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标准化与技术性贸易壁垒(中国对外贸易中遭遇的专利壁垒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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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壁垒的类型有哪些
专利壁垒是指一国政府或企业(主要是发达国家制造商)依靠其技术垄断优势,以保护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名义,利用甚至滥用专利制度的法律保护,实施各种不合理障碍措施限制其他国家的产品的进口,使国外非专利权人处于一种十分不利的地位。出现了诸如已生产产品被诉侵权、产品进入市场受到专利、诉讼阻挠等,从这个意义上讲,就形成了“专利壁垒”。
专利壁垒的类型
专利壁垒根据其运用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如下4种:
1、“337调查”式的专利壁垒
37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通常禁止进口产品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产品中的不公平行为及不公平措施。
据相关数据显示2006~2011年,美国337调查增至266起,涉华数量也随之攀升;2012年,美国共发起337调查29起,且总体呈曲线上升态势。其中,涉华337调查83起,占比36.4%。相关专家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向美国出口产品由生活必需品逐渐向高新技术产品转变,美国企业为维护自身的市场优势地位,必然会屡屡启动“337调查“这类非关税贸易壁垒,因此,337调查常常是排斥竞争对手、争夺美国市场的一个商业竞争策略,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冷静而积极地面对,并努力完善我国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研究国外知识产权的发展态势和竞争态势,客观分析我国各领域知识产权竞争的优劣,选择一些重点领域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工作。
2、“专利圈地”式的专利壁垒
现在,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将专利作为竞争利器,实行专利圈地,用以敲开和占领他国市场。而所谓的“专利圈地”就是利用申请或发明在先的专利在该技术领域画地为牢将其变成自家的领地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的行为。而跨国公司不仅在本国注册大量专利,而且通过跨国的专利申请完成专利的全面控制。跨国公司还通过已获得专利权的基本专利为基础,将其改进技术及外围相关技术均申请专利,构成专利网,从而形成本企业的技术专利壁垒。
实践证明,一国企业对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市场的占有率,往往可以从它在该市场申请和获得专利的数量上体现出来。截至2008年国外在我国申请专利总数累计达833871件。日本、美国和德国居前三位,由此可见发达国家在我国的专利圈地垄断现状已十分明显,相比之下,虽然我国企业已经开始重视在国外的专利申请,但除了少数企业以外,大部分企业注册专利的数量却是少之又少。当我们的产品“侵占”了人家的地盘,人家往往又查不到我们在这些国家的专利注册,而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提出诉讼,进而实施贸易保护主义,似乎就成一些企业的惯用手段。这也是我国企业屡遭一些外国公司诉讼的原因之一。因此,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得专利者,得天下。”,为避免专利圈地现象趋于严重,我们一方面要提高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整合行业的力量,成立行业联盟,研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一代产品以应对国外的知识产权壁垒;另一方面也可适当提高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在我国境内申请专利的成本,特别是有关我国的重点产业和支柱产业的核心技术方面的专利。
3、“专利内化、捆绑式的专利壁垒
专利利内部化是指跨国公司为保持其领先和垄断的优势,防止技术外溢,还在专利技术领域或含有专利的商品贸易中具有强烈的内部化倾向。其中高技术或含有技术专利的商品、专有技术的商品主要流向拥有多数或全部股权的国外子公司,即使在技术创新成果与企业现有经营不相吻合的情况下,企业也往往不是轻易地单方面出让该项技术成果,而是将它作为交叉许可的筹码以换取自己所需要的其他企业的技术成果。专利内部化的倾向不仅限制了商品流通的领域,同时还阻碍了先进技术的流通与应用范围,从而形成贸易壁垒。
4、“行业标准垄断化”式的壁垒
其指的是通过实力相当的企业相互合作,进行专利的交叉许可,最后形成企业联盟,对外发布联合许可声明,最终构成对整个行业的技术控制,从而形成事实标准,即“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
据统计,全球500强企业有60个主要的战略联盟,联合战线已成为众多企业的理想之选,通过联盟在群体内优势互补,成为行业中的佼佼者甚至占据垄断地位是联盟企业的最终目的。标准和专利捆绑为跨国公司带来了难以想象的丰厚利润,严重制约了我国企业的发展。因此,关注专利群生产行业,抢占经济技术市场制高点,所谓“专利群生产业”,就是当某一方面的专利发明大量涌现并迅速延伸扩展时,就预示着一个新产业将会在不久诞生。专利群生产业是带有规律性的技术经济发展轨迹。窥视这一轨迹,能够获得技术创新与市场竞争的主动权。
