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严禁企业新增员工(苏州工业园区为什么没有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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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劳动管理暂行办法(2004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劳动管理,建立与园区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型劳动管理体制,确立企业与员工之间和谐的劳动关系,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园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规划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简称员工),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园区社会事业局是园区劳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主管部门),负责园区范围内的劳动管理工作,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各种配套服务。第二章 员工的录用和培训第四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用工形式,自主招聘员工。第五条 劳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劳动力。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简章应当提前报劳动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园区范围内的劳动就业应当通过劳动主管部门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信息、职业介绍、保管和转移员工档案等服务,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员工,并可以由劳动主管部门授权行使其他就业服务职能。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员工登记手册》和员工档案制度。《员工登记手册》由劳动主管部门制发,用人单位负责填写备查。第八条 劳动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负责组织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特殊工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员工技能发展专项经费,用于员工职业培训。劳动主管部门对员工技能发展专项经费实行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园区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第三章 劳动合同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员工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员工与企业也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可以由工会代表员工与用人单位订立;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也可由员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第十一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员工可以参照劳动主管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范本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报劳动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其条款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当事人也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的期限分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十四条 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招聘录用标准的;
(二)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或者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三)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者解散的;
(五)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六)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因第(四)(五)项情形辞退员工时,用人单位应当发给经济补偿金,其标准按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实得工资的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因第(六)项情形辞退员工时,用人单位应当发给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同经济补偿金标准。医疗补助费以工作年限确定标准,工作不满五年的,发给本人三个月的实得工资,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的实得工资。在本单位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实得工资基数以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实得工资计算。
苏州工业园新入职的企业员工为何不能立即上班?
新入职的员工需要经过培训后,考核合格后才能上班。对新入职的员工需要进行基本的培训,比如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及企业文化建设,还要进行基本的业务知识培训,这一些都是必须的,否则根本无法上班。
苏州市工业园区属于哪个区?
苏州市工业园区属于平江区苏州工业园区严禁企业新增员工,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区东部。
苏州工业园区隶属江苏省苏州市,位于苏州东边,1994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同年5月实施启动,行政区划面积278平方公里,其中,中新合作区80平方公里,下辖8个街道(社工委)。 是中国和新加坡两国政府间的重要合作项目,
1994年5月12日,将苏州市郊区的娄葑乡,吴县的跨塘、斜塘、唯亭、胜浦四个镇划归苏州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由苏州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2002年7月,将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环路以西3个居委会划归平江区,东环路以西2个居委会划归沧浪区,2003年,将跨塘镇临湖村划归娄葑镇管辖。
2004年9月30日,将吴中区甪直镇车坊居委会和朝前、横港、李家、大仓、金园、鄂田、旺浜、华云、车渔9个村划归苏州市娄葑镇管辖。
2012年末,撤销娄葑镇,以星湾等36个居委会区域设立娄葑街道,以斜塘等38个居委会区域设立斜塘街道苏州工业园区严禁企业新增员工;撤销唯亭镇,设立唯亭街道苏州工业园区严禁企业新增员工;撤销胜浦镇,设立胜浦街道。[6] 园区管委会驻娄葑街道。
截至2019年3月,苏州工业园区下辖8个街道(社工委):娄葑街道、斜塘街道、唯亭街道、胜浦街道、湖西社工委、湖东社工委、东沙湖社工委、月亮湾社工委。政府驻地:现代大道999号现代大厦。
扩展资料:
2018年,苏州工业园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570亿元,同比增长7.1%;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350亿元,增长10.1%;进出口总额1035.7亿美元,增长20.7%;实际利用外资9.8亿美元,增长6%;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89亿元,
增长3.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93.7亿元,增长10%;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4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1万元,增长7.8%。
