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健康产品检验申请表(健康检查服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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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卫妆特字的申请程序如何?有什么条件?
- 2、卫生部健康生产相关产品的检验申请表怎么填
- 3、申请注册检验,提供注册检验所需要的1、有关技术资料、2、注册检验用样品及3、产品技术要求。
- 4、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 5、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卫妆特字的申请程序如何?有什么条件?
附件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所称健康相关产品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中规定由卫生部许可的食品、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等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
第三条 国产健康相关产品经生产能力审核和产品检验后,直接向卫生部申报卫生行政许可。
进口健康相关产品经产品检验后,直接向卫生部申报卫生行政许可。必要时,卫生部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现场审核和抽样复验。
进口健康相关产品转中国境内生产、加工或分装的,应当作为国产产品重新申报卫生行政许可。
省级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国产健康相关产品进行生产能力审核。
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工作。
第四条 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卫生部审评机构)承担健康相关产品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产品报批、审批结论反馈和档案管理等卫生部交办的工作。
第五条 卫生部设立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承担相应的健康相关产品技术审评工作。
第六条 承担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单位应当建立资料交接、档案管理、工作纪律等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卫生部审评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对外接待时间、申报要求、申报程序、工作时限和收费标准,并提供有关申报工作的咨询服务。
第八条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的规定,按照危险性评估的原则进行。依法取得的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不得转让。
第二章 生产能力审核
第九条 生产能力审核是指通过对生产企业提交的技术资料的核对和现场审核,根据产品配方(或产品结构图)、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清单核实生产企业是否具有相应产品的生产能力。
国产健康相关产品在申报许可前,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提交产品配方(申报器械和设备许可的,提供产品结构图)、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清单及卫生监督部门要求提供其它与生产有关的技术资料,申请对所申报产品的生产能力进行审核。
第十条 对于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涉水产品,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生产现场进行审核,并在现场随机采样封样(所采产品不能是实验室配制产品)。
负责现场审核的监督员随机采样时应当按照需要量采样,被采样品应当包括完整包装、标签以及说明书样稿,按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要求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单,贴具封条。封样产品用于卫生行政许可检验和审评。
除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涉水产品外的其他国产健康相关产品生产能力的审核,参考该企业卫生许可情况和日常监督情况,对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受企业生产能力审核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当附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产品配方(或产品结构图)、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清单、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样稿,所有材料应当逐页加盖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部门印章或盖骑缝章。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应当留存一份审核意见,归档备查。
第三章 检 验
第十二条 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工作制度》、《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和卫生部相关检验规定等开展检验工作。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送检样品时,应当填写“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应当完整、清晰。申请表一式两份,检验机构和申报单位各持一份。送检的国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涉水产品必须是经省级卫生监督部门签封的样品。
第十四条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接收者应当按规定对样品及有关资料进行检查核对。对封样样品,还要核对封条及采样单,封条破损的样品不予接收。