同时,我国企业还应该适应这种专利战略的新发展,高度重视自有标准的建立工作,虽然目前我国企业能够建立可实现全球许可的自有标准的数量还很有限但是只要加以重视,扭转这一劣势的时间就会加快,从而尽快摆。
什么是专利技术壁垒
专利技术壁垒是指发达国家利用其强大的技术优势制定一系列技术标准,筑起由专利权构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高新技术的发明者都有着极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成果几乎被专利技术所覆盖。而在高新技术领域制定技术标准时,没有成熟的公知技术可供使用,一些标准化组织为了制定法定标准,就要与知识产权人谈判,签订合同,当然在使权利人得到利益的同时,对权利也做出一定的限制,如专利权人应对使用者提供不可撤销的权利许可等。
如何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
第一专利标准化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借鉴国外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成功经验,积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积极推动反垄断法专利标准化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制定,尤其是知识产权许可中反垄断审查的立法工作,以限制国外企业在国内滥用技术标准、专利的行为。改革和完善我国技术法规体系和运行机制。对我国现行技术法律法规体系进行整理修订。第二, 参考国际通常做法,结合当前具体国情,合理构建我国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有选择地集中力量构建一批技术水平高、国家利益大、涉及面广和非常急需的企业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和地区技术标准,同时改革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制定技术标准的新模式,组建企业技术联盟以突破外国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壁垒,积极推动国内企业在国外申请专利以开拓国际市场,主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以培养国际标准化人才,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实施率以积极扶持专利技术专业化。
通过商品标准化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分析说明为什么标准化有利于消除贸易壁垒
制定商品标准化,进口国就只能在贸易框架内提出进口标准,适用于绝大多数国际,发展中国际由于劳动力价格优势,在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更低价格的商品,也就有利于消除贸易壁垒。
如果没有标准化,那么进口国会按照自己的要求和标准定向设置进口壁垒,也就是变相的提出了采购目的地国,不利于国际间公平贸易。制定商品标准化,进口国就只能在贸易框架内提出进口标准,适用于绝大多数国际,发展中国际由于劳动力价格优势,在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更低价格的商品,也就有利于消除贸易壁垒。
标准化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的重要作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推动作用标准化是国际贸易的一个出色的推动器。随着经济全球化,贸易国际化的快速发展,产品的国际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但是,由于相关标准不统一,往往就形成技术性贸易壁垒,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开展标准化特别是国际标准化,使相关标准协调统一,特别是有更多的国际标准发布和应用,就为衡量进出口商品质量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技术支撑,大大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2)协调作用在国际贸易中的贸易摩擦,起因于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事例不断增多。通过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协调一致,可以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可以说,标准化是协调技术性贸易壁垒,简化贸易的有效手段。
(3)保护作用现代的国际贸易既有贸易“自由化”,又有“保护主义”。标准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用来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也可以筑起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在剧烈的市场竞争中,许多国家往往运用标准,采取技术性贸易措施,来保护本国民族工业,维护本国利益;许多企业往往运用标准,来推行专利技术,保护本企业利益。
(4)仲裁作用标准是利益相关方协商一致的产物。在国际贸易中,标准已经作为仲裁贸易中质量纠纷的重要依据;国际标准已经是供需双方最易接受的仲裁质量纠纷的技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