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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二

重大疾病保险疾病修订(保险业修订重大疾病标准)

hacker2022-07-05 12:53:29分类二55
本文目录一览:1、重大疾病保险包括哪些疾病2、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疾新规

本文目录一览:

重大疾病保险包括哪些疾病

不同的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都不一样,但根据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的主要特点规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相关条款,对重疾险产品中最常见的25种疾病定义进行了明确的统一和规范,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必须包括25种重大疾病中发生率和理赔率最高的6种疾病。重大疾病保险产品

图片来源:摄图网

国家规定的重疾险疾病有以下25种:

1. 急性心肌梗塞;

2.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3.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4.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5.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6.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7.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8.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9.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0.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11.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12.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3.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14.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16.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17.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8.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20. 瘫痪——永久完全;

21.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22.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23.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4.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25.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发生率和理赔率最高的6种重大疾病是:

1、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必须是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5、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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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疾新规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疾新规指什么重大疾病保险疾病修订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疾新规一般指《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

新规(2020版)与旧规(2007版)的区别?

一是优化分类重大疾病保险疾病修订,建立重大疾病分级体系。首次引入轻度疾病定义,将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疾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两级。通过科学分级,一方面充分适应重大疾病保险疾病修订了医学诊疗技术发展,将部分过去属于重症疾病,但目前诊疗费用较低、预后良好的疾病明确为轻症疾病,使赔付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另一方面,也适应重大疾病保险市场发展实际,对目前市场较为普遍的轻症疾病制定明确的行业标准,规范市场行为。

二是增加病种数量,适度扩展保障范围。基于重大疾病评估模型,量化评估重大程度,并结合疾病定义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将原有25种重疾定义完善扩展为28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并适度扩展保障范围。

三是扩展疾病定义范围,优化定义内涵。根据最新医学进展,扩展对重大器官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等8种疾病的保障范围,完善优化了严重慢性肾衰竭等7种疾病定义。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2020 年修订版)

前 言 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提升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供给 质量 ,更好地发挥对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作用 ,结合我国重 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最新进展情况 ,并广泛研究参考国际 经验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对2007年制定的重 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进行了修订。 为更好地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 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以 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 疾病状态或手术。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主要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 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最新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 ,因此 , 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 重大疾病保险。 2 2 使用原则 2.1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 ,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 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 ,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 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 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 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严重慢性肾衰竭;如果该产品 还保障了保险金额低于上述六种重度疾病的其他疾病 ,则还应当 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轻度、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 中风后遗症。除前述疾病外 ,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他疾 病 ,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 ,上述疾病均应当使用本规范 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 保险公司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时 ,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每 种轻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分别不应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相 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 30%;如有多次赔付责任的 ,轻度疾 病的单次保险金额还应不高于同一赔付次序的相应重度疾病单 次保险金额的 30% ,无相同赔付次序的 ,以最近的赔付次序为参 照。 2.3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 ,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 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他疾病 ,并合理制定相关 定义。 2.4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 ,本规范规定的疾病应 当按照本规范 3.1 所列顺序排列(对于分组列示疾病的 ,本规范 3 规定的疾病可以按照疾病分组顺序排列) ,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 行增加的疾病之前;同时 ,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2.5 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 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 ,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 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 3.2 规定的范围。 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 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 3.1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应当由专 科医生明确诊断。 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 ,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 定义为准。 3.1.1 重度疾病 3.1.1.1 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 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 , 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 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 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4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 ,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 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 ,如: a.原位癌 ,癌前病变 ,非浸润性癌 ,非侵袭性癌 ,肿瘤细胞 未侵犯基底层 ,上皮内瘤变 ,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 ,交界恶性肿瘤 ,肿瘤低度恶性潜能 ,潜在低 度恶性肿瘤等; (2)TNM 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 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 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 裂像4cm ,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无论肿瘤大小 19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 ,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 ,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 ,≤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 ,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 ,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 ,任何大小的肿瘤 ,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 ,如喉、气管、食 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 ,任何大小的肿瘤 ,侵犯椎前筋膜 ,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 或上纵隔)淋巴结 ,可以为 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 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年龄<55 岁 T N M Ⅰ期 任何 任何 0 Ⅱ期 任何 任何 1 年龄≥55 岁 Ⅰ期 1 0/x 0 2 0/x 0 Ⅱ期 1~2 1 0 3a~3b 任何 0 Ⅲ期 4a 任何 0 ⅣA 期 4b 任何 0 ⅣB 期 任何 任何 1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20 Ⅰ期 1 0 0 Ⅱ期 2~3 0 0 Ⅲ期 1~3 1a 0 ⅣA 期 4a 任何 0 1~3 1b 0 ⅣB 期 4b 任何 0 ⅣC 期 任何 任何 1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ⅣA 期 1~3a 0/x 0 ⅣB 期 1~3a 1 0 3b~4 任何 0 ⅣC 期 任何 任何 1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3.3.6 肢体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3.3.7 肌力 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 0-5 级 ,具体为: 0 级:肌肉完全瘫痪 ,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 ,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 ,可进行运动 ,即肢体能在床 面上移动 ,但不能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 ,但不能 对抗外加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 ,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3.3.8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 ,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 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 ,或因 21 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 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 或吞咽的状态。 3.3.9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 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 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 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 0-3 周岁幼儿。 3.3.10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 后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3.3.11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 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 ,一般活动不引起乏 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 ,休息时无自觉症状 , 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 22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 ,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 引起心衰症状。 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休息状态下也存 在心衰症状 ,活动后加重。 3.3.1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 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 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 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3.3.13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 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 征。 3.3.1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 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4 重大疾病保险宣传材料的相关规定 在重大疾病保险的宣传材料中 ,如果保障的疾病名称单独出 现 ,应当采用以下主标题和副标题结合的形式。 23 4.1 〔恶性肿瘤——重度〕——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4.2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4.3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须异体 移植手术 4.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切开心 包手术 4.6 严重慢性肾衰竭——须规律透析治疗 4.7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4.8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4.9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4.10 严重慢性肝衰竭——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4.11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 碍 4.12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4.13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 , 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4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 , 24 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5 瘫痪——永久完全 4.16 心脏瓣膜手术——须切开心脏手术 4.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认知功能障碍或自主生活能力 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 , 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8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19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 , 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20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4.21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4.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 , 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23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 , 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 4.25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 下)手术 4.26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永久不可逆 4.27 严重克罗恩病——瘘管形成 4.28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须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4.29 恶性肿瘤——轻度 4.30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4.31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5 附则 5.1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设立保险行业疾病定义管理办公室 ,协助 中国银保监会做好健康保险产品监管中有关疾病定义的管理工 作 ,建立行业疾病定义长效管理机制 ,研究重大疾病保险相关疾 病医疗实践的进展情况 ,原则上至少每 5 年对疾病定义及规范进 行全面评估 ,视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开展修订工作。 5.2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范发布之日前已生效的重大 疾病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应按该保险合同约定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签订的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 及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应当符合本规范。 5.3 本规范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使用规范”)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签订的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应当符合本规范。同时,行协和银保监还建立行业疾病定义长效管理机制,研究重大疾病保险相关疾病医疗实践的进展情况,原则上至少每5年对疾病定义及规范进行全面评估,视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开展修订工作。

