近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回迁房,可以参照管理,比如部分集资建房、单位自建公有宿舍或者房改房,以上房屋与经济适用房建成年代、管理方式以及遗留问题较为接近,故可参照管理。
回迁房房本上写着回迁吗
一般来说,回迁房上写着(按经济适用房管理)有个二类经济适用房的戳。
但是房本上应该没有直接的“回迁”字样。
回迁房是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产吗
如果原先的房屋都是商品房,安置房定性为经济适用房确实有些不妥当,如果是单位自建的房屋拆迁安置,那定性就比较准确。经济适用房其实就是比较便宜的商品房,是国家支持建设的安居工程,有些开放商愿意建设此项工程从而得到政府的支持。至于面积标准是没有标准的,如果是廉租房应该是有标准的。
经济适用住房,常简称为经适房,等同于国宅;指由中国政府出资扶持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两方面特点的社会保障住房。所谓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所谓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国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合同纠纷中回迁房房款是怎么规定的?
房款自行在合同中约定。
回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依回迁房最终确认的产权性质确定,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若回迁房的性质为商品房及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且合同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则合同的效力应为有效;
第二、若回迁房的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合同的效力则按有关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具体为:
1、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买卖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迁房买卖合同无效。
2、出卖人转让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当事人又在转让该已购房屋的合同中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如果回迁房的房屋性质还未确定,因该房屋性质无法确定,故该类合同的效力尚无法确定,当事人可在房屋产权性质确定后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