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专利法对中国的影响(美媒关注中国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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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认识“入世”后给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带来的影响
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带来的影响
1999年11月15日,中美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协议,这预示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步伐在加快。可以说,我们国家经过十几年艰苦的长途跋涉,已经来到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大门口。
中国"入世"后,要全面履行自己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承担的权利与义务,这对于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必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管辖的范围内,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一起,构成了约束所有缔约方的主要内容之一。按照协议要求,我们必须完善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我国专利法经过1992年修改,在保护范围与保护水平上,已经基本上符合了协议的要求。
我们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当我国与其他缔约方在知识产权方面发生争端时,可以适用世贸组织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个争端解决机制一方面有助于减少或在一定程度上扼制过去极少数发达国家动辄使用的肆无忌禅的单边报复的行为,使我们在可能与发达国家发生的知识产权争端时,能够在协议的框架下通过多边谈判解决争端;另一方面,也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我们不能对有关缔约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提供有效的保护,就有可能被终止应享有的减让等优惠待遇,直至受到交叉报复和跨部门报复。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对假冒、盗版行为进行有效、有力地打击和制裁,就已经成为我国"入世"后必须要履行的义务,这当然也是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我们面临的重大任务是,必须迅速地提高我国企事业单位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以适应"入世"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的要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们要全面履行自己承担的各项义务,特别是在按照WTO要求降低关税、开放国内市场的形势下,我们的企业要生存、要发展,就必然要在技术进步、技术创新上下功夫。技术的创新与进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更多地要依靠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激励,来保护。如果我们的企业能够更好地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来参与市场竞争,就能赢得更多的主动。但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特别是专利保护所达到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专利在大量企事业单位还是一片空白。我国上万个大型的企业一年的发明专利申请还赶不上日、美一个公司的申请,向国外申请的专利更是微乎其微。据统计,我国十几年来在国外申请的专利只有2000多项,而日本索尼、日立等公司一年在国外就申请四五千件,差距之大,可想而知。
世贸组织的前身关贸总协定是迄今为止管理贸易的唯一多边性文件,享有"交通规则"之称,成为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依据。关贸总协定1948年1月生效,80年代开始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将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列入议程。1986年9月15日,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召开总协定缔约国部长级会议,先后有108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谈判,会议上就是否将知识产权问题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内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直到会议闭幕的前一天,在一揽子妥协的基础上,各方才勉强同意将知识产权谈判写进部长级会议宣言,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内。乌拉圭回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谈判,经历了五年多的时间,终于在1991年12月18日,初步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包括假冒商品贸易)知识产权协议(草案)》。这个协议共有7个部分,包括总则及基本原则,有关知识产权有效性、范围和使用标准,知识产权的实施,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护和相关程序、争端的防止和解决,过渡阶段的安排,组织机构等共72条。这个协议的内容涉及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不仅在很多方面超过了当时国际条约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规定,而且把关贸总协定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具体规定引入了知识产权领域,强化了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同时,还详细规定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实施程序,包括行政、民事、刑事程序。并规定,今后各缔约方的国内法律均应向该协议靠拢,任何缔约方未能按照协议对外国知识产权提供有效保护的,受害方可按照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交叉报复规则,对侵权方进行交叉报复。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在当今的国际经济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领域在逐渐加宽,份量在逐渐加大。在未来的国际贸易竞争中,知识产权将是竞争的焦点
一是对民族文化的影响。外来文化产品通过新的传播载体如互联网传播,对中国文化产生一些影响。怎样在开放的环境下和多样性的潮流中坚持主流文化的主导地位,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我们在满足公众文化需求方面还要经历考验。
二是知识产权保护。这既是影响国际关系的问题,也是我们关注的热点。随着文化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目标的推进,我国确实需要大力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我们民族创新的能力。如果让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继续干扰出版市场,不仅带来市场秩序的混乱,也将带来不公平的竞争,带来不良的文化,还会对民族创新能力造成危害。
当然,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时间很短,需要有一定的时间来巩固完善。有些西方国家在这方面对中国的过于苛求并不合理。我们打击侵权盗版的决心不动摇,力度很大,国际社会都看到了,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像中国这样,下这么大的力量来“扫黄打非”,来保护版权,连美国人都非常赞赏我们的态度。但是,彻底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时间,需要过程,需要国际社会更多的理解和支持,不要动不动就拿这个东西对中国施加压力,成为影响我们对外贸易和文化交流的借口。这样做,对中国、对外国,都没有好处。我相信,这两个问题我们能解决好。
美国关于专利故意侵权的最新认定标准对中国有何借鉴意义
您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光环电子公司诉脉冲电子公司(Halo Electronics, Inc. v. Pulse Electronics, Inc.)案中,以全票推翻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全院联席审判判定。这意味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是不是构成“成心侵权”的裁量权交回给本地法院,然后由其判别对侵权人是不是要处以3倍的惩罚性损害补偿;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只需在本地法院呈现乱用裁量权的状况下,才可推翻原判定。
我国在如今进行的第四次专利法修正进程中,拟添加关于成心侵略专利权的做法处以3倍惩罚性损害补偿的有关规则。而美国关于专利成心侵权的司法演化进程以及遭受的难题和窘境或可为我国供应履历或参阅。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中美专利法的几点比较
(1)美国在2013年前实行的是先发明制,中国专利体系是采用先申请制;
(2)美国专利法存在“宽限期”(grace period)允许申请人在首次公开该发明内容的 1 年之内保留专利申请权,也就是说发明人自己的公开在 1 年之内不会影响其专利申请。中国专利法没有“宽限期”之说,以任何方式的申请日前的公开都会导致新颖性的丧失;
(3)美国专利法有临时专利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但在临时专利申请 1 年之类必须提出正式申请(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否则临时申请将会被视为无效,而在中国则没有临时申请制度;美国专利申请有延续申请、延续审查,中国专利申请则没有;
(4) 美 国 专 利 审 查 过 程 要 求 申 请 人 对 提 供 已 知 的 现 有 技 术 给 美 国 专 利 局 ( disclosure statement),如有隐瞒将会使专利权无效,中国专利局没有此强制要求;
(5)美国专利提交申请同时必须要求检索及审查,中国专利无检索,提实审期限为优先权日起 3 年内;
(6) 中国专利有实用新型专利,而美国专利则没有;
(7) 中美专利权利要求超项费计算标准不同,中国专利是权利要求总数超过 10 项后收取超项费,美国专利的权利要求超项收费标准为:权利要求总数超 20 项(多重附属权利要求需要拆分)、 独立权利要求超 3 项、 出现多重附属权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