第十五条 经核对符合要求的,检验机构接收者在“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请表”上签字,并出具“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检验机构和申报单位各持一份。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检验机构公章。采样单归入产品检验档案。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确定检验项目。各个检验项目应当使用同一生产批号的产品。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 检验机构受理样品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和产品说明书,对于采样样品还应当附采样单,所有材料均需加盖检验机构公章。检验报告应当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凭“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受理通知书”领取检验报告。领取检验报告时,申报单位应当在检验机构检验报告发放登记表上签字。
第十九条 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可由非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在产品审评中需对检验方法及检验机构资质等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对检验机构进行现场考察,对检验结果进行验证。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应当直接向卫生部审评机构提出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申报受理规定》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卫生部审评机构应当在接收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时,向申报单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能当场作出决定的除外);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报单位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报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报单位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报单位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五)申请材料不符合卫生部相关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卫生部审评机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六)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组织技术审评的期限。
第二十二条 审评机构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均应当注明日期和加盖卫生行政许可专用印章。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报单位,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在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可以书面要求撤回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卫生部审评机构根据申请终止该产品审评工作,并可书面向卫生部审评机构要求退回下列资料:
(一)代理申报委托书及其公证书;
(二)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及疯牛病官方检疫证书的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并同时申报的证明文件原件除外)及其公证书。
第五章 审评与决定
第二十四条 卫生部审评机构受理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在技术审查期限内组织有关专家及技术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生产现场或检验机构进行审查或核查的,卫生部审评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审查或核查。
第二十五条 负责技术审查的有关专家及技术人员根据危险性评估的结果作出技术审查结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审评机构可以延长技术审查期限,出具“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
(一)需修改、补充资料后才能作出技术审查结论的;
(二)需要对产品生产现场或检验机构进行现场审查或核查后才能作出技术审查结论的;
(三)需要进一步科学论证后才能作出技术审查结论的;
(四)需要进行验证试验的。
第二十七条 申报单位根据“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补充材料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直接报送或寄送至卫生部审评机构。对直接报送补充材料的,卫生部审评机构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由材料递交者签字,加盖卫生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对以邮寄方式递交补充材料的,申报单位可在卫生部审评机构网上查询受理信息。
第二十八条 申报单位对建议不予行政许可的技术审查意见(不予行政许可告知书)提出复核申请的,自复核申请提交之日起,卫生部审评机构可以延长技术审查期限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必要时,审评机构对产品重新进行审评,并根据复核结果出具技术审查结论。
第二十九条 卫生部自接收到技术审查结论之日起20日内(技术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内)完成行政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将延期理由告知申报单位。
第三十条 卫生部审评机构应当自卫生部作出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报单位领取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申报单位凭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和领取人身份证件领取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证明文件。领取时,申报单位应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交回受理机构,并在发放登记表上签字。
申报单位受理通知书遗失的,申报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遗失声明,声明20日后凭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件领取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申报单位在接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可书面向卫生部审评机构要求退回下列资料:
