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炭防爆检查标准(山西省煤矿防爆50条)
本文目录一览:
- 1、山西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 2、煤矿防爆检查的标准是什么?
- 3、煤炭的国家标准
- 4、山西省煤炭行业的六大标准是什么?
- 5、煤矿是否必须设“六长”,求解释~有哪个规定、文件说超过多少规模的必须配置“六长”不?
- 6、煤炭国标
山西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监督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指国家标准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易燃易爆部分。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省公安厅负责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证照,分级监督,属地管理。第五条 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消防许可证制度,对在岗人员实行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渡口、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已建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第七条 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上述证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第八条 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地下防空工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第九条 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二)安装有规范的防雷保护设施;
(三)电气设备符合国家电器防爆标准;
(四)生产设备与装置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有消防设施;
(五)具有静电导除设施;
(六)设置有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监测、报警、灭火等消防安全设施;
(七)建立有义务消防组织。第十条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须持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消防安全许可证》。第十一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说明书中必须有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十三条 生产氢气、乙炔气、城市人工煤气必须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后,方可组织生产;新型复合燃料,必须通过省公安消防机构鉴定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第十四条 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须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的同意。第十五条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二)根据国家发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防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三)不得超量储存。第十六条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消防安全许可证》,并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第十七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发货时,必须检查提货单位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不得发货。第十八条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消防安全许可证》;
(二)有符合防灭火、防爆要求的储存、经营设施;
(三)有经过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
(四)有群众性的义务消防组织;
(五)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九条 三级以上石油库(含三级),一级汽车加油站,设计总容量在2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石油气站以及其他生产、储存数量较大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单位,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加注意见后,报省级消防监督机构批准,方可从业。
煤矿防爆检查的标准是什么?
一、总则:
1.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防爆电气的标准和规定,提高机电职工对防爆电气性能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便于掌握运用标准,从而加强对煤矿井下防爆电气的科学管理,提高维修质量,消灭电气失爆,实现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特制订本《细则》。
2.所有井下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气设备)的选用,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和第7条的要求。
3.专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兼职防爆员必须经过矿级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4.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必须经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作工业性试运行的防爆电气产品必须有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核发的“工业试验许可证”,使用单位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机电副总审查同意,否则不准下井。
5.下井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
6.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都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7.防爆外壳的维修,应执行《煤矿防爆型电气设备外壳修理规程》,而且必须由取得防爆检验资质的单位或厂家进行修理。
8.加强对井下使用中的防爆电气性能检查:
1)防爆电气的维修工(兼职防爆检查员),对自己所管辖的防爆电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2)专职防爆检查员对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防爆电气每周至少检查两次。对低瓦斯矿井的防爆电气每周检查一次。
3)专职和兼职防爆检查员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防爆检查工作的需要。
二、一般规定:
