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注册他人包装为专利(伪造自制他人的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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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专利会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恶意注册他人包装为专利,“假冒恶意注册他人包装为专利他人专利的恶意注册他人包装为专利,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假冒他人专利,是指在与专利产品类似的产品或者包装上加上他人的专利标记或专利号,冒充他人的专利产品,以假充真。假冒他人专利,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有:(1)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比如,要求其停止制造专利产品、停止继续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等。(2)赔偿损失。具体的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专利权人损失的多少来确定。
恶意抢注商标,如何认定?
“恶意抢注”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故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商号。关于“恶意抢注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
恶意抢注商标造成的社会危害十分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正常经营者的经济利益,阻碍我国从制造经济向品牌经济的转型。恶意抢注商标的实质是对他人商誉或声誉的盗用,或者对公共资源的非法占用,必然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为了应对恶意抢注商标,企业或者高价回购,或者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解决诉讼,或者事先注册大量的所谓“防御商标”,造成经济资源的无端浪费。恶意抢注商标的泛滥,影响到正当经营者对商标知名度的培育,阻碍甚至扼杀知名品牌的形成。
2、耗费大量的商标审查和司法资源,危害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由于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大行其道,包括侵犯他人权益、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以及没有真实意图的商标,致使本来已经不堪重负的商标审查人员和司法人员雪上加霜,严重降低了商标审查和诉讼效率。我国商标申请量和保有量已经连续十年世界第一,目前仍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长。由于商标审查期限长,在先的商标障碍多,致使正常的商标申请变得困难,由此影响到正常商标秩序的建立。
3、严重危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例如日本产业经济就曾公开发表言论职责我国恶意抢注商标横行,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则专程赴华打击伪意大利品牌等。
假冒他人专利,一般都有哪些行为?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有:
(1)、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在广告或者其他宣称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设计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设计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假冒行为;
(2)、被假冒的必须是他人已经取得的、实际存在的专利;
(3)、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应为故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