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里的非生产用房(产业园区工业配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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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业用地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5%在哪个文件里
答:《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字第18号)“第四十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工业园区里的非生产用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工业园区里的非生产用房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根据本规定工业园区里的非生产用房,工业用地建设项目中,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项目,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也不缴纳易地建设费。除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工业园区里的非生产用房的公、餐厅、宿舍等非生产性民用建筑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如何计算工业用地内非生产性用房占总用地的比重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是根据省市要求扩大综合评价范围,从原工业企业评价领域拓展到对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重点工业平台、经济开发区、小微企业园区和特色小镇领域的评价覆盖。
二是调整工业亩产效益增速目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设置目标为年均增长12%以上。
第二部分:评价机制
(一)
一是根据上年评价实际,为实现规上、规下评价体系的有机平衡,引导鼓励企业升规,以及实现倒逼政策的精准发力。
新实施意见适当提升规上A、B类企业比例,优化四类评价比例。
具体情况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A类设30%、B类设55%、C类设10%、D类设5%,其中A、B类比例由上年的70%扩大到85%;规模以下工业企业A类设20%、B类设45%、C类设25%、D类设10%,A、B类比上年提升10个百分点;占用工业用地的非工业类企业B类设20%、C类设55%、D类设25%;数据中心机房企业B类设20%、C类设55%、D类设25%;同时,对工业企业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非工业企业亩均税收5万元以下、数据中心机房企业单位电耗税收在0.85万元/万千瓦时以下的、发生重大事故等情况的企业,一律列入D类。
(二)
二是明确各评价领域牵头单位
明确服务业企业和园区(平台)、特色小镇综合评价由区发改局牵头,工业企业、重点工业平台、小微企业园等综合评价由区经信局牵头。
第三部分: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机制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在我区原差别化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机制,明确税收、用地、用能、用水、排污、创新、金融、财政等资源要素供给价格和供给方式差别化政策。其中:
(1)
在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上:
明确到2021年12月31日前,对规上A、B类企业进行100%、8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C、D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予减免。
(2)
在差别化用地政策上:
优先支持A、B类企业用地需求;此外,加强工业用地二级市场管控,明确产业项目亩均税收等达产履约条款;合理提高A、B类企业工业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
(3)
在差别化用能政策上:
优先安排A类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优先保障A、B类企业用能、用气;在严格执行国家差别化电价政策的基础上,对D类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元;此外,鼓励供气公司实施差别化气价政策,通过报区发改局备案并核定价格实施。
(4)
在差别化用水、排污政策上:
C类、D类在区发改局核定标准的基础上各档分别加0.1元、0.2元计收。
(5)
增设了排污总量核定、企业减排任务等方面的差别化设定:
建立差别化分类计收污水处理费机制,对C类、D类企业加价计收污水处理费,C类、D类企业区发改局核定标准的基础上各档分别加0.1元、0.2元计收。
(6)
在差别化创新要素上:
设置对A类企业在创新要素培育评选等方面的优先支持。
(7)
在差别化金融政策上:
设置对A、B、C、D类企业的差别化信贷政策,对A、B类企业,重点保障信贷需求。
(8)
在差别化财政政策上:
建立与企业“亩产效益”绩效挂钩的财政激励约束机制,优先支持A、B类企业申报和享受财政奖励奖补政策;C类企业中技改投入等优惠奖励政策可按100%予以扶持,其他财政政策如第二年升B类企业后予以70%扶持奖励、第二年升A类企业后予以100%扶持奖励;D类企业原则上不予财政扶持。
(9)
在低效企业改造提升方面:
以近3年亩均税收低于1万元的企业为重点,通过帮扶提升、兼并重组、倒逼规范、合作转移、依法关停等方式,全面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你好,“工业用地相关规定: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非生产性建筑”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闽人防办[2010]119号)规定: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包括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等)包括:
1、居住建筑:包括各类住宅、公寓、宿舍等。
2、公共建筑
⑴办公建筑,如:各种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办公楼。
⑵科研建筑,如:实验楼、科研楼、综合楼等。
⑶文化建筑,如:剧院、电影院、杂技场、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展览馆、音乐厅、礼堂、广播台、电视台、幼儿园、学校教学楼、文化中心等建筑。
⑷商业建筑,如:各类市场、商品百货、旅馆、酒店、银行、邮局、汽车4S店(除修配车间及其配件仓库外)、商业仓库、物流仓库等建筑。
⑸体育建筑,如:体育场馆、游泳馆、健身房等。
⑹医疗建筑,如:各类医院、康复中心、疗养院等建筑。
⑺交通建筑,如:汽车客运站、船运港口、空港航、铁路火车站等的站楼、调度中心等建筑。
⑻司法建筑,如:看守所、监狱等的建筑。
⑼纪念建筑,如:纪念馆、故居等。
⑽园林建筑,如: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场、旅游景点等建筑。
⑾综合建筑,如:多功能综合大楼、商住楼、商务中心等建筑。
⑿生活服务类建筑,如:食堂、浴室、敬老院等建筑。
⒀宗教民政类建筑,如:教堂、庙宇、殡葬场所等建筑。
⒁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非生产性建筑,如: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办公会议用房以及其它的附属用房等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