1.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的使用电压等级不得高于其标称电压等级,否则视为失爆。
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使用的防爆磁力开关9#接线端接地或某种原因使防爆外壳带电的,视为失爆。
3.利用开关控制进线装置出入动力线的视为失爆(但出入检漏继电器,控制回路电源的除外)。
4.凡是防爆电气设备不论在井下任何地点使用,都应按防爆要求进行管理。
三、隔爆外壳必须有清晰的防爆标志,煤安标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失爆:
1.外壳有裂纹、开焊、严重变形的(变形长度超过50mm,且凸凹深度超过5mm者)。
2.防爆外壳内外有锈皮脱落(锈皮厚度达0.2mm及以上)的。
3.隔爆室(腔)的观察孔(窗)的透明板松动、破裂或使用普通玻璃的。
4.隔爆设备隔爆腔直接贯通,去掉防爆设备接线盒内隔爆绝缘座的。
5.闭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闭锁作用的。
四、隔爆面应保持光洁、完整、需有防锈措施。
1.隔爆接合面结构参数要符合下述规定,否则视为失爆:
1)电气设备静止部分隔爆接合面、操纵杆和轴及带轴承转轴的防爆接合面与相应外壳容积对应的最大间隙必须符合表一的规定。快动门式的隔爆接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不小于25mm。
2)隔爆接合面的平均粗糙度不得高于6.3μm。
3)隔爆面无锈蚀(用棉纱擦后,仍有锈蚀斑痕者为锈蚀,而只留云影,不算锈蚀)。
4)用螺栓紧固的隔爆面:
①螺栓、弹簧垫圈必须齐全和紧固(紧固程度以将垫圈压平为合格)。
②弹簧垫圈的规格须与螺栓相适应,(偶尔出现个别弹簧垫圈断裂或失去弹性时,检查该处防爆间隙,若不超限,更换合格弹簧垫圈不为失爆)。
③螺栓或螺孔不能滑扣(但换同径长螺栓加螺母紧固者除外)。
④螺栓和不透螺孔的配合,紧固后螺栓和螺孔上剩余螺纹轴向长度应大于弹簧垫圈厚度的1.5倍;螺孔周围及底部厚度大于3mm。
⑤同一部位螺栓、螺母规格应一致,钢紧固螺栓拧入螺母的深度不能小于螺栓直径。
⑥沉孔钢紧固螺栓伸入螺孔长度应大于该螺栓的直径,铸铁、铜、铝件不小于螺栓直径的1.5倍;如果螺孔深度不够,则必须上满孔。
⑦电动机接线盒盖不得上反。
2.隔爆面上,在规定长度及螺孔边缘至隔爆面边缘的最短有效长度范围内的缺陷不能超过如下规定:
1)对局部出现的直径不大于1mm;深度不大于2mm的砂眼,在40、25、15mm的隔爆面上,每平方厘米不超过2个。
2)偶然产生的机械伤痕,其宽度与深度不大于0.5mm,剩余无伤隔爆面有效长度不小于规定长度2/3。
3)隔爆面上不准涂油漆(发现有油漆时检查该处间隙不超过规定,无油漆的接合面长度在接合面长度不小于规定长度2/3的不为失爆)。
3.防爆电动机
1)电动机轴与轴孔的隔爆接合面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摩擦。采用圆筒隔爆接合面时,轴与轴孔配合的最小单边间隙须不小于0.075mm。
2)滚动轴承结构,轴与轴孔的最大单边间隙,须不大于表一规定值的2/3。
五、电缆引入装置:
电缆引入装置应完整、齐全、紧固、密封良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失爆:
1.密封圈内径大于电缆外经超过1mm。
2.进线嘴内径与密封圈外径的差超过表二规定值的。
3.密封圈宽度小于电缆外径0.7倍的,或最小宽度小于10mm的。
4.密封圈厚度小于电缆外径0.3倍的(70平方毫米及以上电缆除外),或最小厚度小于4mm。
5.密封圈的单孔内穿进多根电缆的。
6.将密封圈割开套在电缆上的。
7.密封圈硬度不满足绍尔氏硬度45度--55度,老化(龟裂、发粘、硬化、软化、粉化、变色等现象)失去弹性,永久变形、有效尺寸配合间隙达不到要求起不到密封作用的。
8.密封圈没有完全套在电缆护套(或铠装电缆铅皮)上 的。
9.密封圈与电缆护套(或铠装电缆铅皮)之间有其他包扎物的;密封圈和进线嘴之间有充填物的。
10.一个进线嘴内用多个密封圈的。
11.带螺纹的电缆引入装置,螺纹啮合小于5扣,螺纹部分少于8mm的长度且少于6扣螺纹。
12.螺纹精度低于3级,螺距小于0.7mm。
13.不用的进线嘴缺密封圈或挡板;或挡板放在密封圈里边的;挡板直径比进线嘴内径小于2mm以上的;挡板厚度小于2mm或挡板直径在110mm及以上时厚度小于3mm的(所有挡板应镀锌)。
14.在用的螺旋式进线嘴缺金属圈;金属圈与进线嘴不匹配的。(闲置的进线嘴可不用金属圈)。
15.进线嘴压紧后,没有余量或进线嘴内缘压不紧密封圈;密封圈端面与器壁接触不严;或密封圈能活动的。
16.压盘式进线嘴缺压紧螺栓或压紧螺栓未上紧,用一只手能使进线嘴明显晃动的。
17.螺母式进线嘴因乱扣、锈蚀等原因紧不到位的或用一只手的拇、食、中指使压紧螺母向旋进方向前进超过半圈的。
18电缆在进线嘴处,顺着电缆进线方向用一只手将电缆推动的。
19.高压铠装电缆接线盒使用绝缘胶时,绝缘胶没有灌到三叉口以上;绝缘胶有裂纹能相对活动的。
六、电缆的连接:
电缆的连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失爆:
1.电缆的连接不采用硫化热补。
2.电缆(包括通讯、照明、信号、控制电缆)若用接线盒时非本质安全型设备,不采用隔爆型电缆接线盒的(属于本质安全型的控制通讯电缆,应使用本安型接线盒);
3.铠装电缆的连接不采用接线盒,中间盒不灌注绝缘充填物或充填不严漏出芯线的接头;
4.电缆的末端不接装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元件的;
5.电气设备与电缆有裸露导体的;
6.橡套、交联聚乙烯电缆护套损坏露出芯线的(屏蔽电缆露出屏蔽层或本安设备连接电缆露出导体除外,但应及时进行修补)。
七、隔爆型插接装置:
1.煤电钻插销的电源侧应接插座,负荷测接插销,接反视为失爆。
2.插接装置缺少防止突然拔脱的徐动装置,电源电压在660伏--1140伏的插接装置缺电气联锁装置视为失爆。
3.插销在触头断开的断电瞬间,外壳隔爆面的最大直径差w和最小有效长度L,不符合表三规定的为失爆。
八、照明电器:
1.防爆安全型灯具把压口改为罗口的为失爆。
2.隔爆灯具电源断开后才能打开透明罩的联锁装置失灵为失爆。
3.防爆型灯具玻璃罩出现松动、裂纹、破损情况之一者为失爆。
九、矿灯:
井下使用的矿灯必须具有防爆标志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失爆:
1.灯头破裂、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灯头密封不严、灯锁失效。
2.灯线破损露芯线、灯线引入装置损坏密封不严、灯线窜动。
煤炭的国家标准
煤被称为工业的“粮食”,其种类多种多样,以我国为例,一般来说煤炭资源分为烟煤、无烟煤和褐煤。工业用煤主要是烟煤,烟煤的种类也较多,主要有以下的各种类型。
长焰煤:长焰煤是最年轻的烟煤。呈弱粘结性的长焰煤在低温干馏时能析出较多的焦油。—般用作动力、民用燃料,气化原料,也可供低温干馏生产半焦或炼油原料。主要产地有甘肃的靖运、河南的义马、陕西的彬县、辽宁的阜新、抚顺,山西的大同及平朔等。
瘦煤:瘦煤属中高等变质烟煤,加热时能产生少量的胶质体,软化温度高,可以单独炼焦,结成的焦炭块度大,裂纹少,熔解较差,耐磨强度低。主要产地有陕西的铜川、韩城、蒲白和澄合等煤矿,河南的平顶山,河北的峰峰煤矿等。
不粘煤:不粘煤在焦化中不结焦,煤的水分有时高达10%以上,一般用作动力及民用燃烧,也可作气化用煤。主要产地有辽宁的阜新、陕西的神府等。
气煤:气煤属低等变质烟煤,加热时有较多的挥发物和焦油析出,胶质体的热稳定性差。气煤能单独炼焦,但焦炭细长而易碎,配煤炼焦可以增加煤气生产率和提高副产品回收率。主要产地有山西的大同、黑龙江的鹤岗、江西的乐平,陕西的黄陵等地。
焦煤:焦煤属中等变质烟煤,加热时能产生稳定性很好的胶质体。焦煤是优质的炼焦原料,用焦煤单独炼焦时,所得焦炭块度大、裂纹少;机械强度和耐磨强度都很高,但由于膨胀压力大,用大型炼焦炉生产时,易造成推焦困难。主要产地有河北的开滦、峰峰,江苏的大屯,安徽的两淮、山西的轩岗和黑龙江的双鸭山等煤矿。
肥煤:肥煤属中等变质的烟煤,加热时能产生大量的胶质体。在炼焦过程中,煤的软化、固化温度的间隔较大,用肥煤单独炼焦时能产生熔解性良好的焦炭。但裂纹较多,焦炭易成小块,机械强度及耐磨强度均差,多用作配煤炼焦的主要成分。主要产地有山东的究州,河南的平顶山和山西的霍县等。
除了烟煤以外,我国其它的煤炭品种尚有:
烛煤:有一种炭,用纸就可点燃,并发出明亮的光焰,像蜡烛一样,因此人们称它为烛煤。烛煤通常呈灰黑色或褐色,光泽也较暗淡,有时略带油脂光泽,断口呈贝壳状,含植物小袍子较多,可含少量藻类,也可能不含。烛煤挥发物含量和焦油产出军较高。主要产地:山西的浑源、大同,山东的新滇、兖州和枣庄。
