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措施(煤炭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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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煤炭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那些主要问题,简述解决问题的主要措施地理答案
- 2、简述印尼对翁比林煤矿工业的可持续发展采取了哪些措施?
- 3、煤化工行业如何健康发展?
- 4、关于煤炭产业政策的公告
- 5、发展煤矿循环经济 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在煤炭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那些主要问题,简述解决问题的主要措施地理答案
煤炭是我国主要能源,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资源保证。然而长期以来,在煤炭资源立法、执法以及管理体制方面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使煤炭资源没有得到合理开发利用。本文在列举我国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探讨了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并从法律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主要问题
我国煤炭资源分布广泛,总量丰富,储量居世界前列,且煤类齐全、煤质优良。煤炭资源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在我国一次能源的消费构成中占了76.4%的比重,是我国主要的能源, 同时又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从煤中可以提取200多种生产和生活必需品。
在未来新能源大规模利用之前,煤炭将是支持我国能源供应的国内主要品种,是我国今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但是由于我们对煤炭资源保护认识不足,对环境和生态保护重视不够,在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存在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不合理开采造成资源耗费率高,损失浪费严重
煤炭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其形成要经过漫长的地质时期,一旦采完也就消失了,在短时间内不能再生,这种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对煤炭资源保护和战略储存的重要意义。然而煤炭开采中采富弃贫、采主弃副的现象普遍存在,小煤窑的私挖滥采屡禁不止,给煤炭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
有关专家按照各类煤矿产量加权平均的方法,对煤矿的矿井回采率进行了估算,目前全国煤矿矿井回采率仅在30%左右,与国外矿井回采率最高为85%相比,相差悬殊。以煤炭资源储量占全国三分之一的山西省为例,“矿井回采率加权平均为38.7%,由于采矿方法落后, 机械化程度不高(国有重点煤矿98%以上,地方国有煤矿20%,乡镇煤矿低于10%),科技含量低,管理跟不上,造成厚煤层采不全,中厚煤层回采率低,薄煤层(0.7m~1.4m占全省煤炭总量的12%~18%)弃采, 每采1吨煤, 就要付出6吨~8吨煤储量的代价。” ①
(二)不合理开发利用带来严重的生态环境负面影响
尽管我国在《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中都对矿山环境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就目前情况看,煤矿开采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仍十分严重。“一是井工开采造成地表塌陷,露天开采挖损土地;二是造成水资源的流失与污染;三是污染大气环境。同时,我国煤炭利用产生的污染也十分严重,我国85%的煤炭直接用于燃烧,致使我国成为典型的煤烟型污染,煤炭燃烧排放大量的SO2, 已造成我国30%的国土面积受酸雨的影响。”②
二、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在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出现的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有观念、政策、法律、技术等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观念原因
煤炭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由于我国的煤炭储量丰富,使人们对我国煤炭资源产生“取之不尽,用之不完”的错觉。再就是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作为一次能源的煤炭与二次能源的电力相比,其价格相差很大。“2002年美国的终端售电单价为7.2美分/千瓦时,而电煤的平均到厂成本是3.57美分/千瓦时,售电单价是电煤单价的1.97倍。而同期,我国终端的售电单价是59分/千瓦时,电煤平均到厂成本约为12分/千瓦时,售电单价是电煤单价的4.9倍,远高于美国1.97倍的水平,说明我国煤炭价格偏低。” ③电煤在电力价格中的比例关系,印证了我国煤炭价格与电力价格相比偏低的事实。正因此,人们认为煤炭资源是无价或廉价的。这种资源无价或廉价的错误认识,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对煤炭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
(二)政策原因
过去我们在对待经济发展问题上,指导思想出现了偏差,片面强调地方利益和经济指标的增长,只注重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形成了煤炭工业粗放经营的经济增长模式。长期以来,煤炭工业实行了“有水快流”的政策,对煤炭开发采取了“大、中、小型煤矿并举, 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导致乡镇、个体煤矿迅猛发展,甚至失控,占用了大量的资源。而这些小煤矿大多布局不合理,设备简陋陈旧,技术力量薄弱,环保措施不到位,其回采率仅10%,远远低于国家规定, 这种“掠夺式”的乱采、滥挖使国家宝贵的煤炭资源遭到严重浪费,并且造成了当地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三)法律原因
煤炭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最有力也最权威的管理手段是法律手段。但我国在煤炭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方面的法制宣传不够,执法力度不够,法律制度还不很健全和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煤炭立法不完善。 目前,我国煤炭立法是由法律、法规、规章等构成的。主要有《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煤炭、矿产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行政规章以及各地方人大和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存在的问题是:
(1)煤炭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不合理。 煤炭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国家对进入煤炭行业的企业要给予一定限制。我国对煤炭企业的设立实行许可原则,由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我国《煤炭法》第十八条(四)规定:“有符合煤炭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资料(五)规定的 “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虽然都有环境保护的内容,但矿山设计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由哪个部门审批认定,是环境保护部门还是煤炭管理部门没有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再就是从《煤炭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开办煤炭企业的六项条件来看,条件低,不细化,使许多生产技术条件比较差的小煤矿能够通过审批成立,从而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2)我国煤炭资源有偿使用的法律规定尚不健全,资源税费的征收不尽合理。
我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也规定:“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法律规定有偿取得采矿权的方式比较单一,缺乏激励机制。对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的规定,也不尽科学。
《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税是调节部分矿山企业的级差收益,鼓励企业间的平等竞争;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是对资源消耗的补偿,是矿山企业的‘资源’成本,是调节矿产资源所有者和采矿权人之间的产权关系,是对已消耗的资源的货币补偿。煤炭属于矿产资源,是一种高耗竭性资源,矿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这两种形式的费用的征收都是以销售数量或销售收入为计税和收费依据,不能真实反映煤炭作为矿产资源本身的价值,没有体现出煤炭资源资产化管理和资源有偿使用的全部内涵,不利于提高资源回收率,也不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导致了煤炭资源的价值和价格相背离。
(3)缺乏可操作性强的措施,保护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 我国《煤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 但是怎样进行保护性开采,采取何种措施保护,如哪些煤种属于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没有确定,没有建立稀缺煤种资源储备制度等使得保护乏力。在我国丰富的煤炭资源中“焦煤、肥煤、瘦煤等主要炼焦煤稀缺,据统计,全国肥煤资源量373亿吨,焦煤资源量695亿吨,瘦煤资源量445亿吨,三者仅占查明煤炭资源量的14%,优质炼焦用煤则更少。”③由于缺乏操作性强的措施,焦、肥、瘦煤等稀缺煤种得不到有效保护。