(一)代理申报委托书及其公证书;
(二)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及疯牛病官方检疫证书的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并同时申报的证明文件原件除外)及其公证书。
第三十三条 卫生部定期公布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健康相关产品目录和批准文件内容。
第三十四条 申报单位对未获行政许可的健康相关产品再次申报的,应当按本程序有关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并提交原申报产品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再次申报的理由。
第六章 变更与延续
第三十五条 被许可单位在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前要求变更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卫生部审评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提交材料。需要对配方或生产工艺等可能涉及健康相关产品卫生安全的内容变更的,应当按照新产品重新申报。
第三十六条 卫生部审评机构对被许可单位提出的变更申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卫生部应当依法予以变更,并重新颁发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证明文件;卫生行政许可证明文件上应当对变更事项作相应说明,原批准文号不变。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卫生部应当作出不予变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出具“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被许可单位申请变更内容涉及改变或增加生产现场的,需要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相关检验。对于国产产品,还应当按照要求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对改变或增加生产现场进行生产能力审核。对于进口产品,必要时卫生部对其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和(或)抽样复验。
第三十八条 被许可单位申请延续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行政许可规定时限内向卫生部评审机构提出书面延续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卫生部审评机构接到延续申请后,组织专家对产品重新进行技术审查。卫生部在该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四十条 卫生部审评机构作出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卫生部作出不予延续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被许可单位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卫生部审评机构未受理延续申请或者卫生部不予延续的,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一条 卫生部对准予延续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向被许可单位重新颁发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证明文件,并在证明文件上对延续作相应说明,继续使用原批准文号。对不予批准延续的,出具“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四十二条 卫生部审评机构接收申报单位提交的变更或延续申请时,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卫生部相关规定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对于受理的,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于不予受理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四十三条 卫生部审评机构应当自卫生部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或延续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报单位领取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证明文件。
第七章 新产品审批程序
第四十四条 进口无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化妆品新原料、涉水产品中的新物质和新材料、新食品包装材料、利用新材料、新原料或新的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及添加中草药的消毒剂按照新产品审批程序进行许可。
第四十五条 新产品申报时,直接向卫生部审评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如实提交产品研制报告、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及国内外使用情况等有关材料。
第四十六条 卫生部审评机构受理新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于技术审查期限内组织评审委员会对产品进行初步技术审查。技术审查要求补正有关资料的,卫生部审评机构应当出具“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告知申报单位需补正的资料。
第四十七条 通过初步技术评审后,由评审委员会确定产品的验证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和检验机构,以及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和采样封样。卫生部审评机构出具“新产品初步技术评审意见告知书”,将有关要求告知申报单位。
第四十八条 需要进行现场审查和采样封样的,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在收到“新产品初步技术评审意见告知书”后,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进口产品生产企业向卫生部审评机构提出申请。
第四十九条 卫生部审评机构在接收申报单位提交的现场审查意见和验证检验报告后,应当按照第五章有关要求完成对产品的再次技术审查和决定工作。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卫生部审评机构对涉及健康相关产品审批的资料实行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卫生部审评机构应当建立健康相关产品审批数据库,并提供检索和查询服务。