藻煤:有—种光泽暗淡、结构均一、呈块状构造、韧性较大、易燃、有沥青味的煤;在显微镜下观察,可见它主要是由密集的藻类组成的,也含有少量粘土矿物,这就是藻煤。藻煤的挥发物氢含量高、焦油产出宰高,但有时灰分也高。主要产地:山西的浑源、蒲县,山东的肥城和兖州。
弱钻煤:弱粘煤是隔绝空气加压时产生的。胶质体很少,有时也可单独炼焦,但焦炭多呈小块,易粉碎。炼焦时可小量配用。它的主要用途是作气化原料和机车、发电厂燃料。主要产地有陕西的彬(县)长(武)矿区、铜川的焦坪等。
煤精:煤精是煤的一个特殊品种,煤精又称煤玉、炭精、灰根、乌玉、墨石、煤根石、墨精石等。它同普通煤一样可以燃烧,其主要特点是质地致密,具有一定的韧性,不透明,黝黑闪亮,抛光后呈玻璃光泽,硬度2.4—4,相对密度1.3—1.35,可用作工艺雕刻制品原料;实物资料证实,有些煤精制品及其坯料被埋在地下数百年乃至数千年,仍保存完好,没有风化、龟裂现象。沈阳新东遗址发掘出来的煤精雕刻制品,是我国从六七千年前石器时代就已开始利用煤炭的直接证据。
无烟煤:无烟煤是变质最深的矿产煤,含碳量通常高达90%一98%,而可燃基氢含量很低,一般<4%,它的化学反应性较低,光泽强、硬度高,常常供作民用燃料。但有些化学反应性较强,热稳定性较高的无烟煤,可用作化学作合成的原料。而低灰、低硫的老年无烟煤则是生产碳素制品的重要原料。无烟煤主要产地有宁夏的汝箕沟,山西的晋城、阳泉,河南的焦作、郑州,贵州的毕节地区等。
褐煤:褐煤是未经变质的煤,其化学反应性强,放在空气中极易风化而破碎成小块,热稳定差,块煤加热后破碎严重,多作民用燃料或煤化工产品,如褐煤腊、硝基腐植酸铵等。主要产地有内蒙古伊敏河、霍林河、大雁、元宝山、准噶尔,云南小龙潭、昭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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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T 342.2-1994 常压固定床煤气发生炉用七台河矿务局煤技术条件 查看
MT/T 342.3-1994 蒸汽机车用七台河矿务局煤技术条件 查看
MT/T 342.4-1994 水泥回转窑用七台河矿务局煤技术条件 查看
MT/T 342.5-1994 发电煤粉锅炉用七台河矿务局煤技术条件 查看
MT/T 343.1-1994 冶金焦用西山矿务局煤技术条件 查看
MT/T 343.2-1994 发电煤粉锅炉用西山矿务局煤技术条件 查看
MT/T 344.1-1994 发电煤粉锅炉用龙口矿务局煤技术条件 查看
MT/T 344.2-1994 常压固定床煤气发生炉用龙口矿务局煤技术条件 查看
MT/T 345.1-1994 发电煤粉锅炉用霍州矿务局煤技术条件
MT/T 345.2-1994 冶金焦用霍州矿务局煤技术条件 查看
MT/T 346.1-1994 发电煤粉锅炉用大雁矿务局煤技术条件 查看
MT/T 347.1-1994 发电煤粉锅炉用扎赉诺尔矿务局煤技术条件 查看
MT/T 348.1-1994 冶金焦用萍乡矿务局煤技术条件 查看
MT/T 348.2-1994 发电煤粉锅炉用萍乡矿务局煤技术条件 查看
MT/T 348.3-1994 合成氨用萍乡矿务局煤技术条件 查看
MT/T 348.4-1994 水泥回转窑用萍乡矿务局煤技术条件 查看
MT/T 349.1-1994 冶金焦用潞安矿务局煤技术条件 查看
MT/T 349.2-1994 发电煤粉锅炉用潞安矿务局煤技术条件 查看
MT/T 349.3-1994 蒸汽机车用潞安矿务局煤技术条件 查看
MT/T 357-1994 煤的三氯甲烷萃取物测定方法 查看
MT/T 358-1994 煤的三氯甲烷萃取物族组分测定方法 查看
MT/T 384-1994 煤中铀的测定方法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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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T 560-1996 煤的热稳定性分级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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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T 562-1996 煤中磷分分级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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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T 736-1997 无烟煤电阻率测定方法 查看
MT/T 737-1997 量热仪氧弹安全性能检验规范 查看
MT/T 739-1997 煤炭堆密度小容器测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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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T 791-1998 水煤浆采样方法 查看
MT/T 792-1998 水煤浆浓度测定方法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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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T 800-1999 煤系高岭岩(土)煅烧土白度测定方法 查看
MT/T 801-1999 煤系高岭岩(土)及其煅烧土悬浮性能测定方法 查看
MT/T 802.1-1999 煤系硫铁矿及硫精矿中有效硫的测定方法 查看
MT/T 802.2-1999 煤系硫铁矿及硫精矿中全硫、硫酸盐硫、硫化铁硫的测定方法 查看
MT/T 802.3-1999 煤系硫铁矿及硫精矿中总碳量的测定方法 查看
MT/T 802.4-1999 煤系硫铁矿及硫精矿中砷含量的测定方法 查看
MT/T 846-1999 煤体导水性分类 查看
SD 210-1987 火电厂动力煤标准煤样(第一批)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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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行业的六大标准是什么?
这六项标准分别是《数字煤矿数据字典第1部分》、《煤矿事故风险分析数据采集规范》、《煤矿信息化建设要求》、《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化技术规范》、《矿用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基于RS485的有线传输协议》和《矿用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基于CAN的有线传输协议》。
这六项标准标准实施后,可为各生产企业在设计制造产品之初提供统一依据。
扩展资料:
这六项标准中,前四项标准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山西精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实施后可充分发挥信息化在煤矿转型发展、安全生产、形成持续转型升级的产业生态中的重要作用,对于不断提高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后两项标准由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起草。这两项标准不仅为各生产企业在设计制造产品之初提供了统一依据,也为传感器质量检验和量值传递的一致性提供了可靠保障。
该标准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矿用传感器的通信协议,增加产品通用性和互换性,方便检验和使用过程中矿用分站和传感器之间的互通互认,并能打破一些矿用传感器生产企业对市场的垄断,更好地维护矿用传感器市场的良好秩序。
参考资料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网-山西发布六项煤矿信息化建设地方标准
科学网-山西发布六项煤矿信息化建设地方标准
煤矿是否必须设“六长”,求解释~有哪个规定、文件说超过多少规模的必须配置“六长”不?