《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煤炭法》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煤炭资源回采率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资源和开采条件确定。”但这些规定随意性强,可操作性弱。因为没有一个统一的、动态的、比较公平的量化的标准。这也正是造成煤炭资源开采回采率低,损失浪费严重的原因之一。仅“1980年至2000年,全国煤炭资源浪费280亿吨。”⑤
《矿产资源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没有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煤炭法》虽然在第六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的回采率的,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但由于没有统一的量化的标准,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往往是一句空话。
2.煤炭资源保护的执法力度不够。 在煤炭资源管理中存在审批不严、稽查不够的问题,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小煤窑屡禁不止。1998年,国家开始实施“关井压产”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效果。2001年5月国家经贸委又下发了《关于加大关井压产、总量调控力度确保煤炭经济形势进一步好转的通知》,加大关井压产力度,加快关闭国有井田范围内各类小井,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自办小井。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近几年已关闭的小煤矿,进行一次全面的复查。但是随着近一两年来煤炭价格的上涨,小煤窑又死灰复燃。
3.煤炭资源保护法制宣传不够。 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煤炭法》第三条规定:“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但是在实际开采过程中却没有得到彻底的贯彻和执行。在许多人眼里,国家的资源好像是白给的,谁能挖到手就是谁的,根本不知道非法采矿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技术原因
煤炭资源的调查规划和勘查工作有待加强,煤矿生产的机械化、集约化程度低,采矿方法落后, 科技含量低,煤炭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水平低,洁净煤技术还有待推广。
三、我国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法律对策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的要求,这不仅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政策和体制保障,也对环境资源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应当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以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切实执行煤炭开发中“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做到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针对我国煤炭资源在开发利用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一) 完善煤炭立法
1.严格实行煤炭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
建设高产高效集约化矿井,逐步取代小煤矿,减少煤炭资源浪费,是煤炭工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由之路。这就需要建立煤炭勘探、开发准入制度,提高煤炭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完善对开办煤炭企业条件的规定。对已有企业,要严格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可以根据煤炭资源赋存情况和开发要求,增加对企业年生产能力、回采率的要求,将不符合条件的组织、个人拒之门外。对此有些地方立法已做出规定,如《山西省煤炭资源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开办煤炭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得少于30万吨,开采零星资源
、极薄煤层及残采、复采的矿井,年生产能力不得少于3万吨;煤炭资源的采区回采率,开采薄煤层不得低于85%,开采中厚煤层不得低于80%,开采厚煤层不得低于75%。
2.完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
为了避免煤炭开发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以预防为主。对煤炭建设项目实施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将其作为煤炭企业设立和发放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前置程序。我国已于2002年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矿产资源法》、《煤炭法》中应对此做出相应规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通过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3.完善现行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完善现行的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规定,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应将核定回采率考虑在内,煤炭资源补偿费应以经过合理评估的煤炭价格作为依据,以此促进煤炭开发者提高回采率,并真实反映煤炭资源的价值,达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的。 《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对资源税的用途未作规定。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97年修正)第11条的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为了支持我国煤炭工业的发展,国家应规定将征收的资源税费的一定比例用于煤炭科研项目的研究、科研成果的推广以及对企业的环保资助等。对此,可借鉴美国的做法。美国联邦政府对煤炭工业的扶持突出表现在为煤炭的研究和开发提供资金和为环保提供资助。在煤炭研究和开发方面,联邦政府主要是加强对洁净煤技术的扶持力度。在环保的资助方面,美国通过建立废弃矿山土地复田基金帮助采后煤矿的复田。大力发展洁净煤技术,推进洁净煤技术产业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解决由于煤炭开采和利用所引起的环境问题。此外,为了推进煤炭企业的技术创新,对于采用先进技术,超过核定回采率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如减交资源补偿费等。
4.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
为了合理开采,保证后备资源,应明确划定煤炭国家规划区、重要经济价值矿区,确定特殊煤种和稀缺煤种,对特定煤炭资源实行战略性保护,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实施统一规划和保护性开采。对于以上特定资源的开采,必须经国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级政府批准,开采方案需组织专家论证,以保证其科学性、合理性。
5.煤炭法的修改还应注意与修改后的《刑法》、《行政许可法》的衔接问题。新刑法已取消了类推,《煤炭法》第七十九条中关于“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提法,显然不符合新刑法精神。应对类似条款进行修改。再如,对开办煤炭企业的审批、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等规定都应当修改,使之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二)加强煤炭执法
1.实行保证金制度。 为了提高煤炭回采率,减少浪费,可以让煤炭开发企业交保证金,如果达到核定回采率,则退还。为了保护土地资源,《煤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开采煤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由采矿者负责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为促使采矿者履行其义务,可以令其交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如“美国的《露天开采控制与复田法》规定:煤矿主在开采前须交纳复田保证金,保证金数额须足以支付预计的全部复田费用,具体由州环保局确定。复田保证金待复田后按一定程序归还矿业主。对不按计划复田者给予罚款或刑事处罚。”⑥
2.关闭年生产能力在法定吨位以下的小煤矿。 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国家政策的小煤矿要坚决关闭,而且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发动群众,监督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的违法行为,如实行对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有奖制度。
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廉洁执法、熟悉法律的监察队伍,严格执法,加强监督,杜绝执法中的腐败行为。
(三)将环境资源保护的宣传和法制教育相结合,提高全民的认识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强化可持续发展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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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印尼对翁比林煤矿工业的可持续发展采取了哪些措施?