第五十二条 卫生部审评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产品样品,申报产品样品应当保存至卫生部做出许可决定之后3个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进口健康相关产品申报卫生行政许可时,必须提供该产品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责任单位名称和地址,即该产品的经销商或进口商,并与产品标签标识一致。
第五十四条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的申报单位是健康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申报单位可以委托其产品经销商、进口商或其它单位代理申报,但相关文件和材料必须以委托方的名义提供。代理申报的单位办理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时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理证明。
第五十五条 根据《卫生部关于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217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备案程序依照本程序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程序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七条 本程序由卫生部负责解释。以往卫生部发布的文件与本程序不一致的,按本程序执行。
附:
1.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文书编号体例及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式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式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式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式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式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进口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式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式样)
卫生部健康生产相关产品的检验申请表怎么填
申报保健食品检验
一.需要提供卫生部健康产品检验申请表的技术资料
1.产品配方及配方依据一份:请加盖企业(申请单位)公章卫生部健康产品检验申请表,配方中应注明原料名称和用量,如使用食品添加剂(包括营养强化剂)请注明添加剂的名称及使用量。
2.产品生产工艺的流程图及工艺说明一份:应提供详细的生产工艺,加工过程中如使用酶制剂或其他添加剂及加工助剂,请提供名称,必要时请提供使用量。
3.产品标准(企业标准)二份。
4.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样稿)二份:应符合有关要求。
5.商标受理书(复印件)一份。
6.其他证明材料:功效成分的相关资料,毒理学、功能学的国内外有关资料等。
7.按要求填写的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请表(一式三份),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有涂改。
8.按要求填写的保健食品技术审查表一份。
二.需要提供的样品量、检验时限和要求
(一)要求
1.送检样品必须是定型包装产品,并与将来上市销售时的包装一致或近似。
2.卫生学检验样品:送3个批次(不同日期生产)试样,数量根据检验项目及包装情况而定。
3.包装要求:每个最小的独立包装都应贴有标签,标签中至少应有样品名称(全称)、规格、批号(或生产日期)、生产厂家。
4.稳定性试验样品:送3个批次(批号与卫生学样品批号一致)试样,数量根据检验项目及包装情况而定。
5.毒理学试验样品:卫生学检验样品三批次中的任一批次样品,数量为每日最大推荐量×800倍(含ames试验和30天喂养在内的第一、二阶段试验所需样品量),不足2kg按2kg送样。毒理、功能、人体试验样品批号要一致。需增加项目或特殊/贵重样品另议。浓缩液、去辅料样品、高膨胀度样品、非水溶性样品、袋泡茶类、推荐量大于6g/kg或10ml/kg样品、含糖量大于30%样品以及含酒精样品等另议。
6.液体产品在做毒理试验时,可送浓缩液,应注明浓缩倍数、样品批次、密度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固体产品做毒理试验的样品应先粉碎且过100目筛;若有去辅料应注明去除何种辅料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
7.如需做人体试验的产品,按产品推荐量计算试验所需样品量。
8.功能学试验样品:卫生学检验样品三批次中的任一批次样品,数量为每日最大推荐量×m倍(小鼠试验:m=200,大鼠试验:m=400)。
(二)检验收费
按广东省物价局的有关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开具收款通知书,企业(申请单位)持收款通知书三天内到建行交款,或经银行汇款;收到企业的收款通知书回执或银行受理单的传真,经我中心财务核对后,将样品送实验室检验。
(三)检验时限
实验室项目名称
检验时限(天)
检验费(元)
功
能
学
试
验
增强免疫功能
3~4月
43470
缓解体力疲劳功
3~4月
20797
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3~4月
33597
提高缺氧耐受力功能
3月
33664
辅助降血脂(动物功能)
4~5月
33580
辅助降血糖(动物功能)
4~5月
21053
抗氧化功能(动物功能)
4~5月
22775
通便功能(动物功能)
2~3月
22186
改善记忆功能(动物功能)
5~6月
26034
改善营养性贫血功能(动物功能)
4~5月
32207
减肥功能(动物功能)
4~5月
34379
清咽功能(动物功能)
3月
20000
保护胃粘膜功能(动物功能)
3~4月
17915
毒
理
试
验
ames试验
70 天
4200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35 天
1950
ld50 微核
50 天
4950
ld50 微核 精子畸变
80 天
7950
小鼠骨髓微核试验
40 天
3000
小鼠精子畸形试验
60 天
3000
小鼠睾丸染色体畸变试验
70 天
5151
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60 天
3300
大鼠30天喂养试验
80 天
23241
90天喂养试验
130 天
36000
大鼠传统致畸试验
130 天
18000
其它
另议
稳定
性试
验
理化检验
(项目按标准定)
120天
根据项目定
微生物学检验
(项目按标准定
120天
根据项目定
卫生
学检
验
理化检验
(项目按标准定)
33天
根据项目定
微生物学检验
(项目按标准定)
33天
根据项目定
注:表中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受理时为准。