请看找到的所谓六长的标准出处,及后面附加的编者按。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晋煤办基发〔2012〕505号)
第二章 煤矿建设基本条件
第一节 开办煤矿的企业准入条件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职业准入制度。主要包括:煤矿“六长”(矿长及安全、生产、机电、总工程师或技术副矿长、通风助理),副总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监测、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专业的其他各类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审查合格后,持有相关证件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煤炭主体专业学历的管理、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以下最低标准:
煤矿规模达到10.00 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50人,煤矿规模达到3.00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20人,煤矿规模达到1.20 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00人,煤矿规模1.20 Mt/a以下的,不少于50人,其中30%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六条 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0.30 Mt/a的煤矿,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各类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助理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在省煤炭厅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及以上煤矿任职。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实际和安全要求,配备足够的、经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安全员、瓦斯检查员、专职放炮员、井下电钳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人员、大型设备司机、瓦斯抽采、安全监测监控、防突、探放水等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要积极推行变招工为招生,不断提高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人数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部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按规定建立职工培训机构,配备专职培训人员,加强对全部员工的日常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特别要做好“三大规程”学习,做好岗位安全生产技术、工艺、装备的应用培训,做好灾害识别与防治、紧急避险与自救互救等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
老煤矿编者按:
六长一说源自山西煤矿。
这是山西煤矿近三年来大规模兼并重组中的新发明,配备齐全六长是煤矿办矿准入条件中的一条。
在全国其他煤矿一般牵涉安全生产为五个矿长副矿长人员,即河南所谓五职矿长,也就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
山西前几年矿难频繁,大小馆员都深受牵连,虽然大大的中饱私囊了一下,但是一些馆员也因办矿煤老板大肆贿赂而掉了乌纱帽甚至进了班房。
那个王郡王道台出身同煤瓦斯员,做过通风区队长,主持山西省浮工作后,因通风安全确实是煤矿重中之重,再加上出身煤矿,有通风偏好,于是乎加上一长即所谓通风矿长助理(一般就是通风区队长兼职),通过法定程序得以在全省推行。
王道台此举让通风区队长乘机黄袍加身,强行进入班子或者副总师层面的准班子,给他们增加了收入。诸多通风人还是感谢王道台滴!
那个叫上党的地方,前几年有一个阇郡守入职上党后,又有新的创造和提升,变身七长,再加一个安全生产指挥中心(其实就是调度室),为上党郡必备条件。 阇郡守搞的花样翻新,又让上党郡出彩了一把!
六长、七长表面是换了个姿势,搞一搞很刺激,其实不过是体制里面的炒冷饭而已。当正者随意拍脑袋的一件事,使很多煤炭人从此登台,增加收入,觍颜进入副总师以上岗位。呜呼,一言以蔽之,不得而知。
2012年5月份的一个小报道:
随着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收尾,1000余座煤矿亟需统一标准进行规范管理。近日,山西省煤炭工业挺出台《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等五项标准,进一步提高全省煤矿建设和管理水平,推动煤炭工业走向“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新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适用于建设、生产规模在150万吨/年及以上井工矿,该标准要求现有生产矿井按照标准进行优化整改,2015年底全省15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现代化矿井达标率达到80%以上;在建矿井建成投产后三年内要全部达到现代化矿井标准。
《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为适应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后,办矿企业创新管理模式,促进主体企业做实做强,实现煤矿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秩序化运行的要求,通过设立办矿企业等级标准,提高办矿水平;建立办矿企业年审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分为总则、资源保护、生产建设等十章共51条细则,旨在推动我省煤炭工业走向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实现集约高效、生态和谐、科学安全。
《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通过制定加强招标管理、备案管理、施工项目部管理、劳动用工管理、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等六个方面33条标准,加强我省煤矿施工队伍、施工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促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规范实施,确保我省现代化矿井建设质量和水平。《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要求从煤矿建设基本条件、煤矿设计标准、露天煤矿设计标准、煤矿建设管理标准、企业文化建设、煤矿建设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全面提升煤矿建设水平,高起点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建设装备一流、技术先进、系统可靠、安全高效的现代化矿井。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规范、标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巩固我省煤矿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成果,建设“七高一文明”的现代化煤矿,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为煤矿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控制矿井建设水平而编制的全省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查矿井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也是监督检查建设过程的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的煤炭工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建设项目,生产矿井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煤矿建设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价值等作出评价。