印尼对林煤矿工业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措施的可持续发展采取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措施了一系列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措施的措施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措施,包括限制煤炭的开采进度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措施,对树林的保护等综合治理措施。
煤化工行业如何健康发展?
几年来,随着石油资源的日趋紧张,石油价格的不断上涨,中国以煤制油为重点的煤化工项目方兴未艾,煤化工产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我国通过多年的经济快速发展,煤化工产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煤化工产品需求量大幅度增加,为煤化工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销售市场;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科学技术的进步,为我国煤化工产业的发展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和技术基础;由于全世界范围的石油短缺,石油价格大幅度上扬,目前的最高价格已经达到约140美元/桶,使得煤制油在经济上更加有利可图,因经济利益驱动推动了煤制油项目的大发展;随着可持续发展观的确立和实施,经济发展对清洁能源的需求不断增多,推动了煤化工产业把煤炭这种相对不太清洁的能源,转化为比较清洁的石油及类似石油的替代清洁能源产品;由于我国铁路运力不足,交通运输比较紧张,运输费用比较高,推动了煤化工产业把笨重低值的煤炭产品转化为附加值高、运输需求少、使用方便的煤化工产品运输,从而可以有效地缓解交通运输的紧张局面。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我国目前已经具备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煤化工产业的好机遇。
虽然我国煤化工产业发展具备了新的发展机遇,但是,煤化工产业发展也面临着很多挑战。
首先是技术挑战,就煤制油这一最热门的煤化工项目来说,在世界范围内,还没有完全成熟的成功的科学技术和工业化发展的成功经验;其次是成本挑战,原来衡量煤制油的成本时煤炭资源本身的价格比较低,近几年来,煤炭价格涨了少则1-2倍,多则好几倍,在煤炭价格大幅度上涨的情况下,煤制油等化工产品的生产成本毕竟要大幅度提高,在煤价迅速上涨的新情况下,发展煤制油等化工产品在经济上是否有利需要进一步进行评估和核算;第三是煤炭资源紧张,就我国目前的煤炭需求来说,在煤化工产业需求不大的情况下,煤炭产品仍然供不应求,如果在煤炭供应紧张的情况下,大力发展煤化工产业,势必造成煤炭产品更加供不应求,煤炭供应的缺口会进一步加大;第四发展煤化工产业使电煤供应更加紧张,近几年来,我国最大的煤炭用户电力行业煤炭供应持续紧张,电煤持续供不应求,在电煤供应紧张的情况下,发展煤化工有需要大量的煤炭资源做保证,这样,就会使我国的煤炭供应更是雪上加霜,供不应求;第五煤化工产业的发展,会不会带来严重的新的环境污染,需要进一步进行评估和在实践中进行科学验证;第六在煤化工发展问题上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一哄而上、无序盲目发展的问题,这对煤化工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无疑将带来一些无法解决的隐患,这些隐患将不可避免地影响着煤化工产业的顺利发展。
煤化工产业发展既有机遇,又有挑战,但是,从我国目前的资源状况和市场需求来说,必须大力发展煤化工产业,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我们必须采取大的动作、下大力气把煤化工产业规划好、设计好、建设好、发展好。
大力发展煤化工产业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定位煤化工产业的发展方向呢?这里谈谈自己的看法。
国家要制定科学的发展煤化工产业的政策。
发展煤化工产业必须有科学的政策作保障,这样,才能确保煤化工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我国煤化工产业发展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据悉,我国《煤化工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将于今年出台。据报道,07年底,发改委副主任张国宝指出,《煤化工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编制对规范和引导煤化工产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张国宝强调,煤化工发展不仅要考虑煤资源合理利用,还要考虑到环境容量、水资源及市场等制约因素;煤化工发展必须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要从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全面评价煤化工产品能源利用效率和二氧化碳排放对环境的影响。他要求工业司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煤化工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尽快提交委办公会审议。可以预计,在06年底就发布征求意见稿的《煤化工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过一年多的审核,很可能将于08年正式出台。
煤化工产业必须合理布局,科学发展。
目前,在我国的煤化工产业发展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考虑资源条件、不考虑环境制约、不考虑成本影响、不考虑承担风险的能力、不考虑技术水平而追求时尚、贪大求全、一哄而上,盲目发展煤化工产业的情况,如果这样下去,肯定会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如有的地区煤炭资源本身就特别紧张,由于又不切实际地在本地区发展煤化工产业,造成了当地煤炭资源严重短缺,由于煤炭资源短缺,必然影响当地相关产业的顺利发展,也会造成煤化工产业的发展成本较大幅度提高,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浪费,从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因此,我们在发展煤化工产业时,必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科学的态度,对煤化工产业进行科学布局、科学规划、科学发展,确保整个煤化工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煤化工产业发展的重点要放在中西部地区。
发展煤化工产业必须考虑以下三个因素:一是煤炭资源丰富,煤化工基地必须在煤炭资源丰富的地区;二是生产成本较低,煤炭资源的价格比较低,尽量就地取材,运输方便,生产支出较少,成本较低;三是运力要有保障,交通运输特别是铁路运输一直是我国的瓶颈行业,运力紧张,运输成本高,只有把煤化工产业基地建在煤炭产区或相邻地区,才有利于缓解我国交通运输的紧张局面,避免由于运力不足,资源短缺,导致煤化工行业无法顺利发展。煤化工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消耗大量的煤炭原料,根据我国的煤炭资源分布特点及基本国情,由于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煤炭资源短缺,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煤炭资源比较丰富,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我国的煤化工产业从企业布局上应实施“限东促西,资产转移,西进东退,均衡发展”的宏观发展策略,即在东部及沿海经济发达等能源相对短缺的地区要限制煤化工产业的发展,不再新建和改扩建煤化工企业;对经济发达、煤炭短缺地区的煤化工企业要采取科学稳妥的措施,逐步把部分企业的资产、设备转移到西部经济落后但煤炭资源充足的地区;在产业布局上西部要加快发展,加大基本建设投入、不断扩大生产规模,东部要适度缩小产业规模、降低生产能力、减少市场份额,达到煤化工企业布局科学、经济高效、协调发展的目的。