已获得批文的保健食品、强化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和普通食品的委托检验
一.需要提供的技术资料
1.产品配方一份:请加盖企业(申请单位)公章,配方中应注明原料名称和用量,如使用食品添加剂(包括营养强化剂)请注明添加剂的名称及使用量。
2.产品生产工艺的流程图及工艺说明一份:应提供详细的生产工艺,加工过程中如使用酶制剂或其他添加剂及加工助剂,请提供名称,必要时请提供使用量。
3.产品标准(企业标准)二份:应有企业标准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4.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样稿)二份:应符合有关要求。
5.商标受理书(复印件)一份。
6.如果是已批的保健食品应提供批文一份(复印件)。
7.按要求填写委托检验单(一式三份),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有涂改。
二.需要提供的样品量、检验时限和要求
(一)要求
1.送检样品必须是上市销售的定型包装产品,新试产的产品可为临时包装,但应为定型包装产品并与将来上市销售时的包装一致或近似。
2.卫生学检验样品:送3个批次(不同日期生产)试样,数量根据检验项目及包装情况而定,留样量按检验样品量的1倍计。
3.包装要求:每个最小的独立包装都应贴有标签,标签中至少应有样品名称(全称)、规格、批号(或生产日期)、生产厂家。
4.如需做毒理检验加送卫生学三批次中的任一批次产品,样品量根据项目定。
5.特殊情况,依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检验时限
实验室项目名称
检验时限(天)
检验费(元)
毒
理
试
验
ames试验
70
4200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35
1950
ld50 微核
50
4950
ld50 微核 精子畸变
80
7950
小鼠骨髓微核试验
40
3000
小鼠精子畸形试验
60
3000
小鼠睾丸染色体畸变试验
70
5151
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60
3300
大鼠30天喂养试验
80
23241
90天喂养试验
130
36000
大鼠传统致畸试验
130
18000
其它
另议
4200
稳定
性试
验
理化检验
(项目按标准定)
120
根据项目定
微生物学检验
(项目按标准定)
120
根据项目定
卫生
学检
验
理化检验
(项目按标准定)
33
根据项目定
微生物学检验
(项目按标准定)
33
根据项目定
(三)检验收费
按广东省物价局的收费标准有关规定进行收费,并开出收款通知书,企业(申请单位)持收款通知书到建行交款,或经银行汇款;收到企业的收款通知书回执或银行受理单的传真,经核对我中心财务已收到款后2天内(不含休息日)将样品送实验室检验。
申请注册检验,提供注册检验所需要的1、有关技术资料、2、注册检验用样品及3、产品技术要求。
申报保健食品检验
一.需要提供的技术资料
1.产品配方及配方依据一份:请加盖企业(申请单位)公章,配方中应注明原料名称和用量,如使用食品添加剂(包括营养强化剂)请注明添加剂的名称及使用量。
2.产品生产工艺的流程图及工艺说明一份:应提供详细的生产工艺,加工过程中如使用酶制剂或其他添加剂及加工助剂,请提供名称,必要时请提供使用量。
3.产品标准(企业标准)二份。
4.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样稿)二份:应符合有关要求。
5.商标受理书(复印件)一份。
6.其他证明材料:功效成分的相关资料,毒理学、功能学的国内外有关资料等。
7.按要求填写的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请表(一式三份),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有涂改。
8.按要求填写的保健食品技术审查表一份。
二.需要提供的样品量、检验时限和要求
(一)要求
1.送检样品必须是定型包装产品,并与将来上市销售时的包装一致或近似。
2.卫生学检验样品:送3个批次(不同日期生产)试样,数量根据检验项目及包装情况而定。
3.包装要求:每个最小的独立包装都应贴有标签,标签中至少应有样品名称(全称)、规格、批号(或生产日期)、生产厂家。
4.稳定性试验样品:送3个批次(批号与卫生学样品批号一致)试样,数量根据检验项目及包装情况而定。
5.毒理学试验样品:卫生学检验样品三批次中的任一批次样品,数量为每日最大推荐量×800倍(含Ames试验和30天喂养在内的第一、二阶段试验所需样品量),不足2kg按2kg送样。毒理、功能、人体试验样品批号要一致。需增加项目或特殊/贵重样品另议。浓缩液、去辅料样品、高膨胀度样品、非水溶性样品、袋泡茶类、推荐量大于6g/kg或10ml/kg样品、含糖量大于30%样品以及含酒精样品等另议。
6.液体产品在做毒理试验时,可送浓缩液,应注明浓缩倍数、样品批次、密度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固体产品做毒理试验的样品应先粉碎且过100目筛;若有去辅料应注明去除何种辅料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
7.如需做人体试验的产品,按产品推荐量计算试验所需样品量。
8.功能学试验样品:卫生学检验样品三批次中的任一批次样品,数量为每日最大推荐量×m倍(小鼠试验:m=200,大鼠试验:m=400)。
(二)检验收费
按广东省物价局的有关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开具收款通知书,企业(申请单位)持收款通知书三天内到建行交款,或经银行汇款;收到企业的收款通知书回执或银行受理单的传真,经我中心财务核对后,将样品送实验室检验。
(三)检验时限
实验室项目名称
检验时限(天)
检验费(元)
功
能
学
试
验
增强免疫功能
3~4月
43470
缓解体力疲劳功
3~4月
20797
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3~4月
33597
提高缺氧耐受力功能
3月
33664
辅助降血脂(动物功能)
4~5月
33580
辅助降血糖(动物功能)
4~5月
21053
抗氧化功能(动物功能)
4~5月
22775
通便功能(动物功能)
2~3月
22186
改善记忆功能(动物功能)
5~6月
26034
改善营养性贫血功能(动物功能)
4~5月
32207
减肥功能(动物功能)
4~5月
34379
清咽功能(动物功能)
3月
20000
保护胃粘膜功能(动物功能)
3~4月
17915
毒
理
试
验
Ames试验
70 天
4200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35 天
1950
LD50+微核
50 天
4950
LD50+微核+精子畸变
80 天
7950
小鼠骨髓微核试验
40 天
3000
小鼠精子畸形试验
60 天
3000
小鼠睾丸染色体畸变试验
70 天
5151
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60 天
3300
大鼠30天喂养试验
80 天
23241
90天喂养试验
130 天
36000
大鼠传统致畸试验
130 天
18000
其它
另议
稳定
性试
验
理化检验
(项目按标准定)
120天
根据项目定
微生物学检验
(项目按标准定
120天
根据项目定
卫生
学检
验
理化检验
(项目按标准定)
33天
根据项目定
微生物学检验
(项目按标准定)
33天
根据项目定
注:表中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受理时为准。
