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国家煤炭安全检查)
本文目录一览:
- 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 2、煤矿安全检查主要内容是?
- 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4、山西潞安检测检验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 5、那里有煤安产品的检测中心,可出检测报告的实验室。
- 6、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第四条 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并公布。第五条 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乙级煤矿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和监督检查。第二章 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第六条 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三)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甲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40%、15%和15%;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
(四)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5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六)甲级机构要求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或者已取得乙级检测检验资质3年以上;乙级机构要求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
(七)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取得检测检验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甲级资质的机构向安全监管总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乙级资质的机构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资质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符合性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
(三)资质受理机关自申请资料审查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安排评审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技术评审并提交资质评审报告;
(四)资质受理机关在接到资质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资质评审报告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予以认定的,颁发资质证书;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资质受理机关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前,先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
检测检验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由安全监管总局制定。
煤矿安全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煤矿持证情况是否持有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证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 。
二.五职矿长配备情况是否配有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 技术副矿长 )
三.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情况是否按相关规定配备安全员、瓦检员、绞车工、放炮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煤炭安全生产检测检验?配备人数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经过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等 。
四.出入井管理情况煤矿是否严格执行班前会议制度
是否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
是否严格执行出入井人员登记制度
是否严格执行矿灯集中管理制度
五.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是否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带班入井制度
是否严格执行每班都有矿级领导带班入井
是否严格执行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是否严格执井下交接班制度
六.通风管理情况是否具备完整煤炭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
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地面 是否按要求安装煤炭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了同等能力的两台通风机井下风门、风桥、密封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
是否符合标准并满足安全要求有无违规串连通风
是否存在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问题采区进 ( 回)风是否存在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情况是否存在其它重大的通风隐患
七.瓦斯防治情况煤矿瓦检员配备数量
是否满足要求是否按规定检查瓦斯是否存在漏检、假检
是否存在井下瓦斯超限后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瓦斯超限
是否立即组织撤人瓦斯监控系统运行
是否正常是否有瓦斯超限处理记录各类监控器配备
是否齐全位置安设是否正确
是否配备专业人员值班、检修瓦斯监测监控系统
是否存在其它重大安全隐患
八.水害防治情况煤矿是否有可靠的排水系统
是否存在赋水地质条件、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
是否严格执行”预测预报煤炭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是否有探放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是否有专业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是否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
是否存在其它重大安全隐患
九.放炮管理情况放炮员是否经过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人员配备数量煤炭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是否满足 要求?
是否严格执行远距离放炮制度
是 否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是否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十.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情况煤矿是否建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是否安装瓦斯抽放系统并运转正常有无专业用风井
是否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是否采取了”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四位一体” 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是否编制专项防突设计
是否按防突设计施工
是否按消突后进行采掘
是否按规定配备防突装备和仪器是否存在其重大隐患
十一. 顶板管理情况煤矿作业规程中是否编有顶板说明书掘进作业
是否采取前探支护是否存在空顶作业巷道维修作业
是否采取临时支护措施
是否严格执行”敲邦问顶“制度
是否存在其它重大安全隐患
十二. 下井人数情况、 当 班总人数情况、 井下人员分布情况、 井下人数及分布情况 是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超员 现象
十三. 其它情况运输管理、机电管理、火灾防范等情况。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煤炭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五条 国家支持发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行业组织,鼓励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第二章 资质认可第六条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煤炭安全生产检测检验:
(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
(三)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1);
(四)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照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七)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
(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煤炭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有与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环境,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不少于八百万元;
(三)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至少增加五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能,以及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两年以上;
(五)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六)主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
(七)符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通用要求等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文件化管理体系;
(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煤炭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他条件。
山西潞安检测检验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山西潞安检测检验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是2014-01-10在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煤炭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注册地址位于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侯堡镇东周工业区。
山西潞安检测检验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404230910158991煤炭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企业法人秦清平,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山西潞安检测检验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煤炭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煤炭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检验检测、计量认证:煤矿安全生产检验检测,煤矿仪器仪表安全检测及计量检定、校准,一般仪器仪表检验检测及计量检定、校准;煤矿安全技术咨询服务;企业节能评估、节能监测及节能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山西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43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3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山西潞安检测检验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那里有煤安产品的检测中心,可出检测报告的实验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煤安产品的检测机构有:国家安全生产抚顺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等19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出检测报告。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工作的管理,保证检验质量,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各类检验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是指用于煤矿生产和建设,影响到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安全与健康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和劳动防护用品等。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目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与公布。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指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煤矿矿用安全产品进行检验,并提出证明该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检验报告。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包括安全标志检验、维修检验、在用品检验、事故调查检验和申诉检验。
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予颁发安全标志。第五条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依据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进行;没有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的,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检验办法进行。第六条 取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负责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工作的具体实施。第七条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机构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检验机构指可以承担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安全标志检验、维修检验、在用品检验、事故调查检验和申诉检验的检验机构,业务上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和监督。
乙级检验机构指只承担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维修检验和在用品检验以及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委托临时承担事故调查检验的检验机构,业务上接受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未设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下同)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第八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可工作。甲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申请,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直接受理。乙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受理后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推荐。第九条 从事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的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当是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第十条 资质认可申请机构应当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一)按规定格式填报的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质量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
(四)申请机构从事检验工作的历史资料以及从事研制、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资料;
(五)其他部门对申请机构认可或者授权的资料;
(六)与资质认可有关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进行评审。
资质评审依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5481-2000,等同ISO/IEC17025)进行。第十二条 评审组通过书面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交评审报告。第十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收到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颁发资质认可证书。第十四条 取得甲、乙两级资质认可证书的检验机构,可以在资质认可证书规定的检验业务范围内,开展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检测检验工作。国家强制性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定具有甲级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第十五条 资质认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检验机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提出复审申请,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检验工作。第三章 检验机构的职责和义务第十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检验办法开展检验工作,做到科学、公正、廉洁、高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检验机构正常的检验工作。第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成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委托的检验工作;
(二)按规定程序和内容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
(三)主动配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第四章 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对全国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组织对检验机构的资质评审和认可工作;
(二)发布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目录;
(三)对检验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对检验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五)受理对检验机构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