煤化工产业发展要组织科技攻关,不断提高科学技术水平。
目前,我国的一些煤化工项目,特别是热度特高的煤制油项目,目前还没有经过实践检验过的成熟的煤制油的成功技术,还没有一套完整的煤制油管理经验,还没有建成一个成功的煤制油现代化企业,在煤化工产业的发展过程中,肯定要遇到很多技术难关,出现很多技术上还没有解决的问题,在煤化工产业发展的新的挑战面前,没有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就不可能有煤化工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必须用大力气,下大功夫,花大投入,进行科学研究,组织科学技术攻关,及时解决煤化工产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科技进步,推动煤化工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煤化工行业发展应提倡积极吸收国外资金,引进国外技术,走合资合作之路。
世界经济一体化是无法阻挡的历史潮流,在煤化工这一风险性行业的发展过程中,我们更应该采取积极的态度,采取资金、技术等合作的方式,增加资金投入,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强煤化工行业的技术含量和竞争实力。在进行合资合作的过程中,只要合作成功,就不要怕合作的外资方赚钱,人家给你合资合作的目的就是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如果只讲让人家承担风险,而不想让人家获取效益、怕人家赚钱,那就大错特错了,这样,人家也不会给你合作,即使合作了,也不会顺利地健康发展。
要密切关注煤化工产业发展前景存在的不确定性。
在5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中国能源战略高层论坛”上,中国能源研究会副理事长周大地表示,今年以来,国内煤炭需求持续旺盛,而环境压力也更为明显。面对国内外资源环境压力,我国今后的能源发展要坚持多元化能源发展趋势,改变一煤独大的格局,使煤炭、石油、天然气、核能、水电、可再生能源各自都能发挥自己的长处。他提醒,对于国内呼声高涨的煤化工行业发展仍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能靠大量的煤炭来搞煤制油、煤制气。从煤炭工业方面来讲,我国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把煤更好地、更清洁地、更安全地、更高效地生产出来和合理利用。而对于呼声很高的煤化工行业,他却提醒道,真正想靠大量煤炭来搞煤制油、煤制气,以后会有问题。从长期的战略性来讲,大规模搞煤化工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从战略上和长期上来讲,中国没有那么多的煤来随意发展煤化工,煤炭供应偏紧,一多半煤用来发电,另一方面要用在冶金建材行业。面对石油价格不断上涨,煤化工替代石油被看成了一种趋势。鉴于此,业内一些人士认为,我国煤炭资源比较丰富,我国发展煤化工更具成本优势。2006年7月,国家发改委对煤化工项目的限制审批规模作出了具体规定,不再批准年产规模在300万吨以下的煤制油项目、100万吨以下的甲醇和二甲醚项目、60万吨以下的煤制烯烃项目。2007年年初出台的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指出,“十一五”期间我国要有序推进煤炭转化示范工程建设;2007年底《煤炭产业政策出台》表明了国家鼓励大型煤炭集团参与化工等企业联营,煤化工朝着规模化方向发展。分析人士指出,新型煤化技术相对并不成熟,因此还有一定的风险。另一方面国家鼓励煤化工形成规模化发展,而且煤化工投入大,发展周期比较长,因此也要承受投入与产出的风险。从上述两方面来说,煤化工发展不确定性比较强。但持反对意见的分析人士指出,新型煤化工对煤炭需求比较少,需求量占整个煤炭总需求量不到2%,因此,对电力等行业的煤炭需求不会造成太多的影响。
关于煤炭产业政策的公告
( 2007 年第 80 号)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 [2005] 18号) 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措施,严格产业准入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措施,转变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生产力水平,保障安全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 《煤炭产业政策》,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煤炭产业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煤炭产业政策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煤炭产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国家能源安全。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生产力水平,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 [2005] 18 号) 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发 展 目 标
第一条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能源保障。
第二条 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形成以合理开发、强化节约、循环利用为重点,生产安全、环境友好、协调发展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体系。
第三条 严格产业准入,规范开发秩序,完善退出机制,形成以大型煤炭基地为主体、与环境和运输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的产业布局。
第四条 深化煤炭企业改革,推进煤炭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兼并和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形成以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中小型煤矿协调发展的产业组织结构。
第五条 推进煤炭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煤炭技术创新机制,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培育科技市场,发展服务机构,形成完善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第六条 强化政府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靠科技进步,以防治瓦斯、水、火、煤尘、顶板、矿压等灾害为重点,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及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七条 加强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矿区,促进人与矿区和谐发展。
第八条 推进市场化改革,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加强煤炭生产、运输、需求的衔接,促进总量平衡,形成机制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煤炭市场体系。
第二章 产 业 布 局
第九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部署,按照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合理、有序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