第五条 煤矿建设应符合国家的煤炭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山西省煤炭开发政策;并应与相关产业、生态环境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六条 煤矿设计和建设应按照科技进步的要求,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七条 煤矿设计和建设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各生产系统。
第八条 煤矿建设应按照“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现代化”原则,坚持科学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用先进的设备、技术、工艺装备矿井,建设现代化的矿井。全面实施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发展新模式。
第九条 煤矿设计和建设应坚持安全、环保、卫生等工程和设施与矿井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第十条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安全高效为目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实行信息化管理,贯彻集中生产、减轻环境负担的方针。保持开采与复恳的平衡,处理好近期与远期,以近期为主体的建设关系。
第十一条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必须贯彻综合利用的方针,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资源。对其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应加以回收利用或保护。
第十二条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对环保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和土地复垦工程,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煤矿设计和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程、规范、标准、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煤矿建设基本条件
第一节 开办煤矿的企业准入条件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职业准入制度。主要包括:煤矿“六长”(矿长及安全、生产、机电、总工程师或技术副矿长、通风助理),副总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监测、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专业的其他各类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审查合格后,持有相关证件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煤炭主体专业学历的管理、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以下最低标准:
煤矿规模达到10.00 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50人,煤矿规模达到3.00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20人,煤矿规模达到1.20 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00人,煤矿规模1.20 Mt/a以下的,不少于50人,其中30%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六条 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0.30 Mt/a的煤矿,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各类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助理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在省煤炭厅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及以上煤矿任职。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实际和安全要求,配备足够的、经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安全员、瓦斯检查员、专职放炮员、井下电钳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人员、大型设备司机、瓦斯抽采、安全监测监控、防突、探放水等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要积极推行变招工为招生,不断提高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人数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部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按规定建立职工培训机构,配备专职培训人员,加强对全部员工的日常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特别要做好“三大规程”学习,做好岗位安全生产技术、工艺、装备的应用培训,做好灾害识别与防治、紧急避险与自救互救等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
第二十条 煤矿主体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至少要达到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注册资本金中货币出资额所占的比率和实收资本额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针对煤炭行业特点新出台的规定中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主体企业所出的首期资本金须在规定时限内按国家标准依法足额缴纳,并且有足够能力在规定的时限内缴足剩余出资。煤矿主体企业在申办煤矿中,要提供资本金到位证明和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及融资证明,确保煤矿项目建设资金落实。
第二十二条 拟开办大型煤矿的主体企业应至少具有开办或管理中型及以上煤矿10年以上的经历,并应在当地开办一个相当规模的非煤企业。
第二节 开办煤矿的技术条件
第二十三条 新建矿井设计能力不低于1.20Mt/a,新建露天矿不低于3.0Mt/a,改、扩建井工煤矿不低于0.90Mt/a,整合井工煤矿不低于0.60Mt/a。
第二十四条 所有煤矿原则上全部实现综合机械化壁式开采(特殊情况可采用其它开采方式),信息化管理,全面提升现代化水平。积极推广无人值守工作面;条件允许时,矿井主通风机房、井下主排水泵房实现在线监测,无人值守。
第二十五条 煤矿只能建设一套主生产系统,煤矿应按照“一矿一井一面”模式建设。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建设“一井两面”:
(一)设计能力0.90Mt/a及以上的煤矿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属于薄、厚煤层配采或高、低硫(灰)煤层配采的。
2.属于薄煤层开采的。
3.属于解放煤层开采的。
4.属于急倾斜煤层开采的。
(二)设计能力在3.0 Mt/a及以上的煤矿。
第二十六条 煤矿必须建立完善的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简称“六大系统”,并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六大系统”必须与矿井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实现“三同时”。
第二十七条 所有的建设煤矿竣工验收时必须符合初步设计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节 开办煤矿的资源条件
第二十八条 新开办的煤矿企业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煤矿建设应有批准的井田(矿田)勘探地质报告。井田(矿田)面积大、全井田(矿田)达到勘探程度有困难时,先期开采地段必须达到勘探程度,且服务年限不低于10年。
第三十条 煤炭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应与井田境界相统一。煤炭资源/储量估算的垂深,一般为1000m,最大不超过1200m。