已获得批文的保健食品、强化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和普通食品的委托检验
一.需要提供的技术资料
1.产品配方一份:请加盖企业(申请单位)公章,配方中应注明原料名称和用量,如使用食品添加剂(包括营养强化剂)请注明添加剂的名称及使用量。
2.产品生产工艺的流程图及工艺说明一份:应提供详细的生产工艺,加工过程中如使用酶制剂或其他添加剂及加工助剂,请提供名称,必要时请提供使用量。
3.产品标准(企业标准)二份:应有企业标准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4.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样稿)二份:应符合有关要求。
5.商标受理书(复印件)一份。
6.如果是已批的保健食品应提供批文一份(复印件)。
7.按要求填写委托检验单(一式三份),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有涂改。
二.需要提供的样品量、检验时限和要求
(一)要求
1.送检样品必须是上市销售的定型包装产品,新试产的产品可为临时包装,但应为定型包装产品并与将来上市销售时的包装一致或近似。
2.卫生学检验样品:送3个批次(不同日期生产)试样,数量根据检验项目及包装情况而定,留样量按检验样品量的1倍计。
3.包装要求:每个最小的独立包装都应贴有标签,标签中至少应有样品名称(全称)、规格、批号(或生产日期)、生产厂家。
4.如需做毒理检验加送卫生学三批次中的任一批次产品,样品量根据项目定。
5.特殊情况,依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检验时限
实验室项目名称
检验时限(天)
检验费(元)
毒
理
试
验
Ames试验
70
4200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35
1950
LD50+微核
50
4950
LD50+微核+精子畸变
80
7950
小鼠骨髓微核试验
40
3000
小鼠精子畸形试验
60
3000
小鼠睾丸染色体畸变试验
70
5151
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60
3300
大鼠30天喂养试验
80
23241
90天喂养试验
130
36000
大鼠传统致畸试验
130
18000
其它
另议
4200
稳定
性试
验
理化检验
(项目按标准定)
120
根据项目定
微生物学检验
(项目按标准定)
120
根据项目定
卫生
学检
验
理化检验
(项目按标准定)
33
根据项目定
微生物学检验
(项目按标准定)
33
根据项目定
(三)检验收费
按广东省物价局的收费标准有关规定进行收费,并开出收款通知书,企业(申请单位)持收款通知书到建行交款,或经银行汇款;收到企业的收款通知书回执或银行受理单的传真,经核对我中心财务已收到款后2天内(不含休息日)将样品送实验室检验。
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由卫生部审批的进口化妆品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第三条 凡向卫生部申报的化妆品须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检验。第四条 化妆品检验和申报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第五条 送检产品时,送检单位应同时向检验机构提交样品配方及与检验有关的技术资料.第六条 申报产品时,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审评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及产品样品。每个产品的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原件1份,复印件13份):
1、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3、产品配方
4、功效成份、使用依据及功效成份的检验方法
5、生产工艺及简图
6、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8、卫生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9、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10、产品说明书样稿
11、可能有助于产品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3件
二、进口化妆品(原件1份,复印件13份):
1、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2、产品配方
3、功效成份、使用依据及功效成份的检验方法(特殊用途化妆品)
4、生产工艺及简图
5、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6、卫生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7、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8、产品说明书
9、受委托申报单位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
10、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11、可能有助于产品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3件第七条 申报资料中的检验报告应按下列顺序排列:
微生物检验报告
卫生化学检验报告
PH值测定报告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报告
急性皮肤刺激试验报告
多次皮扶刺激试验报告
一次眼刺激试验报告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报告
皮肤光毒试验报告
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报告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率检测试验报告
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报告:包括紫外线吸收剂、激素、染发产品限用物质、果酸等
人体安全及功能试验报告第八条 同一申报单位同时申报多个产品时,每个产品应当有一个配方,并按产品逐一申报。
符合下列条件的一组口红或指甲油可以按一个产品申报:
1、该组产品使用同一种色素,但色素有百分含量不同,产品配方中其余成份和含量完全相同;
2、该组产品以一个品名命名;
3、申报单位书面申请该组产品以一个产品申报。