第十条 稳定东部地区煤炭生产规模,加强中部煤炭资源富集地区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加快西部地区煤炭资源勘查和适度开发。建设神东、晋北、晋中、晋东、陕北、黄陇 ( 华亭) 、鲁西、两淮、河南、云贵、蒙东 ( 东北) 、宁东等十三个大型煤炭基地,提高煤炭的持续、稳定供给能力。
第十一条 大力推进煤炭、煤层气等资源的协调开发和基础设施的高效利用。在大型煤炭基地内,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一个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区。按照资源禀赋、运输、水资源等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确定区域煤炭开发规模和开发强度,在大型整装煤田和资源富集地区优先建设大型和特大型现代化煤矿。
第十二条 鼓励建设坑口电站,优先发展煤、电一体化项目,优先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新建大中型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选煤厂,鼓励在中小型煤矿集中矿区建设群矿选煤厂。
第十三条 在水资源充足、煤炭资源富集地区适度发展煤化工,限制在煤炭调入区和水资源匮乏地区发展煤化工,禁止在环境容量不足地区发展煤化工。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限制高硫、高灰煤炭资源开发。
第三章 产 业 准 入
第十四条 开办煤矿或者从事煤炭和煤层气资源勘查,从事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措施他条件。煤矿资源回收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安全、生产装备及环境保护措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山西、内蒙古、陕西等省 ( 区) 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 120万吨/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 ( 市) 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 15 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省 ( 区) 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9 万吨 /年。其他地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 30 万吨 /年。鉴于当前小煤矿数量多、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和环境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核准 ( 审批) 30 万吨/年以下的新建煤矿项目。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地矿类主体专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鼓励煤矿企业从技术学校招收工人。
第四章 产 业 组 织
第十七条 取缔非法煤矿,关闭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乱采滥挖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煤矿。
第十八条 鼓励以现有大型煤炭企业为核心,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以资源、资产为纽带,通过强强联合和兼并、重组中小型煤矿,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鼓励发展煤炭、电力、铁路、港口等一体化经营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参与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企业联营。鼓励中小型煤矿整合资源、联合改造,实行集约化经营。
第十九条 鼓励煤炭企业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积极引导资源枯竭矿区经济转型,支持资源枯竭、亏损严重的国有煤矿转产发展。建立中小型煤炭生产企业退出机制。鼓励和支持资源枯竭煤矿发挥人才、技术和管理等优势,异地开发煤炭资源。
第五章 产 业 技 术
第二十一条 鼓励发展地球物理勘探、高精度三维地震勘探技术。鼓励发展厚冲积层钻井法、冻结法和深井快速建井技术。
第二十二条 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建设高产高效矿井。鼓励发展露天矿开采技术。鼓励发展综合机械化采煤技术,推行壁式采煤。发展小型煤矿成套技术以及薄煤层采煤机械化、井下充填、“三下”采煤、边角煤回收等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技术。鼓励开展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分段综采放顶煤技术的研究。鼓励低品位、难采矿的地下气化等示范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 加快推进小型煤矿采煤工艺和支护方式改革,推广锚杆支护和采煤工作面金属支护,淘汰木支护。加快发展安全、高效的井下辅助运输技术、综采设备搬迁技术和装备。
第二十四条 发展自动控制、集中控制选煤技术和装备。研制和发展高效干法选煤技术、节水型选煤技术、大型筛选设备及脱硫技术,回收硫资源。鼓励水煤浆技术的开发及应用。
第二十五条 鼓励煤炭企业实施以产业升级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鼓励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煤炭勘探、开采、洗选加工、转化等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研发、集成和自主化生产。
第二十六条 推进煤炭企业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控制技术、矿井通讯技术,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数字化。推进建设煤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煤炭产量监测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
第六章 安 全 生 产
第二十七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煤炭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强化现场管理,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遏制事故发生。煤炭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矿井通风、防瓦斯、防突、防火、防尘、防水、防洪等系统。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治理方针,落实优先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提高瓦斯抽采率。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煤矿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等综合治理措施。加强煤矿冲击地压监测控制和顶板事故防范。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坚持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 “三同时”制度。煤炭生产各环节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卫生防护设施,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工艺、设备。对煤矿井下和有关设备、器材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第七章 贸易与运输