第三十一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高速公路下、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地质灾害危险区、城市规划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区域严禁开采。
第三十二条 煤层含硫量大于3%的煤层(原煤作化工原料的除外)禁止开采。
第三十三条 国家级铁路干线、高速公路两侧2km范围内禁止露天开采。
第三十四条 新开办的煤矿应有批准的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威胁的矿井应有批准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鉴定报告,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瓦斯矿井应有批准的抽采设计。
第三十五条 煤矿实际建设中发现井田(矿田)地质情况、煤质资料采空区范围等如与原批准的井田(矿田)地质报告有较大的变化时,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补充勘探,其报告由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四节 开办煤矿的外部条件
第三十六条 煤矿建设应具备对外运输的交通运输条件。应根据矿井的运量、运距要求和矿井所在地区现有、新建或设计(规划)的铁路、公路等运输通道的条件,确定合理的对外运输方式,并与当地及国家交通网相衔接。
第三十七条 煤矿建设应具备生产、生活需要的水资源条件,并与当地水资源管理部门达成取水协议;鼓励优先利用城镇供水设施。
第三十八条 煤矿建设应节约用地,少占耕地,并取得土地使用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煤矿建设应具备可靠的通信条件。矿井通信应利用矿区已有的通信资源;独立煤矿或与矿区通信网络联系不便的煤矿,也可利用所在地区的通信资源。
第四十条 煤矿建设应具有可靠的供电电源,并与供电部门达成供电协议。
第三章 煤矿设计标准(井工部分)
第一节 煤矿设计必备条件
第四十一条 煤矿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四十二条 已取得省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核准(批复)文件。
第四十三条 已取得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评审备案(审批)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
第四十五条 高瓦斯及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矿井,已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瓦斯抽放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第四十六条 已取得矿井建设必需的用地、供水、供电批复文件或协议。
第四十七条 省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二节 矿井建设规模的确定原则及分类
第四十八条 矿井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并符合山西省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划。
第四十九条 矿井建设规模,应划分为大型、中型二种类型:
(一)大型矿井为:1.2、1.5、1.8、2.4、3.0、4.0、5.0、6.0、8.0、10.0、12.0、15.0Mt/a及以上。
(二)中型矿井为:0.60、0.90Mt/a。
第五十条 矿井建设规模,应根据地质构造、资源/储量、开采技术条件、煤层及工作面生产能力、技术装备、外部建设条件、市场需求、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煤层开采顺序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原则上采用自上而下的下行式开采。
(二)以一个开采水平保证矿井生产能力。
(三)按照安全高效的原则,矿井应按照“一井一面”组织生产。以一个工作面确定矿井的产能;设计能力0.60Mt/a及以下的矿井,必须严格执行“一井一面”。
(四)设计能力在3.0 Mt/a及以上的矿井,原则上可以布置“一井两面”。
(五)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0.45Mt/a及以上,但不得高于5.0Mt/a。
(六)高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8.0Mt/a。
(七)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15.0Mt/a。
第三节 矿井服务年限
第五十一条 新建矿井及其第一水平的服务年限不应小于表2-1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改建后的矿井的服务年限不宜小于同类型新建矿井服务年限的50%。
矿井服务年限小于5.0年(不含5.0年)的矿井原则上不得进行改扩建。
第五十四条 计算矿井及第一开采水平设计服务年限时,应根据地质条件及勘查程度,确定适当的储量备用系数。储量备用系数宜采用1.3—1.5,地质条件复杂、勘查程度较低的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第四节 项目构成一般规定
第五十五条 矿井工程项目应由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资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等工程和设施构成。
第五十六条 工程项目的具体构成,应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确定。
第五节 项目构成
第五十七条 生产系统应包括: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主要运输巷道及回风道、采区、采掘工作面、提升、通风、井下排水、压风、煤炭分选加工、地面储装运等工程和设施。
第五十八条 辅助生产系统应包括:供配电、给排水、供热、通信、灯房、计量与煤样化验、机修、器材供应、地面运输、监测监控与计算机管理等工程和设施。
第五十九条 资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应包括:共伴生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矿井水及生活污水处理与利用,煤泥、煤矸石及余热、地热利用,矿山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救护,水土保持,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节能减排等工程和设施。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抽采瓦斯系统,抽采的瓦斯应综合利用,有热害的矿井必须建立热害治理工程。
第六十条 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包括:矿办公楼、区队办公楼、灯房、浴室、食堂、 医疗设施、职工公寓、职工教育、职工文体活动等设施。
第六节 井口与工业场地位置选择原则
第六十一条 煤矿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应有近期实测的地形图和工程地质、水文及气象资料。地形图的比例应根据地形条件、企业规模和工程性质确定,可行性研究阶段可采用1:1000或1:2000,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1:500或1:1000。
第六十二条 提升井井口位置选择应有利于全井田开拓和工业场地布置,并根据井上、下建设条件,进行技术、经济综合论证,以投资少、投产早、效益好、有利于安全为原则。
主、副提升井井位应选择在同一工业场地内,在特殊条件下,亦可分别设在两个场地中。
第六十三条 风井井口位置选择应满足通风安全要求;可与提升井布置在同一工业场地内,以缩短建井工期和节约用地。
第六十四条 确因技术合理,且有条件时,工业场地和风井场地可布置在井田范围之外, 有压占资源的须签订互保协议,但井口应位于井田范围内。
第六十五条 煤矿工业场地位置不得选择在需要保护的环境敏感目标区域以及军事设施保护区周围。
第七节 井筒及工业场地工程地质条件
第六十六条 井筒位置应尽量避开厚表土层、厚含水层、断层破碎带、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或软弱岩层,原则上不应穿过采空区、不良地质构造区。受条件限制确需穿采空区时,应先采取采空区处治措施,并制定安全措施,确保井筒施工、生产运行期间的安全。
第六十七条 工业场地应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避开地下采空区、地面沉降区、地裂缝区等地质环境恶劣场地,不得受泥石流、崩塌、滑坡、岩溶和土洞塌陷等不良因素影响。