接下来从修订背景、适用范围、使用原则几个方面来简单做介绍,具体的条款规范及病种定义可参见相关官方文件。

一、《使用规范》的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供给质量,更好地发挥对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作用,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最新进展情况,并广泛研究参考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对2007年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进行了修订。

二、《使用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主要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最新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三、《使用规范》的使用原则

(一)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严重慢性肾衰竭;如果该产品还保障了保险金额低于上述六种重度疾病的其他疾病,则还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轻度、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除前述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他疾病,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均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二)保险公司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时,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每种轻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分别不应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相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30%;如有多次赔付责任的,轻度疾病的单次保险金额还应不高于同一赔付次序的相应重度疾病单次保险金额的30%,无相同赔付次序的,以最近的赔付次序为参照。

(三)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他疾病,并合理制定相关定义。

(四)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应当按照本规范所列顺序排列(对于分组列示疾病的,本规范规定的疾病可以按照疾病分组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五)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相关规定的范围。

以上,希望对题主有帮助。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给出了保险公司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原则、相关条款规定和各种疾病的等级、准确定义。

适用范围

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 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使用原则

1.保险公司推出重大疾病保险时必须使用本规范内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障范围至少应包含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和严重慢性肾衰竭六种重大疾病。如果该保险产品还对其他疾病提供保障,则至少应包含恶性肿瘤——轻度、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和轻度脑中风后遗症三种疾病。保险公司还可自行选择将本规范内的其他疾病纳入保障范围。除此之外,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特性和市场需求,在保障范围内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他疾病,但必须合理制定相关定义。

3.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除外责任不得超出本规范 3.2 规定的范围。

2020年修订版

为更好地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2020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新修订《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1.与旧版本相比,《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修订版)》最大的变化是首次引入轻症定义。规范将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和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疾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两级,同时明确规定上述三种高发轻症赔付比例不超过保额的30%。

2.新版本还对疾病目录作出更改调整。如原位癌、交界性肿瘤被从轻度恶性肿瘤名单中删去。重度疾病的数量从原有的25种扩展为28种,增加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克罗恩病和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种重度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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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影折木(2022-07-05 16:30:55)回复取消回复

    病,使赔付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另一方面,也适应重大疾病保险市场发展实际,对目前市场较为普遍的轻症疾病制定明确的行业标准,规范市场行为。二是增加病种数量,适度扩展保障范围。基于重大疾病评估模型,量化评估重大程度,并结合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