第三十一条 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促进煤炭经营企业结构优化,形成以煤炭生产企业和大型煤炭经营企业为主体、中小型煤炭经营企业为补充的协调发展格局。
第三十二条 积极推进煤炭贸易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完善煤炭价格市场形成机制,制定公平交易规则。建立全国和区域性煤炭交易中心及信息发布平台,鼓励煤炭供、运、需三方建立中长期合作关系,引导合理生产、有序运输和均衡消费。稳步发展国际煤炭贸易,优化煤炭进出口结构,鼓励企业到国外投资办矿。
第三十三条 积极发展铁路、水路煤炭运输,加快建设和改造山西、陕西、内蒙古西部出煤通道和北方煤炭下水港口,提高煤炭运输能力。限制低热值煤、高灰分煤长距离运输。煤炭运输应当采取防尘、防洒漏措施。
第八章 节约利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四条 实施节约优先的发展战略,加快资源综合利用,减少煤炭加工利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和利用效率。
第三十五条 加强节能和能效管理,建立和完善煤炭行业节能管理、评价考核、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奖惩制度。鼓励煤炭企业开发先进适用节能技术,煤炭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必须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推广使用符合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
第三十六条 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综合开发利用与煤共伴生资源和煤矿废弃物。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低热值煤发电、供热,利用煤矸石生产建材产品、井下充填、复垦造田和筑路等,综合利用矿井水,发展循环经济。支持煤层气 ( 煤矿瓦斯) 长输管线建设,鼓励煤层气 ( 煤矿瓦斯) 民用、发电、生产化工产品等。
第三十七条 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项目建设 “三同时”制度。按照 “谁开发、谁保护,谁损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推进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形成与生产同步的水土保持、矿山土地复垦和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第三十八条 煤炭采选、贮存、装卸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防止二次污染。加强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和减少排放。洗煤水应当实现闭路循环。优化巷道布置,减少井下矸石产出量。
第三十九条 建立矿区开发环境承载能力评估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严格执行煤矿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排污收费制度。限制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重要地下水资源补给区和生态环境脆弱区开采煤炭,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保护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等禁采区内开采煤炭。加强废弃矿井的综合治理。
第四十条 加强对在矿山开发过程中可能诱发灾害的调查、监测及预报预警,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制定防灾减灾预案。
第九章 劳 动 保 护
第四十一条 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落实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逐步提高煤矿职工收入水平。
第四十二条 加强劳动用工和定员管理,推广井下四班六小时工作制。推进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改善井下作业环境。为井下工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十三条 鼓励煤炭生产企业加大安全和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投入。发展和推广职业病防治、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病危害控制体系。
第十章 保 障 措 施
第四十四条 完善有利于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和煤炭资源利用率、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税费政策,完善资源勘查、开发和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对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煤炭资源开发坚持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国家统一管理煤炭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由国家投资完成煤炭资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详查,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有计划地将二级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给企业,形成煤炭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重点支持国家确定的重点成矿区 ( 带) 内煤炭资源勘查。
第四十六条 支持煤炭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煤矿企业可以从煤炭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推进煤炭生产完全成本化改革,严格煤矿维简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督的原则,煤矿企业应按规定提取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矿区环境治理。
第四十七条 实施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强国家煤矿专业人才继续教育、培养基地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实施煤炭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完善对口单招和订单式培养。规范煤矿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鼓励企业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第四十八条 支持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加快企业主辅分离。支持煤矿企业提取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