第六十八条 抗震设防区工业场地宜选择对抗震有利地段,避开不利地段,不应选择在危险地段。
第八节 开拓布置
第六十九条 矿井开拓应根据矿井地形地貌、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装备条件、外部建设条件、生态环境、设计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等因素,经方案比较后确定采用平硐、斜井、立井开拓方式,或综合开拓方式。
井田面积大、储量丰富或瓦斯含量大的大型矿井,条件适宜的应采用分区开拓、分区通风、集中出煤的分区开拓方式。
第七十条 井筒数目应根据矿井开拓部署、提升、通风、安全需要及投资效益等,经综合论证后确定。每一个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井筒,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且必须作为矿井的安全出口,不允许多井筒并联回风;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建设矿井,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时,井田边界附近必须设置安全出口。井筒兼用功能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 矿井开采水平划分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开采技术与装备水平、资源/储量和生产能力等因素,经综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矿井划分为阶段开采时,其阶段垂高宜为:
1.缓倾斜、倾斜煤层200-350m。
2.急倾斜煤层100-250m。
(二)条件适宜的缓倾斜煤层,瓦斯含量低、涌水量不大时,宜采用上、下山开采相结合的方式。
(三)近水平多煤层开采,当层间距不大时,宜采用单一水平开拓;当层间距大时,可分煤组(层)多水平开采。
第七十二条 由于煤层露头不一或煤层倾角变化大,造成部分区域上(下)山斜长过长时,可在该区域适当位置设置辅助水平。
第七十三条 开拓巷道布置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和矿井开拓、通风、运输方式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开采近距离多煤层时,宜采用集中或分组运输大巷布置方式;煤层(组)间距大时,宜采用分层运输大巷布置方式。
(二)开采煤层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煤层中和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
(三)当煤层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无冲击地压,煤层顶底板围岩较稳定、煤层较硬、含水量较小,或自燃发火、高瓦斯煤层采取安全措施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时,主要运输大巷及总回风巷宜布置在煤层中。
四、近水平多煤层开采,采用分层或分组布置运输大巷时,宜将开采水平分层(组)运输大巷重叠布置。
五、开拓巷道布置应避开应力集中区和活动断层,且不宜沿断层布置。
第七十四条 开拓巷道净断面,必须以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管线及设备安装、检修等需要为原则确定。净断面的选取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现行标准《煤矿巷道断面和交岔点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九节 大巷运输
第七十五条 主要运输大巷煤炭运输方式应优先选用带式输送机;矿井宜布置井底煤仓,建设规模3.0 Mt/a及以上的大型矿井可采用带式输送机从回采工作面顺槽至地面的连续运输。
第七十六条 井下辅助运输方式,应本着减少辅助运输环节及转载次数、减少辅助运输人员、提高运输效率的原则,根据井下开拓部署、煤炭运输方式、辅助运输物料和人员的运距、运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当大巷、采区上、下山围岩岩性与煤层倾角适宜时,从井底车场至大巷,采区上、下山及回采工作面顺槽宜实行直达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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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国标
中国煤炭分类国家标准(GB5751-86)
类别
符号 包括数码 分类指标
Vdaf% GRL Y%MN PM%
无烟煤
WY 01山西煤炭防爆检查标准,02山西煤炭防爆检查标准,03
10
贫煤 PM 11 10.0-20.0 ≤5
贫瘦煤 PS 12 10.0-20.0 5-20
瘦煤 SM 13,14 10.0-20.0 20-65
焦煤 JM 24
15,25 20.0-28.0
10.0-20.0 50-65
65 25.0
肥煤 FM 16,26,36 10.0-37.0 (85) 25
1/3焦煤 1/3JM 35 28.0-37.0 65 25.0
气肥煤 QF 46 37.0 (85)
25.0
气煤 QM 34
43,44,45 28.0-37.0
37.0 50-65 25.0
1/2中粘煤 1/2ZN 23,33 20.0-37.0 35-65
弱粘煤 RN 22,32 20.0-37.0 30-50
不粘煤 BN 21,31 20.0-37.0 5-30
长焰煤 CY 41,42 ≥37.0 5
褐煤 HM 51 37.0 5-35 30
52 37.0 30-50
类别 符号 包括数码 分类指标( Vdaf% 挥发份 GRL粘结指数 Y,MN胶质层 )
无烟煤 WY 01,02,03 10
贫煤 PM 11 10.0-20.0 ≤5
贫瘦煤 PS 12 10.0-20.0 5-20
瘦煤 SM 13,14 10.0-20.0 20-65
焦煤 JM 24 20.0-28.0 50-65 25.0
15,25 10.0-20.0 65 25.0
肥煤 FM 16,26,36 10.0-37.0 (85) 25
1/3焦煤1/3JM 35 28.0-37.0 65 25.0
气肥煤 QF 46 37.0 (85) 25.0
气煤 QM 34 28.0-37.0 50-65 25.0
43,44,45 37.0 35-65 25.0
长焰煤 CY 41,42 ≥37.0
1/3焦煤
质量要求山西煤炭防爆检查标准:灰份≤9.5--10% 挥发份 28--32% 硫份≤0.7% G值>75 Y值> 14mm 国际上级冶金煤
主焦煤
质量要求:灰份≤9.5--10% 可燃基挥发份 18--24% 硫份≤0.7% G值>75 Y值> 16mm。
主焦煤: 灰份% 含硫% 挥发份% G值 Y值
<9.5 <0.6 18-26 >65 >18
1/3焦煤: ≤9.5 ≤0.6 28-35 >75 >18
肥煤是指国家煤炭分类标准中,对煤化变质中等,粘结性极强的烟煤的称谓,炼焦煤的一种,炼焦配煤的重要组成部分,结焦性最强,熔融性好,结焦膨胀度大,耐磨;精煤是指经洗选加工供炼焦用或其山西煤炭防爆检查标准他用途的洗选煤炭产品的总称。
煤的挥发分
煤的挥发分,即煤在一定温度下隔绝空气加热,逸出物质(气体或液体)中减掉水分后的含量。剩下的残渣叫做焦渣。因为挥发分不是煤中固有的,而是在特定温度下热解的产物,所以确切的说应称为挥发分产率。
(1)煤的挥发分不仅是炼焦、气化要考虑的一个指标,也是动力用煤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动力煤按发热量计价的一个辅助指标。
挥发分是煤分类的重要指标。煤的挥发分反映了煤的变质程度,挥发分由大到小,煤的变质程度由小到大。如泥炭的挥发分高达70%,褐煤一般为40~60%,烟煤一般为10~50%,高变质的无烟煤则小于10%。煤的挥发分和煤岩组成有关,角质类的挥发分最高,镜煤、亮煤次之,丝碳最低。所以世界各国和我国都以煤的挥发分作为煤分类的最重要的指标。
(2)煤的挥发分测试要点见GB212-91。
新制定的中国煤炭分类国家标准,首先根据煤的煤化程度,将所有煤分为褐煤、烟煤和无烟煤。对于褐煤和无烟煤,再分别按其煤化程度和工业利用的特点分为2个和3个小类。烟煤部分按挥发分大于10~20%、大于20~28%、大于28~37%和大于37%的4个阶段分为低、中、中高及高挥发分烟煤。关于烟煤粘结性,则按粘结指数G区分:0~5为不粘结和微粘结煤。大于50~65为中等偏强粘结煤,大于65则为强粘结煤。对于强粘结煤,又把其中胶质层最大厚度y 值大于25mm或奥亚膨胀度b大于150%(对于Vdaf大于28%的烟煤,b大于220%)的煤定为特强粘结煤。这样,在烟煤部分,可分为24个单元,并用相应的数码表示。编号的十位数中,1~4代表煤的煤化程度,编号的个位数中,1~6表示煤的粘结性。在这24个单元中,再按同类煤性质基本相似,不同煤性质有较大差异的分类原则将部分单元合并为12个类别。再煤类的命名上,考虑到新旧分类的延续性和习惯叫法,仍保留气煤、肥美、焦煤、瘦煤、贫煤、弱粘煤、不粘煤和长焰煤8个煤类。