检验该组产品时,抽取其中色素百分含量最高的产品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代表该组所有产品的检验结果。申报产品时,申报单位应标明该组产品数量、每个产品的编号和色素百分含量。第九条 申报资料中除申请表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可以是骑缝章)。第十条 申报资料均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由原件复制,复印件应当清淅并与原件完全一致。第十二条 申报资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不得前后矛盾。第十三条 申报资料中出现的产品名称应包括产品品牌。第十四条 申报资料中所有外文(包括产品、生产企业和申报单位的名称)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之后,但本规定要求配方中使用英文或拉丁文的成份名称以及外国地址等除外。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提交检验报告时,应同时提交“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请表”和“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受理通知书”。第十六条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载明样品送检单位、产品生产单位、产品名称、样品数量、收样日期、报告日期、最终审核日期、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
2、报告格式规范,不得涂改;
3、检验数据及结论明确;
4、有检验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检验单位公章;
5、检验报告除在检验结论处加盖检验单位公章外,一页以上的检验报告必须加盖骑缝章。
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健食品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审批的进口保健食品和国产保健食品。第三条 凡向卫生部申报的保健食品须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检验。第四条 保健食品检验和申报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第五条 送检产品时,送检单位应同时向检验机构提交样品配方及与检验有关的技术资料。第六条 申报产品时,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审评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及产品样品。每个产品的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一、国产保健食品(原件1份,复印件13份):
1、国产保健食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2、产品配方及依据
3、功效成份、含量及功效成份的检验方法
4、生产工艺及简图
5、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6、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7、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8、产品说明书样稿
9、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如国内外有关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3件
二、进口保健食品(原件1份,复印件13份):
1、进口保健食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2、产品配方及依据
3、功效成份、含量及功效成份的检验方法
4、生产工艺及简图
5、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6、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7、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8、产品说明书
9、受委托申报单位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
10、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11、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如国内外有关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3件第七条 申报资料中的检验报告应按下列顺序排列:
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功效成份鉴定报告
稳定性试验报告
卫生学检验报告第八条 同一申报单位同时申报多个产品时,每个产品应当有一个配方,并按产品逐一申报。第九条 申报资料中除申请表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可以是骑缝章)。第十条 申报资料均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由原件复制,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第十二条 申报资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不得前后矛盾。第十三条 申报资料中出现的产品名称应包括产品品牌。第十四条 申报资料中所有外文(包括产品、生产企业和申报单位的名称)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之后,但外国地址等除外。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提交检验报告时,应同时提交“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请表”和“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受理通知书”。第十六条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载明样品送检单位、产品生产单位、产品名称、样品数量、收样日期、报告日期、最终审核日期、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
2、报告格式规范,不得涂改;
3、检验数据及结论明确;
4、有检查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检验单位公章;
5、检验报告除在检验结论处加盖检验单位公章外,一页以上的检验报告必须加盖骑缝章。第十七条 进口产品受委托申报单位提交的委托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个产品一份委托书原件;
2、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书出具单位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申报产品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书出具日期;
3、委托书应有出具单位印章或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4、委托书载明的出具单位应与申报产品生产企业完全一致;
5、委托书载明的受委托单位应与申报单位完全一致;
6、委托书载明的产品名称应与申报产品名称完全一致;
7、委托书凡载明有效期的,申报产品的时间应在有效期内;
8、受委托单位再次委托其它单位申报产品时,应出具产品生产企业的认可文件;
9、委托书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