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规定(租赁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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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企业增值税申报期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首笔租金开具发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规定,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第七条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首笔租金开具发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
第八条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融资租赁货物退税时,应将不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货物分别申报,在申报表的明细表中“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RZZL”,并提供以下资料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规定:
(一)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规定;
(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规定;
(三)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规定;
(四)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五)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我们是融资租赁出租企业,请问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期限和提供资料的要求是什么?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首笔租金开具发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规定,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向主管税务局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如你公司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可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再行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融资租赁货物退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规定:
1.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
3.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纳书。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4.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5.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规定他资料。
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融资租赁及融资租赁出租方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一、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税〔2014〕62号)规定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规定:“一、政策内容及适用范围
(一)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
三、有关定义
本通知所述融资租赁企业,仅包括金融租赁公司、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
本通知所述金融租赁公司,仅包括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本通知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有形动产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二、根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7号)规定:“一、《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第一条第一项中的“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包括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上述企业、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二、融资租赁企业,是指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