为使同一类煤性质基本一致,新的煤炭分类国家标准增加了4个过度性煤类:贫瘦煤、1/2中粘煤、1/3焦煤和气肥煤。贫瘦煤是指粘结性较差的瘦煤,以区别于典型的瘦煤。1/2粘结煤是由原分类中一部分粘结性较好的弱粘煤和一部分粘结性较差的飞焦煤和肥气煤组成。1/3焦煤是由原分类中一部分粘结性较好的肥气煤和肥焦煤组成。这类煤是焦煤、肥美和气煤中间的过渡煤类,也具有这3类煤的一部分性质,但结焦性较好是公认的。气肥煤再原分类中属肥煤大类,但它的结焦性比典型肥煤要差得多,故新得煤炭分类国家标准将它单独列为一类。这样就克服类原分类方案中同类煤性质差异较大得缺陷。如气煤一号和肥气煤二号再性质上由明显差异,将它们为同一类别很不合理。新得分类国家标准将这些具有过渡性质得煤单独列为一类,从而有利于煤得合理使用。
新的分类国家标准对各类煤的若干特征表述如下:
1、无烟煤(WY)
挥发分低,固定碳高,比重大,纯煤真比重最高可达1.90,燃点高,燃烧时不冒烟。对这类煤,可分为:01号为老年无烟煤;02号为典型无烟煤;03号为年轻无烟煤,无烟煤主要是民用和制造合成氨的造气原料,低灰、低硫和可磨性好的无烟煤不仅可以做高炉喷吹及烧结铁矿石用的燃料,而且还可以制造各种碳素材料,如碳电极、阳极糊和活性碳的原料,某些优质无烟煤制成航空用型煤还可用于飞机发动机和车辆马达的保温。
2、贫煤(PM)
变质程度最高的一种烟煤,不粘结或微弱粘结,在层状炼焦炉中不结焦,燃烧时火焰短,耐烧,主要是发电燃料,也可作民用和工业锅炉的掺烧煤。
3、贫瘦煤(PS)
粘结性较弱的高变质、低挥发分烟煤,结焦性比典型瘦煤差,单独炼焦时,生成的焦粉甚少。如在炼焦配煤中配入一定比例的这种煤,也能起到瘦化作用,这种煤也可作发电、民用及锅炉燃料。
4、瘦煤(SM)
低挥发分的中等粘结性的炼焦用煤。焦化过程中能产生相当数量的焦质体。单独炼焦时,能得到块度大、裂纹少、抗碎强度高的焦煤,但这种焦碳的耐磨强度稍差,但2炼焦配煤使用,效果较好。这种煤也可作发电和一般锅炉等燃料,也可供铁路机车掺烧使用。
5焦煤(JM)
中等或低挥发分的以及中等粘结或强粘结性的烟煤,加热时产生热稳定性很高的胶质体,如用来单独炼焦,能获得块度大、裂纹少、抗碎强度高的焦煤。这种焦煤的耐磨强度也很高。但单独炼焦时,由于膨胀压力大,易造成推焦困难,一般作为炼焦配煤用,效果较好。
6、1/3焦煤(1/3JM)
中高挥发分的强粘结性煤,是介于焦煤、肥煤和气煤之间的过渡煤种,单炼焦时能生成熔融性良好、强度较高的焦煤,炼焦时这种煤的配入量可在较宽范围内波动,但都能获得强度较高的焦炭,1/3焦煤也是良好的炼焦配煤用的基础煤。
7、肥煤(FM)
中等及中高挥发分的强粘结性的烟煤,加热时能产生大量的胶质体。肥煤单独炼焦时,能生成熔融性好、强度高的焦炭,其耐磨强度也比焦煤炼出的焦炭好,因而是炼焦配煤中的基础煤。但单独炼焦时,焦炭上有较多的横裂纹,而且焦根部分常有蜂焦。
8、气肥煤(QF)
一种挥发分和胶质体厚度都很高的强粘结性肥煤,有人称之为“液肥煤”。这种煤的结焦性介于肥煤和气煤之间。单独炼焦时能产生大量气体和液体化学产品。气肥煤最适于高温干馏制煤气,也可用于配煤炼焦,以增加化学产品产率。
9、气煤(QM)
一种变质程度较低的炼焦煤。加热时能产生较多的挥发分和较多的焦油。胶质体的热稳定性低于肥煤,也能单独炼焦,但焦炭的抗碎强度和耐磨强度均稍差于其它炼焦煤,而且焦炭多呈长条而较易碎,且有较多的纵裂纹。在配煤炼焦时多配入气煤,可增加气化率和化学产品回收率,气煤也可以高温干馏来制造城市煤气。
10、1/2中粘煤(1/2ZN)
一种中等粘结性的中高挥发分烟煤。这种煤有一部分在单煤炼焦时能生成一定强度的焦炭,可作为配煤炼焦的煤种;粘结性较弱的另一部分单独炼焦时,生成的焦炭强度差,粉焦率高。因此,1/2中粘煤可作为气化用煤或动力用煤,在配煤炼焦中也柯适量配入。
11、弱粘煤(RN)
一种粘结性较弱的低变质到中等变质程度的烟煤,加热时,产生的胶质体较少,炼焦时,有的能生成强度很差的小块焦,有的只有少部分能结成碎屑焦,粉焦率很高,因此,这种煤多适于作气化原料和电厂、机车及锅炉的燃料煤。
12、不粘煤(BN)
多是在成煤初期就已经受到相当氧化作用的低变质到中等变质程度的烟煤,加热时基本上不产生胶质体。这种煤的水分大,有的还含有一定量的次生腐植酸;含氧量有的高达10%以上。不粘煤主要作气化和发电用煤,也可作动力和民用燃料。
13、长焰煤(CY)
变质程度最低的烟煤,从无粘结性到弱粘结性的均有,最年轻的长焰煤还含有一定数量的腐植酸,贮存时易风化碎裂。煤化度较高的长焰煤加热时还能产生一定数量的胶质体,结成细小的长条形焦炭,但焦炭强度甚差,粉焦率也相当高,因此,长焰煤一般作气化、发电和机车等燃料用煤。
14、褐煤(HM)
分为两小类:透光率PM大于30~50%的年老褐煤和PM小于或等于30%的年轻褐煤。褐煤的特点是:水分大,比重小,不粘结,含有不同数量的腐植酸。煤中含氧量常高达15~30%左右,化学反应性强,热稳定性差,块煤加热时破碎严重,存放在空气中易风化变质、碎裂成小块乃至粉末状。发热量低,煤灰熔点也大都较低,煤灰中常含较多的氧化钙和较低的三氧化二铝。因此,褐煤多作为发电燃料,也可作气化原料和锅炉燃料。有的褐煤可作来制造磺化煤或活性碳,有的可作为提取褐煤蜡的原料。另外,年轻褐煤也适用于制作腐植酸铵等有机肥料,用于农田和果园,能促进增产。
工业用煤主要是烟煤,烟煤的种类也较多,主要有以下的各种类型。
长焰煤:长焰煤是最年轻的烟煤。呈弱粘结性的长焰煤在低温干馏时能析出较多的焦油。—般用作动力、民用燃料,气化原料,也可供低温干馏生产半焦或炼油原料。主要产地有甘肃的靖运、河南的义马、陕西的彬县、辽宁的阜新、抚顺,山西的大同及平朔等。
瘦煤:瘦煤属中高等变质烟煤,加热时能产生少量的胶质体,软化温度高,可以单独炼焦,结成的焦炭块度大,裂纹少,熔解较差,耐磨强度低。主要产地有陕西的铜川、韩城、蒲白和澄合等煤矿,河南的平顶山,河北的峰峰煤矿等。
不粘煤:不粘煤在焦化中不结焦,煤的水分有时高达10%以上,一般用作动力及民用燃烧,也可作气化用煤。主要产地有辽宁的阜新、陕西的神府等。
气煤:气煤属低等变质烟煤,加热时有较多的挥发物和焦油析出,胶质体的热稳定性差。气煤能单独炼焦,但焦炭细长而易碎,配煤炼焦可以增加煤气生产率和提高副产品回收率。主要产地有山西的大同、黑龙江的鹤岗、江西的乐平,陕西的黄陵等地。
焦煤:焦煤属中等变质烟煤,加热时能产生稳定性很好的胶质体。焦煤是优质的炼焦原料,用焦煤单独炼焦时,所得焦炭块度大、裂纹少;机械强度和耐磨强度都很高,但由于膨胀压力大,用大型炼焦炉生产时,易造成推焦困难。主要产地有河北的开滦、峰峰,江苏的大屯,安徽的两淮、山西的轩岗和黑龙江的双鸭山等煤矿。
肥煤:肥煤属中等变质的烟煤,加热时能产生大量的胶质体。在炼焦过程中,煤的软化、固化温度的间隔较大,用肥煤单独炼焦时能产生熔解性良好的焦炭。但裂纹较多,焦炭易成小块,机械强度及耐磨强度均差,多用作配煤炼焦的主要成分。主要产地有山东的究州,河南的平顶山和山西的霍县等。
除了烟煤以外,我国其它的煤炭品种尚有:
烛煤:有一种炭,用纸就可点燃,并发出明亮的光焰,像蜡烛一样,因此人们称它为烛煤。烛煤通常呈灰黑色或褐色,光泽也较暗淡,有时略带油脂光泽,断口呈贝壳状,含植物小袍子较多,可含少量藻类,也可能不含。烛煤挥发物含量和焦油产出军较高。主要产地:山西的浑源、大同,山东的新滇、兖州和枣庄。
藻煤:有—种光泽暗淡、结构均一、呈块状构造、韧性较大、易燃、有沥青味的煤;在显微镜下观察,可见它主要是由密集的藻类组成的,也含有少量粘土矿物,这就是藻煤。藻煤的挥发物氢含量高、焦油产出宰高,但有时灰分也高。主要产地:山西的浑源、蒲县,山东的肥城和兖州。
弱钻煤:弱粘煤是隔绝空气加压时产生的。胶质体很少,有时也可单独炼焦,但焦炭多呈小块,易粉碎。炼焦时可小量配用。它的主要用途是作气化原料和机车、发电厂燃料。主要产地有陕西的彬(县)长(武)矿区、铜川的焦坪等。
煤精:煤精是煤的一个特殊品种,煤精又称煤玉、炭精、灰根、乌玉、墨石、煤根石、墨精石等。它同普通煤一样可以燃烧,其主要特点是质地致密,具有一定的韧性,不透明,黝黑闪亮,抛光后呈玻璃光泽,硬度2.4—4,相对密度1.3—1.35,可用作工艺雕刻制品原料;实物资料证实,有些煤精制品及其坯料被埋在地下数百年乃至数千年,仍保存完好,没有风化、龟裂现象。沈阳新东遗址发掘出来的煤精雕刻制品,是我国从六七千年前石器时代就已开始利用煤炭的直接证据。
无烟煤:无烟煤是变质最深的矿产煤,含碳量通常高达90%一98%,而可燃基氢含量很低,一般<4%,它的化学反应性较低,光泽强、硬度高,常常供作民用燃料。但有些化学反应性较强,热稳定性较高的无烟煤,可用作化学作合成的原料。而低灰、低硫的老年无烟煤则是生产碳素制品的重要原料。无烟煤主要产地有宁夏的汝箕沟,山西的晋城、阳泉,河南的焦作、郑州,贵州的毕节地区等。
褐煤:褐煤是未经变质的煤,其化学反应性强,放在空气中极易风化而破碎成小块,热稳定差,块煤加热后破碎严重,多作民用燃料或煤化工产品,如褐煤腊、硝基腐植酸铵等。主要产地有内蒙古伊敏河、霍林河、大雁、元宝山、准噶尔,云南小龙潭、昭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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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烟 煤
可 归 纳 为 三 最 低 、 五 最 高 、 一 较 高 。 三 最 低 是 氢 含 量 、 氧 含 量 和 挥 发 分 最 低 。 五 最 高 是 炭 含 量 、 硬 度 、 燃 点 、 比 重 和 煤 级 最 高 。 一 较 高 是 发 热 量 较 高 。 主 要 用 于 制 造 化 肥 , 高 炉 喷 吹 和 动 力 用 煤 。 全 国 45% 和 12% 动 力 , 化 肥 用 煤 来 自 晋 城 和 阳 泉 , 阳 泉 又 是 全 国 最 理 想 的 高 炉 喷 吹 煤 基 地 。 晋 城 、 阳 城 、 阳 泉 、 沁 水 、 高 平 、 翼 城 、 陵 川 、 和 顺 、 左 权 、 昔 阳 、 平 定 、 寿 阳 、 榆 次 、 长 子 、 长 治 、 清 徐 和 交 城 大 量 生 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