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意见不具备新颖性(专利审查意见不具备授予前景)
本文目录一览:
- 1、该专利是否应当因为不具有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为什么
- 2、审查意见 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新性 还有可能授权么
- 3、新颖性或创造性欠缺的专利如何答复?
- 4、申请发明专利,审查意见是不具备创造性,答复补正应该用什么样的语气,感觉审查员对本行业并不懂
- 5、我的实用新型专利收到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与提前申请的一个抵触,不具备新颖性,该怎么办
- 6、专利审查意见答复问题:审查意见指出,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答复时,是不是要先答复新颖性后,还要答
该专利是否应当因为不具有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为什么
一般在审查授权时,审查员只会由于没有新颖性而驳回。被宣告无效是第三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该专利由于不具有新颖性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申请无效。
审查意见 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新性 还有可能授权么
有可能。如果审查意见不是认为所有权利要求都不具备创新性专利审查意见不具备新颖性,那么没有指出不具备创新性专利审查意见不具备新颖性的权利要求可以被授权专利审查意见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从说明书中补入现有技术中没有的新特征到权利要求中也可能授权,最后,如果审查意见有说得不合理的地方,经争辩后也有可能授权。
新颖性或创造性欠缺的专利如何答复?
1.首先,我们需要分析审查员所提供的对比文件,如果审查员对本专利申请或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理解有误,则可以指出审查员审查意见中的错误,指出两者在工作原理、领域,效果等方面不一样的地方,应详细论述两者的区别,希望以此说服审查员;
2.如果审查员在审查意见答复中指出某项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但对其它权利要求没有作任何评述,则有可能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申请人可以通过缩小保护范围而获得专利权;
3.如果审查员在审查意见答复中指出所有权利要求均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而申请人经对比后认为,原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确实是现有技术或创造性不大,本申请的创新点仅仅记载于说明书中,此时可以将记载于说明书中的创新点补入权利要求书中,通过缩小保护范围而获得授权;
4.如果审查员指出所有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申请人经对比后认为,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中均没有记载具有创新点,此时,不能将原来没有记载的创新点补入权利要求而获得授权(因为专利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申请文件所记载的范围),该专利被驳回的可能性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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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发明专利,审查意见是不具备创造性,答复补正应该用什么样的语气,感觉审查员对本行业并不懂
首先专利审查意见不具备新颖性,需要据理力争,有理有据。个人攻击和谩骂没有用。就问题说问题即可。
第二,抵触申请只能评价新颖性,不能评价创造性。请确定您所说专利审查意见不具备新颖性的“抵触”到底是抵触申请,还是公开了本发明特征的申请日前公开的现有技术。
第三,审查员审的主要是法律问题,技术问题不清楚是正常的,专业有可能不完全对口,而且专利申请一般都是新技术,需要您耐心解释。
第四,如果可能的话可以电话沟通(通知书上留有审查员的联系方式),看一看审查员的意思,问一问他有什么修改建议,事半功倍。
第五,即使“得罪”了审查员,遭到了驳回,仍有后续复审程序可以救济。只是需要花费更多金钱和精力。
我的实用新型专利收到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与提前申请的一个抵触,不具备新颖性,该怎么办
先看下审查意见中提到的抵触文件,技术方案、实施效果是不是跟你现在申请的一样,如果技术方案、技术效果完全一致,对比文件申请日又在你申请日之前,那么没办法了,你这个只能放弃了。如果只是从权保护的技术方案存在抵触情形那么删除从权即可。
专利审查意见答复问题:审查意见指出,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答复时,是不是要先答复新颖性后,还要答
如果不具备新颖性,必然就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在答复了审查员指出的新颖性后,必须 再次对专利的创造性进行答复,你还想等着审查员给你指出你的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