第四十九条 对不符合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矿业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发放排污许可证,水利部门不予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文件,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和其他形式的授信支持,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核准手续。
第五十条 发挥中介组织作用。煤炭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煤炭市场供求、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和行业预警制度,及时反映行业动态和提出政策建议,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发展。
本政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煤炭工业有关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政策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展煤矿循环经济 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摘要:循环经济对企业不仅仅是一种资源综合利用的手段,而且是一种新的机遇与选择,是新的产业增长点。本文提出了发展煤矿循环经济的原则、模式、基本思路、支撑要件和把握要点。
关键词:循环经济;“3R”原则;四种模式;三个关键点;四个支撑要件
循环经济是一种新型的产业科学理念,是一种低投入、高利用和低排放的先进生产力的杰作。循环经济以物质资源的循环为基本形态,形成一个“资源(能源)→产品→再生资源”物尽其用的闭环式流程,通过对现代工业生产的流程再造,把经济活动对自然与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力降低到最小程度。循环经济借鉴于自然生态系统中的“食物链网”的思路,遵循“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3R”原则,可以从根本缓解在煤炭采掘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尖锐冲突,是21 世纪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选择,那么理所当然也应该是煤炭企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按照市场运作的一般规律,在行情(大局大势)基本明朗的情况下,谁先开发利用成功,谁就会得到丰厚的回报。因此,如何占领循环经济的制高点,对每个煤炭企业的领导者、决策者都是一种智力的角逐。
一、全面客观地认识煤炭开采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在目前煤炭采掘和加工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废弃物,对矿区的生态环境造成了相当大的危害和破坏:井下开采活动造成土地沉陷,露天开采则直接破坏地表土层和植被、尾矿、矸石等,需要大面积场地,从而导致耕地占用与原有生态系统的破坏;矿石、粉煤炭等固体废物中含酸碱、毒性与放射性或重金属成分,污染周边的土地、水域或大气,其负面累积效应却是不可低估。
二、深刻解读发展循环经济的原则与模式
循环经济并非永动机式的科学幻想,而是21 世纪先进的、切实可行的经济发展模式,也是新旧文明碰撞冲突的焦点之一。“循环经济”一词是美国经济学家K·波尔丁在20世纪60年代率先提出,他认为,人类只有通过对资源循环利用才能长期可持续的生存下去。循环经济的基本特征是对自然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循环利用,其指导理论是系统科学和生态环境学。
1.发展循环经济的三项基本原则
(1)减量化原则(Reduce)。旨在从经济系统的源头进行控制,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流程的物质量。
(2)再利用原则(Reuse)。旨在通过流程再造进行全过程的有效控制,以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利用效率。
(3)再循环原则(Recycle)。旨在从经济系统输出端进行控制,使得生产出来的物品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后能重新变成可以利用的资源。
2.发展循环经济的四种模式
(1)杜邦模式———企业内部的循环经济模式。
通过组织实现企业内部各工艺过程之间的物料循环,延长生产的链条,减少生产过程中物料和能源的消耗量,尽量减少废弃物和有毒物质的排放,最大限度地利用可再生资源,提高产品的耐用性等等。据介绍,美国的杜邦公司目前已经完成了新的生产模式,废弃物的排放量减少了45%以上。
(2)工业园区模式。
按照工业生态学的原理,通过企业间的物质集成、能量集成和信息集成,形成产业间的代谢和共生耦合关系,使一家工厂的废气、废水、废渣、废热或副产品成为另一家工厂的原料和能源,建立工业生态园区。典型代表是丹麦卡伦堡工业园区。卡伦堡生态工业园区是在企业之间实现循环生产,即通过科技工业园区把不同的工厂联结起来,形成网络循环。这个科技工业园区的主要企业是火电厂、炼油厂、制药厂和石膏板厂,这四个企业形成一个生产链,一个企业通过贸易方式利用其他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作为自己生产中新原料的投入,形成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3)德国DSD———回收再利用体系。
德国的包装物双元回收体系(DSD)是专门组织回收处理包装废弃物的非盈利社会中介组织,1995 年由95 家产品生产厂家、包装物生产厂家、商业企业以及垃圾回收部门联合组成,目前有1.6万家企业加入。它将这些企业组织成为网络,在需要回收的包装物上打上绿色标记,然后由DSD委托回收企业进行处理。任何商品的包装,只要印有它,就表明其生产企业参与了“商品包装再循环计划”,并为处理自己产品的废弃包装交了费。“绿点”计划的基本原则是:谁生产垃圾谁就要为此付出代价。企业交纳的“绿点”费,由DSD用来收集包装垃圾,然后进行清理、分拣和循环再生利用。
(4)日本的循环型社会模式。
日本在循环型社会建设方面主要体现三个层次上。一是政府推动构筑多层次法律体系。2000年6 月,日本政府公布了《循环型社会形成促进基本法》,这是一部基础法,随后又出台了《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等第二层次的综合法。在具体行业和产品第三层次立法方面,2001年4月日本实行《家电循环法》,规定废弃空调、冰箱、洗衣机和电视机由厂家负责回收;2002 年4 月,日本政府又提出了《汽车循环法案》,规定汽车厂商有义务回收废旧汽车,进行资源再利用;5 月底,日本又实施了《建设循环法》;到2005 年,建设工地的废弃水泥、沥青、污泥、木材的再利用率要达到100%。第三层立法还包括《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食品回收法》、《绿色采购法》等。二是要求企业开发高新技术,首先在设计产品的时候就要考虑资源再利用问题,如家电、汽车和大楼在拆毁时各部分怎样直接变为再生资源等。三是要求国民从根本上改变观念,不要鄙视垃圾,要把它视为有用资源。堆在一起是垃圾,分类存放就是资源。
三、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思路