截至2018年底,苏州工业园区已累计为国家创造超过1万亿美元的进出口总值、8000多亿元税收,经济密度、创新浓度、开放程度跃居全国前列,在国家级经开区综合考评中实现三连冠,跻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行列,入选江苏省改革开放40周年先进集体。
2015年,苏州工业园区全年共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070亿元,公共财政预算收入257.2亿元,税收占比达93.6%,各类税收总收入超670亿元;进出口总额796亿美元,下降0.9%(按人民币计为4945亿元,增长0.3%);
实际利用外资16亿美元、固定资产投资612亿元;RD投入占GDP比重达3.3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43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5.6万元。
2014年,苏州工业园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000亿元,公共财政预算收入230.3亿元,增长11.3%;实际利用外资19.6亿美元、进出口总额802.8亿美元、固定资产投资700亿元。
2014年,苏州工业园区累计吸引外资项目超5200个,实际利用外资267亿美元,其中91家世界500强企业在区内投资苏州工业园区严禁企业新增员工了150个项目;
全区投资上亿美元项目139个,其中10亿美元以上项目7个,2014年计实现新兴产业产值2390亿元,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60.5%,万元GDP能耗为0.272吨标准煤。
至2011年,苏州工业园区累计上交各类税收近700亿元,创造就业岗位48万个,城镇职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超过3.3万元和1.3万元。
2010年,苏州工业园区旅游人数达到300万人次,2011年,仅1-6月份,就已经超过苏州工业园区严禁企业新增员工了250万人次。
2014年,苏州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产值2719亿元、新兴产业产值2330亿元,占规上工业产值比重分别比上年提高4.3个和2.4个百分点,达到了68.5%和58.7%。
2014年,苏州工业园区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应用、云计算等三大新兴产业分别实现产值283亿元、200亿元和192.8亿元,
分别增长23%、48%和31.3%,在自主品牌方面,园区50家重点科技型自主品牌企业销售收入均超亿元、销售总收入增长15%,新增上市企业3家,累计达13家;“新三板”挂牌企业18家。
2015年,苏州工业园区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40.8%;集聚金融和准金融机构574家。
2014年,服务产业倍增发展,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40.8%;集聚金融和准金融机构574家,外资银行数量在全省排名第一;经认定的各级总部项目达70个。
2013年,苏州工业园区完成服务业增加值755.3亿元,增长12.8%,占GDP比重39.7%,全年社零总额增幅16.2%;服务外包预计全年完成服务外包合同金额39亿美元左右,同比增长约45%,新增市级总部机构4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苏州工业园区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规划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简称员工)。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苏州工业园区严禁企业新增员工,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园区社会事业局是园区劳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主管部门),负责园区范围内的劳动管理工作,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各种配套服务。第二章 员工的录用和培训第五条 劳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劳动力。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简章应当提前报劳动主管部门审核,招聘苏州市区外的员工,实行使用外地劳动力就业许可制度。
用人单位须在劳动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把本单位用人统计报表报劳动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园区范围内的劳动就业应当通过劳动主管部门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信息、职业介绍、保管和转移员工档案等服务,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员工,并可以由劳动主管部门授权行使其苏州工业园区严禁企业新增员工他就业服务职能。第八条 劳动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负责组织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特殊工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员工技能发展专项经费,用于员工职业培训。劳动主管部门对员工技能发展专项经费实行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园区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第三章 劳动合同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员工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员工与企业也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可以由工会代表员工与用人单位订立;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也可由员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第十一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员工可以参照劳动主管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范本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报劳动主管部门鉴证。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其条款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当事人也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十四条 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苏州工业园区严禁企业新增员工:
(一)员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招聘录用标准的;
(二)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或者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三)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者解散的。
(五)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六)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因第(四)(五)项情形辞退员工时,用人单位应当发给经济补偿金,其标准按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实得工资的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因第(六)项情形辞退员工时,用人单位应当发给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同经济补偿金标准。医疗补助费以工作年限确定标准,工作不满五年的,发给本人三个月的实得工资,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的实得工资。在本单位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实得工资基数以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实得工资计算。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劳动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