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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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种类有哪些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地面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的粉尘、噪声、高温、有毒有害物质等造成的职业病危害。
第四条 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2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编辑
第六条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和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 煤矿企业应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四)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配备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监测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根据监测、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日常监测、检测、评价、落实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要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减少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与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具备煤矿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煤矿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等。
煤矿企业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怎么填写
要对存在煤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保护情况、保护条件和防护设置具体到某个作业岗位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第170号国际公约 )
1 雇主应保证按第七条 的要求对作业场所中使用的化学品进行标识并加标签煤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按第八条 要求煤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向工人及其代表人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
2 雇主应:
(a)限制工人接触危险化学品以保护他们的安全与健康;
(b)提供急救设施;
(c)制订应急处理的预案。
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4.3.3 企业使用的主导原材料供应商应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要求
用人单位在选择主导原材料供应商时煤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应要求主导原材料供应商承诺遵守《职业病防治
法》,并出具与用人单位同等的职业卫生方针的承诺文件主导原材料供应商应建立相关的职
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相关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并为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
有关原材料的完整、真实、可靠的中文物质安全数据清单(MSDS)。
4.3.4 对所采用的技术、工艺和材科不隐瞒其危害
用人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对有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和材料用中文公示,并采取各种措施
告知劳动者,包括以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告知。
4.3.5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有中文说明书
设各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物理、化学、生物和放射性等职业有害因素.因此.用人
单位购进或售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时,应索取或提供中文说明书。中文说明书应符
合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设备台账,包括型号、厂家、厂家联系方式,责任人、维修记录、中文说明书、是否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中文警示说明是否规范。
用人单位应使相关的劳动者了解中文说明书的相关内容。
4.3.6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用人单位购进或售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时, 应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
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中应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修注意
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用人单位还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设置或指
定专职(兼职)人员负责做好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管理工作。
4.3.7 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应有中文说明书
用人单位购进或售出有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时, 应索取或提供中文说明书用人单位应建
立化学品的台账包含化学品化学式、商品名、产地、使用地、使用量、保管人,储存地的管
理是否安全、规范,包装是否具有规范的标识,是否具有中文说明书,中文说明书是否规范。
规范的中文说明书应载明产品特性、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危害的后果、安全使用
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应在工作地点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
害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还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责任到人,做好化学品管理的工作。
这份职业危害告知书合法吗?
应该是有效煤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的条款。做为职业病煤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劳动者应该积极配合用工单位避免职业病的发生煤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一旦不幸发生了职业病,即便是用工单位能全部承担起责任,但身体的损害是自己的,是无法逆转的,想想现在的工作,任何高薪也换不来一个健康的身体。这一点希望劳动者一定要认真考虑清楚。
做为为劳动者维权的律师,煤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我接触到了很多类似的案例,但发现有一点,就是劳动者自身根本不注重对职业病的防护,把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制度置若罔闻,劳动保护用品根本不按规定使用,还有的是不遵守安全管理规定,趁着自己年轻力壮,不重视劳动防护,最终落下职业病,悔之晚矣煤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劝告劳动者注意劳动防护,如果单位不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不岗前培训,可以拒绝进入有危害的工作岗位。
煤矿工人职业病有哪些?
煤矿工人职业病如下煤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煤矿工人肺尘病煤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职业中毒;
噪声聋;
风湿病;
职业性传染病;
职业性皮肤病;
职业性眼病。
煤炭工人职业危害因素
(1)生产性粉尘 生产性粉尘是煤矿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煤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井下生产过程中凿岩、钻煤眼、放炮、割煤、装煤(矸)、转载运输等环节均能生产大量粉尘,粉尘包括岩尘和煤尘两种。作业人员长期在岩尘超标的环境中劳动,可能引起矽肺病;作业人员长期在煤尘超标的环境中劳动,可能引起煤肺病。
(2)有害气体 井下空气中可能存在过量的CH4、CO、CO2、氮氧化合物、H2S等有害气体,如果不及时加强通风,将其冲淡并带走,就可能造成人员中毒。
(3)不良气候条件 井下气候条件的基本特点是温差大、湿度大、风速大。因此,作业人员容易出现感冒、上呼吸道感染或风湿性关节炎。
(4)不良劳动体位 在煤层薄的采煤工作面或者高度小的巷道从事作业的人员不能站立劳动,经常跪在底板上,使局部关节(入膝关节)长期受到强烈压迫及摩擦而引发滑束炎,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滑束炎已列为国家承认的法定职业病;另外,井下从业人员长期弯腰劳动,容易引起腰椎病;井下空间较小、井下从业人员经常磕碰头部,容易引起颈椎病。
(5)噪声和振动 随着采煤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生产性噪声和振动对从业人员的危害越来越大,入凿岩机、钻机、采煤机、掘进机、运输机、破碎机、压风机、水泵、局部通风机、机车、放炮等都能产生很大的噪声;有时噪声与振动同时存在危害更大、噪声可引起噪声聋,入井下工人常见的耳杂“发育”——即听力显著减强,振动科引起局部振动疾病。
(6)放射性物质 煤矿井下放射性物质(如氡)及其子体往往比地面高,对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又一代影响。有的单位(洗选煤厂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放射性物质,若管理不妥,将对人体产生很大危害。
.职业危害的前期预防
(1)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2)煤矿企业对职业危害项目,应当及时、如实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3)新建、改扩建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煤矿企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防范
(1)煤矿企业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做出评价。
(3)煤企业应当向从业人员告知职业危害因素及应急处理方案。
(4)煤矿企业应当采取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的措施,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在劳动中贯彻执行。
(5)煤矿企业应当制定职业危害事故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对受到职业危害的人员组织现场抢救,控制职业危害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二、职业健康的检查方法
(1)煤矿企业对新入矿工人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2)煤矿企业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
(3)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4)煤矿企业职业健康检查的查体时间间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煤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①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人,岩石掘进工种每2—3年拍片检查1次;混合工种每3—4年拍片检查一次;纯采煤工种每4—5年拍片检查1次。
②对离岗工人必须进行离岗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③对接触毒物、放射线的人员每年检查1次。
(5)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挚而有别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承担。
(6)Ⅰ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1次。对疑似尘肺患者(0+),岩石掘进工种每年拍片复查1次、混合工种每2年拍片复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3年拍片复查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