(1)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应当拓宽思路,加大科技创新力度,通过深度开发利用实现物尽其用。传统煤炭产业产品单一、产业单一,重开采、轻加工,重生产、轻利用,重建设、轻环保,引发了许多问题。煤炭产业多年来一直在走“资源———产品———污染排放”之路。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的特点显得十分突出,并且为此已经付出了沉重的资源代价、循环代价、环境代价、生命代价、后续发展能力的代价。目前的大多数企业已经陷入了高投入、低产出,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再投入、再浪费、再污染的恶性循环之中。循环经济主张把经济活动组织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让所有的物质和能源能在这不断进行的循环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发展循环经济不但要开采煤炭,而且要对煤炭进行深加工,还要对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在这一过程中减少了资源的消耗,同时使资源得到升值。以动力煤为例,如果提供给电厂的燃料是高灰分、高含硫原煤,就会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而通过选煤平均每入选1亿吨原煤可就地排出煤矸石2000万吨,燃用分选后的动力煤可节煤约10%,经过分选,可降低60%~70%的灰分和脱除50%~70%的无机硫,这样既减少了运输量,又提高了电厂的热效率,保护了环境,使煤矿、运输部门、电厂的经济效益都得到提高,真正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2)“缺油少气富煤”是我国化石燃料资源赋存的特点。“富煤”是相对于油、气资源稀少而言,事实上煤炭也是一种稀缺资源。煤炭是古代植物在气候、环境、地壳运动等的作用下,经过亿万年演变而成的。煤炭形成的漫长性决定了煤炭不可再生,开采一吨就少一吨,是稀缺的衰竭性资源。资源的浪费情况是相当惊人的,提高煤炭开采回收率已成为煤炭产业必须解决的紧迫问题。煤炭是工业的粮食,很多行业离不开煤炭,煤炭不仅当代人需要,子孙后代也需要。如果我们对煤炭开采回收率低不引起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制止这种浪费资源的行为,总有一天会走到煤尽油枯的穷途末路,不仅制约经济的发展,还会贻误子孙后代。
(3)传统煤炭产业习惯于以采煤为主,忽视煤炭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和废弃物的利用。循环经济要求依据自然生态有机循环原理,把煤炭开采过程所得到的所有资源充分利用,使上工序生产排放出的废弃物变为下工序的原料,实现安全、清洁生产,最少废弃,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扩大和延长产业链,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生产体系之间的系统耦合,构建上工序排放的废弃物作为下工序原料的使用平台,实现物质和能量的多级使用,高效产出并持续利用。比如煤层气,在煤炭开采过程中经常由于瓦斯爆炸或瓦斯突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但煤层气又是一种高效的洁净能源,其效用不亚于天然气。由于技术、资金等原因的制约,让煤层气在开采过程中白白地流失,实在太可惜。发展循环经济就必须充分地利用这一资源,于是就延伸出“煤层气开发”产业,形成了洁净燃料———瓦斯发电———化工产品的新产业链。就煤炭企业本身来讲,煤层气开发、煤矸石综合利用、坑口电厂粉煤灰利用、洗煤厂水的循环利用等都是值得优先开发的项目。因为在煤矿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已具备相当的生产条件和物质基础,只要再稍加投入,就能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撑要件和把握要点
(1)煤矿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走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工业化道路,需要以下4个方面的支持。
第一,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构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灵活高效的多元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各个新的经营单位由单纯的生产者变为自我约束、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的独立市场主体,把一元化的产权结构变为多元化的产权结构,把模拟法人变为真正法人。
第二,建立科学、慎重的决策机制。坚持细调研、慢决策、快实施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规范项目建设程序,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进传统产业,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和浪费资源的产业,促进煤矿产业布局的合理调整。
第三,加强技术创新。在经济活动的源头节约资源并减少污染,实现整个生产过程的生态化和绿色化,在洁净技术方面重点开展机电一体化高效选煤关键技术、细粒煤高效脱水脱硫降灰技术、生态环境的控制等技术研究。
第四,开辟融资渠道。用足、用好、用活国家已出台的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财政优惠政策,同时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通过自筹、申请银行贷款、寻找融资伙伴、资产重组融资、招商引资等多种融资渠道进行筹措资金,保证循环经济决策的顺利实施。
(2)煤矿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必须把握三个关键点:
第一,必须科学统筹企业发展与节约资源的关系。煤矿发展循环经济,就要坚决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高耗、低效、高污染的工艺、设备和产品,优化生产工艺流程,大力开展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促进资源节约潜力向节约能力和节约效益转化。这样才能在企业发展的同时兼顾资源节约。
第二,必须科学统筹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因此,发展循环经济就是把环境治理有机地融入企业的生产中,获得新的价值增值,从而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增值的“双赢”,企业发展与环境治理两者之间的关系由相互对立变成相互促进。因此,煤矿应担负起社会责任,更新环保观念,从循环经济的角度看待环境保护,分析自身行业与产品的特点,以粉煤灰、煤矸石、有机废水为重点,推进工业废物综合利用,按照经济规律推行环境治理。
第三,必须科学统筹多元化与关联性的关系。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由于想突破单一主业经营规模的限制,总是会选择多元化经营战略,进入其他领域。但是,科学的发展态度是从本企业、本行业实际条件出发,注重产业的关联性,选择相关多元化战略的企业。
胡锦涛同志最近强调指出:“要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约优先的原则,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坚决禁止各种掠夺、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坚决摒弃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做法,下大气力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努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友好问题,成都附近的都江堰工程就是一个极好的例证。两千多年来都江堰经久不衰、常用常新,其设计者的核心理念就是“天人合一,顺其自然”。这座低矮且看似平常的都江堰,千百年来给沿岸的成都平原苍生百姓带来了年复一年极其丰厚的水利效益。其中该工程所蕴藏的丰富的科学原理和深邃的历史启示令人越悟越深刻、愈想愈升华。
总之,煤矿发展循环经济的前景光明,且势在必行。所以煤矿的决策者们应该在拓展产业经营领域时,选择那些与煤矿主业有着内在联系的电力、建材及电轧钢、电解铝等产业。这样,所经营的各种项目都连在一条有机的产业链条上,企业做强做大就有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